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论成就(笔谈)——1.“封建地主制”理论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重大成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中国论文,理论论文,笔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7)01-0098-17
自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传入中国以来,中国史坛面貌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在那之后的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取得了丰硕成果,“封建地主制”理论即为其中重要的一项。
一
“封建地主制”是对战国、秦汉之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社会经济形态属性的一种概括。其内涵主要有二:第一,它肯定这一历史阶段的中国与西欧中世纪同为封建社会;第二,它又指出,当时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不同于西欧领主制的另一种类型——地主制。该理论之所以能够形成还要从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说起。
中国古代“封建”一词的原始意义是指封土建制、封邦建国。大规模“封建”的事实发生在西周建国初年。春秋战国之际,“封建”制开始逐步瓦解,至秦统一全国后即完全被郡县制所取代。其后,历代均实行封爵而不治民的制度,这也被称为“封建”。但不论原始意义上的“封建”,还是拓宽了意义上的“封建”,都是指一种政治制度。进入近代以后,在短短二三十年时间里,“封建”的概念就发生了两次“飞跃”:第一次是严复把西欧的“feudalism”与中国固有的“封建”对译,从此,“封建”被视为在世界各地都经历过的一种社会形态;第二次是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入,人们进一步把“封建”看作人类历史上的基本生产方式之一。可见,“封建”概念是历史地变化着的,不应用凝固的观点来看待。“封建地主制”理论中的“封建”,用以指称生产方式的一种类型,属于马克思主义的“封建”概念。
自严复引进feudalism的概念以后,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相当于西欧feudalism的封建社会,已为学术界所承认;但在相当多学者的心目中,封建社会却是西周或三代。至于战国、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中国社会的封建性质,是经过长期论争之后才逐步被多数学者所认同的。这种认识经历了一个从现实到历史的逆向考察过程。它之得以完成,即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起决定作用的是马列主义唯物史观的传播和指导。尤其是列宁指出当时的中国存在封建制度,是一个“半封建”社会,这一思想于20世纪20年代初传到中国后产生了重要影响。不过,中国人对当时社会封建性质的认识,早在列宁以至马恩的有关论述传到中国以前即已开始。如1915年,陈独秀就已指出“固有之伦理、法律、学术、礼俗,无一非封建制度之遗”[1],从而高举起反封建批孔教的大旗。著名社会学家、五四运动学生领袖之一的陶孟和,1918年对江苏省震泽镇农民状况进行了调查,指出当时的农民与欧洲封建社会的农奴“不见有何分别”[2]。这是当时中国的先进分子从现实出发通过古今中外比较而产生的感悟。可见,马列主义的传播对中国人新封建观形成的影响,是通过中国的内因而起作用的。当时,从国外传入的理论思潮各式各样,中国共产党人是经过比较和鉴别、思考和观察,而得出自己的结论的。这一结论并非突然发生的,它与五四运动以前先进的中国人对当时社会封建性的认识一脉相承。可见,它植根于中国人对现实社会的考察,早有思想基础,故能“一拍即合”。把这种认识说成是外在的,是十分皮相的看法。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制造”出中国的封建社会,只是为中国人认识这种封建社会提供了思想武器。
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形成了自己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中国当时的社会是封建社会的观念也迅速在人民群众中普及。1927年,大革命失败,关于当时中国社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内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都出现了不同意见的激烈争论。争论的内容不是中国有无封建社会,而是当时中国仍然停留在半封建社会还是已经超越封建社会。中共六大再度肯定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在惊涛骇浪中为中国革命把握了正确的航向。但争论远未结束,从党内的托陈反对派和党外的“新生命派”的发难开始,争论公开化,从党内扩展到社会,从现实扩展到历史,这就是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与中国社会性质、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论战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社会史大论战。在这场论战中,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的问题居于中心地位,而焦点则是战国、秦汉以后是否为封建社会。在这场论战中,中国共产党人和许多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均主张秦汉以后的中国属于封建社会,这既是中共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的逻辑必然,也是对中国历史实际深入考察的结论。虽然有的学者囿于从西欧中世纪早期封建社会所得出的褊狭认识,或某种政治的原因,提出所谓“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说、“专制社会”说等,但他们都不能否定秦以后的中国社会存在着封建势力、封建剥削和封建关系。经过论战,秦以后非封建社会的各种论调受到了批评而渐趋衰微,秦以后属封建社会的观点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在中国共产党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指导下,人民革命的胜利,更雄辩地证明了这种历史认识的正确性。
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在论证秦汉以后的中国属于封建社会的同时,还致力于揭示这种封建社会不同于西欧封建社会的特点,“封建地主制”理论就是在这一探索过程中产生的。这一概念是吕振羽于1934年首次提出的,以后许多学者也作了同样的或类似的论证。如20世纪四五十年代,王亚南系统阐述了“地主经济的封建制”不同于“领主经济的封建制”的特点,使“封建地主制”获得了比较完备的理论形态。经过长期的探索和研究,关于战国、秦汉以后社会性质为“封建地主制”的论定,终于成为中国史学界的主流观点。
二
当前,中国秦以后属封建社会的理论遇到了一些学者的挑战。有人认为,它不但不合“封建”的古义和西义,而且“与马克思主义封建社会原论相悖”。他只承认“封建”的“古义”和“西义”是合理的,其他“封建”概念一概是对正确的“封建”原义的背离,故有“泛封建观”之称[3]。这种观点,否定“封建”概念演变的合理性,并企图把马克思主义的封建观“锁定”在“西义”封建的范围内,实际上是要把人们的鲜活的历史认识拉回凝固的古老“封建”概念中去。
笔者的看法正好相反,秦以后属封建社会说,既反映了中国的历史实际,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尤其是“封建地主制”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封建观的继承和发展。
在西欧,后来被译为“封建”的“feudlism”这一概念,最初是从罗亚尔河、莱茵河之间狭小地区9-13世纪的材料中概括出来的,主要是指“封土封臣”的制度,后来被扩展来指称以此为特征的社会形态。这就是所谓“西义”的“封建”。但欧洲中世纪实际上到18世纪才结束,13、14世纪以后,西欧封建社会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即使从西欧中世纪情况看,原来的“西义”“封建”概念,也显得过于狭窄了。
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观是从“西义”封建概念中衍化而来的,但已经大大超越了它。他们视封建社会为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生产方式之一,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演进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带有普遍性,而不仅仅局限于西欧一地。事实上,除了西欧以外,马克思、恩格斯还关注和论及东亚的日本、西亚的土耳其、横跨欧亚大陆的俄国等等的封建社会。尤其重要的是,他们深刻分析了封建生产方式的经济基础,并指出,资本主义制度和封建制度本质上都是对生产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但前者剩余劳动表现为利润,后者则表现为地租。封建地租不但有西欧等地封建社会早期流行的劳动地租,而且有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他们又指出,封建社会不同于奴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另一特点是劳动者仍然占有或多或少的生产资料,具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封建地主对劳动者的剥削除了通过掌握土地所有权获取地租以外,还必须借助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关系。与多种形态的地租方式相适应,农业劳动者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关系亦存在多种形态,呈现无数的色层。这些论述揭示了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本质特征及其多样性的表现形式,为我们从更深的层次和更宽的视野观察封建社会指明了方向。但马克思、恩格斯较多从他们比较熟悉的西欧历史实际谈论封建社会,没有系统总结封建社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马克思虽曾敏锐地指出“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是中国“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但并未对中国社会进一步明确定性,究其根源,无外乎是他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社会了解不够深入。列宁根据马克思的理论总结了“徭役经济”的四前提(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直接生产者分得土地并被束缚在土地上;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和“超经济的强制”;技术的极端低劣和停滞),这可视为对封建经济特点的新概括。它已超越了西欧范围,更具普遍意义,但毕竟是领主农奴制类型封建社会特点的概括。列宁又明确指出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半封建性质,但他所列举的中国封建制度的表现,如农业生活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等等,仍然属于一般性的。全面论定中国封建制度和揭示中国封建经济特点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身上。
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在研究与讨论中,指出了秦汉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不同于西欧等地封建领主经济的许多明显特点。例如,商品货币关系比西欧中世纪发达得多,商业资本相当活跃,土地可以买卖,不同于西欧中世纪“非运动性”的土地所有权。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也可以自由转移。地主主要不是通过封赐、而是通过买卖形成。商人、高利贷者与地主是“通家”、是“伙伴”,地主经济的再生机能与商业资本本身的再生一致。基本的阶级关系表现为地主与农民的关系,而不是领主与农奴的关系。地主主要把土地出租给农户耕种,收取实物地租,而不是像西欧中世纪早期那样领主把份地授予农民,让农民在自己的自营地上服役。地主阶级的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是分离的,地主不像领主那样拥有对农民的直接统治权。农业劳动者对土地和土地所有者的依附相对较轻,但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强制。与这种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是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和官僚制度,而不像西欧中世纪早期那样统治权力分散和多元化。
这种情况曾经使一些学者感到疑惑:具有这样特点的社会算不算封建社会?尤其是比较发达的产品货币关系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似乎与他们心目中以严格的自然经济和分散的多元化的政权形式为标志的“封建社会”不相容。其实,严格的自然经济和分散的多元化的政权形式只是西欧中世纪早期的特征,并非贯彻于西欧封建社会的全过程,更不足以涵盖世界各地封建社会的情况。中国在战国、秦汉以后,商品经济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仍然是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而存在的。构成当时经济最广阔基础的小农经济,虽然有或多或少的商品生产成分,但依然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和依托,因此,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自然经济。集权式的君主专制,在西欧中世纪晚期也曾存在,马克思、恩格斯亦称之为“封建专制”。可见,政权形式的集中或分散,并非判别是否为封建社会的标准。一个社会是否属于封建社会,主要是看其经济基础。秦汉以后的中国,建立在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地租是榨取剩余劳动的主要方式,存在程度不等的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农民所受的剥削甚至比西欧中世纪农奴还重,这完全符合马克思所定义的封建社会的范畴。但是,它却属于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不完全相同的另一种类型,由于它与地主经济为基础和基本特征,故称为“封建地主制”。
有的史学家一度以“官僚主义封建社会”命名秦以后的社会,后来放弃了这一名称,而改称“地主经济封建社会”。为什么呢?因为,“官僚主义”或“专制主义”着眼于上层建筑,不如“地主经济”能够揭示经济基础的本质。而且正因为地主没有直接统治农民的权力,因此,需要一个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代表地主阶级行使统治权力。可见,地主经济是中央集权官僚政治的基础。
有的史学家曾经以“变态封建社会”命名秦以后的社会,这一名称也没有获得普遍认同。因为所谓“变态”是相对于西欧中世纪而言的,是把西欧封建社会作为典型和样板,没有摆脱西欧中心论的阴影。中国是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东方大国,封建社会存在的时间比西欧长,其形成基本没有受到外来因素的重大影响,由于拥有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及农民有较多的自主权和较高的积极性,经济发展长期处于世界前列。因此,只要我们从只有西欧才是封建社会的正宗的狭窄眼界中解放出来,不难看出,中国封建社会比西欧封建社会更发达,更先进,更具有典型意义。
由于“封建地主制”理论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深刻反映了中国的历史实际,因此,该理论得到广泛认同绝非偶然。应该承认,在这样一个东方大国,揭示出了一种不同于西欧封建领主制的更具典型意义的封建社会新类型,不仅大大丰富了人们对封建社会的认识,同时还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封建观的新发展,即使在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史上也是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
[收稿日期]2006-11-20
标签:封建社会论文; 马克思主义论文; 西欧中世纪论文; 欧洲历史论文; 地主阶级论文; 历史论文; 历史主义论文; 中世纪论文; 经济学论文; 神圣罗马帝国论文; 大航海时代论文; 文明史论文; 文艺复兴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