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差距论文,国外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可供政府选择的政策工具一般有税收、公共支出和公共管制等。并且一般而言税收在“劫富”方面有效,但在“济贫”方面却效用不大,只有使社会保障支出、义务教育支出与反贫困支出等公共支出以及最低工资保障等公共管制同时发挥作用,方能奏效。因而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反贫困、最低工资保障等是国外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措施,当然这些措施的初衷可能并不是仅仅调节收入分配,但客观上这些政策构成了对于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进行再分配调节的政策体系。
一、税收:量能征税,有效“调高”
税收调节有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之分,属于直接调节的税种有所得税与财产税,属于间接调节的税种有商品税。在所得税中,由于个人所得税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者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因而能有效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社会保障税也可以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控。在财产税中,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或继承税)和赠予税都具有重要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但遗产税(或继承税)和赠予税实行累进税率,规定了必要的扣除额,对获得遗产或赠予财产多者多征税,对获得遗产或赠予财产少者少征税或者不征税,因而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无疑更具调控功能。在商品税中,增值税是相对中性的,通常不具有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而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税,一般能起到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美国政府一直注重建立一套较完善的税收制度,采用较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政策,多收入、多交税,少收入、少交税。目前个人所得税已从一个次要税种成为美联邦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包括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还包括社会安全税和州残疾税,但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归联邦政府所有,对于州和地方政府来说,个人所得税是辅助税种。按照个人收入多少,美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差别很大,从15%至39.9%不等,收入越高,交税越多。此外,有钱人投资红利还需要交纳资本利得税,继承遗产需要交纳遗产税,购买房屋后每年要按照房价的1%左右交纳房地产税,而到商店购物还需要交纳销售税。总的来说,富人收入多,住房大,开销也大,他们交纳的税款自然也多。
美国有完整的税收配套政策,对低收入的群体规定了许许多多的税收减免政策,从抚养孩子费用、房租,到购买房屋贷款利息等,都可作为抵税的项目。据统计,美国占纳税人口2%的富人承担了整个联邦税收的40%。 而且美国的税收法律十分完备,自1913年联邦税法编成后,经过多次反复修改,日臻完善。在征收方面,美国个人税收采取代扣制度,预先由公司从薪金里代扣。每年4月15日前, 个人根据自己一年收入和开支情况填写纳税表格,列明扣减项目,税务部门核实后会比照代扣税额,多退少补。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实行严格的税收稽查制度。在强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支持下,税收部门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进行交叉审核,有效打击偷漏税的不法行为。
英国于1799年开征所得税,是最早开征所得税的国家。当时开征该税的直接原因是英、法战争带来的巨大财政压力,因而也被称为战争税。在以后的几十年中,所得税多次随着战争结束而废止,又随着战争的暴发重新开征。1874年,所得税终于成为英国一个稳定的税种,并进行了大幅度的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由过去的83%降为40%。在1994—1995年度,英国对应税收入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1—3900英镑征20%的税,3901—25500英镑征24%的税,25501英镑以上征40%的税。此外,英国早在1694年就开征了遗产税。英国通过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其调节效果比较明显。
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包括对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经营所得三类的收入进行征税。劳动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养老金以及交通、饮食和住房等各种形式的补贴。征收分为国家和地方两部分。地方税率按照地区的不同在26%—35%之间,国家税征收分为两档,即:年收入在25200—390400克朗之间的收入征收20 %的所得税,年收入在390400克朗以上的征收25%的所得税。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来自股票、债券和房产等各种形式的资本收益,对于资本所得,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实行30%的比例税率。经营所得的范围是指经营公司或企业后得到的收入部分,执行的是与劳动所得同样的税率。除了经营公司的个人要缴纳所得税外,公司另外还要缴纳税率为28%的公司所得税。瑞典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予税、养老金税和印花税。
二、义务教育支出:注重机会均等,促进起点公平
义务教育调节措施是国家通过设立义务教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学龄儿童实行一定年限的免费教育,通过教育机会的均等来提高人的劳动能力,从而达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由税收收入资助的公立教育,基本上体现了向穷人子女进行教育投资的倾向,是有利于公平的。
在英国,义务教育通常是地方行政当局的职责,但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总开支中占50%左右的份额,其余的由地方政府用税收来弥补,学费与捐赠仅占8%左右。1965年以后,中央政府的负担升至60%,地方税收与捐赠所占的份额分别降至36%和4%。因此通过政府财政措施的调节, 低收入家庭的子女能够享有高收入家庭的子女所能享受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相比于美国中央政府主要以专项补助给予州和地方学区以资助不同,英国中央政府主要采取“税收资助拨款”的一揽子形式。它不指定资金的用途,但在资金的使用上仍然施以监控。各个地区因经济水平的不同,得到中央政府的拨款数量也不同。从比例上看,英国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大于美国联邦政府。
三、社会保障:保障基本生活,增强安全感
社会保障之所以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任何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而且社会保障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征集保障基金,再分配给低收入或丧失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从而实现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
美国政府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关怀社会弱势群体,向他们提供基本的收入、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福利,以确保他们也能过上体面的温饱生活。美国的社会安全福利制度创建于1935年,通过70年的不断修改和完善,已经建成为一个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部分组成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美国社会保障的涉及范围很广,包括提供医疗服务、残疾保险、住房补贴、失业救助、社会安全福利金、退休金、低收入家庭子女津贴和学童营养补助等,涉及生、老、病、死、伤、残、退休、教育、就业等,被称作是“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这些福利尤其对退休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了有力的生活保障。此外,美国到处可见的教会和其他各类慈善机构也在救助社会弱势群体方面起到了对政府救济的补充作用。
英国是最早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其一系列操作办法对西方福利国家相关政策的形成产生过重大影响。在履行缴费义务基础上,居民直接得到的社会保险和救济救助收入,主要有养老退休金、失业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特殊人群如寡妇补贴金等项收入;在符合资格认定的基础上,居民可以从政府得到的收入包括居住补贴、儿童补贴、学生援助金、家庭护理补贴、工伤残疾补贴、政府培训津贴等救济救助收入。除此之外,英国政府还为居民提供相对间接的社会保障。如教育、医疗服务补贴、休假补贴、交通补贴以及学生营养补贴等专项补贴。
法国是一个高福利的国家,其福利的原则是“解除国民对未来任何不确定因素的忧虑”,其福利的主要特点是全民享有,包括农民和外国人,越穷享受的福利越多。法国共有400多种福利,政府每年从国库里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各种福利补贴。孩子从母亲受孕后的第五个月起,一直到他长达成人直至死亡,就享受这400 多种福利中的某些项。国家明文规定有最低生活保障金、幼儿补助、家长育儿补助、雇佣家庭育儿保姆补助、雇佣在家照看孩子补助、拥有第二个孩子家庭补贴金、孩子开学补助、孩子上学补助、收养孩子补助、住房补助、搬家补助、扶持家庭补助、单身父母补助、特殊教育补助、成年人残疾补助金等。除了国家明确的福利项目外,各地方政府也有主要针对穷人的福利项目,如一些城市的公交免费等。
四、反贫困支出:转移支付、注重“造血”功能培育
反贫困调节措施主要是运用财政工具对贫困人口或贫困地区进行救济、补贴或者扶贫开发,以消除绝对贫困或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反贫困支出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包含范围很广泛,甚至社会保障中的很多措施也是反贫困的具体体现,在此主要指对贫富地区差距的干预和贫困者住房政策的干预。
美国的经济区域由北部、西部、南部三大区构成。区域经济不平衡,严重影响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加剧了美国社会的不稳定性。美国区域经济均衡政策主要包括制定区域开发规划,建立健全区域开发法律制度和管理机构。从约翰逊直到克林顿总统,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提供财政援助,加大落后地区的资金投入,通过军事拨款,财政补贴农业,兴办公共设施,改善落后地区投资环境;充分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恰当选择开发重点;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以科技推动生产力,促进美国西部经济发展。此外,由于政府通过税收减免优惠等措施来鼓励富人捐献,因此美社会慈善事业比较发达,慈善捐赠非常普遍,对救济贫困人口和稳定社会也起到一定作用。
英国对贫困地区干预政策秉持了调节收入首先是提供工作这一前提,经历了从资助人员迁移到财政援助,促使内部开发成长的过程。英国确定扶持地区的标准是失业率,把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确定为需要援助的地区,然后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这些地区的开发和发展。英国政府最开始解决收入的地区差别的办法是鼓励工人从失业多的地区转移到发达地区。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总数超过300 万的失业人员的问题。为此,英国政府在1934年和1937年制定特别地区法(又称特区法案),开始按照把“工作带给工人”的原则解决区域问题,并将英格兰东北部、西坎特伯兰郡、威尔士南部和英格兰中西部定为特区,对这4 个失业率高的特区进行财政援助,援助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厂商到特区投资,并通过建立商业区来援助企业。政府倾向开始由对外迁移向加快高失业地区内部发展转变,即把失业者迁移到发达地区转变为在高失业率地区创造就业机会。1984年,英国政府把区域开发政策调整为:一是将援助分为两类,即发展补助和选择性援助;二是资金补贴,按就业成本和就业规模为企业提供补贴,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三是迁入企业可得到资金补贴;四是给服务业以地区性补贴。区域开发政策改善了不发达地区的经济环境,增强了对资本和熟练劳动力的吸引力以及边缘地区制造业的优势,对英国经济活动的均衡布局和区域失业差异的缩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法国是欧盟农业补贴最多的国家,这种补贴发挥政策导向。希望得到补贴的农民,每年4月填表,12月份就能拿到补贴。目前的补贴标准:1公顷农田给400欧元,1头牛每年补贴300欧元。补贴累计计算,没有上限。但一些农产品没补贴,如土豆、水果和蔬菜。同时要求生产过程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就不给补贴。
法国一直关注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2006年7月11日, 法国社会协调部宣布已经有16个市镇府签署了“10万欧元独立房屋”协议,另有30多个市镇即将签署这项协议,还有上百个市镇也在考虑签署这项协议。根据这一计划,低收入者通过数项优惠机制,以10万欧元购买一套使用面积约为85平方米的独立房屋。各种优惠集中在房地产促销商和有关市镇签署的协议里。法国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357.07欧元/月,也就是说不到74个月的最低工资,即6年零2个月的最低工资就可以购得。法国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和普通工人的工资大致相等,是最低工资的两倍,也就是说法国普通公务员和工人用3年零1个月的工资就购买一套4居室使用面积约为85平方米的独立房屋。
五、最低工资保障:上升到法律层次,注重体系保障
美国的最低工资立法最早是在1938年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当时规定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0.25美元,以后经过多次修改,现在的最低工资已调整为每小时5.15美元。此外,每个州又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有本州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加利福尼亚每小时7.25美元,新泽西为每小时5.75美元。加拿大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如联邦法律规定最低工资为每小时7加元,英属哥伦比亚省法律规定为每小时8加元。
公平劳动标准法对在何种情况下雇主可以给雇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进行了明确规定,在零售或服务业、农场或高等教育机构雇佣学生,雇佣无工作经验的员工等可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果雇主雇佣的是有精神或身体残疾的雇员,经过劳工部许可,也可以支付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
美国对于工资保障相关的立法可谓详备,除了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外,还有1947年工作时间法、1963年同工同酬法、1964年公民权利法、1967年反雇佣年龄歧视法、1990年美国伤残法等。在加班工资方面,美国联邦法规定,雇员每超时加班1小时,雇主须支付雇员平时工资的1.5倍;对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须支付相当于平时2倍的加班工资。需要说明的是,美加两国的司法体系为联邦、州(省)、市、县三级。除了联邦一级的立法外,各州(省)、市、县还制定了大量的工资、税收法律,从而构筑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较为完整的劳工法制体系。
早在1907年,澳大利亚就确定并实施了每周4.2澳元的最低工资标准。1911年,这一标准又引进了基本工资标准的概念,技能因素开始体现在工资中。基本工资标准是产业关系委员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的基础,也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协商应遵循的原则之一。现在根据裁定工资率确定的周最低工资标准约为400澳元。
澳大利亚不仅仅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规定了保障裁定部门,从多个角度加强工资相关问题的保障。澳大利亚目前有四个处理工资问题的平行机构,即产业关系部、产业关系委员会、联邦法院及就业保护办公室。它们分别负责起草劳动法规和劳动关系的监察工作;调节和仲裁因工资和福利引起的劳资纠纷;负责最终裁决调节或仲裁不决的工资争议以及办理个人劳动合同的登记与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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