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思考论文

关于健全“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思考论文

关于健全“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思考

何啸风1 吴俊雅2

1. 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浙江 义乌 322000 ;2. 东阳市司法局城东司法所,浙江 东阳 322100

摘 要: “一带一路”是由我国首倡的,借助现有双多边机制,构建区域合作平台,最终形成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责任以及命运共同体。推行“一带一路”对于我国以及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存在的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定的摩擦,为了保障双多边合作的稳定性,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治理机制,对沿线国家进行有效协调。本文将探究健全“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 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国际经济秩序;法律责任

自2015年我国发改委、外交部以及商务部共同发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的愿景至今,我国对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在贸易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存在供给不足或是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从理论研究入手,明确“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内涵,通过综合分析找出完善路径,为中国和沿线国家之间合作交流的稳定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健全“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全球治理中遭遇的法律困境大幅度增加,关于法律治理的研究项目也越来越多。除了基本的法律和治理要素外,治理方式和措施的选择也是十分关键的内容。结合以往实践来看,法律治理并不是简单的法律制定和治理方式选择,而是需要建立一种以法律治理为主要形式的治理机制,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框架,用于解决国家治理或是全球治理中遇到的法律困境。

结合“一带一路”的发展情况来看,其在法律治理方式、措施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一,“一带一路”合作各方并未就合作机制达成共识,所有沿线国家在参与合作的过程中面对问题更多的考虑本国利益,对他国国情和诉求往往忽视,加之彼此之间缺乏深入的沟通协商,因此尚未形成可以体现各国共同利益的法律治理机制。二,“一带一路”法律治理领域的地区性机制建设不成熟,导致沿线国家之间的利益争端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严重影响了地区性组织功能的发挥。想要缓解这一现象,应尽快构建具有层次性的法律治理机制框架。三,“一带一路”倡议约束力不足。现如今世界上的大部分区域性国际组织都不具备严格的国际法意义,“一带一路”所提出的合作机制并不具备法律化特征,因此对合作各方的约束力微乎其微。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在推动“一带一路”落地过程中根本无法利用法律正确的处理各项问题和挑战,导致“一带一路”的推进遭遇了极大的阻碍。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想要高效稳定的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构建完善的法律治理机制是最科学的一条路径。这需要我国加强和沿线各国在法律治理上的合作协调,通过多方沟通共建一套具有实质约束力的区域性法律治理机制。

(二)健全“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完善的法律治理机制是深化和巩固“一带一路”建设成果的必然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一带一路”是中国建国以来提出的第一个面向全球的倡议,对于中国改革开放以及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带一路”能否成功落实不仅影响着中国未来的发展道路方向,同时也事关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对于中国未来战略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从这方面来看,我国必须致力于法律治理机制的建设,更好的应对“一带一路”建设中遇到的困难。

“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建设必须和“一带一路”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系统全面、详实具体的法律规范,为法律治理行为的实施以及各国权利义务的界定提供依据。具体来讲,应结合“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困境,从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的角度出发,通过理念、模式以及结构等方面的创新形成适应于多方共同利益诉求的法律治理机制。在此过程中,我国应和沿线各国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基于共同利益规划一条构建区域性法律治理机制的路线图,循序渐进、分布落实,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建设,促进沿线各国深化合作交流。

与此同时,积极融入云南“一核一圈两廊三带六群”的区域发展,推进物流基地规划和配套建设,有效发挥铁路物流基地的集聚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期(1640-1645):崇祯十三年至弘光元年。祁彪佳完成寓园主要景点后,由于祁母去世节哀守丧,加之山阴、会稽一带江南饥荒波及,他无心力、财力再对寓园继续大规模的营造,只能建一些楼廊小阁,砌池、整花石,栽种树木花草。如崇祯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为新建成的茅庵命名为“竺(竹)深留客处”[4]第6册39;崇祯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督庄奴卸屋为古樟砰一小亭”[4]第7册38,六月十八日,“古樟砰一阁已稍有成规,登而憩之,为园中最幽胜地”[4]第7册43。因而三期工程“深在思致,妙在情趣”[5]8,情致所至,随意点染。

本次论坛上,专家们对清华附小主题教学的新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北京教科院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研究中心王凯副主任认为主题教学试图让学生实现从“在场”到“入场”的转变,在真实体验中实际获得,提出了工具作为脚手架和通道的重要意义。北京师范大学胡定荣教授认为语文学科无边界,主题教学用课程观引领了学科教学和教师专业发展。北京教育学院刘加霞院长认为主题教学更加关注学生的体验与获得,采用了“分学科、综合用”这一最有效的学习方式来真正实现学习方式的变革。

二、健全“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有效策略研究

(一)从理念、模式、结构等多方面入手创新“一带一路”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路径

其次,健全法律治理机制有助于“一带一路”建设目标的达成。我国倡议并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除了加快我国经济发展之外,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参与度。通过“一带一路”建设一方面可以解决我国内部的政治和经济挑战,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在不引起其他国家公开反对的条件下,逐步成为世界大国,而这样大战略的推动必然需要稳定的秩序作为环境支撑,只有健全法律治理机制才能构建出中国所需要的发展环境。

(二)明确沿线各国权利义务,严格约束保障各方法律责任的落实

强制力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健全“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过程中,必须赋予一定的强制约束力,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沿线各国之间的矛盾纠纷,保障法律治理的稳定性,为各国的稳定合作奠定基础。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对沿线各国的权利以及义务作出清晰界定,因为“一带一路”倡议中并未明确界定各个国家的权利义务,虽然一些国家之间签订了一些合作规划协议,但很少涉及到具体项目。因此,如何有效协调沿线国家履行各自的法律责任就成为了一个关键性问题。这就需要持续加大协调力度,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影响力,促进国际法治理念、制度以及机制的创新,尽可能地实现国际法治发展和“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建设的同步协调。

其三,法律治理机制的健全可以消除沿线各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存在的疑虑,消除其抵触情绪。在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一些西方媒体或是学者指出中国的目的是攫取沿线国家的资源用于发展自身或者是为了集合力量突破美国主导下的国际经济秩序,这使得很多国家对加入“一带一路”倡议持犹豫态度。而健全法律治理机制则是贯彻落实“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有效举措,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会严格遵照法律和国际规则,这样可以打消沿线国家存在的疑虑,和中国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三)协调、整合双多边合作机制、平台,实现“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和双多边法律治理机制的良好衔接

在长期的发展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大量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在应用于法律治理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治理机制,这些机制可能彼此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甚至是冲突。对此,在进行“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就需要以对接、耦合并完善现有双多边合作机制平台为基础,融入“共同体法治”理念,正确处理好“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和双多边法律治理机制之间存在的矛盾,最大程度地实现“相互认同”,强化“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普适性。

由表2可知,分蘖数是处理6最高为9.13万蘖/亩,依次是处理6>处理5>处理4>处理3>处理2>处理1;分蘖率和分蘖成穗率变化趋势与分蘖数一致。

(四)加快推动国内法的升级和完善

一方面,我国要加快推动国内法的升级和衔接,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国内外法律治理的有效衔接奠定基础。对此,我国应适当借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法律建设上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我国应努力提高自身国家法律治理合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国际法律治理新型合作模式,如加强国际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上的合作、积极构建区域合作制度,尽可能地提高区域制度的统一性,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互利共赢。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应尽快完善法律治理机制,为沿线各国之间的深入合作交流提供坚实的保障,实现沿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共同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鲁楠.“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法律移植——以美国两次“法律与发展运动”为镜鉴[J].清华法学,2017,11(01):22-40.

[2]何佳馨.“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全球化之谱系分析及路径选择[J].法学,2017(06):92-105.

[3]杨积堂,周悦,刘苍瑜.“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服务需求与供给定位——首届“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论坛综述[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5(03):118-124.

[4]刘敬东.“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研究[J].政法论坛,2017,35(05):125-135.

[5]白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摩擦的法律治理[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4(03):13-21.

中图分类号: D9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138-02

作者简介: 何啸风(1965- ),汉族,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吴俊雅(1986- ),汉族,任职于东阳市司法局城东司法所,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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