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市公司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来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被屡屡曝光后,在投资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人们不禁要问:会计造假现象为何难以遏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会计人员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使会计造假有机可乘
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义务及对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但并没有明确会计人员的权利,这样就出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会计人员虽然有《会计法》撑腰,握有尚方宝剑,享有很大的自主权,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制于人,特别是在一些单位领导有绝对权威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往往要看领导的脸色行事。这样,随意改动账目、将亏损变为盈利或将盈利变为亏损便时有发生。
二、造假收益与造假成本的高度不对等使会计造假变本加厉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同其他新兴市场一样,同样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等现象,因此上市公司造假被发现的可能性极小。据有关资料统计,过去10年因会计造假被发现并处罚的上市公司不足100例。再者,迄今为止,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打击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可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会计造假的成本是微不足道的。上市公司的造假风险和成本虽低,而造假收益不菲。造假的预期收益主要有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的资本,操纵利润导致市值增加等。与会计造假成本相比,会计造假所带来的收益呈几何级数增加,如银广厦通过虚构7.62亿元利润,创造“中国第一蓝筹股”神话,其停牌时的流通市值比1998年末增加了至少70亿元。因此,对于造假者而言只要造假成本低于造假收益,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
三、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的不合理为会计造假打开了方便之门
我国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在会计市场的参与三方——委托者、受托者和被审计者的博弈中,会计师事务所是弱势群体,而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我国会计市场上出现了委托者自己出钱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财务数据的怪现象,其审计结果必然是委托人意志的体现,虚假行为不可避免。这种被扭曲了的聘任制度,往往助长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态,不仅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敏感性,而且更淡化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会计造假现象,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禁止或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一、加大会计工作改革力度,改变会计人员受制于人的局面。许多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不再有因不按领导意图办事就失业或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笔者认为,各类企业单位当然也可采用类似的工作体制,从而铲除会计造假存在的土壤。
二、改革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制度。由证监会或证交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劳动报酬由聘用单位如证监会或证交所支付。这样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往来;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要审计哪个单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是随机确定的,这样可以防止因二者之间关系过于密切而丧失审计的独立性。
三、建立赔偿制度并加大惩治力度。因上市公司造假而给投资人或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主要的经济赔偿责任,对相应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应由现在的行政处罚为主过渡到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并规定在较长的时期(如10年)内不得从事该工作。这样,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加大并提高了造假者的造假成本,从而大大降低造假收益。
四、扩大注册会计师的取证权,以提高审计质量
银广厦事件披露后,各界对注册会计师的谴责不绝于耳,而注册会计师却大呼冤枉,中天勤一位人士表示,注册会计师20年的执业经验远远比不上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造假经验。这反映了我国对舞弊的审计水平不高的现实,因此,当前国内的执业人员首要的任务是想办法提高执业质量,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审计原则,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判断能力;此外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太低,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相距甚远,因此对独立审计师应赋予更大的权力,如扩大取证权。政府部门包括工商、税务、银行、海关、证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承担作证的义务,不得拒绝会计师的取证,否则,注册会计师就可以控告其不作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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