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竞争情报的基本问题:内涵、特征及其多元化供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涵论文,特征论文,竞争情报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从竞争情报到产业竞争情报
专业化的竞争情报活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标志是1986年美国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的成立,此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竞争情报工作,并在实践基础上逐步形成一整套的竞争情报理论体系与工具方法,使其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领域。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科技情报界将竞争情报的概念引入中国,并逐步推广到企业界,此后,国内关于竞争情报的研究与实践进入了迅猛发展时期。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于竞争情报的焦点主要植根于企业层面,着力探讨如何利用竞争情报提升企业竞争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出现了区域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本土化、竞争主体多元化的竞争格局。竞争情报的服务对象也由支持经营活动扩展到知识产权保护、兼并重组等战略运行领域,竞争主体也由单体企业逐渐拓展到产业整体。在此背景之下,单纯囿于企业视角看待竞争、开展竞争情报服务已远远不够,而面向国际竞争的产业竞争情报则应运而生[1]。产业竞争情报将关注的焦点从企业之间的竞争升级为产业与产业之间的竞争,着力服务于某一国家或区域特定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提升。产业竞争情报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也是应对当前国际竞争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2]。开展产业竞争情报活动,明确相应的产业竞争情报供给机制对于应对国际竞争,保护培育国家及地区的重点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国家与地区的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开展产业竞争情报研究与实践的前提是深入理解产业竞争的内涵、边界、特性、供给方式等基本问题,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2 产业竞争情报的内涵解析
同一产业中的企业群体,往往对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竞争对手、行业共性技术变化等方面存在共同或相似的情报需求,依靠每个企业自己去满足这些需求无疑是很困难的。由于各个企业情况不同,企业开展竞争情报工作的能力、基础与效果差别也很大。中小企业由于资金规模和专业能力的限制往往无法有效开展竞争情报工作,很多大型企业虽已开展相关工作,但会局限于企业自身利益而缺乏对产业全局及国家公共利益的考量,缺乏对国际市场环境变化、产业共性技术发展变化、国内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相互影响的整体把握,造成竞争情报工作不到位并导致产业整体遭受损失。
产业竞争情报的概念正是产生于当前竞争激烈的国家及地区间的产业环境,并受到现实社会需求的驱动和牵引。产业竞争情报就是以提升一个国家或地区某特定产业整体竞争优势为目的,关于产业竞争环境的动态性、应对性情报。其主要特点是以产业链条中的群体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在政府的支持下,由行业协会、科技情报机构、公共科研机构、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所开展的一系列满足产业内群体企业需求的竞争情报活动。它可以弥补单体企业竞争情报在国际竞争中的局限性,提升国家或地区中企业与产业的竞争力[1]。开展产业竞争情报的相关工作,一方面可以满足产业中企业群体的“共性”关键需求,弥补单体企业竞争情报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政府机构制定有利于本国或地区的产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以提升本国或本地区的产业竞争力。产业竞争情报的价值与作用如图1所示。
图1 产业竞争情报的价值与作用
产业竞争情报与企业竞争情报、国家竞争情报相比,既一脉相承,又有所区别。产业竞争情报和企业竞争情报一样,最主要的受益对象都是企业,二者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所不可缺少的。产业竞争情报面对的是整个产业内群体企业的“共性”关键需求,而企业竞争情报是一种纯粹的私人物品,需要满足企业自身的个性化需求,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同竞争情报产品线中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是最终产品得以产生的前提,企业有了中间产品以后,会根据自身需求对中间产品作进一步加工,从而形成最终产品。同样企业有了产业竞争情报以后,将会以此为基础,根据自身的需求作进一步的分析加工,从而形成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的企业竞争情报。从供给主体上来说,企业竞争情报一般是企业自身或者由企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而产业竞争情报的性质决定了其供给不能单纯依靠某个企业完成,需要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机构来提供。
产业竞争情报与国家竞争情报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从国家利益出发,以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最终目的。区别在于侧重点不同,国家竞争情报作为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全面覆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有关竞争情报活动,是更为宏观层面的概念,并强调各个领域的协同与互动[3]。产业竞争情报以培育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为主线,也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的一些内容,重点服务于产业内群体企业的“共性”关键情报需求。
3 产业竞争情报的属性特征
笔者认为企业竞争情报是一种纯粹的私人物品,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而产业竞争情报则是满足企业对竞争情报的“共性”关键需求部分,因此具有与企业竞争情报不同的性质,如图2所示[1]。
图2 产业竞争情报的准公共物品特性
1)产业竞争情报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从产业竞争情报自身的特点来说,它是经过了仔细评估的信息、独特且机密的知识[4],而知识与信息的生产和消费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知识与信息一旦产生,对该知识和信息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人的消费;再者是知识和信息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可供无限次地重复利用与消费,并且增加这种消费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
2)产业竞争情报是非竞争性的。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任何消费均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即多增加一个消费者所造成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对于产业竞争情报来说,任何一个消费者对产业竞争情报产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对于一定量的产业竞争情报产品可按零边际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利益或服务。
3)产业竞争情报是可排他性的。产业竞争情报是以获取国际产业竞争优势为目的,以某一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内相关企业为服务对象而进行的服务,产业竞争情报有特定的目的和服务对象,因此具有排他性。产业竞争情报的排他性是为了防止不在服务范围之内的机构和个人“搭便车”,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浪费而不能发挥产业竞争情报的最大效用。产业竞争情报类似于“俱乐部物品”,当消费超过一定临界点时,即超出服务范围,就具有可排他性。
4)产业竞争情报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产业竞争情报不仅可以使产业中的企业受益,也可以让政策制定者、相关机构和个人通过对产业竞争情报的消费,使自身掌握区域内外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有利于其自身的决策,获取更大效益。从国家或地区层面上来说,产业竞争情报也有利于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以及整体经济的发展。
从经济学上来说,产业竞争情报是具有非竞争性、可排他性和积极正外部性的准公共物品,政府应当在其供给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但政府并不是唯一的供给主体,行业协会、公共研究机构、专业咨询机构等在产业竞争情报供给过程中也应发挥重要作用。
4 产业竞争情报服务的多元化供给
产业竞争情报的内涵和特性决定了产业竞争情报的供给是多元化的,表现为供给主体与供给形式的多元化。政府、公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营利性咨询机构都是重要的供给主体,企业既是受益者,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供给者。这些主体各自有着不同的定位、特点和优势,在合理的机制保障下,各主体互相配合,优势互补,可以有效地实现产业竞争情报服务与供给。
从供给者的角度看,多元化供给可以使民间资本或私人资本介入产业竞争情报服务时实现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即在一些特定领域提供“共性”的产业竞争情报产品,有利于他们得到某些私人利益,由此民间资本有积极性选择与政府合作。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多元化供给可以增加消费选择,使消费的收益和效用更大。而且多元化供给的形式可以充分发挥各供给主体的优势和资源,也可以优化产业竞争情报供给系统的运行。产业竞争情报的多元化供给能够避免单一体制下的服务缺位和低效率,也能够在竞争中优化服务质量,有利于社会对于产业情报服务的多元化选择。
4.1 供给主体分析
4.1.1 政府机构 政府在产业竞争情报服务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由政府的职能以及产业竞争情报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所决定的。在现代社会中,对所辖范围内的经济生活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对公共物品的供给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5]。产业竞争情报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政府应当也有必要主导或者参与到供给过程中,以减少单纯依靠市场供给而造成的“市场失灵”;同时,产业竞争情报的有效供给也需要政府利用政治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提供制度环境,形成产业竞争情报供给的良好秩序。
相对于其他机构来说,政府在产业竞争情报供给方面有着自身的优势。首先,政府拥有完整庞大的情报搜集渠道和情报资源,依靠众多的国内外分支机构可以对国家或地区内外的各种情报进行搜集、分析和传递,这是其他机构所不能比拟的。其次,政府拥有政策优势,可向产业竞争情报提供发展所需的政策环境与资金支持。政府在产业竞争情报服务方面可以扮演的角色有:
1)全民竞争情报意识的培养者。政府是全民竞争情报意识的主要推动者,政府依靠自己的行政权力可以调动包括政府、教学科研机构、科技情报机构、新闻媒体等多方面的力量进行竞争情报意识的培养,加快企业竞争情报以及产业竞争情报的普及进程。
2)产业竞争情报服务的供给者。政府应当是产业竞争情报的主要供给者之一,政府一方面可以利用现有部门或者设立相关部门进行产业竞争情报的供给;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的手段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产业竞争情报的服务工作,以弥补企业竞争情报缺失给产业或者企业自身造成的损失。
3)产业竞争情报服务的完善者。产业竞争情报的供给机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也要求政府发挥主要作用。在政府的推动和参与下,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开展产业竞争情报服务,探索适合于本国或本地区的产业竞争情报服务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不足之处,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及效率,是实现产业竞争情报高效供给的重要保障。
4)政府也是产业竞争情报的使用者,竞争情报的主要作用就是支持决策。产业竞争情报不仅要为特定产业参与竞争服务,也要为政府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服务。政府可以利用产业竞争情报及时制定或调整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措施,适时应对国家或地区间的产业竞争,促进产业发展,以获取或保持产业竞争力。
4.1.2 公共科研机构 公共科研机构主要指政府所属、受政府资助或保持独立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主要从事公益性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及服务。通过公共科研机构来进行产业竞争情报的供给,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先例,并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加拿大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韩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等;我国台湾地区工业技术研究院、资讯工业策进会,以及我国的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机构都属于该种类型机构。
公共科研机构在产业竞争情报服务中扮演的作用和地位不可小觑。第一,公共科研机构是专业人才队伍较为集中的组织,并能够调动各类专业人才开展产业竞争情报的研究与服务。一般来说这些研究机构的产业竞争情报服务在技术性的产业竞争情报方面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例如,对于一些从事技术性研发的公共科研机构来说,跟踪某些专业领域的前沿技术信息原本就是他们的工作内容之一。第二,公共科研机构拥有来自政府和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可以得到政府给予的从事产业竞争情报服务的各种政策保障,这些公共科研机构本身也可以代政府实施竞争情报服务的职能。
当然,公共科研机构也存在着与市场脱节较大,对产业中群体企业“共性”关键需求把握不准,对非技术性产业竞争情报的研究和服务不足等劣势,在产业竞争情报供给过程中,还需要由其他主体对此进行补充。
4.1.3 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行业协会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促进经济领域各类互益性活动并提供相应公共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6],其基本职能是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同业企业服务、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向本行业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是行业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行业协会也具备产业竞争情报服务的特殊优势。行业协会与同业企业联系密切,能及时获得产业界的各种信息,所掌握的行业内信息具有及时性、专业性、准确性等特点;行业协会能够准确把握同业企业的“共性”关键需求,所提供的产业竞争情报服务具有针对性。但是行业协会也存在缺乏专业情报分析人员及规范性的情报分析工具等劣势,在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深加工、提炼成为产业竞争情报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1.4 营利性机构 一些营利性机构,如从事信息服务的专业咨询公司,也是产业竞争情报的供给主体之一。依据合作收益理论,从供给者的角度出发,当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营利性机构可以介入产业竞争情报这种公共物品的服务领域,即营利性机构认为有利可图,它提供这类公共物品可以得到私人利益。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为能够满足自身需求的产业竞争情报产品而交纳适当的费用是企业所认可的。部分消费者为了享受更高层次的情报服务,愿意为更具针对性的产业竞争情报服务付费。
营利性机构介入产业竞争情报服务还可以发挥市场力量所具有的高效率特征,避免由政府机构、公共科研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从事产业竞争情报服务时,可能造成的低效、垄断甚至机制僵化等问题。此外,营利性机构可以更进一步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如为企业提供产业竞争情报服务的同时,营利性机构能够进一步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竞争情报体系,这也是其他机构所不能比拟的。产业竞争情报的公共物品特征决定了营利性机构不能成为其供给主体,但营利性机构可以作为产业竞争情报服务的必要补充,是产业竞争情报服务的重要力量。
4.1.5 企业 究其根本,产业竞争情报是通过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最终目的。企业作为产业竞争情报的直接受益者,同样也可以在产业竞争情报的供给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企业可以参与产业竞争情报的服务过程,及时将自己的需求向产业竞争情报的供给方进行提供和反馈,配合各供给机构的产业竞争情报服务工作,有利于提升产业竞争情报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其次,产业竞争情报的重要供给形式之一,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需要企业参与共建并发挥主要作用的。联盟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合作来分享各种资源,形成更为有利的竞争链。竞争情报渗透在成员企业的产品、市场、技术等各方面,也是联盟成员可以分享的重要资源。联盟中成员企业联合开发、优势互补,通过竞争情报的协作与共享,既可以解决单个企业无法高效获得自身所稀缺的竞争情报资源的问题,克服竞争情报产品市场失灵现象,又能够提升联盟的竞争力,促进产业整体的发展。
4.2 产业竞争情报服务的供给框架
图3表示的是产业竞争情报多元化供给的框架。在这一框架中,企业是产业竞争情报最直接的受益者和接受者;行业协会、公共科研机构、营利性机构都是供给主体。对于政府来说,它一方面作为供给主体会参与到一部分产业竞争情报的供给过程中。另一方面,政府也会作为产业竞争情报的接收者受益于产业竞争情报的产品和服务。更重要的是,政府还是产业竞争情报供给体系运行的机制保障者,整体政策环境的设计者和产业竞争情报发展的推动者,政府会通过资金、政策等要素的支持,形成从供给主体的互相配合产生产业竞争情报到满足产业竞争情报需求再到实现产业竞争力整体上升的良性机制。
图3 产业竞争情报服务的供给框架
4.3 产业竞争情报服务的供给范式
产业竞争情报供给过程中,主要有政府直接供给、第三方专业机构供给、产业技术联盟供给等范式。
4.3.1 政府直接供给 由政府机构直接向特定产业提供竞争情报是产业竞争情报供给的主要形式之一。在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有加拿大商务专员服务处(Trade Commissioner Service,TCS),它是加拿大为本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竞争情报服务的代表性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①提供目标国家市场前景分析。具体包括目标市场的主要壁垒、具体产业的市场研究报告、开展业务的建议、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开展业务需要的资质等。②介绍合格的业务联系人。具体包括进入目标市场所需要的业内联系人名单、潜在的买主与合作伙伴、代理商和生产商代表、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主管的政府官员、协会和商会、律师行和专利事务行、技术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这些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背景概况、业务介绍等,目标市场特定公司情况。具体包括目标市场特定行业内的现有厂家、这些厂家的背景简况、进一步了解这些公司详细情况的信息收集渠道等。③专题咨询。TCS官员可以与本国企业面谈,就企业提出的问题提供专题咨询。就其服务内容本身而言,几乎全是竞争情报[7]。世界上类似于这样的机构还有法国企业国际化促进署等。
4.3.2 第三方专业机构供给 通过政府委托,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向特定产业提供重大的、战略性与专题性强的产业竞争情报等,是保证产业竞争情报有效供给的主要方式之一。图4表示的是其作用机理。
图4 产业竞争情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供给范式
政府并不是唯一的供给者,政府可以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直接面向产业的竞争情报需求而服务。第三方机构可以是专业情报机构、行业协会、营利性机构单独发挥作用,也可以是这些机构协同发挥作用。
4.3.3 产业技术联盟供给 产业技术联盟是介入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是整合创新资源的一种新型产业组织形式。产业中的代表性企业通过这种相对灵活的组织间交易方式,在获取一定的外部资源和能力的同时,还能降低交易的风险和成本。这些企业为了共同的创新目标,共享资源,协调行动,既能分担成本,获得创新的规模优势,同时也可加速各主体间信息与情报的传播和流动,促进新技术的扩散和商业化进程。产业技术联盟的创新效应和合作价值还将产生较大的“溢出效应”,扩散到联盟成员之外,对区域、行业甚至国家层面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依靠产业技术联盟开展产业竞争情报供给,是产业竞争情报主要的供给范式之一。对于实效性强、与产业共性技术密切相关的产业竞争情报,可以由产业技术联盟牵头提供。美国的半导体制造技术战略联盟(SEMATECH)在这方面做出了突出的成绩。
5 结束语
产业竞争情报来源于竞争情报活动的实践总结,产生于当前激烈的国际竞争背景下。产业竞争情报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可排他性和积极正外部性的准公共物品,这种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供给应该是由政府、公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营利性机构以及企业自身共同发挥作用的多元化供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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