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收入差距研究&基于收入来源视角的分析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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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942X(2005)04-0122-09

一、分析对象和方法

中国农民复杂的从业性质和兼业性等特点,使得农民的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因此,研究农民收入,仅有农民收入总量的分析是不够的,还需要分析农民收入的构成情况,这种构成可以视为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化。这种结构的变化不仅与总量变化有一定的联系,更可以反映农民收入增长的质量。

本文所运用的样本数据中,农村居民的收入涉及“人均纯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家庭经营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和“人均转移性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则以其可支配收入为分析数据。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类:劳动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从政府得到的转移性收入,这和上述的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四种来源在统计口径上基本一致,可以进行比较。

本文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

1.GE指数计算

利用经济理论比较研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情况,选择广义熵(Generalized Entropy,简称GE指数,Shorrocks,1980,1984)[1][2]指数进行收入差距的测定,并对GE指数进行区域分解以描述1990年以来浙江省的城乡收入差距的发展过程。基本的分解公式是(详见Shorrocks,1982):

附图

在公式(1)中,y[,i]是第i个样本的收入,u是总样本的平均收入值,f(y[,i])的第i个样本人口占总样本人口的比重。至于参数C,其取任何值,GE都是可区域分解的。当C=1时,GE指数便是Theil指数。无论C=1还是C=0,两种不平等指数的计算结果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为了简单处理,在本文的计算中,只取C=0。

Zhang和Kanbur(1999,2000)[3][4]根据GE指数,在对样本进行分组的基础上,将GE指数分解成组内不平等和组与组之间不平等。其表达式如下:

附图

k是外生给定的组数,用g标明。I[,g]表示为第g组的不平等(GE指数值),u[,g]是第g组的平均值,e[,g]是长度n[,g]的一个向量,n[,g]是第g组的人口数。如果n表示为所有组的总人口数,那么,f[,g]=(n[,g]/n)。在公式2中,W[,g]Ig[,g]表示组内不平等程度,(W[,g]I[,g]/I(y))×100表示第g组的不平等程度对总体不平等程度的贡献率。I(u[,1]e[,1],…,u[,k]e[,k])表示总不平等程度的组间不平等部分,表示组间不平等程度对总体不平等程度的贡献率。

2.要素分解方法

运用GE指数测算分析浙江省近年来的城乡区域收入差距之后,又将有重点地对家庭中各项收入来源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形成的影响作一个具体的测算。依据希克斯(A.F.Shorrocks)1982年在《计量经济学》(Econometrics)上发表的《从收入来源角度对收入不平等的分解》(“Inequality decomposition by factor components”)一文中提出的按照收入来源的不同对收入不平等进行分解的原则,可得知收入来源K对个人或家庭平均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可以被认为有两种:

(1)如果某项收入来源K是惟一导致收入不平等的要素,也就是保持K项收入不变化,而其他收入项重新均分,公式表示为[5]:C[,K][A]=I(Y[k]+(u-u[,k])e)。这里I表示衡量收入不平等的指标,Y[k]来自K项的收入,(u-u[,K])e表示除K项外的其他项收入均值;

(2)如果来自于收入来源K的不平等被消除了,总收入不平等会发生变化。也就是保持除K外的其他收入不变化,但把K项收入均等化再分配,公式表示为:C[,K][B]=I(Y)-I(Y-Y[,K]+u[,k]e)。这里I(Y)表示总不平等指数,Y-Y[,K]+u[,K]e表示其他项收入加上K项的均值,I(Y-Y[,K]+u[,k]e)表示均等化K项收入后由其他收入项导致的不平等指数;K项收入对总收入不平等的贡献S(Y[k],Y)=(C[,K][A]+C[,K][B])/2,在Shorrocks的原文里,最后是以方差作为不平等的指标表示收入差距I来解释说明这种分解方法,公式如下:

C[,K][A]=σ[2](Y[k]+(u-u[,k])e)=σ[2](Y[k]),

C[,K][B]=σ[2](Y)-σ2(Y-Y[K]+u[,k]e)=σ[2](Y[k])+2cov(Y[k],Y-Y[k])

K项收入的贡献S(Y[k],Y)=cov(Y[k],Y)=(C[,K][A]+C[,K][B])/2

本文计算过程中用GE一般熵指标表示收入差距I,收入来源的各项分别有工资(劳务)收入项、家庭经营收入项、转移收入和财产收入项。由于“城”、“乡”是两个不同区域的不同概念,无法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但借助统计年鉴中有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划分项是对应一致的,可以分别就这四项收入来源的整体区域、农村区域、城镇区域以及城乡区域差距的GE贡献指数进行计算,研究其变化情况并重点分析它们各自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形成的贡献。由于个别市的计算数据未作统计或缺失,本文只对浙江省各市1998—2002年间5年的时间序列作一个分解计算,但已基本可以说明问题,达到研究目的。

二、各项收入来源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

计算所收集的数据包括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丽水、台州11个城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及各市相应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由于统计数据本身不完整的限制,改革以后浙江省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及增收速度和方式的与众不同,所以笔者仅选取了1990年以来较有代表性的12年的相关数据计算了浙江省的各年度的GE指数,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浙江省区域收入差距GE指数

GE指数  总区域

农村区域内 城镇区域内 农村—城镇区域间

1990

0.01937

0.011338

0.001753

0.009609

1991

0.018457

0.009579

0.000719

0.010346

1992

0.023529

0.010719

0.001285

0.014408

1993

0.030584

0.009591

0.001204

0.022452

1994

0.034706

0.010077

0.000961

0.026259

1995

0.028826

0.007182

0.001053

0.02277

1996

0.026211

0.006871

0.001011

0.020446

1997

0.02708

0.007073

0.000897

0.021215

1998

0.027507

0.006303

0.001246

0.022236

1999

0.031269

0.005844

0.002334

0.026169

2000

0.03601

0.006229

0.003007

0.030493

2001

0.039009

0.006542

0.00232

0.033444

2002

0.041483

0.006314

0.002457

0.036102

平均

0.029542

0.007974

0.001557

0.022765

①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年鉴》以及各市历年的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表1的数据表明,近十多年来浙江省居民区域收入差距整体上出现了走高的趋势,由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0.019上升至2002年的0.041,增长了115%倍左右。其中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最小,但是其趋势处于上升方向,由1990年的0.0018增长到了2002年的0.0026,增长了近47%;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次之,但计算所得的差距是有所下降的,1990年这个差距指标为0.0113,2002年则减为0.0063,降低了44.2%;差距最大仍是在城乡之间,趋势也是以波动中走高的姿态出现,从1990年不到0.01的数值到2002年的0.036,增长了276%,13年的平均值也表明,城乡收入差距几乎等于全省居民总区域收入差距。这里和全国总区域收入差距显著不同的是浙江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绝对值在变小,在1995年之后更明显。这也符合现阶段浙江省城市化不断发展的步伐,农村地区逐步城市化,较富裕的一类人可能搬离农村,剩下的是一些收入中等或较低的农户,也就是所谓的对农村的逆向淘汰选择。

本文将从收入来源角度对浙江省的城乡收入差距的演变做出进一步的计算分析,结果如下:

1.工资(劳务)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

工资性收入一直是城镇居民收入来源中一个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同样,现在浙江农村也出现了劳务收入(一般而言,农村居民的劳务性收入项就相当于是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项)占总收入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0年超过了家庭经营收入比重,对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也显现出非凡的力量,劳务收入将成为未来浙江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和推动增收的主要动力。

通过计算工资性收入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的贡献,笔者发现其对城乡差距的拉大作用非常明显,结算结果如表2。图1则对照了城乡GE总指数和工资性收入的GE指数。

表2 工资性收入的城乡GE贡献率

年 度 19981999

  2000

  2001

2002

 平均

全省城乡GE指数0.023755

0.027193

0.03128

0.0334

0.037

0.03045

工资收入城乡GE指数

0.020074

0.022361

0.0226

0.0227

0.023

0.02225

所占比例(%)84.50579

82.22841

72.2556

68.069

64.2

73.0927

附图

图1 工资性收入的城乡GE贡献指数

简单平均计算1998—2002年间工资性收入对城乡区域间差距增长的贡献率为73.09%。通过工资性收入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影响的具体分析,可以发现:

(1)工资性收入在城乡收入差距中的贡献确实非常重要,全省城乡收入差距中由它来解释的收入差距贡献从1998年的0.020074,占84.5%,一直到2002年的0.023,仍然占了64.2%。随着全省城乡收入差距总体不断扩大的趋势,工资性收入引起的城乡GE贡献也在不断上升,基本上以平均每年上升3.5%的幅度在增长。工资性收入在城乡收入差距中的突出作用是在预料之中的。一直以来,工资都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这项收入来源在农村中的出现和增长都要慢一点,工资性收入在两个区域所占收入比重的不同形成了我们所看到的结论,因此,努力提高浙江农村居民的这项收入来源可能是城乡收入差距减小的一个有效途径。

(2)分析工资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时间序列变化,发现从1998年到2002年间,工资性收入对浙江省的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的贡献虽然很大,但出现了逐年减小的变化趋势,1998年到2002年间,工资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分别为84.51%,82.23%,72.26%,68.07%和64.2%,平均每年下降了7.1%。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年农村居民的该项收入在不断上升,1998年到2002年农村居民中来源于该项收入的数额从1584元上升到2437元,提高了53.85%,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从1998年的41%上升到2002年的49%。随着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来源中的比重越来越大,预计工资性收入所拉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在未来仍会继续出现下降的趋势。这从图1的趋势变化也可见一斑,两条曲线分别代表了全省城乡GE指数和工资性收入的城乡GE指数,两者之间的喇叭口在不断变大,工资性收入城乡GE指数曲线的走势越平坦,越说明工资性收入在城乡收入差距拉大方面的作用就越是趋于稳定和弱化。

2.家庭经营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

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在城乡居民收入间的意义正好相反,后者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前者却是以往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项,甚至在现今的农村中家庭经营收入也仍占据着主要的地位。

附图

图2 家庭经营收入城乡GE贡献指数

家庭经营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它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的缩小确实非常有效(见表3)。1998年,这项收入的城乡GE贡献指数最强为-0.00516,家庭经营收入使得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缩小了21.7%,1999年缩小了17.7%左右,后面几年也有8.5%之多。这主要是因为家庭经营收入在城镇和农村居民中所占的收入地位不同,正如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还没有成为农村居民稳定的收入源泉,它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发挥的作用主要是拉大的。反之,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村居民中的地位比在城镇居民中的地位高,城镇居民的家庭经营收入还没有像农村居民一样普遍,它对城乡区域间的收入差距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减小的。同样,从1998年开始到2002年的这段时间里,家庭经营收入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的缩小贡献是不断在变小的,由1998年的22%减小到了2002年的8.6%,图2更是清晰地表明了它们之间的差距缩小幅度在变小。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既有农村中家庭经营收入比重在减少的趋势,也同近年来城镇居民收入中的家庭经营部分有所回升有关。

表3 家庭经营收入城乡GE贡献指数

年 度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平均

全省城乡GE指数

0.023755 0.027193 0.031281 0.033403 0.036603 0.030447

家庭经营收入城乡GE指数

-0.00516 -0.00483 -0.00274 -0.00287 -0.00315 -0.00375

所占比例(%)

-21.7318 -17.7433 -8.75058 -8.58636 -8.61569 -12.3141

总之,农村居民收入来源中家庭经营收入逐渐被工资性收入取代和城镇居民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被家庭经营收入追赶的趋势同时出现,使得家庭经营收入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的缩小作用以及工资性收入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拉大作用都在减小。拉开城乡区域差异的主要原因仍是工资性收入的差异,但家庭经营收入的这些细微变化,也说明了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3.转移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

从《浙江省统计年鉴》上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数据来看,政府转移支付部分仍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分析这项收入来源对国家和地方的收入分配政策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虽然转移性收入在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般不是很大,但由于政策上一直以来都是偏向于对城镇居民的补贴等,它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中地位的差别是很大的,转移性收入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尤其是当我们关注转移性收入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这方面的贡献(见表4)时,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

表4 转移性收入城乡GE贡献指数

年 度  1998

  1999200020012002平均

全省城乡GE指数0.023755

0.027193

0.031281

0.033403

0.036603

0.030447

转移收入城乡GE指数

0.008083

0.009108

0.010933

0.013064

0.01587

0.011411

所占比例(%)34.02523

33.49182

34.95095

39.11049

43.35689

37.47963

(1)转移性收入在整个城乡区域收入差距中的GE贡献值在1998—2002年间分别为0.008083,0.0090108,0.010933,0.013064,0.01587,虽然绝对数值不是很大,但一直都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平均值也达到了0.011411。在收入来源对收入差距影响作用中,我们一直关心问题的应该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本身贡献作用就很大的,在收入差距中占很显著部分的,如上面分析过的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二是像转移性收入这样,虽然比重还不是很大,但趋势是在不断变大的收入差距来源贡献项。2002年转移性收入的GE贡献值比1998年已经上升了96%,几乎增加了一倍之多,上升的速度确实是非常迅速的。

(2)从转移性收入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贡献的比例来看,在整个研究阶段,转移性收入所占的比例从1998年的34%,一路上升到了2002年的43%,且基本上都呈逐年提高的状态,5年内平均升幅也达到了37.48%,其根本原因在于城乡分割的转移性收入政策,或者说是歧视性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实践表明,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局面,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政府转移性支付的分享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见表5)。农村居民往往享受不到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待遇。农村居民收入中一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的转移性收入,仅仅极少数是在全民或集体单位就业的职工所享有的由国家支付的一部分抚恤金、困难补助和救济金等。这种将户籍身份和所有制特征作为能否获得政府转移性支付的制度,是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的重要制度障碍。在整个浙江省“农村—城镇”样本范围内,2002年人均转移性收入最高的是绍兴地区的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人均为3990元,最低的是湖州的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人均仅为171元,两者相差近23倍。远远超过农村内304%、城镇内190%倍的最高比率。

表5 浙江省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份额

收入来源

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比重

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比重

1998

  3.54%

  17.94%

1999

  3.86%

  20.62%

2000

  3.63%

  24.14%

2001

  3.99%

  24.58%

2002

  4.76%

  25.11%

平均3.9%

  22.48%

4.财产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

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出让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收入及财产增值收益等,是非生产性收入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项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也在随之变大,尤其是近年来各种金融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投资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改进,相信这项收入在日后的收入来源中仍将继续增长。浙江人头脑活络,擅长以钱生钱,理财水平也较高。财产性收入仅次于广东和海南,在全国排第三,是上海的210%,江苏的2倍。观察这项收入在收入差距中发挥的作用,不难理解在以往比重很小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的GE指数基本上不大,这和转移性收入的作用有点类似,且比转移性收入发生的影响还要小。

表6是近年来财产性收入的GE指数变化情况,财产性收入对总区域和城乡区域间的作用大致是一致的,也就是先对差距有着拉大作用,但拉大的力度在慢慢减小,同时财产性收入无论是对农村区域还是对城镇区域内的收入差距影响都是很微小的,但在最近两年有上升的趋势,说明城乡内部的这项收入水平在拉开差距。

表6 财产性收入贡献率

GE贡献率

总区域 农村区域内  城镇区域内 “农村—城镇”区域间

1998 3.61

 5.75-0.98

3.20

1999 2.28

 3.72 2.95

2.02

2000 1.52

 1.51 0.58

1.54

2001 1.41

 1.45 1.09

1.41

2002 1.41

 3.80 3.70

1.06

平均 1.95

 3.22 1.68

1.74

财产性收入究竟在城乡区域收入差距中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发挥的作用有多大,这取决于财产性收入在两个群体居民收入中的比重以及各自的增长速度。从1998—2002年5年内浙江省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的研究分析发现,财产性收入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的影响在变小,由1998年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扩大的GE贡献为0.00076,约占3.2%的比重,降低到2002年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GE贡献为0.00038,所占比重也降低到1.06%,对收入差距影响的绝对值和相对值方面都在减弱。预期随着浙江农村居民理财意识的上升,这样的趋势会继续发展下去,财产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力是否会继续减小,能否继续保持它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向缩小方向发展的态势,还将取决于浙江省农村居民收入中的这项来源还可以有多大的增长幅度。

三、结论与思考

本文从收入来源角度对收入差距进行分解分析,通过计算得知浙江居民的各项收入来源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的影响,这是一个重要的实证研究尝试,得出了许多有意义的研究结论:

首先,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这四项收入在城乡居民间所处的地位不同,使它们各自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中的贡献也出现了相应的特征。如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的一项主要收入,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相对比重小,所以工资性收入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的贡献是拉大的,也即正向的;家庭经营收入正好与之相反,属于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所以它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的贡献是缩小的,也即负向的;其他如转移性收入的这个特点也很明显,由于歧视性收入再分配制度的存在,转移性收入无疑也拉大了城乡区域的收入差距,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相对都比较小,所以这一特征不是特别明显,但基本上也是拉大了城乡区域收入差距。

其次,这四项收入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贡献的发展趋势,对理解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及结构变化也较有启示。如由于工资性收入在浙江农村居民收入来源中的地位在上升,所以工资性收入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拉大的贡献趋势是下降的;又由于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的地位有被工资性收入追赶以及城镇居民的这项收入有所增长,因此,家庭经营收入实际上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缩小的贡献趋势也是逐年下降的;由于城乡分割的转移性收入政策近年来没有得到明显改进,因而转移性收入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的拉大贡献逐年还是有上升的态势;而财产性收入的贡献虽小,但下降的趋势却也比较明显,可能是由于农村居民理财意识也有所上升。

最后,总体分析而言,工资性收入可能成为浙江农村居民未来收入来源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城乡居民收入中地位的趋同趋势越明显,它对城乡区域收入差距的拉大贡献就会越小,这是从减小差距拉大方面来考虑的;家庭经营收入缩小了城乡区域收入差距,但这个缩小的趋势有减弱的倾向,并非说明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自身的绝对减小,而是由于另一与之相对的工资性收入的相对增加,未来依靠这个力量缩小差距的希望可能不大。另一个较为突出的发现就是必须改善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减小转移性收入拉大的那部分城乡区域收入差距。最后,针对浙江农村居民理财意识的上升,政府应该保持关注,及时给予制度上的帮助,这些都同样可以有效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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