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供应链改革对我国小农户的影响及对策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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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农产品供应链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变革的主要推动力即为超市的全球扩张。大型跨国零售商的出现颠覆了传统农业供应链的格局,以企业为主导的全球农业采购体系在逐步形成,其趋势对链条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均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与多数发展中国家相类似,我国的生产者以小农户为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地域因素、资金和技术匮乏等原因,这一群体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小农户面临着被排除在农产品供应链之外的风险,未来的生存空间将日趋狭小,需要政府进行引导和干预。本文的第一部分分析了新时期农产品供应链的特点,继而分别对现代农产品供应链为小农户带来的积极影响与不利因素进行了探讨,最后就如何引导我国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采购体系之中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现代农产品供应链的特点

(一)市场权力的转移

现代农产品供应链的历史阶段与超市的发展紧密相连(表1),跨国零售商的崛起颠覆了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市场权力从上游的供应商转移至下游的零售商。市场权力的激变带来了全面的洗牌与整合,供应链条上包括生产者、供应商及零售商在内的各个环节都在经历着重要的变化。自二战后开始,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市场权力自上游卖方向下游买方转移的趋势不断明显,近20年来,超市所代表的新兴零售模式在全球化的促动下在世界范围内大面积铺展开来。在超市迅猛发展的同时,跨国零售商与地方政府、传统零售商、加工商、分销商以及生产者之间呈现出利益与矛盾相交织的局面。

西方国家的超市化进程已在20世纪90年代基本完成,以英国为例,1950年至1990年间,超市占全国零售份额的比重从20%迅速上升至80%(Blythman,2005)。发展中国家的超市化浪潮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拉丁美洲国家的超市在十几年间所增加的市场份额相当于美国50年的发展水平,而我国超市数量的增长速度是巴西与阿根廷超市化进程初期的3倍;2006年,巴西和阿根廷两国市场中超市所占份额已达到了60%—70%,韩国、泰国、墨西哥、匈牙利、波兰、中国台湾等同家和地区的超市所占零售业的份额也已超过50%(Reardon和 Hopkins,2006)。Reardon和Hopkins(2006)的研究证明,当超市占据本国零售业1/3至1/2这一临界点时,由此而激化的矛盾将开始大规模显现。随着超市的不断扩张,市场权力自上游的供应商转移至下游的零售商的趋势也在不断明显,这样的趋势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农户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垂直整合

垂直整合指的是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的两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综合控制的过程。在农业全球化的背景下,具备竞争优势的零售商、供应商及农业企业不断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的渗透,加强对供应链的控制能力。实现垂直整合的途径主要通过发展中国家特有的联结市场(interlinking markets)完成,具体方式包括合约交易、市场定价机制、商业合作等。其中联结市场指农业信贷市场与产品市场的联结,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主要特点之一。通过联结市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加工商或分销商为生产者提供信贷支持,生产者需按照合约要求将农产品销售给对方。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法规尚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小农户缺乏信贷支持,通过市场联结的方式,小农户能够获得贷款、生产资料等生产支持,加工商和贸易商可以借此提高农产品供给的质量和稳定性,生产资料供应商能够扩大销售以及保证农业贷款的偿还率,从而优化农产品供应链。

垂直整合能够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成本、强化市场权力以及在政策法规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创建私人部门间的交易规则。垂直整合的进程推动着农业采购体系由地方性向全球性的扩展,建立全球采购网络的主体为占据市场资源优势的跨国公司,在这样的背景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小农户所受到的影响尤为值得关注。

(三)要素集聚

要素集聚是农产品体系变革中所呈现出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农产品市场中要素集聚的现象在北美及欧洲国家已经较为普遍,并于近年来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蔓延。学术界多采用“兼并与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M&A)作为衡量要素集聚程度的标准,原因在于兼并与并购的规模基本能够体现出该地区特定产业中的要素集聚状况。调查数据表明,农产品供应链中,西方企业在本国国内的兼并与并购现象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迅速增加,至1991年达到高峰,之后逐渐平稳,并于2000年左右再度掀起高潮(McCorriston和Sheldon,2007)。同时,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进行的跨国兼并在企业兼并并购中也占据了相当的比重,并逐年增加。要素集聚能够发生在农产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中。不同环节之间的要素集聚表现出相互强化、彼此影响的态势,这是因为公司通过整合扩大规模后能够降低成本,具备更为丰富的资源,并赢得更强的市场权力。以供应商和零售商为例,零售商寻求大型的供应商进行合作,供应商也愿意利用大型零售商的销售平台和渠道,这使得两个环节的要素集聚相互强化、更为深入。其他环节也体现出类似的特点,例如大型加工商/分销商有能力提供长期合约,并愿意选择稳定的生产商,从而促进生产环节的要素集聚。

二、现代农产品供应链对小农户产生的积极影响

在垂直整合和要素集聚的市场条件下,小农户参与现代农产品供应链的主要途径为合约交易,即按照合约进行生产和销售。由于市场权力向供应链下游的加速转移,零售商参与的合约交易的比例在迅速提高。合约交易对于小农户产生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参与合约交易能够提高小农户的经济收入。合约交易能够提高小农户经济收入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第一,合约交易的方式能够显著降低成本,如表2的研究通过对印度的牛奶、鸡肉和蔬菜生产者的实证调查揭示出通过合约交易进行生产能够降低生产成本并节约交易成本(Swinnen,2007)。第二,传统市场的农产品具有同质化的特点,而农产品差异化已成为未来趋势,如果小农户提供的农产品能够具有差异性(如地理因素、稀缺资源等带来的产品差异性),企业为了激励小农户生产并减少其找寻其他收购方的风险,可能愿意付出比以往更高的收购价格。第三,随着跨国农业公司全球化采购的扩张,小农户按照合约要求生产面向国外市场的农产品,分工更为细致,也意味着承担更高的市场风险,与更高的市场风险相对应,收购的价格也随之更高。第四,现代收购体系所产生的影响是间接的,难以精确计算。例如,参与现代农业收购体系能够获得技术支持,技术的改善能够提高生产率,生产率的提高将对劳动力市场产生影响,如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所雇佣的劳动力价格增加等,而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反作用于农产品可能会带来价格的提高。Miyata et al.(2009)在我国山东省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受调查的农户中,有75%表示其收入与签订合约前相比有所增长。Minten et al.(2009)对马达加斯加的面向欧洲的蔬菜出口产业进行的实证研究,也显示出合约交易对于小农户收入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2)小农户通过合约交易能够降低交易风险、获得市场保障。小农户在农产品交易中面对着诸多风险,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幅度大,易于产生路径依赖、难以转产,存在保鲜时限,供给与需求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生产者在交易中面临着价格的不确定、买主的不确定等困难。合约交易在降低交易风险、提供市场保障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成为吸引小农户的重要因素,通过合约进行生产不仅能够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并且能够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谈判成本、监控及存储的成本等。

(3)小农户通过合约交易更易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资金和技术支持在实践中是激励小农户参与合约交易的重要因素,通常条件下,合约对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会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与小农户进行合约交易的企业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支持保证农产品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生产过程、仓储运输条件等符合合约要求。市场权力转移至零售商后,大型零售商成为了与小农户进行合约交易的重要伙伴,在全球零售商自有品牌蓬勃发展的今天,超市自有品牌的趋势愈发加强,大型零售商也有能力通过建立固定生产基地和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的方式为小农户提供稳定的销售平台及发展空间。

三、小农户参与现代农业采购体系面临的挑战

(一)供应链的租金分配严重偏于下游

随着市场权力向下游转移的进程不断深入,零售商在垂直整合与要素集聚中起到的作用愈发明显,供应链的租金分配严重偏于下游,数量庞大的生产者只能获取附加值中很小的比例。供应链各方面临的压力和风险见图1。零售商将风险转嫁给食品加工商,加工商则将风险转嫁给最为弱势的生产者,这也使得缺乏技术和组织的小农户的前景变得尤为不确定,甚至面临着被迫退出全球农产品体系的可能。买方势力可能出现在农产品供应链的任一环节,在农产品加工、制造和零售等资本密集的环节尤为明显,同时买方势力也会在供应链中对生产者产生复杂的影响。研究数据显示,在英国的农产品市场中,生产者获得总附加值的比例是15%—20%,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出口初级农产品能得到的利润极低,大部分的租金流向为数很少的跨国公司,以咖啡市场为例,大量的农民所获得的附加值仅占总附加值的10%。可可市场的情况也十分类似,农民所获得的附加值比例为15%。即便在无须繁复工艺加工的农产品中,生产者所获得的利润较之供应商和零售商也明显偏低,在香蕉产业链中,生产者所获得的附加值比例为10%,分销商为30%,加工商为15%-20%,零售商为40%(McCorriston和Sheldon,2007)。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全球农产品供应链的整合加剧了供应链租金分配不均衡的趋势,对于发展中国家小农户的冲击则更加明显,作为供应链的最上游,小农户面临的风险和压力是最高的。

图1 农产品供应链中各方面临的风险和压力

(二)供应商及零售商倾向于选择大规模的生产者进行合约交易

发展中国家的小农户被排除在现代农产品采购体系的状况具有普遍性,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供应商和零售商更愿意选择大规模的生产者或农场进行合作(Berdegue et al.,2005;Dolan和Humphrey,2000)。企业倾向于与大规模的生产者或小农户签订合约取决于小农户在竞争中所具备的优势和劣势。虽然小农户具有生产标准及品种灵活的优势,但与大规模的生产者相比,小农户也存在明显的劣势。其一,小农户无法通过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也难以实施系统的监控体系以保证产品质量的同一性,不利于进行合约交易的进行。其二,小农户在非土地资源的占有方面也存在劣势,企业更愿意选择拥有更佳灌溉能力、温室、交通及其他技术条件的农户,以达到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在现代农产品供应链中,小农户拥有的非土地资源能够在合约交易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如农户是否拥有收割设备可能将直接影响其是否能够获得合约。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的出发点为追逐利润最大化,而非从社会公平、整体福利、国家经济等宏观角度来决定行动策略,不具备规模效应导致小农户生产成本高,缺乏技术、资金、农业生产资料又使其无法满足合约要求,这些都使其在竞争中落于下风。企业选择生产合作方时并非用规模来筛选,以规模区分是由于小农户在控制成本和拥有资产方面所存在的劣势。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市场以小农户为主体,农场数量极为有限,因此企业也可能迫于条件所限选择小农户进行合作。

四、政策建议

随着跨国农业企业与零售商在我国市场内通过垂直整合深入到供应链的上游,我国农民和跨国企业间的距离从未如此之近。我国小农户所占生产者的比重高,组织松散,分散经营与农业全球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融入现代农产品供应链存在着诸多困难,因而政府有必要通过政策措施保障小农户的经济利益,并引导其融入以企业为主导的农产品采购体系。总体而言,我国的小农户政策应注重于改善其资金、技术及组织管理水平以适应产品标准的提高,利用跨国企业的市场权力与垂直整合需求帮助我国小农户形成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的能力。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以地区性的生产者营销联盟为基础,代表农户的利益进行合约交易,并为小农户提供融资、仓储、包装等支持,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较好的地区基础,是能够扮演这一角色的合适组织形式。零售商倾向于从大规模的生产者处采购的原因在于其管理资金和技术能力强、信用度高,相比之下,我国的小农户违约率较高是造成农产品交易合约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我国农业合约违约率高的内在原因在于合约的不完全性,由于农产品合约界定违约难度高、成本高、难以对农户的收入进行追踪,因此处罚的可操作性不高(刘凤芹,2003)。可以看出,农户以个体的形式签订合约存在着监管与协调的困境,而以农村专业合作社为组织形式参与能够减轻谈判双方的实力不均,有助于保护农户的利益(蒋东生,2004),并且增强诚信度、保证履约率。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企业性质,但在市场活动中由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提供农户与企业的对接平台等信息和资源服务,对合约进行监督并提供后续服务,从而降低零售商与小农户单独谈判所产生的成本、控制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对以往管理组织松散的小农户进行信息、生产与销售连接,这对于地区偏僻、地域分散的农民来说也尤为重要。同时,政府可以将农业补贴与合约相连接,与提供合约的企业共同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和技术水平,政策的支持应以信息服务与监管为主,直接补贴为辅,鼓励合作社在市场中承担起企业主体的地位,改善当前合作社的生存过于依赖政府的现状。

第二,通过信贷金融措施改善小农户的生产技术,帮助其建立竞争优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产品质量企业标准的影响范围已经逐步超越了公共标准,成为全球农产品体系运行中的主要驱动力,在实践中企业标准通常高于国家标准(Henson和 Hooker,2001),我国小农户现有的技术水平难以适应企业标准不断提高的要求。虽然在合约交易中,企业能够向小农户提供生产资料、资金以及技术方面的支持,但是这样的情况通常只出现在企业缺乏其他市场选择的条件下。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政府可以采用的激励政策包括:(1)鼓励国有银行开发针对小农户的信贷金融产品,可以模仿合约的形式为小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在产品出售后回收贷款,当遭遇极端天气的时候可以适当延期,将还款时间弹性化,在不为小农户增加额外经济负担的条件下鼓励其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2)选择小农户面临竞争较为激烈的特定地区或特定产品种类的市场,为从事相关生产的小农户提供低息贷款,同时对贷款的使用目的进行管理和规范。

第三,通过制度法规建设缓解供应链参与主体间的矛盾,为小农户参与农产品供应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近年开始大力鼓励“农超对接”的发展,即农户与零售商签订合约进行农产品的销售,但是政策多限于建立农超对接平台等激励形式,在政策法规方面并不完善。小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与零售商的对接中无法保障自身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零售商收取门槛费、在合同中添加不平等条款、物流条件过高等,由于可选择的零售商有限、生产者处于弱势地位等原因,如果没有相关的保护性法规,生产者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在谈判中均衡双方权力。此外,考虑到小农户的特性,制定相关的民间行业规范又相当困难,依靠政府的支持和干预是更为可行的道路。因此,我国政府应基于小农户参与合约交易的实际和生鲜食品的特性,从促进合同条款的公平性、消除商业歧视等方面人手,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在出现纠纷的时候为小农户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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