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与世界3,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构主义论文,世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国内外讨论波普尔世界3的文章已经不是很多了。 波普尔先生在世时即不无遗憾地指出,他的世界3理论并未得到世人的足够重视。[1]笔者认为波普尔的这一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世界3理论确实蕴含了许多深刻的思想等待我们去挖掘,但这首先需要我们对世界3 有一个更清晰的理解。在本文中,笔者即试图运用国外建构主义的一些新的研究成果来重新观照考察波普尔的世界3理论, 希望所给出的这一视角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同时,文章会进一步讨论,世界3 (或三个世界)理论的提出,对于我们思考传统建构主义认识论的局限性所可能带来的启示。
一 需要澄清的世界3
1967年,著名哲学家波普尔在《没有认识主体的认识论》演讲中,首次提出并系统地阐述了“三个世界”理论,这一理论把无限丰富多样的宇宙现象分为三个基本层次或“三个世界”;“第一,物理客体或物理状态的世界;第二,意识状态或精神状态的世界,或行为的动作倾向的世界;第三,思想的客体内容的世界,尤其是科学思想,诗的思想和艺术作品的世界。”[2]“三个世界”中, 由所谓“客观知识”所组成的“第三世界”(或简称为“世界3 ”)曾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哲学家和科学家的浓厚兴趣和热烈讨论。
世界3理论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合理性, 它正确地强调突出了作为思维活动产物的“客观知识”相对独立于人的意识的客观性和实在性,这是和信息时代对信息的高度重视的发展趋势相一致的,这是我们首先需要肯定的一点。但是,作为问题的另一方面,我们又可以看到,正是由于波普尔在讨论世界3时, 把研究论证的重点放在了“客观知识”的客观性和自主性上,而没有对“客观知识”产生的微观机制作出系统的分析性研究。这样,虽然波普尔把我们引入了一个辽阔深邃的新的世界——由“客观知识”所组成的世界3;然而, 我们所面对的这一世界却又是混乱的。世界3作为“没有认识主体的知识”,是一个由理论、问题、猜想、假说等等多种成分所组成的“大杂烩”式的世界。这种混乱还尤其表现在:在这一世界中,猜测与理论、神话与科学等等各种“客观知识”共同作为思维活动的产物未作任何区分地混在一起,共同存在于世界3中,从而事实上造成了认识上的真理与谬误、科学与迷信、客观真理与主观臆断之间界限的模糊。因此,我们说,世界3 就是一个需要澄清的世界。
显然,世界3 的这种混乱是和波普尔先生自己把科学理论降低为猜想,片面夸大猜测在人的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分不开的。但正如前所述,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波普尔忽视了对“客观知识”的产生,即“客观知识”如何由世界2向世界3转化生成的微观机制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而事实上,这一转化机制是十分复杂的,它的存在对于澄清波普尔世界3的混乱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构主义认识论所研究的正是认识的发生问题,也即是客观知识的产生问题,近年来的研究又取得了新的成果,这些新成果对于我们理解波普尔的世界3是极为有益的。因此,在本文的第二部分, 笔者将对建构主义认识论的这些研究新成果作一简单评述,随后即通过建构主义这一独特视角来重新考察,解读波普尔的世界3理论,希望对澄清世界3的理解有所帮助。
二 对建构主义认识论的简短述评
建构主义最早可追溯到瑞士的皮亚杰,现代则又由于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而得到了复兴,但其影响又远远超出了心理学的范围,例如,在教育领域中就可以看到建构主义的极大影响。
建构主义认识论的核心观点是:
①认识并非是主体对于客体实在的简单的、被动的反映(镜面式反映),而是一个主动的建构活动,这就是说,所有的知识都是主体建构出来的;
②在建构的过程中主体已有的认知结构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后者并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
容易看出,建构主义的观点是与机械反映论的认识论直接相对立的,并可说更为具体地指明了主体在认识活动中的能动作用,特别是,我们在此即应清楚地看到主体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在新的认识活动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从理论上看,在此显然又存在如下的两个问题:第一,按照建构主义的观点,人们所具有的知识都是自身建构活动的产物,那么,我们又应当如何去看待所说的“认识活动的客观基础”,也即知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呢?第二,我们应当如何去对所说的建构活动作出进一步的分析,特别是,这究竟应当被看成是一种纯粹的个人活动,或是社会的共同建构?
正是由于对于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即有所谓的“极端建构主义”、“个人建构主义”和“社会建构主义”之分。
(1)极端建构主义或个人建构主义
极端建构主义除去对认识活动的建构性质的直接肯定外,其对传统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采取了彻底否定的态度,也即认为我们在此完全不应去涉及客观世界的存在性问题,而且,我们也不应将对客观真理的追求看成认识的最终目的。
例如,作为极端建构主义者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冯·格拉塞斯费尔德(Von Glaserfeld)就曾明确写道:“建构主义的立场,如果认真对待的话,即是与知识、真理和客观性等传统概念直接相冲突的,它们要求从根本上去重建个人关于实在的观念”。[3] “认识必须被当作是按经验着的有机体主观建构的过程,而不是本体实在的发现”。[4] 这就是说,所有的概念建构都不应被看成是对外部世界的知识表达,而仅仅是为了扩大由个体经验而建构起的关于世界中可行通道的地图。显然,这种极端建构主义的真理观就是一种相对主义、实用主义的真理观,它支持的是认识上的唯心论。
其次,极端建构主义的又一特征即是对认识活动的“个体性”的绝对肯定。这就是指,由于各个主体必然地具有不同的知识背景和经验基础(或者说,不同的认识结构),因此,即使就同一对象的认识而言,相应的认识活动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必然地具有个体的特殊性。例如,这就正如戈尔丁(G·Goldin )所指出的:“极端建构主义是这样的一种认识论,它所强调的是,……除非确有某种心灵感应,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具有关于其他人的经验世界的直接知识,我们只能建构出自己的关于他人知识和经验的模型,从而,我们就决不能断言一个人自身所拥有的知识是与另一个人的知识‘完全相同’”。[5] 显然这种极端个人建构主义认识论片面地夸大了认识活动中的个体性,它所支持的是认识上的唯我论。
(2)社会建构主义
与上述个人建构主义的认识论直接相对立,社会建构主义的核心即就在于对认识活动的社会性质给予了明确肯定。
例如,在一种较为激进的形式下,认识就被认为完全是一种社会行为,也即是由社会性的相互作用(Social interaction)产生出所谓的“社会(文化)意义”,而个人的认识只是对于所说的“社会意义”的分享,从而,认识如果离开了相应的社会共同体则就根本无意义可言,更不存在相对独立意义上的个人的意义建构。
显然,在这样的理解下,“分配认知”就是社会建构主义的一种表现。即认识的主体并非各个单独的个人,而是由各个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进而,相对于共同体的认识活动而言,在各个个体之间可说存在着一定的分工合作,而认识就可被看成是一种分工合作活动,这是“分配认知”的第一层涵义;另外,从历史的角度看,所已形成的共同认识又可超越各个个体而获得一种独立的存在性,这就是所谓的“文化传统”,由于后者对于新的一代来说即是认识的一个重要来源(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因此,我们也就可以由此而引发出关于“分配认识”的第二个重要涵义,即个人的认识主要是一种分享活动,也即是社会经验的“内化”。总之,社会建构主义就集中体现了文化传统在个人认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这不仅提供了重要的知识渊源,而且也对个人的认识活动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
很明显,就对于认识活动的社会性质的肯定而言,上述的激进观点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从理论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也存在一定的偏颇或不足之处。例如,由于对认识活动的社会性质的片面强调而完全否定了认识活动的个体差异性;而且,同个体建构一样,它也反对认识是对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主张“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决不是存在于世界之中的事物的表象,相反,它是我们社会建构的产物”。[6] 认识被处理成了纯粹是人类公众舆论的建构活动,这种观点直接威胁着实在论的基本观点:客观性和真理。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极端(个人)建构主义和社会建构主义两种对立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也都有其不足。我们对于建构主义认识论的正确理解把握,同样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具体地说,我们在此即应明确承认认识活动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认识活动的“建构”与“反映”特性的辩证统一。
①认识活动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
首先,我们在此即应明确肯定,认识活动相对于不同的个体而言有其一定的自主性或自由度;其次,在充分肯定认识活动的个体性的同时,我们又应该清楚地看到认识并非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而必定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进行的,从而,我们也就应明确地肯定认识活动的社会性质。这就是说,人们的认识活动即应当被看成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
由于个人建构主义局限于单一主体——客体狭隘的认知领域,绝对地去肯定认识活动的个体性和主观性,完全忽视了认识中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可交流性;从而在他们看来,似乎人们的认识是一个个“孤立的鲁滨逊对于无声客体改造”的简单叠加。这其实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个人建构主义者没有看到:一,每一个人认识的发生从来都是受前人认识活动产物的严重影响和制约的,换言之,认识从一开始就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进行的;二,个人的认识尽管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这种认识的表达是要受到社会共同体这一外在因素约束的;这就是说,个人认识的发展必须与作为外部的社会共同体的交流才能得以实现,这也就必然包含一个个人认识与社会共同体之间交流、批判、反思、改进、协调的过程。这种机制的存在对个人的认识起到了一种规范化作用。可见,个体的建构是必然要从属于外部世界和社会环境的制约的,绝对孤立的认识论中的鲁滨逊事实上是不存在的。狭隘的个人建构主义是一种封闭的认识论,它充其量只表明了传统建构主义认识论的局限性,只能是一种消极的理论。
当然,社会建构主义也过分夸大了认识活动中的社会性质,甚至把对认识的理解完全归结为社会学的概念或因素,把认识的发展描述成一种非理性的事业,这是错误的。因为在此我们不能把社会环境对于个体认识活动的规范作用看成是如何达到某种绝对的同一性,勿宁说,在肯定各个个体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共同性或普遍性的同时,我们又应清楚地看到他们之间又必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或特殊性。从而,总的说来,我们在此所看到的就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而又正是这种动态平衡所保持着的张力为认识在整体上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动力机制。
②反映与建构的辩证统一
无论是个人建构主义,还是社会建构主义,理论缺陷的一个共同点的都没有看到或忽视了独立存在的客观世界在认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并以此否定认识的客观基础。然而,正是独立的客观世界的存在构成了认识活动的渊源或必要前提,并为认识真理性的检验提供了最终的根据。认识活动固然有主体建构的一面,但归根结蒂,认识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于如何去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也即如何使得所建构起的意义能够正确地反映事物的本质。从根本上说,认识活动是建构与反映的辩证统一。
极端建构主义虽然正确地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并不存在所谓“中性的”经验事实,但如果因此以反对“形而上学”为借口而否定独立的客观世界的存在性,人类的认识活动也就丧失了最终的客观基础,从而也就走向相对主义和唯心主义。认识不可能是撇开物质实在的完全主观的任意的建构。
社会建构主义则认为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决不是存在于自然界中事物的指示,它是一种社会建构的产物,是纯粹由人类的公众舆论所建构的。这种观点同样是错误的,同样否定了独立存在的客观世界在认识中的决定地位。正如曹天予先生在《社会建构论意味着什么?》一文中所写“诚然,在社会因素的促动和制约下,有关质子的存在与否物理学家们可做出各种不同判断。但即使所有持大统一物理观的物理学家,据其既得利益,一致认为质子衰变必然存在,可是质子衰变在自然界中存在与否和能否被观察到并不取决于物理学家们的判断,恰恰相反,从长远的观点看,物理学家的判断无可争议地为自然界中真实存在的事物所决定,而科学家们有关自然现象意见一致的基础也只能是实际存在于自然的事物……自然界对知识产品强加了一些硬的制约条件……。” [7]
总之,认识活动的建构与反映特性的辩证统一是建构主义认识论所面对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不可以回避。
三 从建构的观点看世界3
从建构主义的观点,尤其是从个人建构与社会建构辩证统一的观点来考察波普尔的世界3,我们就会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首先,由于建构主义主张所有的知识都是我们主观建构活动的产物,也即认识是主体借助于自身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或者说,认识结构)能动地建构起关于客体的认识,从而,我们即可以断言,第三世界中的“客观知识”归根结蒂是由我们自己建构出来的,无论是神话、猜想、科学、假说莫不如此(其中比较复杂的是数学本体论问题,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文献[1])。这也正如波普尔自己所说“第三世界, 客观知识的世界是人造的”。[8]“第三世界是人这种动物的自然产物, 可以比作蜘蛛网。”[9]也正是在客观知识是人造的这一点上, 波普尔的世界3显示了与柏拉图“理念世界”的重要区别, 而又由于建构主义已断言根本不存在关于客观世界的直接的、无中介的知识,这也就正好说明了波普尔的世界3较之柏拉图的“理念世界”的合理之处。
其次,除了运用建构主义的观点对世界3作一般性分析外, 我们在此尤其要注意运用认识的个人建构与社会建构辩证统一的观点对世界 3作出更深入的分析。简单地说,即要认识到世界3 不仅是个人建构活动的产物,而且主要是社会建构活动的产物。这也正是我们澄清对波普尔世界3混乱认识的关键。
所谓世界3主要是社会建构活动的产物, 在此即包含有如下的几层意思:
①每一个人的认识(即个人建构)固然有一定的自由度,然而,这种自由度从一开始即受到社会一环境这样大的背景影响和制约,这表现为人的认识从一开始就是处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的认识,因而,所获得的知识就是受到社会文化环境制约的知识。很显然,这种文化背景也是前人认识建构活动积淀的产物。
②每一个人认识建构活动的产物要真正实现向“客观知识”的转化,换言之,认识要实现思维的主观创造(世界2 )向客观的独立存在(世界3)的转化, 这就必须通过与作为外部的社会共同体的交流才能得以实现,而这必然包含有一个交流、反思、改进、协调的过程。具体地说,这也就是指由于个人认识活动的易谬性和局限性,个人认识的真理性或客观性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要由社会共同体来裁定,只有为社会共同体所普遍一致接受的东西才能成为“客观知识”的一员。
当然,我也愿意在此退一步承认,那些未被社会共同体所承认接受的个人建构活动的产物事实上也是从属于世界3的,因为世界3是思维活动产物的世界。不过,这样的一些知识其实在世界3 中的地位是很低的,而未能实现交流的客观知识最终是要被历史所湮灭的。
这样,正因为存在着认识的社会因素对个人认识的整合作用,在个人认识的社会化交流过程中,大量的从属于个人的猜想被反驳了,大量的从属于个人的假说被证伪了,这无形之中对个人的认识起到了一种淘汰规范作用,从而,世界3中的客观知识也得到了有力的澄清。因此,虽然我们个人的认识活动千差万别,但作为对个人认识活动整合的产物所表现出来的带有公共性的“客观知识”却是一元的、稳定的、清晰的。可见,理解了认识活动的社会建构性质,理解了认识活动社会建构对于个人建构的整合作用,我们也就把握了波普尔世界3 从混乱到有序的关键。
自然,这种认识活动社会建构的规范整合作用对于个人来说意义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对个人的认识起到一种控制和规范作用,为个人的认识之间的交流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从而促进了个人认识的发展;但另一方面,这种社会建构的整合规范作用也会妨碍甚至阻挠人们思维的创新,有时则更会扼杀个人认识的发展。在认知发展史上,中世纪神学规范和近代牛顿经典物理学规范就是如此。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正是这种认识的个体建构与社会建构矛盾的对立统一推动着人类认识的发展进化。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波普尔的世界3 就决不是由一成不变的客观知识所组成的静态集合。从根本上讲,世界3 也是一个生生不息运动着的世界。
总之,我们就应从一个更加广泛的角度来理解知识的客观性,简言之,人类知识就不应仅仅被看成是客观世界与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而且还涉及到社会——文化这样一个重要的因素;“客观知识”更是社会建构的产物。
最后,对世界3中客观知识的分析, 也要坚持认识的建构与反映辩证统一的立场。因为,认识的最终目的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对客观真理的追求,这也就决定了客观知识的主体建构是有一定的目的和价值取向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人的概念就其抽象性、隔离性来说是主观的,可是就整体、过程、趋势、泉源来说却是客观的。”[10]正因为认识活动归根结蒂具有这种反映的特性,从而进一步对个人的主观建构活动起到一种限制和导向作用,这客观上对世界3 中的客观知识起到一种澄清淘汰的作用。可见,思维活动的主观随意性与作为思维活动产物的客观知识的客观性,只有在认识活动的建构与反映辩证统一的矛盾对立中才能得到进一步合理的解释,这也正好说明了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世界(世界1 )在人的认识活动中的决定性地位。承认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波普尔的世界3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我们从建构主义的观点对波普尔的世界3 作了一番粗浅的考察。可以附带提出来的是,作为问题的另一方面, 我们也可以看到世界3(或三个世界)理论的提出,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传统建构主义认识论的缺陷。
概而言之,在笔者看来,传统建构主义就过于局限于狭隘的单一主体——客体认识领域。 传统建构主义者的研究视域还主要停留在世界1和世界2之间,他们没有看到或忽视了世界3的存在以及世界3 对人的认识所带来的巨大而深刻的影响。而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信息化今天,这种影响正越来越重大,越来越不可以被忽略不计。可见,传统的建构主义已不适合于时代的要求。
从而,对传统建构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改造就必须走出狭隘的单一主体——客体二元对立框架,建构主义者必须对人们的现实认识活动作出更广泛、更全面的分析。在笔者看来,这最主要的是要分析认识着的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机制,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分析作为人类认识活动的共同建构的产物——世界3 中的“客观知识”对人的认识活动的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显然,这又是一个诱人的课题,笔者愿意另外撰文讨论。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郑毓信教授的耐心指导,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