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学派的制度分析方法_哈耶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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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4543(2011)02-0012-11

一、引言:现代奥地利学派的内部分歧

近几十年来,奥地利学派思想呈现出复兴之势,而在其复兴过程之中产生了一些重要的内部分歧,这种分歧不仅仅是研究思路和领域上的不同,更重要的在于基础方法的区别。对于奥地利学派思想方法分歧的考察有着多种视角。沃恩[1]着重于“柯兹纳与拉赫曼之争”,认为现代奥地利学派的分歧在于是否彻底抛弃主流经济学的均衡模式来重建奥地利学派新范式;葛劳蕾[2]则认为这种现代分歧实质上源自新奥地利学派的代表人物米塞斯和哈耶克对于“先验论”方法的冲突之中。对米塞斯人类行动学和哈耶克知识扩散原理的不同继承产生了现代奥地利学派以罗思巴德、柯兹纳和拉赫曼为代表的三个内部流派。克莱因则指出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硬核”(hardcore)仍然在于传统的经济分析如价值理论,生产、交换、价格、货币和资本等主题,而非市场过程、主观主义或者是自发秩序等理论。这种传统的经济分析被克莱因称为“普通经济学”(mundane economics)。[3]

现代奥地利学派的这种思想分歧的关键在于对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传统的继承与突破之间的矛盾。为表述方便起见,依照学者对奥地利学派传统继承的不同方法立场倾向,可将其划分为“继承”与“突破”两种思路。继承思路类似于克莱因所提出的“普通经济学”,主要包括从米塞斯到罗思巴德、柯兹纳、克莱因等人,他们基本的思想立场在于坚持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在传统经济学领域如价格、成本、生产、资本、经济周期等领域的阐述和发展,反对其方法和研究领域向社会学、认知、制度等领域随意延伸;而拓展思路则以哈耶克、拉赫曼、奥德利斯库和里佐等人为代表,同时包括了兰格罗易斯等现代企业理论家,他们以主观知识、主观预期、秩序、组织和制度等为主要研究对象,更多地体现出对传统方法的创新性继承和发展。需要指出这种划分只是反映了各自思想倾向的不同,事实上两种思路所产生的大量理论成果都是对奥地利学派传统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奥地利学派的现代复兴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奥地利学派“突破”思路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量争论也进一步刺激了奥地利学派思想的繁荣。当然,这种思路也显示出一定的风险,研究方法和理论观点的发展与其他理论方法的融合完全可能产生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奥地利学派思想的背离、甚至可能是对经济学的背离,例如走向一种统一的社会进化理论。然而这种代价是值得的,毕竟科学研究的目标如果不是探索真理,至少也是追求更好的理论。

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拓展思路的重要性更是不容忽视。正是从这种拓展思路来看,门格尔甚至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制度主义者。因此,其对于门格尔为代表的老奥地利学派思想及方法不仅有继承的方面,更有创新和突破。制度分析的基础方法无疑与传统的奥地利学派方法论基础有所差异,并且更多地与其他学派显现出交叉融合的迹象。从奥地利学派方法论发展以及对于其他学派方法的借鉴这样两个纵向与横向方面对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方法进行梳理,无疑有助于理解其制度理论本身,并且掌握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发展趋势。这也是研究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方法的意义所在。

二、制度分析方法

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主观主义、认知方法、博弈论、过程与演化等,其中方法论主观主义和个人主义又具有更基础性的地位。主观预期、知识论和认知方法是在方法论主观主义方面的重要扩展和延伸,也是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的独特基石;方法论个人主义较多地体现了对传统的继承,同时在制度分析之中也表现出更多的模糊性;逐渐进入到主流的博弈论也被引入到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方法之中,肖特等人一直强调自己是在用博弈论阐释哈耶克的制度和自发秩序的思想。另一方面,博弈均衡方法在制度分析之中的局限性也十分明显。最后,制度演化的思路代表了奥地利学派与其他制度演化学派的共同方法基础,同时奥地利学派的制度演化分析方法具有不可忽视的独到之处。制度演化思路与奥地利学派的市场过程理论相一致。从目前来看,这种方法与主观主义结合可能具有最广阔的前景。

(一)方法论主观主义

现代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伯特克提出“奥地利学派认为应该遵守三项基本的方法论宗旨:个人主义、主观主义以及理论的注意力放在过程而不是均衡上,这是自门格尔以来,奥地利学派统一的工作与方法”。[4]无论是从最为广泛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还是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中最为传统同时也最为坚实的基础正是方法论主观主义。主观主义自门格尔起就成为奥地利学派最突出的标志之一,并经历了从主观效用、主观价值到主观知识和主观预期等一系列的演变。主观效用和价值理论正是门格尔边际革命以及米塞斯的人类行动逻辑的基础所在,而到哈耶克的主观知识和拉赫曼的主观预期理论更为奥地利学派理论发展展开了广阔的空间,奥地利学派的制度分析正是立足于这样的知识和预期理论。

作为边际革命的开创者,门格尔与瓦尔拉斯和杰文斯等人往往被视为新古典经济学的共同创立者,然而,正如霍维茨所指出的,“不是所有的边际主义革命都具有相同的涵义,门格尔的边际主义与其他边际主义相区别的是其主观主义”。[5]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在解释交换现象时,反对使用无差别分析方程,因为从主观主义角度看,边际价值是永远不会相等的,交换之所以发生,恰恰是因为个人对于他人所拥有财货的估值高于自己的财货。米塞斯[6]在门格尔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了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价值论。在米塞斯看来,价值是基于稀缺性条件的,然而这种稀缺性必须依赖于行动的主体。

哈耶克[7]继承了米塞斯主观主义价值论,并且更进一步地将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主义发展到了知识论领域。他指出“知识分工乃是经济学中真正的核心问题”,这个核心问题在于个人只能掌握部分知识,要达到“均衡”状态,需要对拥有不同知识的个人进行协调,由于个人的行动和信息的变化,只有市场价格机制能够把掌握不同知识的行动者协调起来。哈耶克的知识分工的观点,同时是一种主观主义认识论。哈耶克指出从主观认识论出发,“事实”总是人类对于现实的某种主观认识。如“钱之所以是钱,语词之所以是语词,化妆品之所以是化妆品,只是因为某人认为它们是钱、语词和化妆品”,也就是说,人类需要一种主观信念体系才能认识事物,而仅仅是事物的实在属性如物理性质并不能构成“事实”。因此,哈耶克认为“我们称之为历史事实的东西,实际上就是一些理论”。哈耶克实际上指出了主观主义革命并未完成,知识的概念将成为主观主义理论发展的最前沿。哈耶克的主观知识论实际上蕴含着“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演化理性”等观点。以此为基础的自发秩序理论正是奥地利学派制度演化思想的核心和主体内容。虽然哈耶克以秩序为主要研究对象,并未明确地指出他所谓的秩序与制度的关系,包括他的“文化进化”观点也未使用“制度”的术语,然而其秩序理论中的制度涵义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

拉赫曼和沙克尔等人按照哈耶克指引的方向,将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主义进一步发展到关于未来的知识,也就是预期方面。沙克尔发展了在真正不确定条件之下决策者面临的问题。在沙克尔[8]看来,“激进主观主义者的本质在于未来不是简单的未知,而是根本就不存在,并且预测人类事务的概念没有实际意义”。拉赫曼[9]则将沙克尔的思想引入到现代奥地利学派,他认为要正确理解人类行动,不仅需要考虑行动条件的知识,同时还应包括未来行动和事件的知识,而未来对于所有人而言是不可知的。激进主观主义思想将主观主义的知识、预期与不确定性问题联系了起来,指出了一条极具启发性的理论思路。这种思路展现了现代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在基础方法论和理论总体上的继续前进的可能,而不是局限于对既有理论大厦的修补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强调和激发了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独创性格,因此,尽管遭遇了强烈争议,这种思路仍然得到了现代奥地利学派学者的继承。如奥德利斯库和里佐等人将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总结为“时间与无知的经济学”。[10]他们以动态主观主义的概念吸收了拉赫曼等人的基本观点,并与主流理论的静态主观主义相区别,“动态主观主义认为在未来与过去不存在决定性关系的决策之中,心智是主动性的、创造性的实体”。

奥地利学派方法论主观主义经历了这样的发展演化,尽管引起了内部分歧,但总体来看,都没有完全背离以门格尔为代表的老奥地利学派思想。以哈耶克、拉赫曼、奥德利斯库和里佐等人为代表的对传统奥地利学派经济学领域的拓展,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奥地利学派的现代声望,并吸引了更多的研究者成为奥地利学派方法的支持和应用者;另一方面他们凸显了始于门格尔的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的重要性,并且使得其他一些制度分析方法如博弈论、演化分析也得以被引入或被重新发掘。

(二)方法论个人主义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从门格尔开始就秉持了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原则,虽然门格尔本人并没有使用“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个术语。门格尔认为,经济理论最基本的因素是个人的评价,以此为出发点而可形成对实际生活中更为复杂的经济关系的理解。米塞斯对此方法进行了更系统的阐述。他认为构成方法论个人主义原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行动的主体总是个人,即使是集体行动也必然落实到个人,并且人类行动的性质,取决于行动者及受影响的个人对其所赋予的意义;其二,社会过程是发生在个人之间,脱离了个人也就不存在任何社会基础;其三,集体是无法被具体化的,只有个人行动才赋予集体以具体的意义。哈耶克对奥地利学派主观主义的发展,也更深入地表达和阐释了方法论主观主义。正是出于主观知识论,哈耶克认为只有通过对有关个人的知识、信息、感觉和期望的了解,才能理解和解释人们的行为,因此,个人主义的意义在于“我们惟有通过理解那些指向其他人并受其预期行为所指导的个人行动,方能达致对社会现象的理解”。哈耶克的看法与方法论主观主义现代观点基本一致,如卢瑟福[11]指出,方法论个人主义者认为“只有个体才有目的和权益”,而“社会制度及其变迁只是个人行动的结果”,“大量的社会现象最终都能仅仅根据个人,他们的意向,信念,才智和相互关系来得到解释”。与哲学中的还原论相联系,诺齐克[12]也将方法论个人主义表述为“社会科学中所有合乎事实的理论均可以还原(reducible)为个人行动的理论,再加上个人在其中行动的约束条件”。综合而言,奥地利经济学中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其基本主张正是坚持要把对经济现象的理论分析还原到对经济当事人的个人行为的解释中去。

尽管大多数的经济学研究者通常并不关注方法论问题,然而他们必然会采纳某种暗含的哲学方法立场。主流的经济学如新古典主义往往相信其理论是基于方法论个人主义,然而奥地利学派对此抱有怀疑,“方法论个人主义最终被经济思想发展中的大腕们拒绝了”。[13]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正是有了更彻底的主观主义立场,因而强调了个人行动的主观目的性和创造性,同时并不忽略个人之间的联系。主流新古典经济学所依赖的以个人、厂商为基本单位的分析方法也被视为个人主义的,然而这种方法建立在一种孤立的个人机械行动的基础之上,因而属于原子论式的“伪个人主义”。哈耶克认为在多种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误用之中,这种“伪个人主义”是“最愚蠢”的一种,“认为个人主义乃是一种以孤立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预设的(或者是以这样一项假设为基础的)观点,而不是一种以人的整体性质和特征都取决于他们存在于社会之中这样一个事实作为出发点”。奥地利学派的个人主义并不意味着无视社会中组织或者集体现象的存在,而是强调必须将这些整体性的表现视为由个人组成。正如米塞斯所言:“谁也不能否认民族、国家、城市、政党、宗教团体是决定人类事件历程的真实因素。方法论个人主义决不争论这些整体的意义,而是把对它们的形成、消失、变迁和运行进行描述和分析当作主要任务之一,而且选择唯一适合于满意解答这些问题的方法,即个人主义的方法。”因此,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反对的不仅仅是“方法论集体主义”,也包括这种原子式还原论的个人主义,它本质上与集体主义是一致的,或者说很容易被导向集体主义的方法论。奥地利学派的这种批判正是从对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主义经济核算大论战的反思得到教训。在辩论之中,与米塞斯、哈耶克等人对立的迪金森、兰格和勒纳等人正是使用新古典的一般均衡理论来为计划经济辩护。

奥地利学派方法论个人主义一直是一个争议极大的论题,尤其是考虑将其应用于制度分析的时候,其模糊性更为明显。作为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代表的哈耶克,显然是反对“还原论”方法的。如他表示:“一个集体中的行为的总体秩序,在两个方面多于可被观察到的个体行为中的常规性的总和,并且不可完全还原为个体行为。之所以如此,不仅在于普通常识中有整体大于仅仅各部分相加的认识,而且还在于假设各部分以一种特定方式相互联系”。[14]对比诺齐克的还原论观点以及米塞斯的论述,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依据个体进行解释,还是仅仅用个体进行解释”的矛盾立刻显现出来。霍格森[15]指出,与奥地利学派在方法论紧密相关的波普尔意识到了这种冲突,将方法论个人主义从早期的“必须被完全还原为人类个体的行为和行动”修正为“应该永远被理解为个体决策、行为、态度的结果,并且我们不应满足于所谓的集体解释”。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从米塞斯到哈耶克实际上也发生了类似于波普尔的这种从个人到集体方向的“让步”。这种让步对于制度分析却是极为重要的。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理论中,结构被典型地定义为个体间的各类互动关系;而在制度分析之中,无论对于制度的理解如何不同,规则、秩序、个体的关联等都与某种社会结构不可分割。认为社会现象的解释完全依赖于个体,这种观点可以被视为一种方法论个人主义;而将个体加上个体关联也置于考察之中,则个人主义的意味似乎不那么明确。如果将其视为一种宽泛意义上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话,被奥地利学派视为主要批判对象和典型的方法论集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恐怕也不能被排除在其外。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作为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的重要内容,不仅其基本的社会“秩序”概念与结构和整体的分析方法论难以完全分开,而且隐含于哈耶克文化理论中的社会进化论思想实际上已经采纳了“群体选择”的观点,这也导致如布坎南、凡伯格、约翰·格雷等人的批评,认为这与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产生了矛盾。现代广义进化论、复杂适应系统、自组织理论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强调了社会制度、秩序的涌现属性(emergent properties),经济系统的自发秩序被视为系统整体层级的涌现行为,是复杂适应系统的一个特例。哈耶克在后期已经表现出对自组织、复杂理论的强烈兴趣,他在论述之中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两分法改为了“简单”与“复杂”系统的区别。奥地利学派的制度分析思路不仅表现出与旧制度学派、演化学派等其他经济思想融合的趋势,而且有走向更广阔的统一进化思想的可能。在这种思想发展之中,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可能回退到一种价值的个人主义立场之上。诚如霍格森所言:“考虑到深刻的概念性问题和围绕其产生的迷惑,最好还是放弃该术语”。

(三)博弈论

博弈论已经成为现代制度分析的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和工具,然而能否将博弈论视为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方法则是一个有待考察的问题。这种困境在于这样的矛盾之中:一方面无论是纳什均衡或者演化稳定策略(ESS),其方法仍未真正摆脱均衡范式,因此,以肖特、青木昌彦、格雷夫等人为代表的博弈论制度学派往往被视为新古典学派在制度方面的延伸;而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和方法,博弈论可以很好地被应用于奥地利学派的秩序和制度思想的解释。事实上,如肖特、萨金、扬(Young,H.P.)等知名的演化博弈论制度经济学家都强调自己的理论实质上是在诠释哈耶克的思想。

博弈论在制度分析中的应用存在这两种不同类别,其一,是以传统的纳什均衡为核心的博弈论分析,包括了重复博弈观点;其二,则是演化稳定策略(ESS)均衡。在传统的博弈论制度分析之中,如Hurwicz[16]将制度视为博弈规则,谋求实现目标均衡结果的规则约束条件;Greif、Milgrom和Weingast[17]等人则采用了重复博弈的观点,他们将制度看作是不断重复的社会环境中的博弈规则或者是结构。重复博弈方法运用了更精细的均衡概念,如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从而将博弈者的预期及其作用纳入到制度分析之中。传统的这种纳什均衡的博弈论假定博弈参与人具有完全的理性,然而现实的理性不足以认识完全的博弈结构并采取行动。在有限理性观点的批判之下,来自于生物进化论的演化博弈论得以进入到制度分析当中。

演化博弈论的关键性概念是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ESS),是由梅纳德·史密斯和普莱斯[18]等人考察种群个体适合度由各个个体行为共同决定的环境下个体对成功策略选择效果而提出的。日本学者青木昌彦、奥野正宽[19]等人在进行比较制度分析时,把进化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引入到社会制度变迁的研究中。演化博弈论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竞争性经济行为同生物的进化相类比,在不依赖博弈参与人计算能力的前提下来说明均衡选择过程,从而在纳什均衡的理性主义解释遇到理论困难时,显示出了通过进化机制实现纳什均衡的可能性。相对于纳什均衡,演化稳定策略把均衡看作是调整过程的产物而不是突然出现的东西,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博弈过程动态化,但关注的焦点仍是均衡选择。

最早把博弈论引入制度分析的肖特[20]完全可以被视为一种广泛意义上的奥地利学派学者。肖特在其制度分析之中不仅直接采用了门格尔的社会有机体的比喻,而且其对于制度的理解完全与哈耶克的秩序观念一致。对肖特的一个经典交通博弈模型的考察可以简略了解博弈论方法在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中的基本思路,同时也能够发现其局限性。[21]肖特的交通博弈模型是对十字路口常见交通问题的一个简化。如图1所示,C和D两人驾车相对行驶在十字路口,其中C要左转而D要直行,因此,两者实质上在十字路口构成了冲突。肖特就此冲突构造了博弈矩阵表1,显然两人都等待或者不等待都是无效率的,要么出现死锁现象,要么出现交通事故,而余下的两个选择都是帕累托改善。肖特指出简单的一个“直行优先”的交通规则就能解决这里的冲突问题。在这里,也就是C必须等待D通过路口然后才转向通过路口,最终获得的是博弈矩阵中的(5,0)收益,当然要优于(-3,-3)和(-4,-4)的收益结果。

图1 肖特的交通博弈示意图

肖特的交通博弈模型对于社会制度分析无疑是极具启发性的思想实验。类似这样的交通制度的分析还包括公路上左右行驶规则等,往往成为博弈论制度学派,以及兰格罗易斯[22]这样的奥地利学派学者用以分析制度的起源、演化及其效率比较的便利工具。然而另一方面,这个模型本身也带来某些混淆,显示了博弈论方法与奥地利学派以哈耶克为代表的秩序演化理论并非完全相容。肖特在很大程度上以此模型说明价格机制存在着成本,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虽然按照传统经济学的观点,十字路口也应该设立价格机制以使得优先通行权得以出售,但肖特认为“即使这是可能的,并且拍卖的过程极端有效,这种机制也是既麻烦又成本高”。

肖特的简单交通规则以及交通信号灯机制无疑是一种简便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它以极低的成本协调了复杂的效率冲突问题。然而肖特显然忽视了——从彻底的主观主义角度看,这样的解决方案实际上仍然存在着效率损失。在肖特的博弈矩阵之中,C先行或者D先行的两个方案(-2,7)及(5,0)的总收益都为5,这就掩盖了两者存在差异的事实。假设C有重要事务更为迫切需要优先通过路口而D则相对不急迫,重新构造博弈矩阵表2,则可以发现此时最优的规则应该是“转弯先行”,也即让C优先通过。

事实上,在肖特的时代要在十字路口建立价格机制的想法,看起来是不可能的甚至是荒谬的,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已经并非不可想象。如Schepperle和Bohm等人提出的基于代理的交通控制拍卖模型(agent-based traffic control using auctions)实际上已经显示了这种可能。[23]作为交通问题研究者,Schepperle等人敏锐地发现传统的交通管理方法都忽略了驾车者对于减少等待时间的价值差异。他们指出不同的个人对于等待时间的评价是不同的,如一个面临求职面试迟到的驾车者与一个普通上班者对于时间的敏感程度显然不一样。由此,他们设计了一套能够反映这种个人差异的“估值感知”(valuation-aware)的初始时间位拍卖机制(initial time-slot auction)。虽然这仍然只是一种技术方案,但至少在逻辑上证明了肖特对于制度与价格机制理解的局限。

对这个肖特博弈模型的考察一方面简明地解释了奥地利学派方法论主观主义的涵义,即强调个体的主观价值差异,只有从这种主观主义视角出发才能理解主流无差异方法所不能估算出来的制度效率的意义;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中的对制度和市场的理解。市场和制度并非对立或者互补关系,市场实际上完全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制度之上的,或者说市场就是制度本身。交易机制总是依赖于具体条件限制,当不足以产生有效的交易机制时,某些规则可以发挥其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有效的价格机制逐步形成,于是更高效率的社会秩序得以实现。这也就是哈耶克所谓的自发扩展秩序。这种动态演化的过程难以真正通过博弈模型表达出来,即使是演化博弈模型也仍然是在某种既定的外部框架之下的静态分析。

综上所述,博弈论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束缚,是经济学制度分析的强有力的工具,然而对于奥地利学派的制度分析而言虽然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在根本上仍然属于静态均衡分析的方法,因此,并不能完全被奥地利学派所接纳。考虑到演化博弈论及其进一步朝向动态演化方向的深入发展,奥地利学派思想与博弈论的制度分析方法相互影响甚至结合而产生新的理论突破也完全可能。

(四)过程与演化

对过程方法的强调在奥地利学派思想形成早期就表现于所谓的“因果生成”(causal genetic)①的分析方法中。米塞斯明确指出:“市场不是某一个地方、某一件事物或某一种集合体。市场是一个过程,是由各色人等在分工合作下的互动行动所肇发的”,在市场过程中,个人相互竞争并合作,而市场价格指导个人进行生产和交换。哈耶克将奥地利学派的市场过程理念以知识论观点重新表述为“作为一个发现过程的竞争”。[24]哈耶克认为,竞争过程所发现的事实,包括了“哪些商品是稀缺商品、或哪些东西是商品,它们多么稀缺或价值几何”。这类事实只能依赖于市场的竞争过程去发现,而不可能使用外部分析方法来获得,因此,“同任何其他安排相比,市场都会占有优势”。

柯兹纳和拉赫曼等人围绕着这个市场过程与均衡的关系产生了争论。柯兹纳[25]更多地接受了米塞斯所提出的互益性竞争(catallactic competition)概念,将市场过程理解为促使市场均衡的过程。在他的企业家理论中,企业家的机敏是市场均衡调整过程的推动力量,“对我而言,企业家所引起的变化总是趋向假设的均衡状态,企业家将那些先前市场无知所造成不和谐因素导入相互协调的过程”。拉赫曼认为,柯兹纳的市场过程理论之中隐含着个人之间的计划协调的趋势,意味着个人的知识和预期成为市场过程的时间函数,这就否定了预期的自主性。因此,柯兹纳的市场过程观点仍然是一个有限的市场均衡理论,而市场过程的本质在于无数个人计划相互遭遇甚至冲突的无方向过程。

奥地利学派学者对于市场过程的理解有着不同的侧重点,柯兹纳与拉赫曼的争论看起来也难以得出实质性的结论。将奥地利学派的“过程”方法理解为一种“演化过程”可能能够较好地调和这种对立。市场秩序的演化过程包含了竞争与合作的人类个体行动,同时既是秩序的稳定结构形成过程,也是旧秩序被破坏形成新秩序的非均衡过程;另一方面,市场秩序本身就是多层次嵌套秩序的复合体,既包括了居于市场之中的个人、企业组织秩序,也与人类文化、道德、法律制度等整体性秩序紧密联系,因此,市场过程的涵义之中也应该包括了这种复合涵义的市场秩序的演化过程。这种“演化过程”的方法事实上被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所采纳。正如兰格罗易斯所言:“沿着门格尔的指引,现代奥地利学派的社会制度理论必然是一个‘因果生成’或者说过程理论。”

门格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为一个演化制度学者。如兰格罗易斯认为“门格尔对于经济学最重要的贡献在于他关于社会制度的理论”,[26]而门格尔在与德国历史学派的方法论之争中于1883年出版的方法论文集被认为是经典奥地利学派中最具奥地利特色的内容。正是在方法论的阐述之中,门格尔论述了其“有机”(organic)制度理论,而后被哈耶克发展为自发秩序的概念。门格尔提出了制度分析的基本问题,那就是“服务于公共福祉并且对其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没有公共意志的指导的制度”如何得以建立。门格尔对于制度做出了“有机的”(organic)和“程序性的”(pragmatic)的划分,哈耶克正是在门格尔的制度观点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发秩序理论。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对应于门格尔的有机制度,具有非意图性,或者用哈耶克自己的话说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设计的结果”;而哈耶克理论之中的“组织”则对应着门格尔的“程序性制度”,具有明显的理性设计性质。事实上,门格尔所论述的有机制度,不仅在于经济领域中的货币制度,还包括了更广泛的语言、宗教、法律等,这种更为一般化的演化制度分析视野也在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之中得到了体现。克莱因指出:“门格尔的自发秩序概念是自愿交互行动建立如价格、工资、利息率、租金等社会规范(social regularities)的简单过程”。他认为门格尔所论述的有机制度概念仍然是价格、资本等经济学研究的传统对象,因而其本意并未指出现代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的社会化拓展方向。然而克莱因的观点恰好证明了哈耶克秩序理论以及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思想的一般性意义,即市场的整体以及其构成部分都可以甚至应该置于一种制度分析标准之中。

事实上,专注于传统经济学领域及“人类行动学”的米塞斯也表现出对于演化方法的思想倾向。米塞斯在对于市场过程的论述之中使用了接近进化论中自然选择的表达,指出市场过程还隐含着这样一个“市场的选择过程”。他认为:“市场的选择过程是由市场经济所有份子努力合成的,每个人都有消除不适之感的冲动,并被这个冲动驱使着行为”,而正是“这些行为的总结果,不仅有了价格结构,而且也有了社会结构”,并且“这个选择过程永不停止……它一再地复核以前所作的决定,而使每个人不得不接受最新的考验。”米塞斯并非简单地将市场选择与生物进化论中的自然选择相类比。事实上,他认为人类的竞争和合作与生物界的自然选择有根本的差异,人类的互益性竞争远不像生物竞争那般残酷无情,这种差异源自人类的理性;另一方面,市场选择过程仍然具有与自然选择的相似性,即它的超越人类理性的进化压力特征使得“任何人都没有绝对的保障,也没有维持其既得地位的权力”,任何人都处于这种市场选择过程之中,受其基本原则的支配。

在哈耶克的秩序理论之中,秩序与组织是相互对立的概念。组织(organization)一词具有明显的人为设计的涵义,各种组织的出现通常都具有某种特殊设定的目标,与不具有任何具体目的的自发秩序正好形成了对照。哈耶克也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秩序与组织划分的复杂性,如组织这样的人为有意识设计的秩序也完全可能发展为相当程度的、超出设计者构想的复杂性,因此,他在后来的论述之中更多地将这种秩序表达为扩展秩序或者复合型秩序。

现代奥地利学派企业理论的兴起推进了哈耶克秩序理论的发展,同时也是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方法的重要进展。奥地利学派企业理论研究者普遍反对主流企业理论中科斯等人对于企业组织与市场秩序的两分法的研究视角,而倾向于认为企业事实上也是一种能够应对经济变化的秩序。兰格罗易斯[27]对比了奥地利学派传统与主流新古典对于秩序和组织的两种不同理解的倾向,认为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古典企业理论将企业的产生视为门格尔所谓的“程序性”结构。他将尼尔森和温特的演化企业理论与哈耶克的秩序理论联系起来:“企业中的个体遵循、发现、学习和模仿形成惯例并随时间坚持下来,惯例通常是意会和技能型的,因为它们在过去成功而无意识地被遵循着,……而这些,正是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的本质特征”。兰格罗易斯继承了哈耶克的秩序思想,并尝试着应用于对企业的分析,提出了“企业是计划的吗”的质疑。他指出,企业和市场都是惯例化的行为规则系统,其存在的目的都是在面对不确定性变化的经济环境而更有效地利用知识。尽管企业和市场面临的知识条件有所不同,但企业的存在也不仅仅是为了集中控制知识,而是像市场一样利用分散知识。因此,企业组织在建立的初期无疑是计划起着主要作用,但企业的运行过程之中,为了应对不确定性和变化,企业的规则与原计划相比较必然会产生变化,甚至重新建构。企业的运行过程也是企业计划不断削弱而自发惯例和规则不断产生的演化过程,这一过程导致了企业组织的扩散和复杂化,与某些生物组织的进化相类似。

Ioannides[28]与Khalil[29]等其他一些研究者也在类似的制度分析方向上将奥地利学派的制度分析做出进一步发展。如Ioannides在哈耶克的基础之上构建了一个将企业视为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过程的观点,企业在复杂性中成长时,它变成了一种既有自发性又有目的性的交织在一起演化的过程的网络(process nexus)。Khalil力图对哈耶克的秩序观念做出“组织”与“结构”,并以有机体(organisms)与生态系统(ecosystems)的不同来比喻这种区分的差异。在他看来,作为组织的企业与作为结构的秩序如俱乐部,都具有某种自发属性,但两者存在的根本差别在于前者内部的权威的存在,而后者的内部成员则保持了自治性或者说独立性。

尽管对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演化性质仍存在某些争议,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理论中的演进方法却越来越鲜明,并且呈现出一些独特创见。如奥地利学派并不将自己的演进观点视为对于生物进化论的模仿或者暗喻,而是将自己视为这种进化的一般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奥地利学派在制度分析中强调了人类行动的目的性和不确定性,这一方面注重了人类意识将在秩序适应性演进之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表明人类秩序的演进仍然是一般性自然演进的组成部分。

三、制度的涵义

对概念的理解往往蕴含于其方法论之中,制度(institutions)就是这样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人们对于制度的不同理解,往往反映了其制度分析的基础方法论的不同。以科斯、德姆塞茨、威廉姆森等人的产权、契约和交易成本理论为代表的新古典制度学派主要将制度视为外生的规则系统,这与其强调静态均衡分析的基本方法是分不开的。按照这种方法,一种制度也就是一种成本收益的均衡体系,而其制度分析的目标则在于探求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化的制度安排,而这往往意味着强调对制度的理性设计。以青木昌彦等人为代表的博弈论比较制度分析将制度视为共享信念或者是规范、信念、组织等集合体,更为现实地将个人知识和行动纳入到制度分析之中,同时也弱化了新古典的“最大化”涵义,而是强调了制度之间的效率比较。然而其博弈论的方法仍然有着强烈的“均衡”意味,即使将演化博弈论容纳进来也难以完全摆脱这种制度外生约束框架的局限性,因此,制度分析的博弈论方法不仅遭到奥地利学派一定程度上的抵制,同时也为演化经济学派所怀疑。以诺斯为代表的经济史学派在制度分析中从交易成本的均衡分析方法逐步转向了知识论和演化途径,他对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划分显示了对制度的人为创立严格规则认识局限的突破。这种将制度概念向非正式规则的扩展与旧制度学派、演化经济学乃至于复杂系统学派对于制度的理解较为一致,与奥地利学派的制度分析中对于制度的理解也有某些相通之处。

奥地利学派的制度观点在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之中得到了最全面和充分的表达。哈耶克主要关注的是市场秩序,他的自发秩序的论述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市场这个核心而展开。对市场与制度关系的独特认识正是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的一种深刻见解。肖特的社会制度的博弈分析也力图表明社会惯例和社会制度无疑也是市场运行的一些重要的和主要的信息传递机制,而市场惯例和制度作为一种信息传递机制的主要作用,则是补充在竞争性价格不能充分协调人们的经济活动时价格机制所内含的那些信息所不具有的内容。然而,将市场惯例和制度作为一种信息传递机制与价格机制并列甚至对立起来的观点无疑是不全面的。哈耶克并没有否认在市场秩序之中各种人为制度安排的存在,他甚至特别强调市场秩序中关键性的产权保障有赖于政府和法律的制度安排才能得以实现。哈耶克[30]指出:“在谈到分立的财产规则时,仿佛是在说分立的财产的内容始终保持不变,读者应把这视为一种简化……其实这是在自发秩序中的政府框架内有望取得最大进步的领域”。通常人们以价格机制作为市场的核心,而市场与制度常常被认为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概念,或者被视为具有互补性——当市场失灵之处,制度可以起作用。然而哈耶克的秩序理论显示将市场理解为一种秩序也许更为合适。市场的秩序同时也具有制度的涵义,所谓的市场或者价格机制恰恰是由产权、道德观念这样的形形色色的制度所构成。

从目前奥地利学派制度分析方法来看,其对于制度的理解主要在于哈耶克所表述的“秩序”概念,而现代奥地利学派企业理论还将其扩展为一种“广义秩序”,将企业等组织结构也纳入进来。哈耶克虽然提出了更一般化的秩序概念,但他的主要关注焦点还是在于自发秩序,尤其集中于市场秩序的论述上。事实上,哈耶克并非没有意识到秩序的多样性和多重性,例如他指出:“作为自发秩序要素的组织、公司、社团之类的组织以及各种管理机构的经营自发的宏观秩序中的要素,除了个人分别从事的经济筹划之外,还有那些专门设立的组织的安排”。然而,哈耶克专注于整体性的秩序尤其是市场,是因为“这些形形色色更具包容性的专门组织,实际上只有在一个更广泛的自发秩序中才能找到立足之地,在一个本身就是专门组织起来的全面秩序中,是不适合它生存的”。哈耶克的秩序演化理论应该扩展到更为广阔的领域,如同他自己对于秩序的定义那样,涵盖除了市场秩序之外的其他各种演化秩序。现代奥地利学派企业理论的发展正是体现了这样一种可能。

奥地利学派的这种以“秩序”为核心的演化方法和理论是否能为制度分析带来一种更广阔和统一的视野,抑或是一种大而无当的空洞观点,现在尚难以得出结论。从现代奥地利学派的理论发展来看,尤其是结合演化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乃至于进化论、复杂科学等多方面的成果,构建一种更为广泛的秩序演化理论可能成为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收稿日期:2010-12-24

注释:

①“因果生成”(causal-genetic)的概念由维塞尔的学生汉斯·迈耶(Hans Mayer)于1932年提出,参见:劳伦斯·H·怀特《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方法论》,见:卡尔·门格尔,2007年,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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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学派的制度分析方法_哈耶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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