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图书馆信息资源许可证研究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进展论文,信息资源论文,许可证论文,图书馆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0.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34(2008)01-0045-04
1 许可证与图书馆
1.1 许可证概述
许可证制度是指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著作权中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贸易制度。它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限制,体现了版权法既要保护著作人利益,又不能忽略社会公众对信息获取和利用的平衡思想。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许可)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①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②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是专有使用权;③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④付酬标准和办法;⑤违约责任;⑥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1.2 图书馆许可证出现的背景
在印刷环境下,图书馆主要是通过购买各类纸质的印本文献资源来满足用户的需求,但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图书馆的馆藏政策由“拥有印刷型资源”转向“获取电子网络资源”,而获取一般是通过许可证来获得的。
在另一方面,由于许多的电子产品对于单个的图书馆来说价格太高,多个图书馆结成联盟以联合购买的方式去定购一些常用的数据库,也促进了集团许可证的发展。图书馆联盟作为一个集团与数据库投资商谈判,更容易取得信任,更容易获得授权,也可以降低成本。如美国的OhiolLINK(Ohio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Network)[1]和我国的(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2]都通过集团许可证购买了大量的电子数据库。
2 许可证研究项目
目前,许可证已成为国外图书馆和信息机构获取电子信息资源为其用户服务的主要方式,关于许可证的研究也十分热烈。一些重要的信息服务协会和相关的组织机构如:CLIR (Council on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Resources)、 EBLIDA ( European Bureau of Library,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 Associations)、JISC (the Joint Information Systems Committee)等都资助创立了许可使用研究的项目和工程。
2.1 LIBLICENSE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耶鲁大学图书馆引入了大量的电子数据库书馆信息资源,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在和数据库商签署协议时风险比较大,为了更好的反映用户的要求,耶鲁大学图书馆给图书馆与信息资源委员会CLIR写信要求资助创建图书馆信息资源许可证的研究项目。1996年就建立了LIBLICENSE的网站 (http://www.library.yale.edu/~llicense/index.shtml),1997年开发了专门的图书馆许可证软件供下载。
LIBLICENSE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许可证条款涉及到的定义如:合理使用、终端用户等;许可证法律条款的解释以及应该避免的条款;提供了许可证研究文献的链接;作者许可证研究等。同时还在网站上提供了许可证软件的下载,以及使用该软件的FAQ帮助。此外,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建立了一个关于许可证的邮件列表(http://www.library.yale.edu/~llicense/mailing-list.shtml),从1997年到2004年七年之间累计有5700条相关信息[3],这个讨论组为学者研究图书馆许可证提供了一个互动了交流空间。
2.2 ECUP+
为了更好的研究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信息资源利用的版权问题,1994年10月,欧洲图书信息和文献研究协会EBLIDA得到了欧盟DG XⅢ/E-4组织的资助,建立了欧洲版权用户平台ECUP(European Copyright User Platform),并且成立了15个与版权相关的工作讨论组。讨论电子信息资源与服务的版权问题。
1996年1月,该项目从ECUP发展成ECUP+,并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也包括图书馆许可证研究,建立了许可证研究的网络资源指南。内容主要有:许可证原则(提供了国际图书馆联盟ICOLC、德国高校图书馆、加利福尼亚大学图书馆的许可证原则声明)、许可证术语、许可证软件、许可证模版、出版商许可证、相关组织研究成果、相关研究文献等。此外,还发表了相关研究成果:《数字化信息资源许可使用:如何避免法律陷进》,探讨了许可证与著作权的关系,也详细的提出了在签订许可证时必须注意和回避的条款,比如:隐秘条款、印本强制订阅条款、授权与赔偿条款等[4]。这篇文献对于我们许可证的签署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3 NESLi2
NESLi2(2003-2006)是英国高等教育和研究团体关于电子期刊许可证的国家研究项目,由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JISC(The Joint Information Systems Committee)主持,同时得到了英国高等教育基金理事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的基金资助。其前期研究项目是Pilot Site Licence Initiative(1995-1997)和NESLI(1998-2001),研究成果是提出了利用代理管理的机制,并且讨论了使用许可证模板来帮助和出版商们签订许可证协议。在2002年和2003年之间,JISC完成了NESLi2 2004的许可证协议的准备工作。
NESLi2项目的主要特色之处在于:建立了NESLi2期刊许可证模版、根据用户的反馈,提供了详细的可以考虑签订许可协议的出版商的信息清单、拥有独立的有经验的协议代理机构、事先定义许可证标准以帮助许可协议的签署等。NESLi2的协议签署代理机构是Content Complete公司。这一特殊的代理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3 许可证原则与声明
当通过签订许可协议购买电子资源的使用权逐渐成为图书馆获取电子资源的重要方式时,一些重大的国际图书馆组织和协会如IFLA、ICOLC和ALA,以及版权组织如ECUP,还有一些有影响力的高校图书馆如加利福尼亚大学图书馆都纷纷发表了关于电子资源许可使用的原则和纲领性声明。
(1)ALA等机构关于电子资源许可证联合声明。早在1997年7月,美国图书馆协会、研究图书馆协会、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文教卫生科学图书馆协会、医学图书馆协会和专业图书馆协会联合颁布了《电子资源许可使用原则》。这个声明指出:许可使用条款也许会阻碍图书馆及其用户的合理使用权利,因此图书馆必须和出版商协商,表达其用户的需求也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个声明一共提出了15条图书馆电子资源许可证原则,如:许可证应该承认其用户在版权法下的合理使用权应包括复印、下载、打印等;许可证应该提供终止权等[5]。
这个声明的颁布代表了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国际图书馆联盟的共同心声,一方面可以指导图书馆进行有效的电子资源许可使用谈判;另一方面,也向出版商等许可人表明在这样的许可协议对于图书馆及其用户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2)IFLA许可使用原则。1999年国际图联IFLA曼谷大会上,IFLA的版权与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CLM(The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other legal Matters)开展了关于许可证的专题讨论,并草拟了IFLA许可证原则的大纲,包括26个关键点[6]。该工作组认为,许可证对于各个图书馆都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并且对于图书馆而言,许可证制度应该视为图书馆工作的一个积极环境。
2001年3月,IFLA执行委员会通过了CLM的许可证原则声明[7]。该声明包括引言、许可证和法律、许可证和价值、许可证:准入和使用、许可证和终端用户、许可证和永久连接、许可证和定价、馆际互借、教与学一共九项内容。IFLA鼓励和支持发展不同类型图书馆作为联盟进行谈判,并认为许可证是纯粹的市场交易,用户权利在许可证条款和条件范围内界定。尽管如此,IFLA也承认,即使有许可证,图书馆及其用户仍然需要有效的、平衡的国家版权法律,承认公共信息、教育和研究的重要意义。
在具体条款上,该原则声明指出:许可证应该以图书馆用户的第一语言来表述,图书馆不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保护用户的隐私,价格要完全公开,允许合理的馆际互借等。
(3)加利福尼亚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获取和许可原则。2006年8月,加利福尼亚大学UC图书馆藏书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数字化资源获取和许可使用原则》,用以指导大学和学术信息资源提供商之间的谈判。这个声明是在1996年5月发表的数字化信息采集和许可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完善而成,包括藏书发展、费用和定价、改革策略、许可证、功能和互操作五个方面[8]。
在其藏书发展原则中,该声明指出图书馆在选择资源上应该继续保持主动权而不受出版商事先预设的将电子资源和印本资源捆绑销售的影响。而且在价格上,UC会衡量获得已经失去版权的数字化资源的许可使用的费用和参加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的数字化资源的成本和收益比。在图书馆许可证方面,提出了六条原则:信息供应商的许可证必须包括UC的许可证模版的所有条款内容;UC的合法用户包括教职工、学生和所有UC资源(实体的和虚拟的)的使用者;UC要求提供对于已经获得许可证资源的永久获取权;许可证条款应包括为获得长期许可的数字化资源提供第三方存储,以保证资源获取的完整性;信息供应商在许可证条款中可以给予图书馆在一定合理使用条件下对于数字化资源的完全占有;UC拥护和遵循版权法下的合理使用原则并且必须确保许可证不违背这一原则,许可证应包括馆际互借等合理使用条款。
4 许可证模板
4.1 PA/JISC
许可证模板的早期雏形是英国的PA/JISC,它是1998年在出版者协会PA和联合信息系统委员JISC的出版商和图书馆员们的共同努力下形成的,得到了高等教育基金理事会的资金支持[9]。
该模板提供了电子资源利用许可协议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关键词定义、协议、许可使用、禁止使用、承诺、终止和概要七个部分。虽然不是很全面,但这个模板为信息机构签订许可协议提供了积极的指导意义。
4.2 Licensing models
Licensing models在其网站上提供了一系列电子资源获取的许可证模板,分别针对研究图书馆、研究图书馆联盟、公共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拟定了四种许可证模板。对于每一种许可证模板网站都提供了HTML、DOC和RTF三种格式的文本,除此之外,还有针对每一种模板使用的详细的注释和说明。这些许可证模板是John Cox在四个主要的期刊预定代理商EBSCO,Harrassowitz,RoweCom和Sweets Blackwell的支持和合作下发展而成的,同时还参考和借鉴了早期英国的PA/JISC许可证模板的格式、相关概念和模板的条款,除此之外,美国图书馆协会ALA等机构发布的电子资源许可证原则和国际图书馆联盟ICOLC的电子资源使用声明,还有LIBLICENSE网站都为这些模板的形成提供了来源[10]。
4.3 CLIR/DLF model licence
CLIR/DLF model licence是项目LIBLISENSE的研究成果之一,它力图达成高校图书馆和学术出版社之间关于数字资源许可使用协议的基本条款的一致意见,是由图书信息资源理事会CLIR、数字图书馆联盟DLF和耶鲁大学图书馆合作开发完成的。在LIBLICENSE的网页上提供了许可模版的两个框架,一个是简单形式,一个是完整形式。简单的许可证模板只有11条,每条都使用十分简洁的语言。但也包括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名称、许可资源、时间、费用、使用内容、被许可人的责任和义务等基本的内容,十分简洁易懂。完整的许可证模板规定更加详细,有完整的解释,包括许可资源内容、许可资源的传递和获取、费用、合理使用、合法用户的获取、特别的限制、许可人责任和义务、被许可人责任和义务、相互的责任和义务、术语、续约、早期终止、永久的许可、担保、担保的限制、赔偿、许可的转移、使用法律、争端解决、不可抵抗力的处理、协议概要、修正和完善、协议的中断、协议的放弃、通知25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提供了详细的说明[11]。
不同于其他模板之处在于CLIR/DLF model licence为了个性化许可证的签订,它不仅提供许可证的文字表述,还提供专门的许可证软件[12],通过程序语言设计让信息服务机构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许可证术语和条款。
5 结语
网络环境下传统版权法所赋予的图书馆合理使用空间正逐渐受到数据库供应商的压缩,而图书馆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被迫接受数据库供应商的“城下之盟”。也正因为如此,图书情报机构及相关组织也对图书馆许可证的发展倍加关注,从政府机构资助的许可证研究项目到图书情报机构发布的许可使用原则,以及由有关学者制定的许可证模板,无不证实了许可证研究的重要性。我国的图书情报机构也可以借鉴这些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积极的和数据库供应商谈判,为用户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用数字资源的利益。正如学者Haper所说,“这些许可协议都是可以协商的,不要犹豫去要求你们想要的权利,数据库供应商愿意和图书馆员一起讨论他们的协议以更好的满足双方的需求”[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