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估算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居民论文,潜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是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根本出路。长沙市土地利用率高达95.25%,可垦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长沙市农村居民地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8%,人均202m[2],布局十分零散,是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1 农村居民地整理理论潜力估算
理论潜力,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土地利用条件,通过整理可能实现的潜力。
1.1 影响农村居民地整理理论潜力的因素
1.1.1 自然条件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影响居住人口的分布,从而影响土地整理的潜力。例如,长沙市中低山区的农村居民地因其所处区位偏僻,土地条件较差,居住人口少,整理潜力小。丘陵区农村居民地大都处于路边山脚,居住人口较密集,可整理潜力比山区大。二是影响整理土地的利用方向。中低山区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腾出的用地主要用于园、林地用途,而丘陵区、岗地区及平湖区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后腾出的用地大部分可作为耕地。
1.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村居民地人均用地指标决定了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的大小。即人均用地指标越大,土地整理潜力越小,人均用地指标越小,土地整理潜力越大。
1.1.3 农村居民地整理模式
整理模式决定了农村居民地整理为耕地的潜力大小。例如,就地改造集并整理所腾出的耕地比搬迁腾地要小。
1.2 农村居民地整理理论潜力估算方法及应用
农村居民地整理,应将搬迁、集并与指标控制相结合,即将分布零散,占用土地条件较好的农村居民点实行搬迁,统一归入规划的村镇居民点内;对具有一定村庄基础,集中成片的农村居民点,在考虑搬迁入点农户的情况下,作为规划的农村居民点,按人均100m[2]集并。根据1996长沙市农村居民地状况,按地貌类型对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进行分类计算。
1.2.1 整理腾地理论潜力估算
1.2.1.1 中低山区
长沙市中低山区人口分布稀少,交通不便,且农村居民地大多位于山腰坡地上,搬迁集并腾地难度大,整理补充耕地潜力小,因此在计算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时,对山区暂不考虑。
1.2.1.2 丘陵区
长沙市丘陵区,有约10%的农村居民地位于土地条件较好的路边、山脚,且分布零散。倘若这10%的农村居民均能搬迁入规划的居民点,搬迁腾地量=搬迁人口×现状人均用地面积=73×10%×229=1672hm[2]。剩下的在考虑搬迁入点农户的情况下,则集并腾地量=(居住在丘陵区的总人口-搬迁人口)×现状人均用地面积-居住在丘陵区的总人口×国家规定的村镇建设用地标准=(73-73×10%)×229-73×100=7745hm[2]。这样通过搬迁集并可腾地9417hm[2]。
1.2.1.3 岗地区
长沙市岗地区,有约20%的农村居民地位于土地条件较好的地段,且分布零散。倘若这20%的农村居民地均能实施搬迁,则搬迁腾地量=搬迁人口×现状人均用地面积=115×20%×235=5405hm[2]。剩下的在考虑搬迁入点农户的情况下,集并腾地量=(居住在岗地区的总人口-搬迁人口)×现状人均用地面积-居住在岗地区的总人口×国家规定的村镇建设用地标准=(115-115×20%)×235-115×100=10120hm[2]。上述两项合计15525hm[2]。
1.2.1.4 平湖区
集并腾地量=平湖区农村居民点面积-居住在平湖区的总人口×国家规定的村镇建设用地标准=27504-161×100=11404hm[2]。据此估算,通过整理可节地36346hm[2]。
1.2.2 整理补充耕地理论潜力估算
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整理的目的,搬迁腾出的土地应全部用作耕地;缩并腾出的土地应根据地貌类型分别计算。丘陵区、岗地区村庄集并腾出的土地可整理为耕地的比例分别为30%和40%,平湖区均可整理为耕地。据此推算,通过整理可补充耕地24853hm[2]。
2 规划期1997~2010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估算
2.1 影响因素分析
2.1.1 城镇化水平
城镇化水平对规划期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①影响规划期末农村人口的数量。城镇化水平越高,农村人口越少,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越大;反之,城镇化水平越低,农村人口越多,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越小。②影响新增城镇用地量。新增城镇用地量随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农村居民地土地整理潜力便随之缩小。
2.1.2 农村居民的建房欲望
在规划期,农民只要建房,就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因此,农民的建房欲望越强烈,建房户越多,土地整理的潜力越大;反之,农民的建房欲望越弱,建房户越少,土地整理的潜力也越小。
2.1.3 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要想让农民的建房欲望形成现实的建房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即农村经济状况越好,农民新建房的能力越强,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越大,反之也成立。本文在潜力估算中,假设长沙市经济发展状况良好,不会对农民建房能力产生影响。
另外,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的大小还与当地人均土地资源量、村镇建设用地标准等因素有关。
2.2 潜力估算
2.2.1 因城镇化水平提高而增加的用地量估算据预测,到2010长沙市城镇化水平将达到约44%,总人口620万人。届时城镇人口将达到约273万人,需新增城镇用地6700hm[2],有20个左右的农村集镇将上升为建制镇。由于规划期内原有城市和建制镇的扩展及村镇用地性质的变化,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中,将会占用967hm[2]原农村居民点用地。2010长沙市农村人口约为347万人,比现状净减少约32万人。这部分人口将进入城镇而成为城镇人口,则因城镇化水平提高而减少的农村居民地量=减少的农村人口×现状人均用地面积=32×202=6464hm[2]。腾地量=因城镇化水平提高而减少的农村居民地量-新增城镇用地占用的农村居民用地量=6464-967=5497hm[2]。整理补充的耕地量=腾地量×耕地百分率=5497×50%=2749hm[2]。
2.2.2 农村新建房增加潜力估算
改革开放后,长沙市农村部分农户已建新房。这部分农户在规划期内重建的可能性较小,将建的农户必须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要求建设,这部分农户的多少将决定着规划期内农村居民地整理潜力。调查得知,1986后已建房户占农户总数的43%(这部分农户在规划期内建房的可能性极小)。规划期内计划建房的家户占剩余农户总数的40%左右,不同地貌类型区,比例略有区域(见表1)。
2.2.2.1 丘陵区
搬迁腾地=搬迁人口×现状人均用地量=73×57%×40%×10%×229=381hm[2]。集并腾地=集并人口×现状人均用地量-(集并人口+搬迁人口)×规划的人均用地量=73×57%×40%×90%×229-73×57%×40%×120=1433hm[2]。以上两项合计为1814hm[2]。
2.2.2.2 岗地区
用同样的方法可计算出通过搬迁腾地1232hm[2],集并腾地1783hm[2],两项会计3015hm[2]。
2.2.2.3 平湖区
腾地量=建房人口×现状人均用地-建房人口×规划人均用地=171×57%×45%×161-171×57%×45%×120=1799hm[2]。通过对农民建房欲望的分析得出,到2010,仅此一项,可腾地6628hm[2],可净增耕地4698hm[2]。根据长沙市农村居民地的用地状况,到2010通过农村居民地整理合计可增加农用地面积12125hm[2],其中净增耕地7447hm[2]。
3 到2010长沙市必须实现的农村居民地整理目标
根据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长沙市各项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及灾毁等将占用耕地7357hm[2]。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除开发可垦后备资源可补充2544hm[2]及农地整理可补充耕地609hm[2]外,剩余4204hm[2]必须通过农村居民地整理来补充。只要政策满足,资金落实,措施得力,这一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注:可整理范围是指未建房的57%农村居民点用地;可供整理面积=可整理范围×建房比例;整理采用搬迁与集并相结合的方式;新建房用地按人均120m[2]计算;在新建房农户中,丘陵区10%,岗地区20%实行搬迁,归并入规划的农村居民点,剩余的按人均120m[2]集并;丘岗地区搬迁腾出的用地,原则上均可作为耕地;集并腾出的用地中,40%可开垦为耕地,剩余60%可作其它用地;平湖区集并腾出的用地均可作为耕地。
(1999-11-08收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