从东亚模式谈中国农业推广体系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亚论文,中国农业论文,体系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农业已经走到产业化的转型期,随着农村新一代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和网络化在农村的迅速渗透,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不断的发展,传统的农业推广体系面临必然的变革。农业只有和工业一样作为独立的产业主体而不是作为弱势的附属部门,才会有继续发展的希望。中国加入WTO更加加快了农业产业的转型步伐,作为国际贸易的一员,对外要建立平等的谈判对话平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本国农业利益;对内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农业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创新农业推广体系就成为中国农业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一、东亚模式产生、发展及其经验
在政府强力引导与调控下,根据以小农经营为主导催生的农业推广活动的特质,并依据市场机制探索出由农业经营者自由管理、自我服务的民间农业合作组织型态(主要指合作社与专业协会),在日本尤其成功,具有相当的经验性,被称为东亚模式。韩国和中国台湾等亚洲小农经营的国家和地区,因人多地少,资源短缺,也形成了各有特色的农业推广体系。其中,政府引导与调控是稳定农村经济的有效手段,是这几个国家和地区探索出的最根本经验。
这一模式下,农业推广运作随着经济发展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进行调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合作化趋势,农业推广活动由单纯的技术指导向农业经营和农民组织延伸。如:日本的农业推广在20世纪60年代农业主产区形成后,就开始实行“功能分担”,机构随之调整合并,区域推广工作与专业推广分开进行,推行区域农业改良员和专门改良普及员制度。80年代以后,农业的规模化发展对高新技术要求增强,对推广人员素质和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日本政府顺应形势精简了推广队伍,改功能分担为区域分担,农业推广工作由单个改良员的服务改由各类改良员联合组成指导队,大大提高了推广综合服务质量和整体水平。
1.由政府行政规划与协调的高效务实的培训推广体系。
中国台湾的农业推广体系是政府主导交由农协具体负责的运作模式。各级农业推广人员无论在生产技术推广领域还是在经营管理指导领域都居于农业推广体系的首要地位,足见政府推广机构的重要性。台湾经验显示:农业推广员是农业经营者与相关组织的沟通纽带,是产学研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环节,是保证推广质量与效率的重要载体,由此才能保证农业经营者体系与共同关系者体系间形成密切的共同体,并在整个系统中形成适当的分工与协作。日本的农业推广活动则是由政府改良机构和民间农协共同协作推进的,政府给予政策、资金、物资、技术的支持,“三农”问题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以协调会议形式开展协作工作”(注:徐小青: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10.1),推广的科研项目由各级技术联络会议决定,“没有县农业技术联络会议的批准,任何技术都不能在本县普及推广”(注:徐小青: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10.1)。日本农协是很有影响力的民间农业推广机构,日本《农协法》规定农协必须承担的农业教育和服务义务。
2.政府对农业合作金融体制的建立倾力而为。
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大力的政策、资金和立法支持。如韩国政府为合作金融债券提供担保;日本政府通过注资农协建立农业信用基金保险协会对农民贷款给予100%的无偿支持。对于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农户,只要向信用基金保险协会缴纳保险费(通常是借款额的 0.21%-0.7%)即可以取得贷款资格。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信用保险协会可代为偿还,其债权转到保险协会(注:方志权等:中日鲜活农产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比较研究,现代日本经济,2002(5)P41)。农协利润的80%来自金融保险业务(注:邢进:论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5.1),其经营利润扣去实际费用和自有资金的赢利后全部返还给参保者。日本农协的非营利性得益于政府的资农资金和税收支持,最重要的是它还垄断了日本化肥的进口、运输和销售,因此可以运营良好。
此外,日本政府制定了十分完善的农业合作金融法规依法对本国的合作金融实行干预和指导。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农村合作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相互援助机制、农业信用基金保险制度和政府给予农村合作金融大量的优惠政策,农业经营的合作性运作资金主要由基层农协金融部提供,其他两级金融主要进行资金的商业运作。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合作资金由政府和农林厅双重监管。中国台湾的农渔会信用部,由于根植于地方农业产业,基础深厚,自主性强。相当部分农渔会信用部参加了台湾“中央”存保公司并受其监管,未参保的则由地方监管。实行存款保险计划和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控制资金的逾放比例。中国台湾政府通过入股合作组织实现对合作金融的支持与引导。政府投资股占到40-50%,但却不分享利润,而是规定了利润的60%必须用于农村适用技术的推广,这种做法同时也间接实现了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在政府宏观管理下,民间农业合作组织资金积累雄厚,股权结构呈现多元化态势,在社员股金和存款基础上广开财源,吸收民间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在此基础上,合作金融主要的募积资金的渠道是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债券以及存款。资金的雄厚,保证了合作组织“为社员服务,为农业服务”的宗旨的顺利实现。然而,1997年以来,随着金融危机和失业率的攀升,消费性放款导致的坏账致使逾放比例不断加大,监管上的乏力和组织内部管理问题造成合作金融资产质量连年恶化。改革与重组已经不可避免。
3.这一模式下的农产品流通是通过中介机构、农协、合作社等完成的,完全市场化,民间农业合作组织担当起主要的载体角色,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受法律保护,在税收上享有完全免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是独立经营,因此运作灵活,服务周全,对农户有相当的凝聚力。以日本和中国台湾为代表,经费来源主要是农产缴纳的少量会费和农产品交易费提成,收费合理,机构运作上有很强的自主性。中国台湾的农渔会就是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它在组织、领导、决策、行销、市场流通等经营、组织、管理方面的作用仅次于政府推广组织,而在栽培技术推广上的作用也居各农业团体之首,仅次于政府推广机构、改良所和农业大专院校的教授专家。日本农协则是与政府分工合作的典范。整个农协系统设中央会和联合会。中央会统筹全系统的综合指导工作和购销、信用、保险等公共服务。联合会则按专业和功能进行分工,有信用联合会、经济联合会、共济联合会、厚生联合会和园艺、奶酪、畜产等专业联合会,服务于各个产业的各个环节。发达的市场网络,雄厚的资金,构成了遍布全国和海外的流通和信用体系。日本农协的优势不仅在于拥有自己的加工设施和集贸市场等,更在于它能“经常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其经营之道,真正做到计划生产、计划销售。”总之,她以公正的收费、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全方位的服务功能和规模化的营销能力,赢得农户的支持和信任,成为农产品流通当之无愧的参与者和组织者。日本农协的农村事业发展计划有“营农指导员”担任,有耕作指导员、蔬菜指导员、畜产指导员、果树指导员和农家经营指导员。他们提供的服务从农业生产的组织、培训、指导直至购销、公共设施建设等,有效引导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
4.注重名牌的培育和推广是东亚模式的又一特色。
日本的“一村一品”,要求一个村至少培育一个市场知名品牌的农产品。这项运动得到政府和农协的共同支持,扶持力度很大。品种的选择完全由农民自己决定,政府和农协则在资金上给予无偿援助和贷款优惠,在科研上提供支持,由此促成区域内相对竞争优势的规模经营和名牌效应,也提高了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时效与成效。
5.产学研结合紧密,有机构有法制有措施有落实,保证了实用技术的迅速推广和科研方向的针对性。
台湾的农业推广主要由农试所、改良场承担,改良场的工作人员每年有一半的时间依法承担农业科研成果的推广。台湾的农业推广协会每年编选《农业推广文汇》,台湾大学也有专门的《农业推广学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解决问题,由此形成农业推广的横向交流以及农业科技知识的垂直分享。韩国则有专门的“农村发展机构”负责系统的农业技术推广、中介与教育。一方面与农业实验站和汉城国立大学农学院密切合作,共同推广新的农业科研成果。另一方面,对农户进行相应的管理与技术技能培训。产学研的密切配合在保证科技成果迅速转化的同时,也是农民的经营素质随着不断提高,从而形成良性的发展模式。
6.专职农技推广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的确立,保证了高素质的推广队伍的建设。
如日本,不但要求所有推广人员都要有4年以上正规的本科学历,而且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对于专门技术员还要求有10年以上的改良普及员工作经验方可胜任。
7.网络的普及与兼业农户的增加催生多元化的农业推广体系,并推动农业合作组织服务功能和机构效能的提升。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以及农民综合素质的提升和网络技能的普及,网上商务与信息交流日渐频繁,农民上网的营销和交流活动增多,原先主要由农业合作组织的提供的一些产业化服务如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农产品和农资购销等在网上就可以解决,而且达成的时效性更强,对于农民而言,通过网络经营的农业活动可以使他们直接与共同关系者系统的专家、企业等直接交流而不要通过合作组织,可以很快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因此,近期的日本、台湾等地的农业合作组织出现了会员退会现象,合作组织发展遭遇瓶颈。为了解决新的发展问题,日本农协掀起了合并、重组之风,精简机构,提升服务层次以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
以中国台湾为例,70年代前,台湾农业推广体系还是单一的模式。70年代以后农会在组织推广新成果上人员素质缺失以及乡镇公所行政事务缠身,以及网络的普及与兼业农户的增加造成基层农业推广组织功能减弱。同时,农业大专院校开始参与制度性的推广工作,推出推广教授制度,并加大了农业实用技术的研发力度。农户的文化素质在这一时期也有了很大提高,具备了直接吸收新技术的能力,使科技人员直接与农业经营者交流推广新成果成为可能,而网络的发达拓宽了经营者与科研人员交流的通道,为科研成果创造、转化、转移和使用开辟了崭新的平台。凡此种种,促使农业推广体制为适应新的形势进行多元化的发展与探索。针对兼业农户的增加和农民上网自主营销的发展以及部分会员离会现象,日本也审时度势,把“推进组织内部的合理化作为核心的应对战略”(注:方志权等:中日鲜活农产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比较研究,现代日本经济,2002(5)P41),将原有的三段机构体系整合为二段体系,废止都道府县层次的联合会。其次是引入企业化管理,由合作化运营体系向集团企业的运作模式转变,并开始重新考虑中小规模经营的存续意义和优点,不再一味追求大规模合并的效应。但日本农协如何在新形式下完成角色提升与定位,仍待今后实践的探索。
总之,伴随着追赶型经济结构调整,生产力与经济能力的不均衡发展也就显现出来,地区差异加大,贫富悬殊,加上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农协的地位开始动摇。然而,“尽管农协的事业目前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但依然受到社员农产的高度支持”(注:山田定式(日):李中华(译),农业合作社在经济转型期的根本课题,农业经济,2004(7),P61—62),(见表一),他所支配的市场份额始终在五成以上。
表一:综合农协(基层农协)在日本国内农产品市场中占份额(单位%)
(年) 196519701975198019851990199519961997199819992000
稻米80.281.578.062.177.372.665.061.154.559.385.856.1
麦类52.664.059.770.883.384.389.291.188.690.687.757.6
蔬菜20.026.835.139.950.053.254.959.360.457.761.563.5
水果42.849.067.046.375.373.981.379.279.668.869.968.4
畜产品 40.042.948.446.547.947.646.353.952.750.847.9
平均49.252.856.546.256.758.358.158.359.656.456.556.3
资料:农林水产省《农业和粮食关联产业的经济计算》与《综合农协统计表》,转自山田定式(日):农业合作社在经济转型期的根本课题,农业经济,2004(7),P61—62。注:(1)、份额比例是用综合农协销售额除以农产品销售额而得出的数值。(2)、1975年以前的数值不包括冲绳县。
二、中国农业推广体系现状
中国与东亚国家和地区一样,属于小农经营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弱势产业。中国政府的农业推广体系难以适应农业产业市场化需要。农业推广经费严重不足,缺乏有效的融资机制。最终下拨到乡镇的农推经费不足实际需要的20%,经费流失严重。另一方面,农村合作金融基础薄弱。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农民贷款难没有根本解决,贷款在一些农村成了少数人的特权。贷款平民化需要农村制度、观念和贷款发放程序上的改革与创新。中国的民间农业合作组织由于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从而限制了它们的资金积累能力。
此外,我们也看到民间农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异军突起,农业推广型态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推广工作正逐步从以技术推广为中心向以教育农业经营者为中心转变。
中国高校在参与式农业新技术推广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参与式发展理论认为: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是强化和提高当地人自我发展能力。参与式推广更加注重农民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和智力的提高,鼓励农民和推广人员建立起平等的伙伴关系,从而有效提升农业推广的活力与效能。提高农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技术持续传播的速度,并且经济可行。这一模式的核心是培育表征农户,选择文化素质较高的农业经营者作为农业科技示范户,由专家指导,致富后以点带面推广。或者运用农民合作组织让农民教农民,形成传授链。也有在乡村建科技推广基地,开展实用技术研究,推广成熟技术、再在周边农村辐射推广。一些地方特色的名牌产品由此产生。台资和外资的农企业和涉农行业协会如日本住友等跨国公司的进驻,以及台湾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众多农业合作园区,不仅将良种和先进的栽培技术、管理经验在园区周边推广,而且推动了新的管理观念和营销手段的提升。一些发展较好的民间合作组织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国际国内的销售网络,通过展销会、贸洽会,设立办事处等形式将产品销往全国以及东南亚、欧美等地。这些顺应市场需要发展起来的民间合作组织是基层农业推广活动的新生骨干力量。
然而,推广项目极少是从建设产业链的角度加以规划的,民间合作组织也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缺乏政府的有力引导。因此,往往局限于特定的专业和区域,没有形成整体的运作模式,发展规模和层次都受到限制。据统计,我国农业产业化采用合作社这一组织模式的仅占14%。民间农业合作组织呈现出萎缩的趋势,发展规模参次不齐。各类农业协会由2002年的13万多个减少为 2004年的10万多个,个别的蜕变成为私人企业甚至解体。入会人数不到全国农户总量的5%,就是在政府支持力度和农业外向度较大的地区入会农户比例也不超过15%,与日本等国80%以上的入会率相比,显示出我国民间农业合作组织带动农业产业适度发展的能力不足,对农民的凝聚力有限,急需规范与提升管理和运作水平。
三、创新体制,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农业推广体系
(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走势,建立垂直运作的农业推广机构与多元农业推广主体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推广体系。
农业推广的公益性决定了国家推广体系举足轻重的导航地位。先进的农业推广体系中政府推广系统、共同关系者系统(指科教研、农协、涉农企业等相关组织)和农业经营者系统间有效的沟通与互动是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而政府的适度干预主要体现在救市与扶持,以及为农业推广提供必要的资讯与制度平台,制定游戏规则。其中鼓励农民参与是最关键的因素。
世界农业推广正由协作经营向注重效能与收益的企业化运作转变。有学者提出“对于不同类型的农业技术,由不同的推广组织进行承担”。“对于需求弹性比较大的农产品,可由生产者或企业出资进行推广;对于弹性比较小,又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生产技术,必须由政府推广机构承担。”即形成多元分工的推广体系。还有学者提出农业推广体系产业化发展思路,即围绕各地的农业推广服务需求,建立生产型技术经济产业集群,让农业推广机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加速农业技术商品化进程。基于以上的观点,本文建议顺应世界机构重组的改革浪潮,重建国家农业推广体系,单独设立国家农业推广办,形成一元纵向的独立农业科技推广管理体系,对项目实行分级审核,重点加强县乡一级机构建设(如图1)。建议将农业推广和农产品产销归口政府农业推广机构统一协调管理,以加强国家对涉农部门的协调能力和对农业产业的宏观指导。
图1:农业推广流程图
图1中:国家、省推广办直接将审核项目下达至县乡推广办,再由县乡推广办组织推广员监管、协调并配合农业经营者系统与共同关系者系统实施项目,形成有序的高效运作。国家、省推广办主要负责重点项目和经费的管理、病虫预警与检疫,实行项目招标和跟踪管理,并且负责农技推广员的培训再教育工作。由基层推广员负责农业推广网络的建设、维护和专业指导、信息沟通等。所有的农业推广活动都将通过推广办审批后配备推广员予以协作。即共同关系者系统自主完成新成果的供求协议并形成具体操作方案,向政府系统报备审定后实施。由于我国推广队伍人员紧缺,只能依据项目进行配备,项目推广员人数依据项目大小确定。总之,政府系统的主要职能是提供一个推广的平台和秩序,构筑诚信的推广网络,促成农业经营者系统与共同关系者系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根据国际惯例培育作为外向型农业主体的民间农业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当家作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农业推广内涵。
培育民间农业合作组织能有效集合有限的资金,将小农生产引导到适度规模,从而使农业适用技术、管理经验和良种等农业生产资料得以迅速推广,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低的风险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要借鉴发达国家许多物化农业技术的推广由私人公司承担的经验,培育好民间农业合作组织。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对民间农业合作组织的直接资金援助巧妙地规避WTO规则对政府直接农业补贴的种种限制,从而实现对农业的间接补贴,这种补贴方式同时避开了资金层层下拨的损耗,增强了资金运作的效率,值得我们效仿。因此,要在确立民间农业合作组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上,在税费上借鉴各国的做法,予以全免。并以市场化机制,在优胜劣汰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合并重组,由此培育品牌化的龙头。可以利用涉农企业资金和技术优势,吸收农户入股,在较高起点上进行合作;也可以对现有的民间合作组织与相关主体进行整合及重组,比如供销社、科技园、科教研机构与农协的联合等,实现优势互补。其中,要让农民拥有相当的股权比例,提高他们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他们运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以我国目前的形势,农业发展处于转型期,农村的兼业比较普遍并且还在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初具形态,要用发展的观点,在政府扶持下建立几个前瞻性的民间农业合作组织,提高民间农业合作组织面对全球市场的决策、市场营销和信息反映能力,让它们真正成为农业国际化战略的主力军。
(三)把握网络时代的特征,实现农业推广体系与网络平台的合理分工。
推广取向是农业经营者及其共同关系者取向,要提高农业合作组织的运作层次,以品牌战略作为突破口指导农业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农业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势。从日本农协的兴衰反映出的世界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新动向,表明发展农业合作组织要在尽量减少农民会费负担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商务平台实现分工互补。做网络平台不能做的事情,提升服务项目功能,大力发展合作金融,合作加工企业和物流企业等,担当农业科技推广、营销的主体,维护农民权益。政府推广机构则发挥管理与统筹的优势,重点建设网络教育和中介平台,推动产业技术传递和技能培训,开辟农村网络技术市场。同时,突出区域优势发展农业产业,能克服农户多种经营对农业中介多样化的要求,实现农业推广的区域分工和相对单一,以利于提升农业中介服务品质。
(四)完善与农业推广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与措施。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品牌培育的关键,农业推广风险保障机制是新技术新品种顺利推广的护航。尤其对涉及食品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农业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难以保护、难以物化的技术,要制定相关的保护制度。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是阻碍当前中国农业推广体系发育的首要问题。此外,中国的《合作社法》、《合作金融法》在亚太地区相当的滞后,应尽快予以立法。
(五)政府应大力扶持并指导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培育。
合作金融的具体构建和运作是根据各国国情和农村发展的具体情况而定,是不断演进的。股份制是根本,市场化和银行化是发展的方向。要鼓励各地民间农业合作组织的横向与纵向发展,鼓励他们发展自己的金融实体。要充分利用民间和WTO的国际援助基金、世贸组织贷款等国际资本,并保证这些经费的专项管理和直接按项目全额下拨到重点项目和实施组织。在经济发达地区,要推广北京等地的经验,运用政府财政为农村合作金融注入扶持基金用于启动贷款担保机制,改善民间农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民的融资环境。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反映出农村资金高度稀缺的现实困境和民间自主资金的市场化倾向。由此,我们应该以民间合作组织作为吸呐载体,引导农村非高利贷基金规范与合法化,并吸引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参与,从而弥补政府财政支农的不足。
(六)建立高效的农业推广科研以及人才流动与培训机制。
一要加速农业科研机构的企业化进程与市场化步伐。二要以提升农业经营者的价值与效益为目标,实施多元化教育,透过民间合作组织继续推进参与式推广模式,并集中有限的人力和财力实施重点项目和实用技术的指导。三是建立农业推广证照制度,严格在岗农业推广技术人员的考核与准入制度,提升并确保推广队伍的人才结构和高学历人才比例。对农业精英也发给资格证书,在肯定其能力的同时,体现其自身价值,从而激发其参与推广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四是通过完善农村继续教育体系对农民进行信息技术、管理经验、市场营销等综合素质的培训,帮助农业经营者利用网络开展远程教育和网上咨询与交流提高生产技能与营销管理水平。
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和组织起来的农民的“羊群行为”理论已为订单农业的实践所证明。只要给予一定的技术指导与标准规范,农民就能生产出合格的农产品。可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关键还在于成果的实用性。要改变长期以来科研主要以获奖为目标而忽视应用研究的状况,加大实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比例。同时,籍着机构改革的契机,鼓励科技人员分流到基层,鼓励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到民间农业合作组织受聘任职,在短期内充实和提升农业推广队伍和民间农业合作组织的人员素质,为新的农业推广体系的建立奠定人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