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国家传统的继承与共和宪政的困境--对清朝一系列帝王法令的再审视_蒙古文化论文

多民族国家传统的继承与共和宪政的困境--对清朝一系列帝王法令的再审视_蒙古文化论文

多民族国家传统的接续与共和宪政的困境——重审清帝逊位系列诏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诏书论文,宪政论文,共和论文,困境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12)-02-0001-07

2011年辛亥革命百年纪念的一大亮点是对1912年清帝逊位系列诏书(包括《清帝逊位诏书》、《清帝逊位优待条件》以及两道《劝谕臣民诏》)的重新发现。一批法学学者撰文指出,清帝逊位系列诏书既牵涉到中国多民族现代国家的建构,又关系到民国政权的正统性问题。甚至还有解读认为,这一系列诏书代表了一个在中国土地上发生的、与法国式革命相反的英式“光荣革命”传统。①

由于这一系列诏书在主流历史叙事中湮没不彰已近百年,它们乍一浮出水面就得到如此高的评价,不免会引起一些旁观者的疑虑。②在笔者看来,最早由法学学者重新发掘出这一批文献并非偶然,因为理解它们的确离不开法学的规范分析。但另一方面,要准确评价它们的历史意义,需要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看它们到底推动了何种历史运动,留下了何种遗产。本文将在2011年学界讨论基础之上,对该系列诏书的历史意义以及相关近代史历史叙事模式作出若干反思。笔者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清帝逊位诏书》的颁布,为民国全面继承清朝疆域提供了重要法理依据,对于“中华民族”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清帝逊位系列诏书作出的政权安排以及清帝逊位后的北方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的融合,并没有为民国奠定一个坚实基础。统一后的民国政府内潜藏了正统性之争,成为民初宪政失败的重要原因。我们既不能无视乃至低估这一系列诏书对于建构国家连续性的法理意义,但同时也不宜过于拔高其对于民国宪政建设的意义。

一、清王朝与民国的国家连续性问题

连续性总是针对断裂而言,要探讨清帝逊位系列诏书对于近代中国国家连续性的法理意义,我们首先需要探讨的是辛亥革命所带来的历史断裂。清朝政治秩序在两个方面与典型的近代民族国家形成鲜明对比:(1)清帝国是疆域辽阔、制度高度多元的多民族王朝国家,皇帝根据不同的法理原则将不同的族群与区域纳入自身的统治之下。而近代民族国家从原则上要求一个民族的文化边界与政治边界相重合,国家内部的治理制度也应当具有高度同质性。“新清史”学派的学者在呈现清帝国的多元复合特征这一方向上做了大量工作,指出清朝皇帝兼具满人族长、汉人皇帝、蒙古可汗、西藏喇嘛教的保护人乃至活佛等多重身份。③清廷在明朝传统核心区域以及东北、内蒙、外蒙、新疆、西藏乃至西南边疆实行不同的地方治理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民族隔离政策,④这些现象显然与近代民族国家大不相同。(2)清朝皇帝的皇权本身具有高度的人身性特征,而皇帝所兼任的多重身份,更是进一步凸显了皇帝的肉身作为各民族、各区域纽带的意义。而近代欧洲国家建构的方向,却是淡化王权的人身性因素,将王权打造成一种代表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抽象权力。19世纪以来的近代共和主义要求将国家建立在“人民”这一主体的基础之上,而民族主义进一步将“人民”界定为高度同质的“民族”。⑤“人民”与“民族”并不具有有形的身体,其持存固然依赖血缘、地缘、文化等方面的纽带,但更依赖于一套高度抽象与复杂的政治机制。完全可以说,近代共和制是一种比君主制更为抽象的政体。

当然,清朝统治的复合与人格化特征并非静止不变,在清朝中晚期,帝国的内部整合已在进行之中。满人“国语骑射”的生活方式在入主中原之后逐渐消融于汉文化的汪洋大海中;清朝皇帝越来越多地用“中国”来称呼其统治的全部疆域;⑥在被帝国主义列强拖入列国竞雄的环境之后,清廷被迫加强内部统治同质性。1884年新疆建省是清王朝在边疆建立直接统治的重要步骤,晚清“新政”更是一场全面加强内部同质性的运动,清廷放弃了持续多年的民族隔离政策,试图将各民族融合为一体,建构共同的中国认同。⑦满汉立宪派更是力主“五族君宪”,意在将皇权打造成代表“中国民族”或“中华民族”的抽象权力。辛亥革命的爆发阻断了“五族君宪”道路,共和制骤然提上日程,而此时新政的民族融合成果仍然有限。⑧从人格化的帝国转向共和国,其间的断裂是惊心动魄的——一旦骤然从国家体制中抽掉皇帝的肉身,未充分整合的民族与区域就有可能出现认同问题,分离主义问题由此而生。⑨

武昌起义刚刚爆发之时,在革命政权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以“反满”为号召的汉民族建国主义。⑩但“汉民族建国主义”对中国的想象以明朝的有效统治疆域(即所谓“十八省”)为基础,难于处理广阔的清帝国内陆亚洲地区归属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边疆一些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将辛亥革命理解成为汉人相对于清帝国的分离主义运动。1911年11月8日,外蒙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向清朝库伦办事大臣三多发出宣布外蒙独立的通告,称:“我蒙古自康熙年间隶入版图,所受历代恩遇,不为不厚。乃近年以来,满洲官员对我蒙古欺凌虐待,言之痛心,今内地各省既相继独立,脱离满洲,我蒙古为保护土地、宗教起见,亦应宣布独立,以期万全……库伦地方,已无需用中国官吏之处,自应全数驱逐,以杜后患。”(11)1912年2月14日,西藏噶厦政府以达赖喇嘛的名义发表《水牛年文告》,称:“内地各省人民,刻已推翻君王,建立新国。嗣是以往,凡汉递致西藏之公文政令,概勿遵从,身着蓝色服者,即新国派来之官吏,尔等不得供应……总期西藏全境汉人绝迹,是为至要。”(12)虽然两份通告发布时间分别是清帝逊位之前与之后,它们都是对内地共和革命的反应:在前者的视野里,即便与蒙古有共同宗教纽带的满洲官员都已经对蒙古“欺凌虐待”(这里指的是“新政”时期清廷加强对蒙古直接统治、移民垦边之事),内地共和势力不可能像清朝皇帝那样与蒙古共享喇嘛教信仰,因而更有压迫蒙古之可能;后者则直接认为内地已经“建立新国”,西藏不属于此“新国”,自然无需服从。于是,在“大清”与“中国”之间,看似出现了一道裂痕。(13)

在此情况之下,南京临时政府从鄂军都督府的汉民族建国主义转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孙文《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14)的建国思路就具有重大意义。孙文将十数省的“独立”解释为脱离清廷并通过联合重新统一,从法理上排除了将辛亥革命界定为汉民族分离主义的解读。然而《宣言书》要求的自下而上的自愿联合在当时很难实现,毕竟还有许多省份尚未脱离清廷,南京临时政府对于内陆亚洲边疆也缺乏凝聚力;孙文将内陆边疆脱离中央的举措也解释为自愿联合,只能说是一种单方面的宣告。在这一背景下,清帝逊位系列诏书的重要性才得以凸显。

2011年学界关于清帝逊位系列诏书的讨论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日本宪法学家、袁世凯宪法顾问有贺长雄“统治权移转说”的重新发现。有贺长雄认为《清帝逊位诏书》中包含了一个政治契约:清帝逊位诏书宣布统治权从皇帝转移到全体国民,而“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这一条款则是统治权让与的交换条件。这一政治契约对于界定政治共同体范围的意义在于,由于清帝宣布统治权移转,接受清帝权威、反对革命的帝国区域自然也归属于民国;而对于民国政权正统性的意义在于,民国既然接受了统治权,也就必须遵守“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这一交换条件,袁世凯成为共和政府的真正首脑。(15)

兹录这一系列诏书中最核心的《清帝逊位诏书》正文如下:

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各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以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内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

在2011年围绕诏书的讨论中,已有多位学者对该诏书的起草过程(16)以及诏书文本进行了细致梳理(17),在此无需赘述,在此仅陈笔者认为与法理相关的核心要点:

第一,诏书诉诸传统的“天命移转”的话语,解读南北方人心之变化,由此判断天命已不在清室。天命不在,权力自当移转,但这次移转不同历史上权力从一姓到另一姓的移转,而是“公诸全国”,从而从君主制转向了共和制。

第二,转移的客体是“统治权”。“统治权”是晚清从日本输入的宪法学概念,其渊源可追溯至19世纪普鲁士—德国的公法学。在日本,它经常与“主权”、“国权”混用。1912年之前的中国也未出现对于“主权”与“统治权”的学术辨析。(18)从诏书本身的语境来看,“统治权”指的显然不是具体的各项政府权力,而是作为各项具体政府权力基础的绝对与永久的权力。在此意义上,它可以被理解为博丹意义上的“主权”。

第三,取得“统治权”的主体并不是袁世凯个人,而是比较模糊的“全国”。至于“全国”的准确涵义,诏书起草者的原意已不可考。有贺长雄将“全国”解读为“全体国民”,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人民主权”理论作为参照。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影响清朝的德日两国宪法理论的主流并非“人民主权论”,而是“主权在国论”。(19)

第四,有贺长雄将袁世凯获得清帝“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的授权作为“统治权转移”的条件,这一点系有贺氏为袁世凯的正统地位作的刻意论证。从诏书文本的语气来看,委任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只是政权过渡的临时安排,说不上是民国接受清帝统治权的交换条件。这一授权条款表明,清廷并不承认南京临时政府为代表民国的合法政府,而是试图创设一个新的、南北统一的政府来代表民国。在此意义上,《清帝逊位诏书》并不宜被解读为清廷对南京临时政府的降书。

第五,诏书确认民国对于清朝领土的完整继承:“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堵死了那种以“效忠大清不效忠中国”为由的分离主义行径的法理空间。如果民国已经完整地继承了清帝自愿交出的统治权,效忠清朝、反对革命的势力自当服从清朝政权的临终遗言,归顺民国。事实上,后来袁世凯与蒙藏分离主义势力谈判的时候,正是这份清朝政权的临终遗言成为中央政府的谈判资本。(20)没有足够的军事力量,单凭这一份文件自然不足以遏制边疆分离主义;但如果没有这一份文件,中央政府的处境无疑会比较被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1912年,清廷并非只有下诏逊位这一选项,铁良等人力劝隆裕太后退出关外,在东北继续清朝政权。(21)由于清帝国结构中满、蒙、藏之间的特殊关系,清朝偏安东北,不仅会造成东北脱离中国,蒙、藏也难以纳入中国版图。新生的民国政权受到内部派系斗争、军权不统一、财政困难等问题的制约,不可能以武力重新统一满、蒙、藏地区。(22)而南北协商达成妥协,清帝逊位,接受丰厚的优待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安抚了对共和革命心存恐惧与疑虑的旧王公贵族与喇嘛,这使得边疆领土仍可留在中国之内。诏书确认民国对于清帝统治权的完整继受,在国际法上亦具有重要意义:它确认了民国对于清朝的继承为政府继承,而非王朝国家继承,有助于民国中央政府尽快获得国际承认。

二、北洋政权的正统性问题

然而,另一方面,过于拔高《清帝逊位诏书》的宪政意义,甚至试图用它来否定民国政权的革命起源,也是不恰当的。如果接受清帝“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委任的袁世凯随后自主召集国民代表会议,创建共和政府,并通过协商吸收南京临时政府,或者成功用武力镇压南京临时政府,完成中国之统一,《清帝逊位诏书》必将对袁世凯领导的民国具有奠基意义。(23)问题在于袁世凯走了一条“借壳上市”的道路,在清帝逊位之后,很快当选为南京临时政府第二任临时大总统。这导致他领导的北京政府被南京临时政府的法统吸收。(24)而毫无疑问,南京临时政府的法统来自革命,这一点不会因袁世凯的中途加入而改变。

在此,有必要考察南京临时政府对于《清帝逊位诏书》的态度。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南京临时政府对《清帝逊位诏书》中的“统治权转移”条款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全面肯定这一条款,无疑意味着南京临时政府的统治权并非由革命而来,在清帝让与统治权之前,南京临时政府不是一个合法政府,这就否定了自下而上的革命;另一方面,全面否定这一条款,对于南京政府接收清廷控制地区也是不利的。南京临时参议院于2月16日通过《中华民国接受北方各省统治权办法案》,其中声明:“清帝退位,满清政府亦既消灭。北方各省统治权势必由中华民国迅即设法接收,以谋统一。”(25)这一文件的精神是将清帝“统治权转移”解读为“北方各省统治权”而非博丹意义上的“主权”的移交。虽然双方对这一交接给予不同法律解释,其好处在于理顺了“大清”与“中国”间的法律关系,实现了保全国家统一的目的。

其次,从一开始,孙文对于清帝“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的授权就甚为不满。1912年2月12日清帝逊位,翌日,孙文即给袁去电,就“全权组织临时政府”提出了批评,指出“共和政府不能由清帝委任组织,若果行之,恐生莫大枝节”。2月14日,孙文赴参议院辞职之后致电唐绍仪、伍廷芳,告以清帝逊位诏书中“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一语“众不乐闻”。(26)2月15日,袁世凯致电孙文答复2月13日孙文关于“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的质问,表示认同孙文的抗议,但同时提出“现在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皆以函电推举为临时大总统。清帝委任,无足再论。”(27)这实际上是提出,南京临时参议员只能代表南方军民,但不能代表全体国民;在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他为临时大总统的程序之外,还有一个“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推举他为临时大总统的程序,他的“临时大总统”职位并非完全依赖于南方的选举。(28)但问题在于,北方并没有任何推举临时大总统的法律程序。因此,袁世凯在自己否定掉“清帝委任”这一权力来源之后,并没有提出替代性的权力来源。尽管南京临时参议院的代表性极其有限,根本无法代表北方各省及蒙古王公,但其选举是袁世凯作为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唯一法律基础。

在当选临时大总统之后,袁世凯不得不收起关于“全权组织临时政府”的种种论述,接受南京临时政府设置的法律框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1912年3月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可以说是南京方面的单方面立法,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削弱总统权力,以限制袁世凯。北洋集团并没有参加立法过程,但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件法律“紧身衣”。而在1913年制定正式宪法的过程中,议会中的国民党人更是野心勃勃,制定了以“超级议会制”为特征的《天坛宪法草案》,试图将大总统彻底变成一个虚位元首。“紧身衣”进一步收紧,将袁世凯逼至退无可退之境地。(29)这正是袁世凯为“借壳上市”所付出的代价。

“借壳上市”的不快经历使得袁世凯决心抛弃“借”来的这个“壳”,开创一个新的法统。于是,在1914年,袁世凯以召集特别制宪会议的形式,制定了以“超级总统制”为特征的《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重新祭起清帝对其“全权组织临时政府”的委任,新《约法》“附则”一章更是规定“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优待条件、满蒙回藏各族优待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30)如果1914年宪法体制能够一直持续下去,后人自然可以理直气壮地陈述《清帝逊位诏书》对于民国宪政建设的奠基性意义。但问题在于,一年之后袁世凯即抛弃1914年共和宪法而称帝,旋即激发全国反对。1916年,袁世凯在众叛亲离的境遇中死去,《清帝逊位诏书》对他个人的授权自然消灭。有“革命元勋”之称的黎元洪回到了《临时约法》体制。至此,《清帝逊位诏书》在宪政上的重要性已经相当微弱。但与《清帝逊位诏书》同时颁布的《优待条件》仍是民国政府的重要财政负担。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民国之所以履行《优待条件》,是因为《优待条件》最初系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只要得到国会赞成,民国政府是可以修改乃至废弃《优待条件》的,逊位清帝对民国政府不可能有任何法律上的惩罚。遗憾的是,1924年冯玉祥将溥仪赶出紫禁城,只是通过执政内阁修改《优待条件》,并没有经过国会程序。

通过“大妥协”产生的民国北洋政权最终走向了分裂,成为继续革命对象。在新旧共和势力的争斗之中,“革命”成为日益神圣的词汇,而民国复杂而暧昧的建国历程也一再被重新改写,演变为革命党人力量过于弱小及政治不成熟导致革命果实被立宪派与旧官僚“窃取”的故事,这就从复调音乐变成了单一的主调旋律。《清帝逊位诏书》被遗忘,也就成为自然的结局。

三、尾声

在今天,为何又要重新钩沉民国建国历程中的典折周章呢?因为传统史学提供的单一的主调旋律过多地体现了历史的“胜利者”的自我肯定,它在埋葬失败者的糟粕的同时,也同样可能遮蔽了他们的一些可贵探索。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清朝的多民族国家传统是自然延续下来的;相反,这种延续性是需要通过行动创制出来的。1911-1912年间的“大妥协”在历史的大断裂中,为我们保存了必要的国家连续性,功不可没。

但笔者试图恢复的复调音乐又并不是对主流的单一主调旋律的简单逆转,不是要将对“革命彻底性”的赞美变成对妥协或协商的赞美。毕竟,明白无误的事实是,这场妥协并未成功催生出稳定持久的共和秩序。北洋政府的中央集权努力未能完成对中国的政治整合,国民党也没有做到这一点,直至1949年,中国才出现能够真正有效统治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共和政府。因此,在清帝逊位系列诏书中开掘一种英国式的1688年“光荣革命”的传统不会成功,它反映的与其说是历史真实,还不如说是研究者的主观愿望。与其过快地赞美不成功的妥协或协商,还不如去细致地探讨为何种种妥协或协商均无法达到政治整合的目的。在此意义上,讨论清帝逊位诏书,只不过是探讨二十世纪中国国家重建历史经验的一个环节,还有更多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展开。

注释:

①这一系列作品包括拙作《大妥协:清王朝与中华民国的主权连续性》,《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拙著《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杨昂:《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郭绍敏:《大变局:帝制、共和与近代中国国家转型》,《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高全喜:《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清帝〈逊位诏书〉》,《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汪晖教授为拙著《旧邦新造:1911-1917》撰写的序言《革命、妥协与连续性的创制》将其区域研究的方法论引入对1911-1912年“大妥协”的分析,更是这一问题上的重要文献。

②笔者曾参加过几个研讨会,都有师友对清帝逊位系列诏书的重新出场提出自己的疑虑,常见的问题是:它们很快就在历史上被边缘化,是否表明它们原本就不那么重要?是否值得给它们过高的评价?

③See Evelyn Sakakida Rawski,The Last Emperors:A Social History of Qing Imperial Institution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8.pp.7—8.James L.Hevia,Cherishing Men from Afar:Qing Guest Ritual and the Macartney Embassy of 1793.Durham,NC:Duke University Press,1995.pp.31—56.Peter C.Perdue,China Marches West:the Qing Conquest of Central Eurasi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1—4,pp.335—336,p.523.Laura Hostetler,Qing Colonial Enterprise:Ethnography and Cartography in Early Modern China,Chicago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1.Mark C.Elliott,The Manchu Way:The Eight Banners and Ethnic Ident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但黄兴涛指出,康熙中叶以后,清朝皇帝的多重身份中,其作为“中华皇帝”的身份成为最高也最重要的身份,笼罩其他身份。参见黄兴涛:《清代满人的“中国认同”》,载《中华读书报》2010年10月27日。杨昂也指出,清朝皇帝的多重身份很大程度上是“新清史”学者学理拆分的结果,清朝皇帝使用的是同一个帝号,这与奥匈帝国的哈布斯堡皇帝在奥地利称皇帝、但在匈牙利只能称匈牙利使徒国王有本质区别。参见杨昂:《民国法统与内陆亚洲——以清帝逊位诏书为中心》,未刊稿。

④杨昂:《中华太平盛世:清帝国治下的和平(1683-1799)》,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⑤这一趋势的标志性事件就是法国大革命以及德国和意大利的统一。

⑥参见黄兴涛:《清代满人的“中国认同”》,载《中华读书报》2010年10月27日。

⑦Gang Zhao,"Reinventing China:Imperial Qing Ideology and the Rise of Modern Chinese National Identity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Modern China,2006,32,1:1—28.

⑧在蒙古与西藏,新政推行过激,损害了当地王公贵族与僧侣的利益,反而成为民初边疆分离主义的潜在原因之一。

⑨试以脱离大英帝国自立的美国为例,在独立后不久的1812年英美战争期间,新英格兰地区的联邦党人就曾密谋将新英格兰地区从美国分离出去。See James Banner,TO the Hartford Convention,Knopt,1970。而1860年代的内战更是美国南方各州的分离主义运动。在中国,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之后,外蒙和西藏相继出现分离主义运动;在俄国,1917年二月革命的发生加速了境内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十月革命之后,俄罗斯帝国更是进一步解体。

⑩参见张永:《从“十八星旗”到“五色旗”:辛亥革命时期从汉族国家到五族共和国家的建国模式转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2期。

(11)傅启学:《六十年来的外蒙古》,台湾“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9页。

(12)转引自牙含章编著:《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0页。

(13)对“大清”与“中国”的刻意区分,正是许多新清史学者所持的立场,最近的代表是柯娇燕(Pamela Crossley)在2011年10月9日《华尔街日报》上发表的文章China's Century-Long Identity Crisis,文章称中国是清帝国的一部分,中国人对清帝国的反对与对大英帝国和法兰西帝国的反对属于同一个性质。在这里,柯娇燕将“中国”与“汉”相等同。但以单一民族国家的模式来想象中国是错误的,帝制时代作为政治正统的“中国”观念本来就并非以族群为核心,而是基于一整套超族群的礼仪与制度实践;清朝入主中原之后,更是以“中国”来称呼朝廷治下的所有区域,这为后来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概念奠定了基础。汉民族主义在晚清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赋予其何种意义,却不能脱离历史的语境。

(14)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页。

(15)参见有贺长雄:《革命时统治权移转之本末》,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109页。

(16)对诏书起草过程分析尤详者,参见杨昂:《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

(17)对诏书文本分析尤详者,参见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8)对“统治权”概念的梳理,参见钱宁峰:《“统治权”: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在中日两国,“统治权”有时被等同于“主权”,有时候又指从“主权”派生出来的具体统治权力。“主权”绝对而不可分,而具体的统治权力却是可分的。

(19)参见拙著《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2—109页。

(20)参见杨昂:《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

(21)喻大华曾探讨过清朝偏安东北的可能性。参见喻大华:《〈清室优待条件〉新论——兼探溥仪潜往东北的一个原因》,载《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1期。

(22)也许有读者会提出异议,认为我的分析完全基于反事实(counterfactual)推测,因而缺乏客观性。然而韦伯早就指出过,对历史因素的意义(significance)的评估不可能离开反事实。参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135页。

(23)我将1912年2月12日清帝逊位至2月15日袁世凯当选南京政府临时大总统期间视为两个临时共和政府的并立时期。南方的临时政府系从革命而来;而袁世凯领导的北方政府当然并非来自革命,但将之视为清帝授权成立,在共和法理上有不通之处。因共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需在“人民”或“国民”,不能基于逊位君主的授权。我将北方临时共和政府的基础仍解释为民意,唯此民意系由清帝系列诏书影响而来。详细探讨,参见拙著《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5页。

(24)杨昂、郭绍敏以及高全喜都认为袁世凯领导的民国政府是南北两个政府以及不同正当性来源的叠加,但未能强调北方法统被南方吸收这一法律事实。

(25)张国福选编:《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决案汇编》,汇编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26)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编:《中华民国资料丛稿·大事记》(第一辑),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53页。

(27)转引自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中华书局,2007年,第23—24页。

(28)袁氏的声称并非毫无事实依据。北方军队本来就大多服从袁的领导,而由蒙古王公组成的蒙古联合会也曾致电南京临时政府,推举袁世凯。对于蒙古王公电文,孙文曾于2月13日回复称:“(蒙古王公)来电荐举慰庭君,微执事等言,文岂忘其夙约?”参见孙文:《复蒙古联合会蒙古王公电》,《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卷,第98页。然而,北方政府本身并没有正式的“推举”程序。

(29)参见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30)转引自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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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国家传统的继承与共和宪政的困境--对清朝一系列帝王法令的再审视_蒙古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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