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党社会整合功能面临的挑战与制度应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党论文,转型期论文,制度论文,功能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8)11-0017-05
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党)的社会整合职能问题是当前学术界较为关注的领域,为了进一步加深对其的认识,本文将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就此谈谈个人的一点浅见。
一、转型期党的社会整合职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转型期党的社会整合职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表现为党组织作为党整合社会的最主要的最基本的组织载体,在转型时期由于她难以涵盖所有的社会成员,她不可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能够把社会中几乎所有的民众都有效地组织或动员到国家主流的政治整合渠道之内,从而使党面临着部分社会成员游离于党整合社会的主流渠道之外的潜在风险。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当时我国社会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高度的重叠,党组织几乎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组织和每一个角落之中,再加之党的意识形态的宣传工作又几乎贯穿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因此,在那个时代党组织作为党整合社会的载体,她的确能够把社会中所有的民众都有效地组织或动员到国家主流的政治整合过程之中。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党组织在社会政治整合过程中的这种有效性是以取消社会自主空间,抑制一般民众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让“左倾”教条主义盛行和国家领导体制极端僵化为代价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吸取了计划经济时代在社会整合过程中的教训,抛弃了“左倾”教条主义的观念,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启动了我国社会转型的进程。我们党执政方略的这一巨大变化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历史的巨大进步,它使我国社会重新焕发了勃勃生机!但是它同时也使党组织作为党整合社会的组织载体面临着新的挑战。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我们党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逐渐分离,企业肩负的政治功能日趋淡化,一般社会组织也开始拥有真正的自主空间,许多人开始到公司求职,公司与过去单位相比,它们仅仅是挣钱的地方,不再承担社会整合的功能。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单位人”逐步变成了“社会人”,再加之以新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主体的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三新”组织大量出现,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向城市,党组织作为党整合社会的组织载体已不能涵盖所有的社会组织和所有的社会民众。退一步说,尽管在这些非公有制企业中有些也建立了党组织,但企业主的权威还是基本上取代了原来的政治权威。[1] 这一来,部分民众潜在的游离于国家正式政治整合渠道之外的现象出现了,党整合社会的职能随之也就面临着新的挑战。
其次,它表现为党的路线和政策作为党整合社会的规范和内容,在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迁、社会组织自主空间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部分民众和党的政策之间潜在的紧张。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当时我国社会政治组织和一般社会组织高度重合,国家在利益分配上同类个体之间实行高度平均主义的原则,再加上当时主流意识在民众中不断强化个体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的观念以及民众与外部世界极端的隔离,一般民众缺乏与外面世界尤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比较的知识,因此,在当时作为利益主体的民众个人意识极为淡薄、个人利益观念极为模糊,在他们看来追求个人利益、奢谈个人的幸福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情。这一来,党的政策和路线在国家政治整合过程中所引起的社会利益不均衡和差异现象,基本上不会引起民众的反应,更谈不上由此导致民众与党的政策之间的紧张。当然这种表面上的平静与和谐换来的结果是:社会的贫穷落后和闭塞、民众的愚昧无知和盲从麻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批判了计划经济时代“左倾”的教条主义,打开了国门,同时公开认可了追求个人利益的合法性,由此党在履行整合社会职能时就又面临着一项新的考验。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民众追求个人利益的合法性得到国家公开的认可,在计划经济时代民众久被压抑的利益观念被唤醒,随之民众之间利益的多样性、异质性以及利益边界亦日益清晰。在这种情况下,党实施的任何一项特定政策都不可能同等程度地满足所有民众的利益,同一个政策可能有的民众受益多些、有的民众受益少些、有的民众不受益甚至还会遭受一定的损失。当然,党的政策并不总是使某一阶层的民众利益受损,也并不总是让某一阶层独享其利;可能党的这一政策使这一部分民众受益大些,可能党的那一个政策使那一部分人受益大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社会民众之间利益的异质性,党就某一具体问题所作的任何特定政策都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期望,在一定的范围内还会造成特定民众利益受损或者他们主观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或相对利益受损,事实上这部分民众也许可能恰恰是该项政策的最大受益者。进一步说,由于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除了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以外,她没有任何自身特殊的利益。因此,她会对那些因为党实施某一项政策而利益受损的民众、或那些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其利益诉求没有在这一时期的党政策中得到像他们所期望的那样给予满足的民众,在另一时期或另外的政策中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满足。尽管如此,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部分民众与党的政策之间的紧张还是会出现的。因为人们对于“给予”与“剥夺”所体验到的情感刺激的程度是完全不同的:一般来说取走一个人已经拥有的或按原有的逻辑预期应该拥有的东西或剥夺一个人本该应有的期望,将会使被剥夺者体验到强烈的受伤害和遭受挫折的情感。与之相对应,给予或者许诺给予一个人他所没有的东西所激起的他对施与者的好感、感激或期盼之情与前者所激起的情感体验要微弱得多,在心理上前者的情感起伏更大,更让人终生记忆。[2](p218)[3](p245)[4](p189) 正因为如此,部分民众也就会因为党实施的某一项政策伤及了或自以为伤及了自己的利益——哪怕在此之前党的政策给他带来的实惠远远大于他此时的损失,或者在此后的日子里党实施的另外的政策给他带来的实惠也远远大于他此刻此时的损失——从心理学上讲,他们中的一些人对此还是会耿耿于怀!当然在现实中并非所有民众都是如此,现实中许多的民众由于多年来形成的对党的信任感和对生活的深刻领悟,他们会客观地看待这些暂时的损失,但是这不能排除部分民众还怀有上述的心理感受。现实社会中所流传的“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反映就是部分民众的这种心理。由于上述情况,再加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在对国家政治整合过程中,社会中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区域在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和承担社会发展成本之间实际上也确实存在不均衡性,确实有些阶层或区域所承受的发展代价偏高,而享受的社会发展成果偏低。这一来,部分民众与党的特定政策之间的潜在紧张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党在履行社会整合职能时也就由此面临了又一个新的挑战。
再次,它表现为党以大力发展经济、让民众不断得到物质实惠和国家对社会进行适度的宏观调控作为党整合社会的手段,尤其是在我国现实的实践中对前者超乎寻常的强调将会由于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给党的执政地位带来潜在的合法性危机。客观地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突出强调大力发展经济、让民众不断得到物质实惠的做法表明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性质,凸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体验之中更能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怀,显然其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以意识形态的灌输和行政强制作为党整合社会的手段相比,更有助于党履行对社会整合的职能。但是党在新时期突出强调大力发展经济、让民众不断得到物质实惠的做法,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又可能会给党的执政地位带来潜在的合法性危机,因为超乎寻常地强调大力发展经济、让民众不断得到物质实惠的做法,它会不断地唤起民众的自利的观念,不断增强乃至放大民众的求富的渴望和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期望值;与此同时,经济发展是有规律的,经济发展不可能总是令人满意的,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的经济总量达到一定的规模时,经济长期高速增长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具有周期性,它既有繁荣的时期,也有疲软的时期。这一来,一旦经济出现了失误,一旦经济增长率下降,经济处于发展周期的低潮,经济出现了问题,给民众带来了损失,民众被放大的求富的欲望不能得到有效的梳理、引导和满足,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将会出现严重的动摇!人们会很容易去思考这样的问题,即:如果是其他政党和政府执政会不会使经济有更好的发展?其他政党执政会不会使自己能更好地、更快地实现求富的期望?当然,党强调大力发展经济、让民众不断得到物质实惠的做法对党履行社会整合职能正面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是主要的,但是其内在潜藏的负面的影响使党在履行社会整合职能时将面临着挑战同样是不可回避的!
二、关于转型期党的社会整合职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客观定位
转型期党的社会整合职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对党履行整合社会的职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我们该如何认识,如何定位?就其影响的程度而言,我认为在当代中国社会权力运行过程中其负面作用已开始显现并有扩大的趋势,但总的来说影响力有限。前者我们可以从我国现实社会中不断涌现出来的群体事件得到佐证。从我国媒体的报道中,不难发现在许多地方由于土地征用、住房拆迁、工厂改组而引发的社会冲突事件已屡见不鲜,据中央政法委的一位官员前两年透露,这类事件在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扩大的趋势。[5](p155-156) 至于后者,尽管当前我国社会还存在着诸多不和谐的因素,但是总的来说,当前我国政局稳定、社会秩序正常、党和政府在民众中还是享有极高的威望。这一切足以表明其对当今我国社会的影响有限。
就其影响具有的性质而言,我认为它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在整合社会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要碰到的情况。因为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相互分离、社会组织和个人具有自主的空间、民众主体意识和利益观念的复苏和觉醒、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结构异质化以及关注和重视民众的物质利益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内在的固有基本条件。如果没有这些基本条件的存在,市场经济也就不可能存在,更不用说发展了。因此,在转型时期,由于国家组织结构分化、社会组织与政治组织逐渐分离、党组织难以直接涵盖所有的社会组织、执政党的任何一项特定政策都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民众的利益诉求和期望、人性中人们对“给予”与“剥夺”、“愤怒”与“感激”等情感在心理体验的强度上存在的明显反差性以及执政党对发展经济与民众获得物质实惠的突出与重视等等现象的客观存在,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从负面影响的角度来看——尽管它是极其次要的方面——其必将使党在履行整合社会职能时面临以下的挑战:1.它面临着部分民众由于执政党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方面所实施的政策在调节社会利益方面存在的不均衡性而与党的特定政策之间出现潜在的紧张关系所产生的挑战;2.它面临着部分民众由于党组织不能直接涵盖所有的社会组织而可能出现的潜在的游离于党整合社会的主流渠道之外的现象的挑战;3.它面临着部分民众由于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周期性和他们被放大了的求富欲望与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期望值没有得到满足而可能产生的潜在的对党的执政合法性的质疑所产生的挑战。因此,单从这一视角而言,党在转型期的社会整合功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不可避免!其实西方发达国家的执政党同样面临着类似的挑战,实际上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社会,这种情况都不可避免。
三、应对转型期党的社会整合职能面临严峻挑战的有关制度设想
转型期党的社会整合职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总的来说它对党在现实中履行社会整合职能影响有限,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它不可避免。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可对其听之任之,因为,它的存在意味着在我国现有的国家政治整合过程中还存在着众多的游离于主流渠道之外的民众,它的存在也意味着部分民众由于人性中对“给予”与“剥夺”、“愤怒”与“感激”等情感在心理体验上强度不同而与党的政策之间存在关系紧张,同样它的存在还意味着一些民众对党和政府认同感的衰弱。如果我们对此无动于衷,那么随着社会组织自主空间的不断增大,部分民众挫折感不断累积,在社会中游离于主渠道之外的民众将会更加庞大,部分民众的不满情绪将可能更加强烈。不满的情绪就会在特定的、甚至是非常偶然的条件下爆发出来,今年6月底发生在贵州省瓮安县的群体性事件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有鉴于此,一位学者不无忧虑地指出,“一旦当大多数民众游离于国家正常的政治渠道之外,不能参与国家的政治,那么国家形势将是爆炸性的”。[6](p236)
实际上,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单就这一点来说,西方国家同样也面临着类似的挑战。不过它们应对这一挑战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多党竞争,定期由竞争中获胜的党派轮流执政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近代中国历史证明,多党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们不可照搬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的模式。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这是我国现实政治的基石,是国家政治整合的中枢,不允许有半点质疑。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我认为关键在于健全与党整合社会职能相配套的制度措施。
其一,增强和提高我国现有政治参与体制对“输入性”和“自主性”功能的敏感程度。国家的政治参与体制从一般的意义来说它是我们党作为国家领导核心履行社会整合职能的一个重要的机制,但是如果借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拉卡托斯的理论,我认为从严格意义来说它只是党整合社会机制的保护带。按照拉卡托斯的观点,任何一种制度基本上都是由两种要素构成,一个是硬核,一个是保护带。制度的硬核是制度的核心部分,它像上帝一样是不能改变、不许反驳和不容侵犯的。制度的保护带则不像硬核那样一板一眼,它能够稀释、容纳和调和各种“反面证据”,通过劝慰、遮掩、妥协或忍让的权力策略将各种社会失范现象划入己有,并在不威胁硬核的情况下把各种反常现象作为发展制度的手段,从而以积极的态度和肯定的方式来保护制度的本身。[7](p272-273)
依据拉卡托斯的这一理论,显然以党的组织为载体、以党的政策路线为导向、以发展经济增强民众实惠和适度宏观调控为手段这些做法是我党社会整合机制的硬核,它们在当今我国社会中不允许被侵犯、被反驳,否则国家的整个制度体系将会发生动摇,我们的政权将会丧失!因为如果党的领导不能得到组织的保障、党的政策路线不能在社会中起导向作用、党不以发展经济增强民众实惠和适度宏观调控为手段,那么党的执政地位将如何得到保证?宪法中规定的党在国家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将如何体现?与之相对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协制度、人民信访制度等在内的我国现有的政治参与体制则应属于上述机制的保护带,因为与前者不容反驳、不容侵犯的特性相比,后者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和韧度,实际上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这些政治参与机制也一直处于不断的完善和调整过程中。但是作为党整合社会制度的保护带,我国现有的政治参与体制的特性又抑制了其对我党社会整合机制硬核的保护。从实证的角度看,当代中国的政治参与体制,正如两位复旦学者所指出的,“在担负着某些政治参与功能的同时,又受到党、政机构强有力的支配。它们既是政治参与体制同时又是政治控制和社会控制体制,并且往往后一种性质压倒前一种性质”。其结果是它“对‘输出性’、‘动员性’功能较为敏感,而对‘输入性’、‘自主性’功能则反应迟钝”。[8](p260-261) 表面上看这种政治参与体制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似乎有助于其作为保护带对我党社会整合机制硬核的保护作用,深入地分析,其实不然。因为,这种体制突出的是对社会的机械控制,它忽略了社会的自主发展,忽视了党和民众之间的双向互动。如果说在社会结构简单、社会分化程度较低、社会流动较少的计划经济时代或带有较明显计划经济特征的社会,这种参与体制确实对党整合社会机制的硬核具有保护作用的话,那么在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社会分化越来越明显、社会流动越来越频繁的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它对党整合社会机制硬核的保护作用将会越来越弱,而抑制作用将会越来越强。具体来说,它将使那些在转型时期游离于党的主流社会整合渠道之外的民众在政治上更加边缘化、在数量上更加庞大、在情感上与党的关系更加疏离。因为这种参与体制所具有的对“输入性”、“自主性”功能反映迟钝的特性意味着民众尤其是那些游离于党的主流社会整合渠道之外的民众难以通过主流的政治渠道表达他们的意愿、心声和利益诉求,甚至不可能得到积极的正面的回应和重视。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指出,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所作所为无足轻重,无论如何都不能有效地改变结果,那么这个人就不太会介入政治。[9](p135) 根据这一理论我们不难看出在这种参与体制下将会有更多的民众潜在地游离于党的主流社会整合渠道之外,而那些原有的游离于党的主流社会整合渠道之外的民众将会对政治更加冷漠,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将会被更进一步的边缘化,继续发展下去,其结果将会像我在本部分开头引用的人民大学的一位学者的话所说的:国家形势将是爆炸性的。因此,我们必须要改变这一状况,强化和提高国家政治参与体制对“输入性”和“自主性”功能的敏感度,使那些在转型时期游离于党的主流社会整合渠道之外的民众,重新被吸纳入国家的主流的权力运行过程之中。尽管这一做法在当前还不可能把他们中的全部都重新吸纳进入国家政治的主流渠道,但是,至少能够让他们之中那些对政治更感兴趣和更迫切需要向国家权力系统表达自己意愿、心声和利益诉求的最积极的、最活跃的部分重新被吸纳到国家的政治主流渠道之中。因为增强和提高国家政治参与体制对“输入性”和“自主性”功能的敏感度意味着民众通过国家的正式渠道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将会增多,他们所表达的诉求能够得到更多的回应、关注和重视,从而激发了他们主动参与国家政治的热情,进而可以使他们“认识到共同体在自己生活中的地位、摆正自己与共同体的关系”。[10](p63) 更详细地说,通过亲自参与公共事务的研究、讨论,说服或监督其执行,他们可以从别人的意见中学习到自己看不到的地方,或者说服别人接受自己更具理性的看法,进而领悟到沟通、协调、讲理、容忍等公民品德,由此进入“公共领域”,被重新吸纳到社会主流的权力运行渠道之中。[11](p43) 即使不如此,至少如李普塞特所言,当他们尚有机会获取一官半职时,他们将会有兴趣维系对政体及其交替原则的感情,[12](p137) 换句话说,他们将会对党和政府执政的合法性保持最基本的认同。
其二,党应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强化对形式正义的尊重,克服在这方面其与价值理念层面或话语层面的断层。所谓形式正义按照美国学者罗尔斯的观点,它是指主张“类似的情况得到类似的处理,有关异同都由既行的规范来鉴定”[13](p58) 的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与强调结果正义的实质正义不同,它着重强调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正义性。党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强调对形式正义的尊重至少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1)它可以不断唤起民众对党领导的国家政治系统的依附感和亲近感,因为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有关的异同都由既定的规范来鉴定其中所隐含的对待富人,对待政府权贵和乡野之人都应一视同仁的观点,契合了自先秦以来内化于我国草根阶层心灵深处中对平等的渴求。纵览我国的历史,自先秦以来我国草根阶层对平等的渴求从来就没有终止过。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人假借姜太公之名提出“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14](p270) 的主张。秦朝末年农民起义领袖陈涉亦公开提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在西汉时期的《礼记》中,我们的先人又通过对所谓大同世界的描述表达了对平等的渴望;此后许多草根阶层的代表也都表达了对平等的期盼,例如北宋的王小波、李顺,明末的李自成等等,清末的洪秀全更是在《天朝田亩制度》中把对其的向往描述得淋漓尽致。总而言之,要求不分贵贱、不分贫富、一视同仁地对待一直是我们的先人至少是草根阶层灵魂深处的最基本的渴求之一。党在整合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和体现对形式正义的尊重,自然也就会不断地唤起民众内心的共鸣、激发起他们对党和国家权力机构的亲近感、认同感。(2)它能保证民众具备最基本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因为“即使在法律和制度不正义的情况下,前后一致地实行它们也还是要比反复无常好一些。这样,那些受制于它们的人至少知道它们所要求的是什么,因而可以尝试着保护自己”。[13](p59) 同时“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却有效地限制了法官及其他当权者的权限。这个准则迫使他们对参照有关法律规则和原则在人与人之间所作出的区分给出证明。……随着案例的增多,对于带偏见的判决的貌似有理的辩护就变得十分困难了。……对歧视性的判决的合理论证最终变得更加难以形成,并且这样做的意图也不那么诱人了”。[12](p235-236) 正因为如此,尊重形式正义至少使民众能够知道在未知的将来如何保护自己,并且自己被歧视性对待的现象将会受到严厉的限制,从而他们可以充满信心地规划未来,形成相应的安全感和归属感。这一来,民众将势必在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系统的周围形成强大的支持蓄积,即伊斯顿所说的散布性支持。按照伊斯顿的观点,这种支持“将会帮助成员承认或容忍那些他们反对的或认为损害其愿望的输出”。[15](p329) 这样上文所提到的部分民众与党的政策之间的紧张自然也就由此得以化解或缓和。
强化对形式正义的尊重可以化解民众与党的政策之间的紧张,增加民众对党和国家的认同感,这是好事。但对于此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理念的层面或者说话语层面,而更应该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因为在当今中国社会“从抽象意义上谈形式正义,人们没有什么大的异议——在国家的总体法律原则上也不存在权利因人的政治、财产、知识、性别、民族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16] 但是现实的问题是,我们在制度设计层面尤其是在操作层面上还与其存在较明显的断层。在制度层面,“今天程序规范得不到重视,仍然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对违反程序规范行为的宽容也几乎在所有我国的现行法规中都可以切实地感受到”。[17] 比如说在我们的许多规章和法律中,往往强调被追究的是造成不良后果,而不是违反规范本身。在操作层面,我们的“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较突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的现象”,“一些单位内部在制度面前不能对成员一视同仁的现象”[16] 也极为普遍。因此,我们强调对形式正义的尊重更应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具体说,我们一方面应不断完善和健全我们现有的制度规范,消除其内容与形式正义相冲突或相抵触的方面,使形式正义更直接渗透到其每一个细小的环节;另一方面,尤其更为重要和关键的是我们应把对形式正义的尊重完全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操作层面。当然就目前而言,要做到这一点还是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是要化解当前潜在的部分民众与党的政策之间的紧张,我们必须要迎难而上,就具体切入点而言,我认为当前我们应充分利用我们党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强大影响力,由点到面突出抓住几个典型的事例和案件向民众显示党在现实的政治操作层面对形式正义的关注和重视。选择典型的例子,越极端可能就越具有典型意义。关于这一点,西方的一位著名学者也曾精辟指出,“一切原则都是通过极端的例子才得到最有效的检验”。[18](p103) 当然仅仅几个典型事件解决的问题有限,但是其社会导向作用将是巨大的。当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美国种族隔离情绪最盛行时期,为了表示他对种族隔离现象的反对,就曾依法派遣几百名联邦军人保护黑人青年梅里蒂斯到种族歧视情绪极为强烈的密西西比大学注册入学,并派几名联邦政府高级军官保护他一直到大学毕业。[2](p327) 在这里,肯尼迪政府解决的只是黑人青年梅里蒂斯的不被歧视的入学权,但是其对取消美国种族歧视制度的推动作用无疑是巨大,在此后不到十年时间,种族歧视制度就在美国寿终正寝,由此不能不说这一事件在其中所起到的巨大的催化剂作用。同样,我认为在当今通过党的强大影响力,抓住几个突出典型的事例向民众显示党在现实的政治操作层面对形式正义的关注和重视,也定会起到类似的导向作用。
其三,党在制定政策时应体现和贯彻正义的差别原则。正义的差别原则是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一项基本的正义原则。罗尔斯指出:“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3](p302) 在这里罗尔斯强调的实际上是最小的最大值原则。在当今中国社会中,党在社会整合过程中之所以会造成部分民众与党的政策之间的紧张,固然与人性中人们对于喜与怒两者在情感体验上程度有关,但是正如前文所指出的,造成这种紧张的还与部分民众在改革开放以来所承受的代价过大,所享受的成果较小有关。换句话说这些由改革开放以来所产生的弱势群体的存在也是当今社会出现部分民众与党的政策存在潜在紧张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前面强调健全现有的国家政治参与体制,增强现有国家政治参与渠道对“自主化”、“输入性”的敏感度与在制度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落实和强化对形式正义尊重这两项措施,固然可以让这些弱势群体有更多的反映和表达其利益的机会,固然可以让这些民众能够理解国家的难处,在内心获得一定的慰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与党的政策之间的紧张,但是这一切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问题,时间长了这些措施的效能将会大打折扣,失去应有的效力。在此我们强调党在制定政策时应体现和贯彻差别原则,其根本的宗旨在于让这些现实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即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使他们也真正能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更多地享受到社会进步的成果,从而在根本上消除或至少缓解他们与党的政策之间的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