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效率与公平及分配正义辨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运行论文,正义论文,公平论文,分配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配正义既是一个古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现实的实践问题。目前,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逐渐推进,经济增长与分配正义之间呈现出了明显的背离趋势。一方面,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财富总量的迅速增加的确让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另一方面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又使得社会分配领域的不公平问题日渐突出。如何从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出发,在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劳动积极性的基础上,建立能够促进效率持续提高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公平分配原则,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是学术界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客观分析并理顺这一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分配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科学诠释市场、政府与分配正义的关系
和谐社会是崇尚分配制度正义的社会。要使中国社会的基本制度兼顾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关键是要在制度安排上和社会经济活动运行中实现分配正义。然而,怎样的分配才是合理、正义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有不少哲学家、政治家、法学家以及经济学家都曾阐发过对分配正义的认识,也从不同的思路设计了各种各样的分配模式,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分配的理论模式主要有两种设计范式。
自由至上主义推崇市场经济分配模式,其理论核心就是强调市场效率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反对政府进行再分配和实现以收入均等为目标的“结果均等”。这种理论以哈耶克、诺齐克、弗里德曼等人为代表,他们认为分配正义的唯一合理基础是个人的权利,市场本身具有原始的分配公正性,市场经济的自发交换过程形成的分配是最有效率的分配,它不仅使每个市场主体达到均衡从而使自己的资源禀赋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且使整个经济体系达到普遍均衡。因此,他们反对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人为地制造平等,相信市场机制能够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
民主自由主义崇尚国家再分配模式。民主自由主义理论以平等作为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强调自由民主社会主义有义务消除不合理的不平等。这种理论以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为代表,他们认为,虽然市场是一种最方便的、成本最小的分配方式,但是由于市场自发竞争会产生社会的不平等,这就必然使市场分配的结果大相径庭,贫富悬殊,而这样的结果是与自由民主社会的分配状态不相容的。在他们看来,社会作为公平合作的体系必须消除个人不能主宰的各种道德偶然性因素带来的各种影响,使每个人特别是社会最底层的人都能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改善其生活状况,他们主张政府对市场分配的结果进行调节以满足人们对分配制度正义的平等诉求。
可以看出,上述两种分配正义模式都从不同角度强调了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和功能,但是,这两种分配模式基本上是建立在市场和政府“两极”分析模式之上。我国学术界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针对中国国内出现的诸如腐败和贫富悬殊等社会不公问题而涌现出的建构当代中国分配正义理论的新左派和自由主义两股思潮,其争论的焦点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分析模式的体现。因此,为了深入探讨分配正义问题,必须厘清市场、政府在分配问题上的作用和功能。
应该承认,自由至上主义在对国家权力的介入表示出高度的警惕这一点上有其合理性。权力应该受到限制,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把国家权力的限制推向致极的地步,那样的话国家只能扮演“守夜人”的角色,而如果仅仅把国家看做“守夜人”角色的做法在现实中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当代中国人们对国家权力的排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将国家等同于政府,而政府在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过程中,往往又掺入了单位这种组织的分配形式,如人们日常所说的“灰色收入”这种变相的二次分配,它的分配主体就不是国家,而是单位和地方的掌权者,由单位和地方的掌权者自行决定的分配由于没有考虑到分配的外在影响,因而不利于政府、甚至国家在再分配过程中角色形象的确立。其实,国家是基于全体人民意志基础上所构建的一个治理结构,而政府不过是这个治理结构中的一个环节而已。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国家的介入对市场所赋予人们的自由选择能力的弱化问题。毋庸讳言,任何生活在具体制度下的人的自由都是要受到限制的,正是由于对某些人自由的限制才保证了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市场只有在国家的保护下才能有效地运转。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国家干预在何种程度上是合理的、正义的,如何解决限制不合理的特权,从而把不合理的不平等降到最低程度的问题。
可以说,市场和国家都是经济运行必要的调控手段,对于市场经济难以克服的局限,必须诉诸国家干预的方式,这就是社会合法的正义再分配。一方面,市场在本质上是以追求效率为目标的,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效率,看不见的手就无法进行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中的基本经济体制,市场在协调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提升经济运行的效率,对于促进经济领域的公平,甚至对于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个社会或群体都必须首先尊重市场自然分配的结果,不能任意改变市场规则和市场程序。但是,另一方面,尽管自由竞争可以带来社会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但是从短期看,由于无法否定的人类差别(智力、机遇、性格、遭遇等),以及因市场的主体间在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上的差别所造成的主体间在经济能力、发展起点和条件以及享受社会所提供的文明成果等方面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又使得市场主体的平等诉求最终演变为主体间的不平等。一旦这种不平等发展到剥夺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利和机会时,就会影响到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这样,对于社会发展的普遍受益或共享的基本宗旨来说,市场经济并不见得能够直接地、全方位地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公共利益的分配上必然需要由国家出面组织和推行必要的集体协议来调节市场竞争所引起的社会矛盾,缓和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由此看来,虽然自由至上主义与民主自由主义的分配理论在解决分配问题上具有许多启发性思路,但这些分配理论的出发点往往是一些普遍的经济原则或抽象的分配原则。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虽然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了国家通过再分配帮助处境较差者的合理性,但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把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假定在“无知之幕”下的平等分配。由于每个人的特殊性和偶然性因素都已经排除,人们就站在了一个平等的起点上,因此,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不可能从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和意义等方面来推导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其理论原则只能是一个假设。如果抽象的正义分配原则要体现在社会制度中,运用于具体的政治、法律制度,就必须逐步走出原初状态,否则的话,就很难具体对待当今中国面临的一些严重的,诸如滥用公职权力、民工在城市遭受的社会歧视和社会贫富收入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
可见,分配正义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和内容,它不单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还关系到政治或国家合法性问题。涉及社会收入、财富、机会、社会地位以及道德尊严等等的分配,既包括通过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来达到分配正义,同时也包括社会合法的正义再分配。鉴于此,我们对分配制度正义的研究,就既不能脱离对社会的人的本质的观照,更不能脱离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对待分配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综合性的观点和态度,既尊重市场的原始分配的公正规则,又要依据社会基本制度系统的正义安排和道德调节调整市场原始分配的不公正的结果。正如沃尔泽所言:“进入这个分配性的制度安排和意识形态世界并非只有一种途径”,“纵观历史,市场是分配社会物品的最为重要的机制之一,但它从来不是,今天在任何地方也不是,一个完全的分配系统。”“类似地,也从来不存在单一的一种控制所有分配的决定点或一套做出决策的机构。没有一个国家政权曾拥有如此强大的渗透力,以至于能够规制社会得以形成的所有分享、分割和交换模式。”[1]
市场分配与国家通过政府而实行的再分配的目标存在着不一致,这就要求权威性机构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制定权变性的然而却是符合规范体系和社会活动模式的公正方案。这意味着平等要求一种具有更多职能的国家,如,就直接纳税制度而言,它虽然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但并非不顾贫富差距而对贫者和富者征收同样的税金,而是权威机构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确定贫困线,对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不征税,对处于贫困线以上的富有者根据其富有程度按累进税率征税,但这种累进税率必须控制在适当的限度之内。因此,合理的分配正义就是要区分经济不平等中哪些是偶然性造成的,哪些是由个人可以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哪些是应该通过制度加以纠正的,哪些是个人必须负责的。分配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完全平等,它的目的只在于将那些由偶然性造成的不平等降低到最低程度。再分配就是利用国家的强制力,通过税收形成财政收入,然后再通过对财政收入的分配来使低收入阶层以及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偶然性因素而造成的弱势人群的基本生活权利有基本的制度保障。然而政府介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来,必然会面对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是使社会财富的分配走向更加合理化,从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
二、实现分配正义与公平及效率之见
由于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分配都是人类经济生活中始终追求的两个目标,也都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因此,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在运行过程中都会遇到的重要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全社会热烈讨论和关注的焦点,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从学术界来看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把效率作为优先的政策目标,只有选择效率优先,才能达到未来更高层次上的公平,其理论依据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 因此,如果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不适当地追求公平,只能导致共同贫穷。只有生产力发展了,国家才有更大的经济实力通过转移支付的手段解决贫困问题,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总之,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反对政府通过行政干预进行收入的再分配,坚持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效率经济。甚至有人认为目前收入分配差异没有得到改善的主要原因就是市场机制没有完善,如果市场机制完善了,收入分配自然能够得到改善。因此目前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市场主体必然把经济效率放在第一位,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3] 这种观点依据的实际上就是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范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公平作为优先考虑的政策目标。这种观点认为效率是一个经济问题,市场会自发地实现效率,而公平则是一个社会问题,市场往往并不能真正按照人的贡献进行分配,从而实现公平,公平必须由政府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持这一主张的学者中,有的甚至认为当下的贫富差距之所以引起极大关注,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价值判断引起的。因此他们强调政府在推行社会福利制度,缩小市场调节范围中的作用,认为政府应进行干预以克服市场的缺陷。这种观点主要来自前面所述的民主自由主义的理论。[4]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还存在着第三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这两个目标同等重要,二者必须兼顾,没有先后之分,应该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来得到最大的社会公平,或者以最小的不公平来换取最大的效率。为此,就必须既限制市场又不限制过度,既实行收入均等化措施又不过分平均。[5]
应该承认,上述三种对效率与公平问题的理解和把握看到了公平和效率之间关系中的许多侧面,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适应了时代发展的不同需要。在社会发展当中,偏重效率或者公平并没有什么不妥,有时甚至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如果极度突出某一价值、完全忽略另一种价值,或者用某一价值压抑另一种价值,都是不可取的。当然,可以肯定的是,有关两者关系的共识会随着人类探索的深入而逐渐累积增多,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利益的分化,不可能使得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都得以满足。在对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并没有一个普适的理论框架去令人满意地加以阐明,或许人类自始至终都不可能思索出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由此看来,对于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问题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社会自身发展的社会环境以及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条件来制定调整政府与市场力量比重的对策,否则的话就可能误解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甚至可能遮蔽了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本身所暴露出问题的复杂性与以及公平和效率的内在关联性,如前面所提到的关于单位和地方的掌权者变相的二次分配中的问题就既不是为了效率,更没有体现对社会进行公平分配的含义。所以说这一对策制定的关键在于理解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而我国的经济发展的战略又必须根据我国的自身条件,即低收入者所拥有的最重要的劳动力资产的就业机会不足、且价格严重低估。因此,只有低收入者的劳动力资产可以得到充分就业,才能谈社会公正,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分配,因为公平程度的提高过程,本质上讲就是社会上经济地位低下的群体提高其在全社会的相对经济地位的过程,而经济地位低下的群体所具有的能够用来获取财富的全部手段和资产,几乎就是他们的劳动力。要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唯一的途径是给予他们所拥有的劳动能力以最大、最充分的参与就业的机会。实际上,社会主义社会的目的之一也就是要使每一个社会主义的公民都能够真正得到平等发展的机会。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个人的文化素质、教育程度、经济条件、家庭、单位、行业和地区的种种差异,即使有了参与就业的机会,对一些人来说,公平的最终实现还会受到程度不同的影响,造成结果的不公平。因此,如果认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能够自发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显然是一种幼稚的市场浪漫主义的观点。只要是市场经济,个人就会在市场中遭遇到风险,而如果允许财富的代际积累和资本化,就会造成竞争起点的不平等。尽管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改革比起计划经济与平均主义分配更能满足个人自由和经济效率要求,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但是,市场经济体制内会产生不平等的结果使得劳动不再是唯一的获得收入的权利,收入与个人的努力也不可能完全形成正比的关系。那么,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应该在市场经济改革中继续坚持经济权利平等原则?笔者认为,应该区分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在经济领域无疑应该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初次分配中应按贡献的大小来分配财富的多少。但是,社会制度就不能按效率原则,因为对于不能工作的残疾人、已经退出了劳动岗位的老人、不能再继续工作的某些人是不可能参与到初次分配中去的。这样,为了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就应该通过政府干预来建立有力的再分配机制,所以,对于社会制度应该坚持的就是公平优先原则。
综上所述,我国所要实现的分配正义应该是根据我国自身的这些情况进行社会调控。当然,社会调控在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的同时还要把分配正义同社会保障结合起来,反对片面地只强调经济公平而否定社会公平的理论倾向。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它承认个人之间收入上存在差别的合理性,“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把它作为推动经济效率的基本动力之一。但是应该把“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区分开来。“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不是“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允许”是大家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有能力者可优先发展,而“为了”仅仅是为了一部分人的发展,这两者是有原则区别的。从现实来看,许多地方或许多部门的许多做法并不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是“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制定的政策仅仅是保护了强者和少数人的利益,这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为强者松绑,大家按能力发展,这里有公平的含义;而“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显然不具有公平的含义,因为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它的价值取向是“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允许收入差距的无限扩大,更不允许产生收入上的两极分化,差别应当是以保证所有的人都能生存为前提。也就是说,一部分人的“富裕”不能建立在另一部分人因得不到基本生活资料而不能维持生存的基础上,当社会上还有人不能满足基本生存需要时,另一部分人的过多的收入和挥霍财富的行为应当被视为不公平。而要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贯彻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以及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或者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来缩小分配上的差距不仅不会降低社会的活力,反而还会提高社会效率。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缓解贫困,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差距,缓和阶层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这无疑是提高效率的重要前提。第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消除各种社会风险的危害,免除后顾之忧,从而调动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第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提供健康保障和教育培训保障,提高社会成员的身体、心理和技能素质,从而提供再生产所需劳动力的供给。社会保障还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劳动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次,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促进公平。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其地位、职业、民族、性别、年龄等,均被强制性地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因此,每一个社会保障项目对于其适用范围的社会成员而言,即是一种机会公平的保障。第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一定程度地促进起点与过程公平。社会保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成员不至于因先天不足或某些社会风险的侵害而陷入生存困境,导致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社会保障通过补偿功能,可以恢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能力,重新投入社会生活之中。第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一定程度地促进结果的公平。社会保障实质上是一种再分配政策,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起到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使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公平缩小。
总之,社会保障是一项涉及所有社会成员基本利益的跨时期的制度安排,因此,建立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贯彻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确保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也是实现我国经济领域分配正义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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