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婚姻家庭法定位之思考论文_管峰

中国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婚姻家庭法定位之思考论文_管峰

(临沂职业学院教师,山东 临沂 276017)

摘要:我国民法典纂已经取得了新的进展,同时我国民法的各分则也在逐步完善中。婚姻家庭法已经被证实纳入我国民法典,作为分则之一成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相较于民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将针对中国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婚姻家庭法定位进行探讨。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定位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婚姻法改变了以往的独立存在形式被证实纳入到民法中。婚姻家庭法更具有情感性、伦理性和习俗性,与其他民法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因此,明确婚姻家庭法定位,不仅有利于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的处理界定,也有助于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一、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亲属关系是民法范畴的一部分

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调整公民民事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由于公民的民事关系广泛涉及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公民之间的财产和身份关系必将成为民法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民法建立初期,婚姻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在维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法律观念的逐步提升,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也越来越受到相关人士的关注,婚姻家庭法是否需要纳入到民法体系中也成为热议的话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了民法所针对的对象是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的财产和人身管理,亲属管理并不属于人身关系范围。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强调了民法是针对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将身份关系提到重点位置上来,亲属关系也包含在了民法范畴之中[1]。

(二)婚姻家庭法是对亲属范围内的关系的整理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一项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婚姻家庭法中对婚姻家庭关系建立与终止,对婚姻家庭所设计的直系亲属权利义务做了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对亲属范围内的身份关系和亲属范围中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中,家庭成员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平等的社会地位,在婚姻当事人未申请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情况下,国家权利机关不能干涉公民自主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因此,婚姻家庭中,婚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包含了公共元素的私人关系。在婚姻关系中,亲属关系范围内的人身关系和相应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和身份性,存在较为特殊的含义,在民法体系中处理亲属身份以及与财产相关的问题时需要与其他民法区别对待,以此确定了婚姻家庭法的特殊定位。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伦理特点

人类社会是以婚姻家庭作为构成基础而实现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依赖于伦理道德、情感和平等尊重,和当前社会中其他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具有较大的区别。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利他性成为家庭的重要筹建基础,满足家庭成员的物资与情感需求,这种利他性与当前社会中利己性截然不同,成为婚姻家庭抵御外界冲击的重要力量。此外,这种利他性也作为家庭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在独立和平等的关系中互相尊重,关心和扶持。同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履行合法义务也是取得自身权利的过程。因此,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伦理将利他行为作为重点,这种逻辑与以经济为导向的市场化社会关系中的利己主义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形成了婚姻家庭法的伦理特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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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

婚姻家庭关系主要依赖于婚姻伦理道德维系的,基于情感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基本构成单位,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当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破裂时,婚姻伦理关系的接触将对社会产生影响,需要国家权利进行干预和介入,通过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关系中的弱者提供保护,国家需要在婚姻家庭破裂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问题产生纠纷过程中,道德和伦理方面的内容无法完全依赖于法律手段得到全面的解决,需要参考当地习俗和行为道德规范对家庭纠纷进行判断和衡量,民事纠纷的处理办法通常无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这种侧重于情感和伦理道德的法律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深刻探讨婚姻家庭成员的情感,凸显了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

四、中国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婚姻家庭法定位

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已经成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必然,当前我国民法典总则已经采取了“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得到妥善完成。民法总则中所表述的内容在分则中将普遍适用,而分则与总则的适用和协调程度是社会关注的焦点[3]。

(一)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衔接关系

我国民法典基本组成包含总则编和婚姻家庭编以及继承编等组成,基本编纂分为两步,第一步完成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部完成民法典的各分编。第一步已经与2017年审议通过,第二部预计在2020年完成并审议通过。民法总则中明确了监护制度,有些立法工作者认为监护制度应该属于分责编范畴,在婚姻家庭编中体现更加具有科学性,同时还能够体现出监护制度的伦理性,更加符合“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另外,在总则中采用十三条规定明确监护制度,在此后的分则编制中还需要继续进行补充,由此将会弱化总则存在的概述性,甚至将增加内容和适用范围的冲突的可能性。

(二)应体现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财产法的区别

婚姻家庭法是基于情感和伦理道德而维系的,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础结构单位。这种关系不同于经济社会中市场环境下的财产关系,具有十分明显的特殊性。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体现的是利己,最求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等价有偿,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更具有情感性和风俗性,符合社会的人文特征。因此,在民法典编纂中应体现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财产法的区别。

结束语:

民法典编纂其根本目的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进行整合,使其内容更加协调一致,使民法典结构更加严谨,使基于现行法律基础上进行科学整理,去掉现行法律重复的内容,化繁为简。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纳入到民法体系中,要更加凸显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和情感性,对婚姻家庭法进行明确定位,这样才能够协调好民法典的总则与分则的关系,避免适用范围的冲突。

参考文献

[1]张伟.中国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婚姻家庭法定位之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8,30(1):11-17.

[2]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2017(3):71-86.

[3]佚名.中国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婚姻家庭法定位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36):23-24.

作者简介:管峰(1970.09-),男,山东苍山人,临沂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法律。

论文作者:管峰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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