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背景下的恐怖主义_西方世界论文

恐怖背景下的恐怖主义_西方世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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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是威胁世界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但是,由于 恐怖主义与世界秩序、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等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际社会对恐 怖主义的认识和定义也大相径庭。判断某种暴力活动或威胁是否属于恐怖主义的范畴, 不仅要根据活动本身的性质及考虑其所处的力量对比关系,还要涉及掌握恐怖主义定义 权的国家或其他集团的利益需求。所以,理解恐怖主义,与我们理解许多其他政治思想 范畴一样,不能只从其自身去定义,而要从其对立面来探索它的基本含义。

一、“恐怖主义”定义是利益斗争的产物

恐怖主义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和定义都建立在历史的背景之上,(注:Martha

Crenshaw,“Thoughts on Relating Terrorism to Historical Contexts,”from

Martha Crenshaw Edited,Terrorism in Context,Pennsylvania: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5,pp.3-4.)这种背景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安全等方面 的内容。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各国、各地区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几乎任何一个角 落的暴力活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安全或利益。因此,作为一种暴力形式,恐怖主义 也就与国家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不同的国家利益也就相应地产生了不同的恐怖主义定 义。目前,学术界和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林林总总,其中有一定影响的就达100 余种。(注: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 第1~17页。)这些定义来源复杂,目的含混,其实质都是要将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暴力活 动合法化或非法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恐怖主义”并没有、也很难有一个明确的、 被世人普遍接受的定义,因为几乎每个有影响的定义都是由某个国家或其代理人给出的 ,都是基于某种利益之上的。

正是由于国家根据自己的利益确定哪些组织和活动属于恐怖主义范畴,对恐怖主义的 定义必然是先验的、自我论证的,也是可以随着利益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在对从1936 ~1981年间的109种恐怖主义定义进行分析后,美国中情局(CIA)认为,这些定义的范围 太窄,不能包含很多苏联起积极作用的暴力事件。因此,它们就提出了一个新定义。这 一新定义不仅可以包括所有类型的民族解放运动、所有使用过暴力的左翼组织,就连名 垂青史的华盛顿总统也走进恐怖分子之列。结果,在下一年里,中情局公布的国际恐怖 活动数目翻了一番。(注:Joseba Zulaika and William A.Douglass,Terror and

Taboo:The Follies,Fables,and Faces of Terrorism,New York:Routledge,1996,pp.1 2-13.)

从严格的学术意义上说,定义应该是对客观事实进行充分研究的结果。但是,在恐怖 主义研究领域,往往是定义先决定暴力活动的性质和数量,再由这些暴力活动去论证定 义。并且,材料的选择和整理工作就已经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已经是定义的开端。这种 未经论证的定义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要让人们认识到:“恐怖分子不只是一群精神病患 者,也不只是一些偏执狂,而常常是一些严肃的政治活动分子。”(注:Michael Stohl ,The Politics of Terrorism,Third Edition,New York and Basel:Marcel Dekker,

INC.,1988,pp.10-11.)正因如此,本文也要先对恐怖主义进行概念限定。本文认为:恐 怖主义是指以非法、非理性、违反人类社会公认准则的方式,用暴力、威胁或其他破坏 性手段以实现自己的政治或其他非纯利己目标的思想逻辑和实践活动。这一定义具有以 下四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是非法、非理性和违反人类社会公认准则的。所谓非法是 指违背国际法原则,如不加区别地攻击平民目标;非理性是指与生存权和人道主义原则 背道而驰;违反人类社会公认准则是指不能将国际法和其他成文的国际公约无明文禁止 作为使用某些恐怖手段的理由。

第二,恐怖主义的主要手段是暴力、威胁和其他破坏性手段。暴力和威胁使用暴力是 传统恐怖主义定义的共同部分,但是不能涵盖网络袭击等新型恐怖活动。恐怖主义活动 的真正目的不在于破坏和杀伤,而在于迫使或引诱政府按照恐怖分子所希望的方式行事 。法国学者雷蒙·阿隆曾指出,当一种暴力活动带给人们的心理创伤大于现实伤害时, 就会被贴上恐怖主义的标签。(注:Lawrence Freedman,Christopher Hill,Adam

Roberts,R.J.Vincent,Paul Wilkinson and Philip Windsor,Terrorism and

International Order,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86,p.1.)所以,仅从手段上 无法确定恐怖活动与其他犯罪、其他“合法”暴力活动之间的区别。

第三,恐怖活动的目的应该是政治的或其他非纯利己性的。一般来说,政治目的是区 分恐怖活动与一般犯罪的主要标志。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环保、经济、网络 问题等没有明确政治倾向的恐怖活动。只要这些活动具有明显的非利己特征,应试归于 恐怖主义范畴。

第四,恐怖主义是关于暴力与威胁的思想逻辑和实践活动的组合体。现代社会的一个 显著特点就是思想自由、言论无罪,一种思想无论多么极端,只要不付诸实践,就不违 反这一准则。所以,只有当恐怖主义的思想与实践结合起来的时候,才能对其做正义、 合法与否的定性,才能对恐怖活动与一般犯罪进行辨析。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学者对如何定义恐怖主义不感兴趣,因为他们认为给恐怖主义下 定义是主观的、非学术的、无用的。公允地说,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如同对恐怖主义的描 述一样,都是对暴力事件合法性的主观判断。(注:Michael Radu,“Terrorism After

the Cold War:Trends and Challenges,”Orbis,Spring 2002,p.275.)由于恐怖主义所 违反的法则、理性标准等基本上都是由国家行为体或国际社会所确定的,因此,如果没 有“只有国家才能合法使用武力”的主流话语,我们很难界定传统的恐怖活动。同理, 对于当前的“恐怖主义”活动,尤其是像“9·11”事件这样影响深远的恐怖活动,由 于认识上的先验性缺陷,也只有将其置于国际社会的主流话语背景之中,才能理解其意 义。

二、恐怖语境——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认识

“语境”是一个文化学领域的词汇,在这里是指在认为本国、本民族的生存权力高于 他国或他民族的情况下,以报复心态、教条化的方式简单地定性国际恐怖主义,并在国 际政治生活中极力推广这种定性的话语体系。这一话语体系的出发点不是将恐怖主义看 做对人类社会的危害,而是对自身利益的损害;其目的也不是要消灭一切形式的恐怖主 义,而是要巩固自己行使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力量的权力,以维护自身利益。这种语境 反映了国际政治格局中的强势利益集团排斥异己势力的心理,以及试图借反恐之机打击 敌对势力的战略构想。问题也许真的是由恐怖主义而起,但是绝对不止于恐怖主义。

在这种语境下,国家或其他利益集团倾向于给所有不利于自身利益的暴力或威胁都贴 上恐怖主义标签,这就形成了在恐怖主义认识上的双重标准。这种双重标准的做法在逻 辑上与恐怖主义并没有区别,因为二者都是想利用“恐怖活动”为自己服务,都想为自 己的暴力活动寻找合法性或合理性依据。

但是,无论客观情况如何,合法性或合理性资源都是非常稀缺的,本身就构成了世界 软权力的一部分,也只有那些强势国家才有能力拥有和使用。掌握合法性资源和将对手 的暴力行为非法化是同步的,为了将其他行为体的暴力活动非法化,现代西方文明将其 他文明世界的暴力活动视为一种根本的政治错误。甚至有关恐怖主义的新闻报道也遵循 一种确定的世界观,将不同的国家和文化放在一个等级分明的价值体系中,(西方)在上 层,恐怖主义的实践者在下层。(注:Joseba Zulaika and William A.Douglass,

Terror and Taboo:The Follies,Fables,and Faces of Terrorism,New York:

Routledge,1996,p.13.)并且,这一语言逐渐被发展为另一种逻辑:西方或者是基督教 世界所实施的暴力是正当的报复行为,是反恐怖措施;而非西方、非基督教世界的暴力 则必然是恐怖活动了。在西方世界对20世纪80年代南非白人种族隔离政权与黑人的冲突 以及巴以冲突的定性和反应中,这一点表现得最为明显。这种认识加剧了宗教文化间固 有的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与冲突又强化了双方的敌对性认识。正是在这一过程中,“ 冲突促进了弱势群体之间的团结”,(注:Reuven Paz,Is there an“Islamic

Terrorism?”http://www.ict.org.il/articles/ar ticledet.cfm?articleid = 46,

September 7,1998.)也强化了强势群体内部话语体系的统一,不同话语体系间的松散对 立形成了。

为了强化上述语境,有些国家使用一些宗教式语汇:邪恶轴心、十字军行动、为美国 人的生活模式而战、为全人类利益和美国的安全可以先发制人,等等。美国政府一再向 民众说明恐怖主义是邪恶的,应该被铲除;而那些仅仅是试图寻找或指出恐怖主义根源 的人、或者是不主张“反恐怖暴力”的人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善意劝告”:要么放弃 自己的言论,要么离开目前的职位。民众的仇恨和报复情绪是正常的,但并不一定总是 理性的,很容易走向极端主义,在某种情况下也会产生难以预料的破坏力。由于几百年 来的宗教冲突,西方世界与伊斯兰世界都将对方视为黑暗与邪恶倾向,将差异引申为正 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的殊死搏斗。所谓的反恐战争,是两种“宗教式”语言之争,成 了两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文明冲突”。

任何一个行为主体都不能单独存在,只有在与对立面的共存中才能体现自身的意义和 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西方世界也需要一个共同的敌人,这个敌人能够威胁到西方根本 的利益和价值观念,能够取代前苏联所扮演的敌人角色。在此情况下,当前的国际政治 舞台也几乎笼罩于“恐怖主义语汇”的迷雾之中,恐怖主义或反恐怖成了国际政治语言 中的主流词汇,几乎所有的国际议题都能与“恐怖主义”挂钩。恐怖主义也因此而承担 了这样一个“完美”敌人的角色,获得了与其破坏能力不相称的国际关注。西方国家在 各种国际场合强调恐怖主义,将敌对势力贴上恐怖主义标签,也是为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找到一个够分量的对立面。所以,越轨者或越轨行为是主流社会对他者或异己行为的社 会评价与反应。(注: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北京:东方出版社,200 1年版,第156页。)恐怖主义也是一种越轨行为,也是社会评价的结果,恐怖主义或恐 怖分子是被社会贴上不受欢迎或应受谴责标签的思想和人物。那些在国际舞台上积极活 动的国家和组织中,还很少有没被贴过恐怖主义标签的。

当然,在目前的国际政治舞台上,也有另外一种话语体系,即把恐怖暴力看做是弱者 的武器,是弱者反抗强者过程中一个行之有效的工具。例如,犹太人在争取建国权时, 就大量使用了恐怖手段,使巴勒斯坦陷于持久混乱的状态之中。所以有些西方学者说: “是恐怖分子把以色列送给了犹太人。”(注:Alex P.Schmid and Ronald

D.Crelinsten(edited),Western Responses to Terrorism,London:Frank Cass & Co.

Ltd,1993,pp.162-163.)对于这段历史,后来曾任以色列总理的贝京曾说:“我们的敌 人把我们叫做恐怖分子,……而那些非敌非友的人,……在英国的宣传影响下或出于习 惯,也使用这个词。我们的朋友……具有历史眼光的也只用一个词来称呼我们:爱国者 。”(注:Lawrence Freedman,Christopher Hill,Adam Roberts,R.J.Vincent,Paul

Wilkinson and Philip Windsor,Terrorism and International Order,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1986,pp.9-10.)但是,由于以色列在中东地区的强势地位以 及它与世界上最强大国家的同盟关系,人们却往往倾向于忽略这些事实。这必然引起弱 势群体的不满。所以,这种话语体系一方面认为弱者有使用恐怖手段的需求和本能,但 同时又将强者的暴力行为合法化,表现出世界政治中的中间势力在正义与强权之间的尴 尬处境。

冷战期间,西方学者普遍把苏联当做世界恐怖主义的训练中心和资金的主要来源地, 因为这些恐怖活动大都是反西方、主要是反美国的。冷战结束后,苏联这个所谓的训练 中心消失了,但针对美国西方利益的松散的世界恐怖主义联盟仍然存在,世界范围内的 恐怖主义活动有增无减。这一事实恰好证明:没有人是天生的恐怖主义者,也没有先验 的恐怖活动支持群体。虽然很多人并不喜欢甚至是反对暴力行为,但他们同时可能认为 :在国际力量极端失衡的今天,有一支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强权的力量并非坏事。而有些 力量甚至不把恐怖主义当做贬义词汇。20世纪50年代,拉美有些国家的革命派就公开主 张以恐怖主义为武器,他们“呼吁使用革命暴力和恐怖主义的手段推翻殖民主义势力在 第三世界的统治”。(注:Jonathan R.White,Terrorism:An Introduction,Pacific

Grove,California: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1991,p.73.)所谓一个人的恐怖 分子是另一个人眼中的自由斗士,从世界范围内看,在很多情况下就是在西方与非西方 两种文化背景下生活的人们对同一暴力事件的不同看法。

三、“反恐战争”的逻辑与实践矛盾

目前,对恐怖主义的仇恨已经在美国民众中形成一个主流话语,对“恐怖主义”组织 宣战也得到了大部分民众的认可和支持。这一认识的最高发展阶段就是将恐怖活动和反 恐军事行动定义为战争。但是,在传统的国际法定义中,战争只能在国际法主体之间进 行;即使是内战,也要在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情况下,双方才能得到战争法所赋予的权 力,同时也要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所以,“尽管人们经常把‘9·11’事件与1941年 日军偷袭珍珠港相提并论,但是,把恐怖活动称做战争行为,……在政治上是可以理解 的,但在法律上是不合适的”。(注:Christopher Greenwood,“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War against Terrorism’,”International Affairs,Vol.78,No.2,2002.) 然而,战争法的部分约束性法则却又作用于“战争”概念所不能包括的行为,“因为战 争法的原则和规则已扩大适用到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对于实际上出现的武力行 为来说,无论说它是战争还是武装冲突,同样要遵守国际义务,同样要贯彻人道主义规 则。”(注:端木正主编:《国际法》(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81页。)同时,战争也会带来道义、正义性和恐怖主义组织是否会获得外部认同等方 面的问题。所以,美国虽然可以借战争之名在反恐斗争中获得更充分的行为自由,但也 会产生以下几点矛盾与冲突:

第一,合法化与非法化的矛盾。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战争意味着对立双方同时具有一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注:端 木正主编:《国际法》(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3页。)同时 也意味着冲突双方要按照国际法的规则规范自己的战争行为。恐怖组织与国家之间所进 行的是非常特殊的一类战争,在国际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国际战争法规已经有了 关于交战团体国际主体资格的规定,而恐怖组织也可被视为一类特殊的交战团体。“交 战团体一旦被承认,就产生以下的法律效果:对承认国来说,承担中立义务。对被承认 的交战团体来说,……由于取得了‘交战团体’的地位,可享受战争法规的待遇。”( 注:端木正主编:《国际法》(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目前,美国和国际社会已经公开把反恐行动定义为战争,就意味着已经在事实上承认 了恐怖组织的交战团体地位,意味着从逻辑上将恐怖主义组织视为与国家、至少是与美 国在战争期间具有同等国际法地位的另一方。这就使恐怖主义组织获得了其试图获得而 本不应该具有的地位与尊严,等于说恐怖主义组织也是某种合法、正统的国际力量。但 是,反恐斗争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将恐怖主义非法化。在将恐怖主义非法化的过程中 ,却在逻辑上产生了将其合法化的理论结果,这说明反恐斗争的实践与理论之间存在着 悖论,其实也说明反恐“战争”对现存国际法体系构成了挑战与冲击。

另外,将反恐斗争定义为战争,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按照战争法则行事。在大量的战争 条约中,存在着这么一种普遍接受的原则:遵守国际法义务原则。即“作战行为必须恪 守战争法规,‘军事必要’和‘条约无规定’均不能作为免除其义务之理由。”(注: 端木正主编:《国际法》(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9页。)在 现行国际法中,国家只拥有自卫权,战争已经不是一个合法的利益取得方式。所以,反 恐战争也应该是自卫战争中的一种,而自卫的对象、报复的程度和自卫战争所处的区域 都是受到严格制约的。除此之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恐怖主义的定义,二是 如何对待中立原则。无定义则有法难行,不允许中立则几近极端主义。“事实上,尽管 国际公法承认美国就某一具体犯罪活动的司法管理权,并不自然意味着其他国家有协助 这种司法行动的义务”,(注:Christopher Greenwood,“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War against Terrorism’,”International Affairs,Vol.78,No.2,2002.)更不用 说与美国在同一战壕中向恐怖主义宣战了。

第二,正义与非正义的矛盾。

从手段上说,反恐怖行动的正义性体现在谨慎选择打击对象、只实行有限且必要的报 复等自我克制措施上。恐怖活动的一个特点就是滥伤无辜,而反恐行动,无论是出于什 么样的目的,也要尽量避免对平民的伤害,这在客观上束缚了反恐行动所能选择的方式 和规模。而一旦把反恐斗争视做战争,就意味着可以允许政府用一切可能手段去赢得胜 利,即使因此让对手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超过了其行为所应承受的惩罚,也是合法的 。事实上,当美国民众将恐怖组织视为一个可以与国家相匹敌的行为体时,也就可以容 忍政府的一些激烈“战争手段”了。有了这些心理承受基础,美国政府才能向民众解释 为什么要打击阿富汗和伊拉克,才能解释为什么“误伤”平民是可接受的,才能将自己 的大规模暴力行为合法化。但是,美国的这种“战争行为”实际上缩小了它同恐怖组织 之间的道义距离,削弱了其一直引以为荣的道德优势,而这些正是美国的反恐事业所必 需的。

反恐战争的正义性还源于这样一个基本假定:恐怖分子只是一小部分被社会边缘化的 人,反恐符合社会主要群体的利益。尽管这种假定适用于很多国家,但在一些伊斯兰教 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则未必恰当。“反恐”有时不仅要面对所谓的边缘群体,还要面对主 流民意,正是这种主流民意给予了一些“恐怖组织”以生存的空间。在“9·11”恐怖 袭击事件中,那些劫持飞机撞向世界贸易中心的恐怖分子并不是人们想像中的社会边缘 群体,而是出身良好的中产阶级,而中产阶级是保障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

另一方面,反恐战争的正义性还部分源于目的的相对无私性,即不能借反恐之名谋取 本国私利。但是,恰恰是在这一点上,许多国家的行为是令人怀疑的。正如保罗·诺格 斯所言:“不管是通过展示航空母舰的实力还是在中亚建立新的军事基地,反恐战争只 不过是美国扩大对世界控制权的委婉用语。”(注:Quoted in Observer,February 10, 2002,from Michael Cox,“American Power before and after 11 September:Dizzy

with Success?”,International Affairs,Vol.78,No.2,2002.)所以,反恐运动的困境 在于如何既向世人昭示反恐的正义性,又不失行动的自由;如何既打击恐怖分子,又不 过分伤及平民。但是,将反恐事业视为战争的国际政治语境,不但不能创造反恐斗争所 需要的国际氛围,反而可能将更多的人推向绝望的边缘,推向恐怖组织的怀抱。按照美 国人自己的说法,就是:“在消灭一些极端分子的同时又滋生了极端主义思想。”(注 :Fareed Zakaria,“Don't Feed the Fundamentalists,”Newsweek,October 28,2002 ,p.15.)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在巴基斯坦过去半个世纪的选举中,极端主义者都没有得 到超过5%的选票,但是在2002年的选举中,他们的得票率大约达到了25%。(注:Fareed

Zakaria,“Don't Feed the Fundamentalists,”Newsweek,October 28,2002,p.15.)

事实上,反恐战争正义与否还取决于判断主体和价值取向,这一点在中东地区表现得 最为明显。由于巴以冲突和美以事实上的联盟关系,一些极端分子认为伊斯兰世界与西 方世界的冲突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是以政治、文化的形式继续着这个不解之结。从这 种立场出发,一些伊斯兰群众并不将极端组织成员贬为“恐怖分子”,甚至有时称颂他 们为“安拉的不朽战士”。美国反恐战争的道义与伊斯兰极端组织的道义孰高孰下,也 许不是一个主要问题。但是从文化学的角度来说,没有一种对于道义的理解先验地优越 。

第三,打击恐怖活动与导致新恐怖主义根源的矛盾。

从恐怖组织的角度来说,如果它迫使国家动用正规部队,说明国家维护安全的常规措 施失去了效用,意味着恐怖组织瘫痪社会生活的目标部分得逞。在20世纪的反恐史中, 国家动用正规军的次数屈指可数,并且都是以失败而告终。70年代英军在北爱尔兰、以 色列军在巴勒斯坦、斯里兰卡政府军在贾夫那半岛的清剿行动等都是例证。将军事行动 合法化,虽然能够拓展反恐手段的选择范围,但却很容易殃及无辜,激起新的仇恨情绪 。目前,还没有哪一个事例能够证明单纯使用军事力量对付恐怖主义是行之有效的。同 时,军事行动也从外部构成了对恐怖分子的认同:战败了,他们是烈士;(注:对于一 些极端的恐怖分子来说,为“信仰”而献身也许是一种荣耀。)如果逃脱了惩罚,他们 就成了英雄,继续筹划恐怖袭击。

当然,作为一种应急性质的临时措施,军事打击也许是不得已的,但绝不是最好的选 择。美军打垮了塔利班政权,打散了基地组织,但并没有实现其阻止其他恐怖活动的目 的,也没有一个恐怖组织把塔利班的倒台视为自己运动的结束。相反,正像我们所看到 的,在世界各地,特别是东南亚地区,针对美国、西方利益和亲美政权的恐怖活动有增 无减,美国只不过是把祸水外引而已。并且,由于恐怖活动与一些民族解放运动之间的 界线比较模糊,一些民族解放组织在某种情况下往往也具有一些恐怖组织的特性,这就 使得某些特定形式的恐怖活动变成了一种可行的自卫手段。毫无节制地打击具有民族解 放斗争性质的“恐怖活动”,往往只会迫使其走向极端,会使其变形而更具恐怖主义色 彩。所以,反恐概念及行动本身有时就会成为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即把自己的打击对 象变成真正的恐怖分子。(注:对于这一点,与巴斯克分离武装做过几十年斗争的西班 牙政府也许是最有清醒认识的。无论是在什么时候、任何情况下,西政府都不把“埃塔 ”组织称为恐怖组织,也不将“埃塔”从事的破坏活动称为恐怖事件,只是将其纳入司 法管辖的范畴。)

综上所述,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及反恐怖行动的认识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窘境,反恐实 践在客观上也可能走向反面。这些现象的出现并不能主要归罪于恐怖主义本身的变化, 而在于那些掌握恐怖主义定义权的国家和利益团体。反恐战争,如果可以被称做战争的 话,其战场不应该单单是在阿富汗,更不应该仅仅是在伊拉克,而应该是在整个国际社 会中采取综合手段,对那些促使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宣战。“最重要的是,恐怖主义是 对国际社会在意识形态和道义方面的挑战。”(注:Ladan Boroumand and Roya

Boroumand,“Terror,Islam,and Democracy,”Journal of Democracy,Vol.13,No.2,

April 2002.)越早认识到这一点,就能越早在旷日持久的反恐斗争中获胜。把反恐斗争 视为战争,实际上是把一个复杂的国际政治现象简单化,试图简单化地用武力解决这样 一个不可能用武力解决的问题。其结果是可能消灭一些恐怖分子,但却不能根本打击恐 怖主义活动;暂时打击了部分恐怖主义组织,却在世界各地导致更多的对抗和动乱。而 这些对抗行为及其所导致的动荡与混乱正是国际恐怖主义赖以产生、发展的温床。

四、余论

恐怖主义不是一种简单的暴力行为和以暴力谋求政治利益的理念,而是一系列国际、 国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各因素互动的产物,不可能用一种简单化的方法(例如战争)去 根除。不管恐怖主义活动正义与否,都表明社会体系中的某些环节出现了问题,而这些 问题仅靠和平手段在现有体制下是难以解决的,而恐怖活动的出现可以提醒社会进行调 整,以解决问题、适应新的环境,防止发生更大规模动乱。通过这些恐怖活动和相应的 反恐行动,国家可以重申自己的暴力使用权,社会也可以反省现存的主流规范。

通过“9·11”事件,恐怖主义表现出强大的破坏潜能,改变了人们对战争与和平这些 基本问题的看法,甚至也改变了一些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恐怖主义本身也成为世界政治 中一个强有力的行为体。但是,在“战争、战役、战斗、游击队战术再到恐怖袭击”这 一暴力斗争链条中,恐怖活动是处于末端的一环,可以说是最无奈、最无助、也是最绝 望的一种斗争方式。在传统安全问题范畴内的几种暴力形式中,恐怖主义的破坏应该是 最小的;在非传统安全领域中,就所导致死亡人数来看,恐怖活动远逊于饥渴。所以, 对于非洲沙漠里饥渴难耐的人来说,反恐远没有一桶清水重要;即使是对于美国人,恐 怖活动所造成的伤亡,也远远不及在州际公路上的交通事故。恐怖主义的影响远远大于 其本身能力所及,这也许就是恐怖主义的特征之一。但是,最可怕的是,许多国家把自 己难以解决的问题推诿于恐怖主义,而有的国家则需要恐怖主义作为实施国家政策的借 口,恐怖主义也就成了利益斗争的遮羞布和替罪羊。如果国家利益与恐怖主义的相互利 用、相互制衡的关系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和阻止,恐怖主义将既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 。这一前景与可能才是最为恐怖的。

总之,反恐的前提就是要非常慎重地研究、分析恐怖主义活动的特点和规律,而不是 任意地夸张、利用恐怖主义的力量。任何旨在反恐的言论和措施都要避免给予恐怖组织 以外部认同,都不能夸大恐怖主义的作用和影响,更要避免扩大其可能的支持群体。将 反恐事业简单地视为战争,实际上会带来只注重军事战略而不注重政治、经济和社会战 略的后果。否则,对这样一个综合性的政治、军事和文化运动而言,是不可能取胜的。 但是,在当前国际社会中,由于对恐怖主义简单化、脸谱化的认识,是难以实施反恐综 合战略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目前国际社会的“恐怖语境”对于反恐斗争是否有利 ,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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