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体制的特点与借鉴_香港论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体制的特点与借鉴_香港论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特点及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论文,经济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793(2001)05-0035-03

香港回归后,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包括原有的经济制度长期不变,是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基本政策。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第五章以专章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和发展其自由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基本政策。可以说,《基本法》为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分析《基本法》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方面的一系列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长期不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核心

长期以来,香港一直实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实行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香港在经济上起飞并保持繁荣,一跃成为亚洲经济“四小龙”之一,除了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以及我国政府对香港一贯采取扶持的正确政策外,与其坚持实行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并辅之以法律的有效保障所形成的运行机制极为有关。而且,香港地区的人民长期生活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人们业已熟悉和习惯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活方式。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从有利于长期保持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出发,我国政府在确定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政策时,即决定“我国政府在1997年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也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我国政府对香港的这一基本政策被载入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随即又以法律形式出现在确立回归后的香港基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制度的《基本法》中,即“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除了该原则性规定外,《基本法》有关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规定以及第五章中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经济政策的规定,都体现和贯彻了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长期不变的原则和精神。这些规定对回归后的香港继续坚持和实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赋予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是保持香港原有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

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私有财产权则是私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因此,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概莫能外地把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宪制性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也毫不例外地将此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予以贯彻实施。在香港,主要的生产资料均属私人所有,除邮政、铁路、机场由政府经营以外,包括电力、燃气、电信和公共交通运输等在内的绝大多数行业都是由私营企业经营的,可以说,私营经济是香港经济的支柱。因而,要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不变,就必须在法律上对私有财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基本法》秉承香港一贯保护私有财产的传统,对回归后香港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作出了相当完备的规定。第一,在总则中专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为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二,在第105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一是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香港对财产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财产权法、地产法、公司法、继承法等,涵盖了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收益及依法继承的方方面面。二是保护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征用是国家(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将私有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征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的条件和程序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用必须是有偿的。在香港,特区政府也可因发展公共设施,如兴建地铁、填海造地、修建机场、兴建公园等征用某些私人财产。为了保护被征用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基本法》对私有财产的被征用及其补偿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同时还更进一步规定:“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对被征用财产的补偿问题规定得如此具体详细,充分体现了《基本法》对私有财产这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灵魂的保护是全面和周到的。三是保护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企业所有权可以说是私有财产权的延伸。由于香港是一个国际性的经济大都市,除了当地的资本以外,还吸收有大量外来投资。这些本地私人资本和外来投资对于香港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基本法》中“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是对香港当地的投资和外来投资提供的基本法律保障,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三、相对完善的劳工保障制度及协调的劳资关系,促进了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

同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一样,在香港也存在资本主义制度不可避免的分配不公、贫富不均的现象,劳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但由于香港实行充分的自由市场经济机制以及由于经济繁荣提供了较高的就业率,为人们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使香港不同阶层之间的那种天然对立情绪比之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并不严重,再加上有比较完备的劳动法规的调整和保护以及政府和各派工会组织在劳资关系之间所起的协调作用,使香港的劳资关系一直处于比较和谐的状态中。劳资之间虽也时有磨擦发生,但持续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劳资冲突尚不多见。这种比较和谐的劳资关系对香港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起到了推动作用。《基本法》正是基于此,基本上肯定了香港原有的行之有效的劳动法规,如《雇佣条例》《劳资关系条例》《工薪保障条例》《雇员补偿条例》《职业介绍条例》等继续适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了国际劳工公约在香港的继续有效,与香港的劳动法规一道发挥协调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劳动法律制度,基本法第14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这就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和完善香港的劳动法规体系,使之更好地保障劳工利益,协调劳资关系,以利于回归后香港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保持开放、自由的对外贸易政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的活力所在

作为重要的国际贸易中心和自由港,实行最开放、最自由的对外贸易政策,是香港一贯的方针。香港地区狭小,资源匮乏,只有利用自身拥有的优良港口、背靠大陆、地处亚太地区要冲的地理条件,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可以说对外贸易是香港生存、发展的最重要的经济支柱。原港英政府在坚持自由贸易的原则下,十分重视推动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形成了一套由政府、半官方机构(如贸易发展局)和工商团体组成的多层次、高效率的贸易管理、促销体制,这是香港对外贸易始终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自由港和自由贸易政策,已使香港与世界市场联成一体。为了继续保持回归后香港国际贸易中心的地位,《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仍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通自由;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作为单独的关税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和贸易关系,并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这一系列规定为加强和扩大香港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也是保持香港经济继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

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四个特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高度市场化的香港地区,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依法保障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益和平等自由的贸易关系,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以维持健康协调的劳资关系,这是香港经济持续繁荣发展的根本原因。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特点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大陆地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一,照搬香港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当然是我们反对的,但以自由的市场经济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那些已被市场验证为行之有效的、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市场法则,如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契约自由,公正、统一、自由的市场,对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等,都是现代社会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这些规则,对于市场经济建设刚刚起步的中国大陆而言是迫切需要的,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为我所用,以加快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第二,完善我国的财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实行财产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所有权依法予以充分保障,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而轻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实行特殊保护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并存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实行对一切合法财产权一体保护的原则,赋予私人所有的财产与公共财产以同等的法律地位。坚决制止对私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乱收费、乱罚款等非法征收行为,以公平合理的标准依法确定税负,平衡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税收负担,杜绝对非公有制经济设定不合理税负的行为。尽早出台国家对私人和法人财产征用的法律,设定征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原则,以切实保障因公共利益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能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补偿。统一、完善保护投资的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和保护外来投资,为外来投资提供可靠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坚决制止各地方在吸收外来投资时的自行其是。第三,积极建设竞争、自由、公正、统一的大市场格局,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防范和制止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地区和行业垄断,使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无论其身份如何,都能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应尽早制订并完善促进市场统一、公平竞争、防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统一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以促进我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第四,及时修正、完善我国的劳动及社会保障立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就业、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休息及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得到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劳动力相对富裕,就业机会不均等,国家应从保护弱者的原则出发,更加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坚决制止和打击不法商人和企业主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和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机制,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生存和健康保障。只有如此,我们建设的市场经济体制才既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又足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收稿日期]200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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