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_体育论文

我国体育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_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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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体育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开展体育社会保险,有利于体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体育体制的改革和机制的转换;有利于充分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加体育积累,为经济建设服务。体育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应结合体育运动的特点,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主要对象与范围,辅之以一定的商业保险。应注重保险基金的筹措,不断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和健全有关法规,使社会保险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成为体育产业开发和发展体育经济的有效途径与手段。

关键词 体育运动,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基金

A Design for th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of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in China

Tang Qi yu

Department of SportsManagement,Wuha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Wuhan 430070

Abstract To set up th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is a new task lying ahead of us for developing the cause of physical education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To carry out the social insurance of physical education will be advantageous to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the cause of PE,to the reformation of the PE system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its mechanism,to the full mobilization of the initiative of the PE workers and to the increase of the fund accumulation to serve the economic construction.The P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should be carried out,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taking the industrialinjury andunemployment insurance as the main objects or extent,and somecommercial insurance as the subsidiary.Much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raising the insurance funds, continuously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usage

of

funds,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relevent laws and regulations,so as to make the social insurance provide a dependable assurance for developing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and be an effective way and means of PE industrial develop ment as well as PE economic development.Key words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social assurance,social insurance,commercial insurance,insurance fund

在现代社会中,体育运动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以身体活动为基本形式的社会文化,表现出广泛的群众性、鲜明的社会性和独特的职业性。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变革,在深入进行体育改革的过程中,势必要产生一系列与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为此,有必要结合体育运动的特点和我国体育运动的实际,比照国外有关体育社会保险的做法和经验,对体育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与意义,体育社会保险制度的对象与范围,以及有关的一些政策措施等进行研究。

1 体育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与意义

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程序,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单位或社区及政府多方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或遗属,在遭遇工伤、死亡、失业、疾病、年老等风险时,防止收入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最基本的一项内容,或称主体内容。

1.1 建立完善的体育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体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为社会建立安全网是社会保险制度最基本的作用。体育运动是一种独特的身体活动,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各种意外伤害事故总难以完全避免的。因此,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险,使从事体育运动的人们获得伤害安全保障,是保持体育稳定发展的基础。同时,由运动队伍显著的新陈代谢特点所带来的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教练员更替下岗等“隐性失业”问题,以及体育工作者的疾病、生育、年老等问题,也都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没有这些安全保障,体育运动内部的不稳定因素将会随时诱发,从而严重影响体育事业的稳定,并最终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

1.2 建立完善的体育社会保险制度, 有利于体育体制的改革和机制的转换 改革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将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由单位交由社会负担,有助于形成社会办体育的新局面,进一步把体育推向市场,为体育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创造契机。同时,它也能帮助政府运用以两次分配为特征的社会保险制度,减少和消除市场经济在收入分配上的负面影响,使整个社会收入分配逐步趋于公平,进而为体育事业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竞赛训练制度等其他各项改革铺平道路,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1.3 建立完善的体育社会保险制度, 有利于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 能否为个人努力工作和推动经济增长带来恰当的动力,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两大困扰;第一种困扰与前苏联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关联。其社会保险资金皆由财政拨款,干部和职工没有任何个人支付用作预筹积累,这种社会保险的“大锅饭”,当然无任何激励作用。第二种困扰与西欧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相关联。在那里,工作与不工作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别较小,且全部由公共财政来承担,这同样不利于鼓励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将按照先积资后受益,谁出资谁受益,受益的多少取决于积资多少的原则,通过个人账户的方式,给受益者以适当的个人负担。这就有效地引入了激励机制,适宜地运用了约束机制,有助于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

1.4 建立完善的体育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积累, 为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就要求社会上不断有新的投资形成积累。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将采用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的预筹积累方式筹集所需资金,因此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储蓄积累功能。同时,这种社会保险的储蓄积累,一般又都再用于国家的大型项目投资,从而使社会保险基金的吞吐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联系体育运动的具体实际,我们也可以利用保险制度的改革,相应杜绝单位的保险支出上的缺口,提高财政拨款的使用效益,并为社会增加一份积累。同时,还可以结合体育产业开发,辅之以必要的商业保险,作为调整体育运动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使社会保险制度为体育事业的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实际贡献。

2 体育社会保险的基本范围与对象

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工伤、失业、医疗、养老和生育5 大部分,通称“五大保险”。体育社会保险的范围与对象,就是依此结合体育运动的特点而定的。

2.1 工伤保险,是体育运动中最迫切需要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

在现代竞技体育竞争强度空前加大,运动员身体承受着超常负荷的情况下,运动员的伤病在所难免。再加上受科学训练水平和训练条件的限制,各种运动性伤病更呈愈演愈烈之势。据全国政协医卫体专题组对我国13个省市(包括解放军代表队)5430名运动员的伤情调查,受伤人数为3832人,占总数的60%;总伤处为6438处,人均受伤1处多。 另据国家体委训练局人事处根据国家体委有关伤残条例所记录的伤残等级确定,1978~1992年国家队运动员获残疾证明者共119人,其中二等伤残20 人,三等伤残99人。以至专家们认为,我国运动员,特别是国家队集训的运动员,是一个外伤发病率高、致残率高的特残人群。

与运动员日趋严重的伤病情况相比,我国体育事业的工伤保险措施却显得异常薄弱:目前仅有国家体委在很早以前所拟定的一个运动员“伤残条例”,并由财政拨款的事业经费中抽出资金作为运动员伤残的保障。而且据专家们的统计,约有三分之一的运动伤残(持别是疲劳性损伤)进不了国家工伤条例,即不被认为是工伤。按国家体操队的伤情调查分类,有几十名被专家认定“日后肯定致残”的受伤运动员,也都不能包括在劳动部门的工伤条例之内。

2.2 失业保险,也是体育运动中急需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

现阶段我国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从整体而言还不是一种“职业”,因而他们一旦从运动竞技的第一线上退下来,必然面临着一个重新择业的问题。更由于现代竞技运动的竞争强度不断增大,运动员队伍的新陈代谢过程也随之加快,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势必日渐突现。据四川省体委的统计,截至1991年底,该省尚有233名退役运动员待安置, 待分的时间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最长者达7年。 这种情况在其他省市的优秀运动队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当然,导致退役运动员“隐性失业”的原因不乏个人的思想问题,但是从社会保险的角度来看,他们在待分配中的基本生活,事实上已没有确切的保障,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欠缺。

再从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人事安排来看,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类似的“隐性失业”问题。随着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各级优秀运动队基本上都实行了教练员聘任制和主教练负责制,加上各省市对运动项目进行的合理布局与调整,不少教练员从训练第一线上被调整了下来,成为体育事业中一个特殊的“待业”群体。同时,由于经济方法被引进了体育管理,我国在竞技运动领域逐步实行了“重奖”政策,因而每当那些取得训练和比赛成绩的在岗教练员获得一定的奖励时,下岗教练员的心理往往是难以平衡的。如何缓解下岗教练员这种不公平的心理,在收入的第二次分配上进行适当的调节?显然需要以失业保险作为主要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体育运行机制的转换,重点是抓好拨款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及分配制度的改革。包括劳动力(如运动员)在内的一切生产要素都将逐步进入市场,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实现体育资源的最优配置。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退役后的“隐性失业”有可能逐渐加剧而变为公开失业,教练员的更迭也有可能更趋频繁。因此,体育社会保险就更需要迅速加强,甚至适当超前。

2.3 商业保险,是体育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也是发展体育经济的途径之一 商业保险与体育运动结缘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险行业在各公司之间激烈的经济竞争,使它们不得不广辟实施保险的诸多途径,积极拓展商业保险面;二是现代体育运动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运动设施越来越完善,客观上需要运用保险为之提供可靠的保障。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体育运动中采用得较多的商业保险险种。这方面尤以大型运动竞赛为甚。譬如,为确保巴塞罗那奥运会的各方面安全,西班牙奥委会就拟定了一套复杂的保险计划。为此,保险公司总共为巴塞罗那奥运会提供了总保险额近10亿美元的保险项目,而组委会也付出了近1000万美元的保险费。按目前通告的惯例,保险商们通过体育保险赚到的钱,一般都反过来部分赞助体育竞赛,以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谋取今后更大的利润,而运动会所拿出的保险费用也有相当部分来自于社会的赞助。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以相对较小的付出换取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作法,正是体育竞赛商业保险得以不断发展的社会和经济基础。

除此之外,商业保险在体育运动的其他有关方面也大有用武之地。譬如,一些保险公司在登山、探险、滑冰、划船、骑马、足球、游泳、旅游、伤残人和智残人运动等方面,根据各类运动项目的特点,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特别约定一些有关人身保险的条款;大型、精彩运动竞赛中,对参与、组织和观看比赛的各类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高档体育竞赛奖品的财产保险;对群众参加体育锻炼时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对运动训练中因教练员的失误而造成的运动员伤害,开设“教练员责任保险”;甚至对“明星”运动员专门投保的“附加险”等等。

3 体育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政策与措施

除保险对象外,加强体育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应从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和有关法规等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入手,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措施。

3.1 加强社会保险财源的筹措

社会保险是一种通过个人生活的风险分担化,来保障生活安全的制度。因此,解决保障基金的根本出路,还应立足于供之予民而取自于民的方式。目前国外普遍采用的、带有法律强制性的由劳动者个人和雇主(企业)双方定期按工资一定的比例,向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的“双投保”形式,值得借鉴。

有鉴于此,目前可从三条途径筹措体育社会保险基金;一是从运动员、教练员等的工资总额中,由单位按一定比例统一缴纳保险费;二是半强制性地由运动员和教练员等自行缴纳部分保险基金,其中有关运动性伤病的“工伤”保险费,需依不同运动项目的特点而有所区别;三是由财政拨款抽出部分资金,作为保险资金不足部分的抵补。随着形势的发展,将来当体育全面推向市场后,竞技体育建立了诸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项体协或俱乐部。到那时,财政也将不再或较少地支付用于社会保险的资金,而由协会或俱乐部按有关法规交纳保险费用。至于那些单项活动所必需的商业保险费用,则可按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的条款交纳,部分险种还可以临时性交纳(如大型精彩体育比赛的门票中,就可以附加一次性人身保险金)。

3.2 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 为体育社会保险的顺利施行提供可靠体制保障 社会保障的管理模式大致分为“供款基准制”和“受益基准制”两大类型。此外,还有一种“混合制”,即利用“受益基准制”来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而利用“供款基准制”对具体个人提供附加的个人保障。根据对上述两大类型模式特点的对比分析,专家们认为,我国应当一改现行的单纯“受益基准制”,而选择建立一种以“供款基准制”为主导的“混合型”社会保障模式。

管理模式的确定,规定了管理方式的选择。由于“供款基准制”对保障资金的提供,是以受益者个人账户中的积累为基准的,所以,积极强化广大体育工作者的保险意识,大力鼓励人们参与保险基金的积累就成为社会保障管理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措施。为此,需要做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

同时,由于“供款基准制”的保险特性不甚明显,所以有必要引入较多的商业性保险为之补充或服务。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尚未完全转为由国家统一管理,各体育部门和单位分散自保的后备基金还不同程度存在的情况下,把体育社会保险基金的多方筹措和科学使用,与开发体育产业和发展体育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体育运动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管理问题。可考虑在已经成立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内,附设体育社会保险基金组织,对体育社会保险基金的筹措、分类、使用、增值等进行统一的管理。同时,与国家保险行业建立业务联系,以大型、精彩运动竞赛的商业保险为中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体育运动的多种商业保险活动,既为体育运动提供保障,也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3.3 建立和健全体育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规

这是加强体育社会保险管理的根本措施。首先应加强国家社会保险的统一立法,在国家《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符合体育运动特点的专门条款。同时,要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统一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体育社会保险具体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目前,我国体育社会保险的法规还相当薄弱,虽然早在1956年就曾由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与国家体委办公厅联合下文,明确指出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按工伤待遇处理;1978年12月国家体委又下发了《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事业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其它人员因公负伤致残等级的通知》(即前述“伤残条例”),但并没有得到国家劳动部门的完全认可,同时也远远不能涵盖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社会保险的所有内容,急需在立法程序上和法规内容上进行相应的改革。

(收稿日期:199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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