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在我国银行业的实施:进展与趋势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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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中国银行业开始实施以巴塞尔Ⅰ下8%为标准的资本监管,2007年在中国银监会的要求下新协议银行正式启动了巴塞尔Ⅱ的分步实施计划,到2011年按照巴塞尔Ⅲ计提资本的新协议银行正式同步推进。

一、巴塞尔协议与中国银行业的监管

中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主要是基于巴塞尔Ⅰ,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而巴塞尔Ⅱ也在稳步推进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已经进入了申请和审批的关键环节。现阶段巴塞尔Ⅰ和巴塞尔Ⅱ在中国本土化的实施,为同步推进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奠定了基础。

(一)巴塞尔协议的本土化

巴塞尔委员会自1974年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原则,如1983年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1988年第一个国际性银行资本协议《巴塞尔Ⅰ》,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2003年定稿的《巴塞尔Ⅱ》。随着巴塞尔协议的不断完善、补充和发展,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并构建了以风险量化和风险管理为中心,包含资本要求、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的国际金融监管核心制度框架。

为了尽快实现与国际监管规则的接轨,中国银监会一直致力于推动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实施,于2004年2月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巴塞尔Ⅰ为基础,在中国银行业全面引入资本充足率这一监管指标,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而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计算则采用标准法。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巴塞尔Ⅱ的整体框架,纳入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与巴塞尔Ⅱ相比,《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第二支柱中只强调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评估状况,过于简单化,而第三支柱中信息披露的项目也相对较少,并且较为简单直接,例如缺少对采取内部模型法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等。

尽管《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对于巴塞尔Ⅱ来说还有待完善,但实施五年来,绝大多数银行业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状况有了明显改善,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超过8%的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可以看作是巴塞尔Ⅰ中国化的产物,同时也是巴塞尔Ⅱ中国本土化探索的开端,代表着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向国际监管水平迈出的重要一步。

(二)巴塞尔Ⅱ的推进

为引导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Ⅱ,从2007年起,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中国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多项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引文件,覆盖了巴塞尔Ⅱ三大支柱的内容。具体来说,在资本计量方面,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应采用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应采用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应采用符合中国商业银行实际的资本计算方法。这些要求实质上都在鼓励中国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力争采取风险敏感性更高的资本计量方法。从本质上来看,这些指引就是巴塞尔Ⅱ中国化的产物。

目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根据巴塞尔Ⅱ的要求建立了内部评级法体系。2010年,伴随着预评估工作的接近尾声和《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颁布,新资本协议银行中巴塞尔Ⅱ的实施已经步入了申请和审批的关键阶段。根据预评估结果和各家银行2010年年报信息,第一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中的多数银行都表示有望按期达到三大支柱的核心要求。其中,第一支柱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逐步细化的定量与管理是当前中国银行实施巴塞尔Ⅱ的着力点,第二支柱下的项目也已经开始陆续启动,第三支柱的相关准备尚未启动。其他自愿实施巴塞尔Ⅱ的银行也在稳步推进中。

从发展的内在逻辑看,巴塞尔Ⅲ是在对金融危机总结研究的基础上对巴塞尔Ⅱ内容的传承和改进,巴塞尔Ⅱ和Ⅲ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因此巴塞尔Ⅱ稳步扎实推进,增强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为推进实施宏观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巴塞尔Ⅲ奠定了基础。

二、巴塞尔Ⅲ的实施与中国银行业新监管体系

巴塞尔Ⅲ是巴塞尔协议的新成果,从内容上来看,其继续以资本要求、监管检查、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主要侧重第一支柱的改革,在重视资本监管的同时,将流动性风险提升到信用风险同等重要的高度;在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上也有所调整,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将其与微观监管手段相结合,但从基于完整的巴塞尔资本监管体系的角度来说,巴塞尔Ⅲ是在对金融危机研究总结的基础上对巴塞尔Ⅱ的传承与改进。因此,中国银行监管当局明确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兼顾、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的改革方向,并提出同步推进实施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2011年4月出台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包含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比率四大监管工具的指标体系,引入了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等资本充足率指标、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等指标。在此基础上,2011年8月,结合2008-2010年间银监会发布的多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多指标、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其实施将是中国银行业跨入巴塞尔Ⅲ阶段的标志。

(一)新的四大监管工具

巴塞尔Ⅲ推出后,中国银监会也相应提出了相关指标的拟执行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指标体系。

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管理办法》参考巴塞尔Ⅲ下的资本框架,将监管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同时包括超额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超额资本要求包括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时实施更加严格的资本定义,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扣除标准,并提高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从数量上来看,《资本管理办法》对银行提出了比国际标准略高的监管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分别提出了5%、6%和8%的要求,同时设定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超额资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1%的附加资本。从过渡期安排来看,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包括质量、数量和标准)将从2012年初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新的资本要求达标时间也远早于巴塞尔Ⅲ要求的达标时间2019年。可以看出,无论是对资本要求的数量还是过渡期的安排,中国的资本监管要求比目前为止的巴塞尔Ⅲ的资本要求都更严格。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巴塞尔Ⅲ的监管标准提高了,但是巴塞尔Ⅲ所使用的数据基础、风险模型和IT基础仍然是沿用巴塞尔Ⅱ的,仅在一些权重和模型细节上进行了调整。

2.杠杆率。杠杆率的引入是此次金融危机中巴塞尔资本框架中的重大修订内容之一。在巴塞尔Ⅲ中,杠杆率是基于风险中立的。在计算杠杆率时,所有的表外资产必须通过一定的系数转化计算,同时衍生金融资产也需要计入。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杠杆率指标被完全采纳了,且计算方法也拟与巴塞尔Ⅲ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杠杆率是资本充足率的有力补充,其可以当作微观审慎监管的工具,能够有效地约束银行业务规模过度扩张,也可以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逆周期工具,提高银行系统风险监管的有效性。中国杠杆率的监管指标设定为4%,高于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3%的监管标准,该指标从2012年初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在2016年底达标,其达标时期也早于巴塞尔Ⅲ所要求的达标时期2018年。

3.贷款拨备率。在巴塞尔Ⅲ中,尚未涉及对拨备的指标监管,但是制定动态的、具有前瞻性的拨备监管体系一直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在后危机时代关注的重点,更是实现宏观审慎逆周期监管的重要课题之一。

目前中国国内普遍使用的针对贷款损失拨备、衡量银行风险抵补能力的监管指标有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正常类贷款×1%+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目前,随着不良贷款率的逐渐降低,依据五级分类的两项指标已经被监管部门相对淡化,银监会创新地提出了具有逆周期性质的贷款拨备率指标。从贷款拨备率的计算来看,分子为贷款损失准备,分母为各项贷款总和。与拨备覆盖率不同,贷款拨备比率的分母将原有的不良贷款拓宽到了各项贷款。

银监会同时用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对银行的贷款拨备进行约束计提。规定要求,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不低于2.5%,并明确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做差异化安排,同时拨备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150%,按照两者孰高的要求执行。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做差异化安排,意味着中小银行在贷款结构合理、不良偏离度低、风险控制体系优异等指标获得认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低于2.5%的标准执行贷款拨备率要求。监管比率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将会随着第二支柱下具体的机构风险状况和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贷款预期损失超过拨备部分将通过利润分配弥补。银监会对于动态拨备的正式制度也做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安排,2012年将完成动态拨备的正式制度安排,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在2016年底前达标,但对个别银行给予额外二年左右的宽限期。

4.流动性监管指标。危机发生后,加强流动性监管、形成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也是巴塞尔委员会改革的重点,为此,巴塞尔Ⅲ引入了独立但互补的定量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而中国针对自身流动性问题,早已形成了一套包含十几个指标的流动性监管体系,其对于保证国内银行业流动性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旧存在与国内银行业发展不相匹配的问题。相对于流动性风险的复杂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国内流动性风险监管水平仍比较粗糙,全面有效的流动性管理体系和监管框架尚未建立。因此在《指导意见》中,银监会也引入了与巴塞尔Ⅲ中定义一致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这两项监管标准也与巴塞尔Ⅲ相同,均为100%,然而银监会对这两个指标设置了两年的观察期,要求各银行从2012年年初开始实施,所有银行在2013年底时均应达标。而巴塞尔Ⅲ的过渡期设置非常宽松,流动性覆盖比率只需在2015年前达标,净稳定资金比率在2018年前达标。

除引入巴塞尔Ⅲ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这两大监管指标外,银监会还辅以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指标,旨在构建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体系。同时,还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之处

结合中国目前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最新进展,事实上《管理办法》体现了中国实施巴塞尔Ⅲ应明确多层次的目标要求:其一,首要考虑资本数量和质量的目标,银行的资本数量应达到更高的监管要求,同时资本质量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以此在遭遇金融和经济的冲击时银行才能有更多的能力通过自身的力量来应对;其二,仍然强调资本和风险的计量目标,以资本节约的激励相容为动力,推动和实施高级资本计量方法,以提高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水平,实现资本对风险敏感性的提高,并最终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以这两个目标为基础,《资本管理办法》在落实巴塞尔Ⅲ的同时,也有很多创新之处。

1.资本充足率监管下对风险权重的调整。巴塞尔Ⅲ对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改革重点在于分子,而《资本管理办法》也同时针对中国的情况,对权重法下资产风险权重体系做了必要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将促使银行更多地依赖比较稳定的存款,防止风险在银行内部积累;二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三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对零售类、微小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也是为了促进银行资产结构的优化;四是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表明《资本管理办法》在考虑资本充足率要反映银行真实风险的同时,还能考虑国家调控政策;五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六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主要是因为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外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下滑,应当提高这类资产的风险系数;七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

对于部分资产风险权重的上调,加之《资本管理办法》中增加资本扣减项、加入操作风险计提的实施,将影响到目前仍然实施权重法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但这也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激励,合理的内部评级法会降低信用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促使银行节约资本,这些不利影响会逐渐被内部评级法降低风险权重节约资本的有效性补充。

2.分四类银行的差别监管。《资本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银行按照资本充足率分为四大类,实施差别监管。第一类银行,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第二类银行,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银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第三类银行,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其他三个层次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银行;第四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同时,还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

《资本管理办法》对银行的分类体现的是从巴塞尔Ⅰ到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的不断升级。实施后,首先,银行要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否则会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将面临严厉的监管措施;其次,也鼓励银行应该努力成为第一类银行,否则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处罚。从这两点看,《资本管理办法》是激励相容的,同时也体现了自我约束和监管约束相结合的思路。另外,明确对银行的分类及监管标准,也有利于市场监督。

三、巴塞尔Ⅲ在中国的实施进展:展望和建议

不难看出,与巴塞尔Ⅱ推进过程中数据基础的积累、内评法模型的建立、人才的培养并不冲突,巴塞尔Ⅲ在中国的落地主要只是在这些基本工作的基础上,对资本充足率指标进行细化,同时增加了新的监管指标。此次金融危机之后,中国宏观经济基本面复苏强劲,为中国银行业顺利推行巴塞尔Ⅲ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国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损失较小、其自身各项经济指标相对稳健也为推行巴塞尔Ⅲ创立了有利的先决条件。但是当前监管工具和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仍会影响巴塞尔Ⅲ实施的进程和效果。这些问题既包括对部分监管指标合理性与否的判别,同时也包括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对不同类型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等系列问题。

(一)从资本结构看资本充足率

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来看,至2011年二季度末,中国商业银行加权资本充足率达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9.9%,总体来看,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大部分银行都几乎已经满足了巴塞尔Ⅲ在2019年的最终要求。但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与发达国家不同,一级资本几乎都是普通股权益,资本质量总体上较高,但这也造成核心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趋同,虽然普通股权益拥有最强的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但一方面缺乏一级资本工具造成短期内对一级资本的补充只能以普通股和留存利润为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要求变为9.5%和8.5%,这使得少部分银行可能不满足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存在补充资本的需要。

从过渡期安排来看,在中国的监管资本要求标准高于巴塞尔Ⅲ的前提下,中国监管当局要求的达标时间也早于巴塞尔Ⅲ中要求的达标时间。但是另一方面,过渡期的缩短对中国银行造成了融资压力。在巴塞尔Ⅲ资本的重新定义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存在扣减项目不全、部分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投资处理方法不严格等问题,新的资本定义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的实际资本充足率要求更高,还使得补充资本时可选资本减少,需要补充资本。

因此,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可以短期内缓解资本金的压力,但长期必须通过内部积累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急于用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控制银行的风险,可能造成银行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长期规划的实施,以改变资本结构、转变盈利模式,将不利于银行建立长期有效的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此外,对于小银行而言,通常吸存能力弱,主要靠银行间资金市场融通资本。同时,小银行通过发行普通股融资的能力也低于大银行,因而较大银行而言,新的资本监管要求将对小银行产生更大的影响。

(二)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看贷款拨备率

贷款拨备比率的引入是有其内在必然性的,反映出监管当局认为银行体系以五级贷款分类为基础的银行资产分类结果存在改进的空间,可以通过引入贷款拨备比率为这种可能出现的状况增提拨备。同时,因为贷款拨备比率是基于所有贷款计提拔备的,因而具有较强的逆周期性。在经济上行时期,贷款总额较多但表现出来的不良贷款较少,贷款拨备比率的实施可以达到在经济上行时期多提拨备的要求,反之亦然。

从中国上市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银行的拨备率分化较大,不良贷款率较高的银行,其贷款拨备比率更容易达到新的监管标准。以中国上市银行2011年半年报数据为例,在16家上市银行中,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拨备率最高为3.64%,达到2.5%的标准,但与此同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高达1.67%,也是16家上市银行之最。从这个角度来讲,贷款拨备率可能产生“奖劣罚优”的结果。这种情况是有其内在原因的。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和拨备率之间存在如下确定关系: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一直以来,拨备覆盖率是中国银行业的监控指标,在当前中国银行业拨备覆盖率普遍已达标的情况下(其标准为150%),不良贷款率和拨备率之间存在高度的正相关。从这个角度来讲,拨备率的实施可能会鼓励银行向高风险业务、从而导致不良贷款率上升的方向发展。

从银行的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当监管当局确实推出拨备率指标时,商业银行主要有以下几种应对策略。第一,在保证拨备覆盖率达标的情况下,压缩拨备率的分母,即减少贷款总额。商业银行若采用这种策略,可能会降低对信贷投放的意愿,在经济需要充足信贷支持时,可能会对经济增长形成一定的冲击。第二,实现较多的拨备计提或者是减少不良资产的核销进度。特别是对于那些拨备率达标压力较大的银行而言,减少核销进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临时措施。但是较多的计提拨备会对当期的盈利形成显著负影响,而减少不良资产的核销进度会将待核销的不良资产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尽管拨备率提高了,但此种方法并不利于化解银行体系累积的风险。

鉴于以上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如何在保证银行贷款质量的同时,对拨备率进行适当的改进?首先,在该指标的起步实施阶段,可以考虑采取多种措施来淡化其可能对银行体系带来的冲击,特别是要采取措施对冲目前贷款拨备指标存在的“奖劣罚优”的缺陷。要避免过快推行贷款拨备指标而对原来资产质量较好的银行形成过大冲击,实施过程中可以对资产质量较好的银行提供较长的过渡期。同时,为了减少拨备计提对当期盈利能力的显著影响,也可以考虑积极争取新增拨备实现税前计提。其次,可以对贷款拨备比率实行差别化要求,差别化的具体水平可以与贷款分类的迁徙程度挂钩,避免一刀切对所有银行采取同样的调节措施,同时也促使商业银行更加关注资产的准确分类。基于当前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特征,可以考虑引入一个覆盖部分关注类贷款的监管指标,或通过对关注类贷款的分类,增加贷款分类的细分层级,并将其中的部分类别酌情加入到监管考察指标之中,使整个贷款分类对于其风险状况的变化更为敏感。

当然,拨备率的提出,主要是来源于监管者对于银行资产分类结果的怀疑。资产分类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经营活动,从业务流程看,需要经过贷款部门的初步分类,风险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把关,也需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检查。也可以考虑完善上述业务流程的不同环节,提高对资产分类的准确性,进而降低对于拨备率的依赖程度。

(三)从盈利模式看杠杆率指标

杠杆率指标是作为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的补充工具,能够防止表外业务的过度扩张,也可以防止模型和计量错误所导致的风险。然而,基于中国银行业当前的盈利模式,在杠杆率监管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

从杠杆率的实际水平来看,中国商业银行普遍较高。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按照《指导意见》的杠杆率计算方法,中国5家大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4.7%,全部超过4%;5家中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3.9%,处于4%附近;如果考虑过渡期的安排,杠杆率的监管要求不会对银行产生影响。而观察银监会公布的对部分银行杠杆率测算结果与国际比较,中国银行的杠杆率远高于同期的其他国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中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主要从事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利润主要来自于高利差的利息收入。从短期来看,杠杆率指标的监管设定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有限,但从长期来看,其局限性显著。

中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目前主要依靠高资本消耗的信贷业务,利润构成中利差收入仍是其主体部分。据2010年银监会披露的数据,201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润中有82.5%来自于净利息收入。中国银行业必须转变业务模式,开拓表外业务,中国银行业的杠杆率也必然会降低。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银行应在积极稳妥开展新型业务的同时,寻找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努力提高驾驭高杠杆率水平的能力。

(四)从银行的资产结构看流动性监管的适用性

在中国当前的流动性监管体系中,存贷比依然占据重要的地位。然而,随着银行的负债多元化,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不再仅仅是存款,还可以是其他稳定性好、与贷款期限相匹配的负债;银行的资产也朝多元化发展,除了贷款外,还包括其他证券化资产。所以,存、贷款并不能完全反映负债、资产的结构情况,故更不能反映出银行的流动性情况。从流动性管理的角度来看,仅仅是匹配存、贷款间的关系就有失偏颇。从国际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管实践来看,存贷比管理正被逐步淡化。因此,从中国流动性监管的角度来看,应逐步淡化存贷比的监管要求,转向资产负债全面匹配的流动性管理。

对于四大工具中引入的巴塞尔Ⅲ下的新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二者在计量时,主要取决于机构的经营模式,以及其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构成情况,按照相关的折算要求,如果机构中拥有的现金、稳定的存款的比重较大,则对其流动性评价可能会比较高,因而这些指标是适合于评估银行的流动性的。而大型银行拥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较多,因而流动性覆盖比率达标问题不大;但是小银行由于其自身规模和经营模式的限制,短期流动性比率较低,需要补充优质流动性资产。但从这两个指标在设计时更倾向于对依赖批发融资的银行的流动性检测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不依赖批发性融资,所以达到标准总体上很容易。

在采用相关指标对中国银行业进行核算时,部分处理规则对中国商业银行有失公平,比如按照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的标准,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被排除在优质流动性资产之外,而中国的商业银行中持有相当比重的政策性金融债,而由于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违约概率较小,因而这部分债券被排除大大增加了运用新指标度量下的流动性缺口。那么,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也预示着银行只有两种途径来补充流动性缺口,一是购买国外债券,二是保持较高的现金比率,并且这部分现金只能够进入金融体系而不能够用来增强实体经济的流动性。

再者,巴塞尔Ⅲ下的新指标分析主要集中于普遍的业务模式。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不同的银行越来越表现出不同的经营发展路径和不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不同的银行其擅长的业务可能不一样,有的擅长零售业务,有的擅长批发业务,有的擅长负债业务,有的擅长资产业务,有的擅长表内业务,有的擅长表外业务。因此,在对银行进行流动性指标设定时,也应该适应银行业发展变化的特点,不是对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相同的指标来监管,而是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分类监管。

(五)从叠加效应看监管指标的多管齐下

在银监会推出一系列监管要求时,不得不考虑不同的监管政策所产生的叠加效果。如果把拟推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指标和贷款拨备指标等结合起来考察,这四大工具基本上都在客观上增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降低了银行的收益水平。其内在联系表现为,如果要同时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降低杠杆率、增加对流动性指标的要求,并且通过实施贷款拨备率来促使银行多提取拨备,则银行的盈利和净利差水平必须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因为如果净利差水平过低,银行可能选择少放贷款,而采取投资国债等措施来减少资本要求和拨备要求,可能会影响到银行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一方面,这些多重监管政策可能具有同向的效果。表现较为明显的是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提出。也许在监管部门看来,同向影响仅仅会为银行带来更加审慎监管的压力,但是事实不仅如此。对于杠杆率4%的标准要求,可能直接导致资本充足率的失效,至少是一级资本充足率这一指标失效。因为杠杆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子同为一级资本,而对于同质化极高的中国银行业来说,用表内外资产做分母的杠杆率指标和用与加权风险资产做分母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来说,本身就具有较为固定的比例关系,4%的杠杆率可能就基本对应着6%或8%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从而其中某一指标会变得毫无意义。而比这种情况更加严重的是可能造成的过度监管,较为明显地体现在拨备与资本的双重要求上。

另一方面,比同向效果更值得关注的是指标之间互斥的情况,将使银行走向同质化的道路。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之间的关系仍旧是个典型,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往往被用于节约资本,增加杠杆。然而,基于风险中立的杠杆率使得基于内部模型法节约资本的做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风险管理和计量技术不再能被过度滥用在节约资本上。另一对可能产生互斥的便是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指标,由于贷款拨备率等于拨备覆盖率与不良贷款率的乘积,而不良贷款率与拨备覆盖率具有负关系,因为不良贷款率高的银行需要多计提拔备,拨备覆盖率较低,因此由于不良贷款率的作用,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将存在一定的互斥性。所以,在同时实施两个指标时应特别注意由于这种互斥性而为银行带来的同质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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