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工会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会论文,集体合同论文,作用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的召开,又明确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整体工作中的位置,即:它是把工会总体思路落实到基层的重点工作,是贯彻实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牛鼻子”,抓住它就是抓住了整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就可以达到以此带动各项工作的目的。由此确定了现阶段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以签订集体合同为重点的工作路子。
两年多来,北京市各级工会在工会总体思路指导下,突出抓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至九六年底已有3627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覆盖职工129万人,达到已建工会企业的46%和职工总数的56%,使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推广。通过签订集体合同促进了《劳动法》在企业中的贯彻落实;加强了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使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有了制度上的保证;使工会工作由虚变实,开始从事务型向依法建制转变。
从前期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工作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产业(局)与区、县之间的不平衡、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不平衡。从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看,国有企业多,非国有企业少,大企业多,小企业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多,亏困企业少,而且基本是厂长(经理)民主意识较强、企业党、政、工关系好的企业。这反映出前期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重点不重,难点难攻。(二)集体合同格式化严重,原则性条款过多,可操作性较差。这与前期工作的指导思想有关,强调重在建制抓数量,而合同质量不高,没能突出本企业的特点。(三)集体合同履行兑现难保障。合同签订后不兑现,无法追究违约责任,缺乏法律强制措施保障。大部分企业只能采取多次协商来变更、降低合同的标准,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受到冲击,这必将影响合同的声誉。(四)工会干部、协商代表权益缺乏法律保障。工会干部、职工代表思想上有顾虑,不敢大胆行使职权,有畏难情绪。
为什么会存在以上问题,如何进一步改进,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文拟对有关问题提出个人的一点看法。
一、关于当前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难点
问题
根据四部委《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当前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
因为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基础管理工作不是很规范,民主管理工作薄弱,劳动关系不稳定,劳资矛盾更突出,如果处理不好,不但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对社会的稳定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非国有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职工的迫切要求。
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难点在小型企业和亏困企业,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开展此项工作有一定难度。
为什么在前期工作中存在着重点不重,难点难攻的问题呢?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如:工会组织不健全、人员流动大、企业分散、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等等,主要原因还是在思想认识上。有的企业行政领导怕麻烦,认为签了劳动合同没有必要再签集体合同;有的认为企业效益不好怕签了合同不能兑现,工作陷于被动;有的认为是工会要与行政“平起平坐”,与行政争权,怕受约束;有的认为可签可不签,持观望态度,能拖就拖,等等。
因此,各级党、政工还要加强宣传学习,深入理解。应该明确:凡是工会提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行政必须响应。在亏困企业,更要重视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这一机制来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采取一定措施,求得职工参与支持,形成合力,共渡难关,走出困境。在亏困企业也要贯彻实施《劳动法》,也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企业亏损为借口,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越是亏困企业越要要求工会认真履行维护职责,正视矛盾,不回避问题,突出解决好职工关心的问题,不求高而全,而要保证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落实兑现,使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关于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环节问题
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平等协商,因为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就是平等协商的过程。所以协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这就要求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素质,既要有相应的业务知识,懂得法律、政策和管理,又要敢于坚持原则,为职工说话办事。同时,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在协商之前,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协商的重点,做到协商中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工会在平等协商中只是代表职工与行政协商,并不是包办代替,否则,工会只能是唱“独角戏”,行政反感,职工不拥护,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监督。因此,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有职工的参与,让广大职工知情并监督,变现在工作中的“要我签合同”为自觉的“我要签合同”,从过去的“达标任务型”向主动的“依法建制”转变。
我们所说的平等协商,既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一个程序,同时又是一种机制,它是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制约束机制,又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法律保障机制,建立这种机制的目的是使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使劳动关系双方有正常的沟通交流渠道,通过沟通使双方互相理解、互相信任、消除矛盾,最终达到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使企业在良好的内部氛围中持续发展。
为了使平等协商制度规范化正常运行还需要企业建立起运行保证机制。对此,全总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对协商代表、协商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协商的范围、协商的程序、协商后协议的执行等事项都作出规定。有的企业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经验,值得研究借鉴。
三、关于如何更好地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问题
签订集体合同并不是目的,履行兑现才能发挥出集体合同应有的作用。在抓落实、保质量、上水平上下一番功夫。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合同的内容,需要采取一定监督检查措施兑现合同。如何抓住这个重点,抓出成效,切实把各项工作带动起来,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集体合同签订后,要不断规范和完善。
由于前期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重在建制,加之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又缺乏经验,所以合同条款原则性太强,弹性较大,不便于操作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合同内容,使合同条款具体化,不避重就轻,真正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如:工资分配、加班加点、年休假等。当然集体合同除了工资报酬外,还涉及其他重要问题。如工时、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劳动标准规定,以及其他协调劳动关系的措施制度的规定。可以说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也就是规范企业劳动管理,贯彻落实《劳动法》的过程。
第二,集体合同签订后,还要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衔接工作。
由于特殊原因,我们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先,集体合同签订在后,因此集体合同签订后要对职工个人的劳动合同进行清理、规范,凡是劳动合同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要变更,重新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劳动合同落实集体合同标准,出现违约问题后便于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使集体合同更具法律约束力和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解决目前集体合同难兑现,违约后缺乏强制措施制裁问题。
第三,加强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集体合同签订后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方式方法、监督检查的程序问题及督办处理办法等要有一套制度保证。如有的单位,由工会与行政协商,经职代会通过制定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条例”,成立了行政与职工代表人数对等的以集体协商小组为基础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明确了小组的职责,即:按小组成员各自的分工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每季度向小组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定期(每季度)开展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并规定了定期检查程序。即:列出检查提纲、实地开展检查、听取职工意见、写出检查报告、提出整改督办意见,最后将督办处理结果向职代会报告。规定每半年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检查处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通过一段时间运行取得较好效果,提高了集体合同履约率,使集体合同运行走入正轨。
第四,做好集体合同续签工作。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不是运动式的达标竞赛活动,而是持之以恒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制度保证,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经常性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商约束机制,合同已到期的应做好依法续签工作,建立起合同续签衔接制度,避免集体合同制度半途而废。
四、关于工会领导机关主要抓什么的问题
实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各级工会都是一项新工作,对工会领导机关的运行机制、工作方式也提出了挑战,如何适应形势,履行好工会领导机关的“代表、指导、参与、协商、服务”的职责,工会应加大自身改革力度,改变过去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因此,工会领导机关迫切需要加大自身改革力度。
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参与立法。
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宏观参与力度,为基层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加快《集体合同法》立法进程,使其尽快出台,地方工会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为基层工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避免出现签不签两可、行政拒签工会无可奈何的现象出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大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
第二,完善制度。
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使工作有序开展,顺利推进。在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地方工会协同有关部门对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拿出规范性办法,不能只停留在布置任务、经验介绍的阶段。工会领导机关工作要有一定超前性、预见性,使工作有章可循,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三,理论指导。
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理论政策研究,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基层工作,解决工会干部思想认识的疑虑,增强他们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能力,改变过去的包办代替工作方式。提高工会领导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