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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在发展信息产业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如电话、电缆(有线电视)和VCR(盒式磁带和像机)的安装率为世界最高,具有世界最大的人均信息提供量。就先行的铺设和网络的数字化而言,其电信网的质量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加拿大只有一个主要管理机构,受多级管理机构的操纵。在计算机网络方面也有一定的基础,全加拿大约有2400万个家庭拥有个人计算机,其中50万个家庭已联网。在研究和制定国家信息政策方面,加拿大政府采取与美国“连为一体”的发展战略,借助美国的信息实力谋求发展本国的信息产业。政府充分意识到,发展信息事业,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一种竞争的环境。为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刺激以市场为对象的有关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服务,鼓励其采用开放的国际标准和先进技术的政策。
1、引进激励机制,创造竞争环境。1994年政府宣布新法令,鼓励在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上展开竞争,创造一个竞争和刺激投资的环境,以利于发展新技术和新服务。
2、积极鼓励,开发新领域。加拿大工业部通过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开发新的服务项目。主要有:加拿大工业部支持一项与公司、企业互担风险的卫星多媒体通信计划,政府资助1.4亿加元,吸收企业6亿加元,定于1999年完成;推出新型的无线电通信服务。1996年2月,加拿大工业部宣布执行局部区域多项目“一揽子”政策,采取无线方式进行从电视节目、高速数据传送到电话甚至广播的多项目通信服务,并接收许可证申请;拓宽个人通信服务领域,使人们以小型手提式的个人通信服务系统,能以无线的方式与“信息高速公路”联网,发展图像清晰、声音失真小的数字广播。
3、促进有关“信息高速公路”的研究和开发。1996年初,加拿大工业部宣布了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计划,政府用于试验室的研究、开发、投资达32亿加元,并以科研和试验开发税收优惠方式向公司、企业提供10亿加元的资金,其中大部分用于“信息高速公路”方面的研究和开发。
为了率先实施建立地区网,逐步构成信息通道的市场机制,形成国家级“信息高速公路”与国际接轨,政府较为现实地提出工商投资、政府促进的信息政策。工商投资,即在市场为导向的环境中,工商业承担投资、规划、设计、实施和发展各种网络、各种服务和应用项目的任务,并负责逐步将现有的各种网络、各种服务和应用项目,依照全国统一的标准构筑起来,形成地区信息高速网,现阶段的网络发展准则是: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发展,网络规模也依地区经济条件、经济发展情况而定。
在政府联合政策出台之后,1993年10月,加拿大最大的电信公司Stontor率先提出建设加拿大信息高速公路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同年,作为“加拿大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发展项目之一的CANARIE(先进研究、工业和教育网)建立,它由政府、工商界和研究单位共同承担风险和分担高额研究开发费用。该网络建设开始从政府获得2600万加元启动资金,有200多个企业和研究所参与工作。同时,政府支持其与世界互联网络联接的网络CAnet的更新工作,使100万以上的加拿大人能使用世界互联网。在1995-1999年间,政府要提供7850万加元的经费,公司、企业将投资达7000万加元以上。该网旨在促进科研开发和学术交流,并以此带动国家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
加拿大是最先将个人隐私立法与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相互关联的国家之一。加拿大政府认为,应在保护个人隐私的技术和手段方面进行改革。目前在加拿大私人机构中数据保护立法方面最有意义的是1993年的《魁北克68号法案:关于私人机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的制定。该法案于1994年1月生效。它适用于私人收集、持有、使用和公开所有个人信息。限制的是企业采取的“有组织的经济活动”。个人数据的收集应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和准许,而不应擅自传播、出售、散发或不经同意和准许而进行交易。1993年《电子通讯法(C62号法案)》提出,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子通讯委员会(CRTC)的责任是“反映电子通讯服务的用户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包括个人隐私的保护”。根据这一权力,CRTC以“白皮书”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的保护。1984年加拿大政府承诺它将遵守经合组织(OECD)提出的《隐私保护及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OECD,1981年)。加拿大个人隐私保护政策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联邦政府认识到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手段处理以下问题:如自律、立法和加密技术等。
(2)立法范围将以现存的加拿大标准委员会的传播经典法案中强调的折衷方案为基础。
(3)由于加拿大比任何国家都更具有自律精神(以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的形式存在),任何个人数据保护政策都必将依靠这种重要的自律措施。加拿大已自上而下地形成了一种保护个人收集的自律体制。
(4)加拿大标准委员会的“识别计划”是一条改革途径。它可以强制商业界制定常规法案,并规定如何贯彻执行这些法规。
目前,政府正在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政策,强调应采用个人数据的“成套措施”中的各种手段来保护个人隐私,并将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建设和手段方面进行改革。正如1996年9月18日,加拿大法律部长A.罗克所称的那样:“我们的目标是到2000年要有注册在案的联邦立法。它将通过私人机构内部有效的、措施得力的个人隐私的保护”。
德国
德国的信息政策研究包括10个方面:(1)信息资料的收集政策;(2)信息资源的利用政策;(3)信息人员的教育培训政策;(4)信息人员的服务政策;(5)信息产品的价格政策;(6)信息资金的分配政策;(7)信息技术的应用政策;(8)信息系统的协调政策;(9)信息资金的分配政策;(7)信息技术的应用政策;(8)信息系统的协调政策;(9)信息研究政策;(10)信息管理政策。在《1990-1994年联邦政府专业信息纲要》中则突出以下方面:(1)加强和完善电子信息系统,建立高质量的数据库;(2)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竞争能力,改善信息技术和经济发展条件,提高德国产品中所含的最新技术的比例;(3)加强信息科学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培养科技信息工作人员;(4)在信息专业范围内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5)增强信息政策的指导、调节及法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