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财制度下民俗文化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

日本文化财制度下民俗文化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沈思涵

(武汉工程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内容摘要: 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经过近150年的发展与完善,到当下已形成以《文化财保护法》为核心的一整套系统、全面的保护传承体系。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框架下,政府、民间组织、文化财所有者、普通民众均为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间权责清晰、分工明确,且政府补助与公益财团法人资助共同构成日本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资金筹措机制,给当下中国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带来重要启示。中国可以借鉴日本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成功经验,大力培育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主体的责任意识,构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良性互动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责任分担体制,建立独立行政法人主导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经费分担机制,打造一套与自身实际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关键词: 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民俗文化;保护传承;启示

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精神、审美、智慧等的综合体现,更是一个民族或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关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之一,早在1950年就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类法律——《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中的“无形文化财”与“民俗文化财”类似于今天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受到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的启发,美国、法国、韩国、泰国等诸多国家纷纷开展了类似的保护计划。经过世界范围内诸多国家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工作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终于在1998年颁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产生之前,中国一般都用“民俗文化”这个概念来进行相应的指称。

当前,有关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下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研究多聚焦于法律及文化政策对民俗文化的保护[1]、民俗文化的生活化保护原则[2]、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举国体制[3]等层面。总体来看,当前关于日本民俗文化的制度化保护传承研究成果较少,且现有研究无法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保护传承日本民俗文化的举国体制如何得以成型并得到巩固和长足发展;二是民俗文化的生活化保护原则与制度化保护传承间的矛盾如何协调。有鉴于此,本文将具体探讨在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下,保护传承日本民俗文化的责任分担体制与资金筹措机制的运转方式,从而为新时代中国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提供镜鉴。

一、日本文化财保护体制机制

日语中将英文“Cultural Property”翻译为“文化财”,与我们常说的“文化遗产”相比,日语“文化财”是法律概念,且所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根据最新修订的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日本平成30年(2018年)法律第42号〕,文化财被定义为“在日本悠久的历史中产生、发展至今的重要的国民财产”[4]。在日本政府看来,保护和传承作为国民重要财产的文化财,一方面有助于全体国民正确理解日本历史和文化;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日本文化健康良性发展,并使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的历史溯源

以“二战”的结束为分水岭,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运动式治理到制度化保护的历程。

根据糯玉米用途的不同,采收期各异。适时采收的鲜果穗,糯性好、果皮薄、无渣、风味好,过早或过晚采收都将影响其品质和适口性。一般来说,适宜采收期在授粉后20-28天,外观苞叶稍黄、花丝变干呈棕色,籽粒成熟度为乳熟中、末期,即可采收。用作粮食和淀粉生产的粒用糯玉米则与普通玉米相同,在完熟期收获。

1.“二战”前的日本文化财保护运动

上海市22所二、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现状及优化建议 …………………………… 王 琴等(11):1449

日本文化财保护运动肇始于明治维新时期,距今将近150年,这一运动伴随着日本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不断演进发展,到当下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全面的文化财保护制度。明治维新时期,明治天皇为巩固其统治根基,一方面不断提高给予其“君权神授、万世一系”理论支持的日本传统宗教——神道的地位;另一方面颁布《神佛分离令》,贬低德川幕府统治时期备受推崇的佛教的地位。《神佛分离令》的颁布引发了日本全国性的人为大规模毁坏佛教文化遗产的“废佛毁释”运动,这一运动给日本佛教文化遗产带来了毁灭性打击,直接唤醒了日本举国上下从政府到民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1871年,明治政府颁布《古器旧物保存法》,旨在抢救性保护神社及寺庙内的“古器物”。《古器旧物保存法》被学界普遍认为是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肇始。由此可见,日本文化财保护运动最初是以对“有形文化财”的保护为对象展开的。

2.“二战”后《文化财保护法》的颁布实施

引入日本民俗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的独立行政法人制度是建立中国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经费分担机制的重要前提。由独立行政法人担负起政府与传承人、普通民众间的中转站职责,政府放宽对其所设限制,通过事后评价等方式切实做到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干预,逐步由“管文化”向“办文化”转型,将自身角色定位摆正到对民俗文化保护传承活动的补充位置。将民俗文化保护传承活动的资金筹措等具体事宜全权交由独立行政法人直接管理,由独立行政法人代为行使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向企业或个人募集活动资金,并以适当减免税收等条件作为捐助资金的回报。改变“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等指导思想下政府与赞助企业“双赢”的局面,真正使民俗文化保护传承活动、传承人和普通民众成为受益方,让传承人、普通民众成为民俗文化保护传承活动的主角,形成由独立行政法人主导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经费分担机制。

(二)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的纳入方式

民俗文化保护传承活动资金与传承人补助的缺口通常是掣肘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关键性现实因素。2005年,中国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在中国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资金筹措层面自然也应遵循这项原则。中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保障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但政府预算往往存在诸多刚性限制而灵活性不足,经费落实层面也存在诸多实践困难,且中国幅员辽阔、民俗文化遗产项目种类众多,分配到地方各类民俗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上仍显杯水车薪。为填补缺口,保障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活动顺利进行,中国地方政府惯常采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解决办法。表面上看解决了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经费问题,但实质上实现的是地方政府与赞助企业的“双赢”。民间组织、传承人与普通民众作为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主体,角色定位更像是“看秀”的旁观者而话语权旁落。

如表1所示,国家对无形民俗文化财的传承、活用给予了充分的资金支持,补助经费占文化财保护制度下补助对象(即无形民俗文化财)国家预算的50%。国家对于无形民俗文化财给予的补助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给予传承人或传承团体的资金补助,另一类是地方民俗文化保护团体(保存会等)为开展相应民俗活动向政府申请到的补助金。日本政府对于传承人或传承团体的资金补助贯彻的是“精英主义”保护理念,仅有被认定为“人间国宝”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才有资格获得。而民俗活动补助金国家优先拨给民俗文化财的调查、保存技术、记录、传承人培养等方面。地方民俗文化保护团体(保存会等)在开展民俗活动前需呈交细致的活动流程说明与预算报表,活动结束后还需提交详细的补助金使用情况报告,以提高补助金的使用效率,谨防私吞款项或挪为他用的现象发生。而补助事项涵盖了无形民俗文化财传承、活用所需经费,基础设备的置办与修理所需经费、传承人培养经费、向当地公开所需经费、调查无形文化财保存现状所需经费、影像记录与乐谱采集等制作与刊行所需经费,等等。而无形民俗文化财保护传承的国家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或者民俗文化保护团体(保存会等)获得。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与保护团体(保存会等)还应承担起为推广无形民俗文化财而组织的各项展览、国内外交流活动等的费用。

“指定”制度是指由国家层面直接“指定”价值特别高的文化财为国宝、特别史迹等的做法。国家对这部分文化财的现状变更、修理、整治、出境等方面多予以强制性限制。

2.1 常规遗传学检测 第一胎外院检测提示胎儿染色体、比较基因组杂交(CGH)结果未见异常,未做进一步基因检测。第二胎胎儿脐血染色体核型及染色体微阵列分析未见异常。

2.“登录”制度

作为“指定”制度的补充,1996年引入的文化财“登录”制度是一种由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自下而上”自行申报受保护对象的做法。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进行申报后,日本文化厅会组织专家学者展开调研,经过听取汇报、现场考核等一系列程序后,最终确认并公示纳入“登录”制度保护的对象名录。这些受保护对象主要包含国家“指定”以外的建造物、工艺美术品、有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等,较少涉及无形文化财。和“指定”制度经过国家严格筛选后“指定”的国宝、重要文化财等历史较为古老的少数物件相比,“登录”制度更多的是以保护近代以来的历史文化遗产为主,包括很多与普通国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5]

3.“选定”制度

天津市2012 年8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孤儿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要优先录取,免收学杂费、免收食宿费、免收其他服务性费用;保证智力正常孤儿和符合特殊教育的残疾孤儿全部接受学前教育及九年义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杂费,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学的残疾孤儿,福利机构应创造条件使其接受教育。对于接纳孤儿并进行教育的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政府应给予师资和资金的支持。”

重要文化景观、重要传统建造物群的保存地区以及文化财的保存技术主要是通过“选定”制度予以保护。因此,“选定”制度主要是指在都道府县或市町村自行申报的基础上,“选定”与地域居民的生活或是生产密切关联的风土景观为重要文化景观,如梯田、村落附近的山、水渠等;“选定”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形成历史风致的传统建造物群为重要建造物保存地区,如以驿站或封建领主的居所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城镇等。

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民俗文化中的民俗资料首次被列入有形文化财范畴予以保护。当时的《文化财保护法》制定者考虑到民俗文化中的风俗习惯等无形文化财会随着时代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不可能永久保存其被指定时的状态,因此对传统节日、民俗表演艺术等无形文化财仅仅采取田野调查报告的形式记录下来。根据当时的《文化财保护法》,只有“指定”制度保护的文化财才能获得相应的资金补助,也就是说20世纪50年代日本绝大多数民俗文化并没有获得制度化的实质保护。而在1975年对《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中,民俗文化首次被界定为有形与无形的文化财,由此,传统节日、民俗表演艺术等无形民俗文化财的价值日益凸显。在这一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民俗文化财逐渐被认定为在特定的地域与时代中,本质上凝结着不变的文化因子,全社会应予以保护传承的国民财富。

二、日本民俗文化的制度化保护传承

历经全社会一百多年的共同努力,日本现已基本形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组织、传承人、全体国民共同参与、分级管理、努力保护、积极传承和有效利用的一体化民俗文化保护制度。

(一)日本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中的责任分担

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构建起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政府与民间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1.“自上而下”保护传承体系中的中央政府力量

“自上而下”保护传承体系主要以中央政府层面的保护传承为主。其内容主要有:一是国家有责任与义务承担起文化财保护法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以法律形式明晰国家、地方政府、民间组织、个人在文化财保护体系中应发挥的作用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国家应负责文化财的“指定”“登录”“选定”工作,对于文化财的保存与活用给予地方政府、所有者充足的资金保障。三是对于已经“指定”的文化财的保存与活用,国家应指示、命令、劝告其所有者管理、修理、整治该文化财并给予资金补助及税收优待;对其现状变更、出境等方面加以管制。四是国家应致力于文化财的公有化,修建博物馆、剧场等公共设施,设置并运营文化财研究所等独立行政法人,同时积极推进能代表日本文化底蕴并拥有显著价值的文化遗产申报世界遗产名录等。

当下,根据日本文化厅给出的定义,民俗文化财可分为有形民俗文化财与无形民俗文化财两部分。无形的民俗文化财,具体是指与四季相对应的祭祀活动、例行节日活动以及人生仪式中逐渐形成的风俗习惯、民俗表演艺术,还包括与生活、职业相关的制作技术等民俗技艺。而有形民俗文化财指的是在风俗习惯、民俗表演艺术、民俗技艺中用到的农具、衣物等有形的物品。总而言之,民俗文化财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创造、继承下来的对于理解国民生活变迁不可缺少的内容。

日本文化厅“文化审议会”每年都会委托其下设组织“专门调查会”开展一次详细调研并形成报告,再由文化审议会将调研报告汇报给文化厅长官(即文部科学大臣)。基于此调研报告,文部科学大臣会在有形民俗文化财及无形民俗文化财中,“指定”特别重要的项目为“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和“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除去这些“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对于其他的有形民俗文化财,则会采用“登录”“选定”制度予以保存和活用;同理,除去“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也会采用“登录”“选定”制度对其他无形民俗文化财予以保护传承。

3.1 抗菌作用 MA 对细菌主要表现为抑菌作用,其与细菌核糖体 50S 亚基可逆性结合、阻止tRNA 翻译,从而阻止细菌蛋白质的生物合成,但在高浓度情况下可表现出杀菌作用。

在科学分类、全面调查统计的基础之上,为了谋求更好地保存、传承无形民俗文化财,日本基本形成了以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保护团体等共同提供资金保障的保护模式,这一方面调动起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让全体国民参与到民俗文化财的保护传承中来;另一方面逐渐增强全体国民自身文化认同感和区域连带感,从而形成强大的文化软实力,并不断向外传播。

截至2016年4月,日本将无形民俗文化财分为风俗习惯、民俗表演艺术、民俗技艺等三个大类15个不同类别,合计为296项“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与623类应采取“登录”“选定”等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财[6]。与此同时,日本政府“指定”例行节日中用到的物品、衣食住中用到的物品、职业中需用到的物品等10个类别、合计220项“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予以保护,国家将发放用于管理整治、保存活用“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的经费补助。此外,不管是否为国家“指定”的民俗文化财,地方政府都应定期开展有形、无形民俗文化财的田野调查,同时为了促进无形民俗文化财的公开化,还应为传习所、讲习会、报告会的开办与影像记录等活用措施给予资金补助。

2.“自下而上”保护传承体系中的民间力量

“自下而上”保护传承体系强调的是地方政府、文化财所有者以及全体国民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其内容主要有:一是地方政府对文化财的保存与活用虽依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作差异化处理,但均有责任以《文化财保护法》为基准修订和完善地方文化财保护条例。二是“登录”“选定”除国家“指定”以外的地方重要文化财并对其采取相应措施保存与活用等,如设置与运营有利于保护传承文化财的设施,推进学习、爱护与传承文化财的地域活动。三是对于指定文化财的保存与活用,地方政府应指示、劝告其所有者进行管理、修理、整治,并给予资金补助。四是作为管理团体应管理、修理、整治国家指定文化财,并对其现状变更等方面予以限制。当国家及地方“指定”文化财所有者有所变更,文化财所有者应向地方递交申请报告。五是文化财所有者必须致力于文化财的管理、修理、公开、传承与活用,否则将无法得到国家、地方提供的资金保障。六是全体国民必须积极配合国家、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类文化财保护活动,发现遗迹、埋藏文化财时应主动递交申请报告等。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变的当代日本,许多民俗文化实质上面临着保护传承的危机。正是出于这样的危机意识,日本政府及民众才会形成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高度自觉。无论是繁华的大都市还是偏远的乡村,日本全国各地几乎都设立了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民间社团组织,诸如“花祭保存会”“长崎传统艺能振兴会”“丰桥鬼祭保存会”等,这些民间社团组织充分发挥了社会动员的作用。可以说,相对健全的法制体系、较高的国民教育水平与自觉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成了以民间社团组织为主体、全体国民积极参与的日本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基本格局。

为了对民间社团组织施行现代化管理,实现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日本政府对民间社团组织进行了法人制改造。改造后的民间社团组织内部管理模式借用了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一般都有着明确的事业章程、严密的组织结构、细致的分工、健全的管理方式,甚至还有详细的出纳与纳税记录[7]。民间社团组织的会长多为选举产生,与若干理事、干事一起负责民俗活动的举办。举办民俗活动前协会成员草拟包含活动流程、预算、分工、需获得的额外协助等内容的计划书,并向地方政府提交申请,获得政府行政审批后向地方财团法人寻求经费支援。同时将活动计划书发放至当地各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在的社团,邀请其参加并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

《2012世界阿尔茨海默病报告》的作者之一迈克·艾伦伯根在39岁时就出现了该病的症状,在确诊后,他丢掉了通信行业高管的工作。4年来,他将自己的精力投入到对阿尔茨海默病的宣传上,以期减轻公众对这一疾病的误解。“年轻的时候被阿尔茨海默病击中,就好像是残废了一样。”艾伦伯根谈到这个残酷的事实,“然而,如果你失去了胳膊或腿,社会会给你各种帮助;但如果你失去了记忆或者认知能力,人们却会躲开你。”

比如长崎传统艺能振兴会是长崎宫日节[8]的民间保护团体,具体负责长崎宫日节的保护传承任务及每年节庆活动的统筹工作。国家与长崎县地方政府都会对长崎宫日节的举办给予经费支持。长崎传统艺能振兴会则将长崎市59个町(原为73个町)分为七组轮流完成供奉任务,意即每个町平均七年才会轮值一回供奉神灵的机会。供奉神灵的准备工作从每年的6月1日开始,参与仪式表演的人员需要在诹访神社、伊势宫和八坂神社接受神职人员的净礼,8月至9月为排练期,10月7日、8日、9日为长崎宫日节的正式举行时间。通过长崎宫日节的筹办可见,以民间社团组织和地域居民为主体,“自下而上”自发参与民俗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已成为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下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一大亮点。

(二)日本民俗文化制度化保护的资金筹措机制

充足的资金保障是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下民俗文化得以保护传承的重要前提。日本民俗文化保护传承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补助与公益财团法人资助。

1.“指定”制度

表1 日本政府给予无形民俗文化财的传承、活用等的支持

数据来源:日本文化庁ホーム:日本の伝統文化を未来へ伝える―民俗文化財の保護制度―,http://www.bunka.go.jp/tokei_hakusho_shuppan/shuppanbutsu/bunkazai_pamphlet/pdf/pamphlet_ja_13.

此外,通常情况下,仅仅依靠政府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是远远不够的,地方民俗文化保护团体(保存会等)会向公益财团法人递交申请,公益财团法人与企业或个人取得联系,补齐剩余的资金缺口。公益财团法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行政法人,伴随20世纪90年代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应运而生,接受政府的事后监管,为政府分担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但工作形态上依据市场化原理运行,组织运营的自主性及自律性较强,大大提高了业务运营的效率,承担起了政府与传承人、普通民众间的桥梁作用,以解民俗文化保护传承资金上的燃眉之急。

比如长崎宫日节的供奉舞蹈,是在长崎县长崎市的秋季大型祭祀活动上供奉诹访神社农业神的多种多样的民俗表演活动。供奉舞蹈由当年轮值的各町在诹访神社、神轿暂停处、伊势宫、八坂神社、市公会堂前列队表演,每个轮值町平均花费2000万至3000万日元经费用于置办演出服装、排练、表演设备的筹备等。剩余的资金缺口长崎传统艺能振兴会会向公益财团法人寻求帮助,公益财团法人直接与捐赠企业或个人取得联系,为长崎宫日节的顺利举办弥补资金缺口。

综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制度,对于保证种畜禽质量,稳定农民增收,在当前畜牧业发展中还起着积极主动的作用,仍应予以保留。

三、日本民俗文化的制度化保护对中国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启示

文化财保护制度对日本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其以《文化财保护法》为核心,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受保护文化财的具体分类、保护方式、涵盖范围以及各个社会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权益等。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中,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责任分担体制等,给当下中国民俗文化保护传承带来一定的启示。中国可以学习借鉴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的成功经验,在立足自身国情的基础上,构建一套与自身实际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一)培育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主体意识

民俗文化发轫于民间、扎根于民间,日本民俗学家岛村恭则认为:“作为民俗学对象的‘民俗’,必须是在‘生世界’中产生并活态存在的经验、知识、表达,若不是在‘生世界’产生并活态存在的东西,就不能当作‘民俗’来对待。对于所有的人来说都成为有‘民俗’(的人)。”[9]中国要建立民俗文化长效保护传承体制机制,必须仰赖从政府到社会各阶层人士及团体的通力合作。而社会各界通力合作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第一步就是要唤起由政府到社会各阶层人士及团体的主体意识,这种自觉自愿意识才是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原动力。诚然,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下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主导力量,但政府的行政力量不是万能的,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及宣传倡导等方式使民间组织、传承人、普通民众体认与珍重民俗文化的价值与魅力,从而激发出民间组织、传承人、普通民众等各主体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能动意识。通过改变各个主体的自身角色定位,才是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万里长征第一步”。

“你是说,如果在选派大典之前你知道我们的规则,就不会选择无畏派,对吗?”艾瑞克突然打断她的话,厉声说道,“如果是这样,那我奉劝你现在就卷铺盖走人。如果你真是我们中的一员,就不会那么在乎失败与否。如果你在乎,那你就是彻头彻尾的懦夫。”

从法律层面来看,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尽可能地使指定、管理、保护、公开、调查等制度具体化、明确化,对于各保护主体的行为做出了仔细的内容与范围限定,具有较强的实操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在总则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在后续具体细则中并未明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空间与涉及范围,对其权责方面的法律设定模糊而又紊乱,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留下了事实上的“灰色地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民俗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导致其法律责任意识淡漠、参与路径不畅、参与积极性不强,民俗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民参与愿景”难以落地,人为增大了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难度系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应更加明晰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以清晰、全面、系统的法律条文强化各主体的责任意识,减少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灰色地带”,奠定民俗文化遗产依法保护传承的基石。

从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历史进程来看,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中西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对人作为独立个体的价值的肯定、对域外的主流民主思想的向往和追求构建起了新的文化逻辑和现代的意识形态。在这种全新的文化逻辑及价值评判标准下,民俗文化曾长期处于被主流意识形态批判的状态,对本民族文化传统的偏见和自卑心理由此埋下伏笔。而建国以后的某些极“左”思潮,更是加剧了国民对于民俗文化的消极体认。这种被动局面直至改革开放才得以改观,改革开放对内标志着从时空维度上对公民自由限制的解除,对外展示着向世界开放的大国风范和决心,民俗文化也开始复兴起来。而21世纪暴风式席卷中华大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从国家层面积极肯定了民俗文化作为我国国民日常生活的文化渊薮与源泉的地位,架构了全新的公共文化框架。中国的民俗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很显然试图借助国家强大的话语权力自上而下推动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理念与实践的合法化与合情合理化。但随着民俗文化保护传承实践的不断深入,民俗文化主体与民俗文化保护主体间的悖论严重阻挠了民俗文化的复兴与重建,双方的博弈正在上演,社会各阶层人士及团体的责任主体意识亟待被唤醒。

(二)构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良性互动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责任分担体制

政府部门“自上而下”与民间组织“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是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这一体系的形成使植根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民俗文化犹如源泉活水,保持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在中国传统社会,自发性的地方自治民间组织在整个地域社会中构成了“权力的文化网络”,上通下达中央及地方政令与民间意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功能,与中国官方的正式行政体系共同构成“双轨制”的稳定社会结构。而当中国步入近代化社会后,各种政治运动、现代化的改革措施对地方自治民间组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直至改革开放后,地方自治民间组织才犹如雨后春笋般复苏,使民众在参与公共事务中培育共同体意识,成为推动民俗文化形态延续至现代语境下的不可小觑的组织力量。但与日本现已形成的国家实施宏观操控、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为主体、传承人与普通民众共同参与的民俗文化保护体系相比,中国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主要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化、制度化管理模式,民间组织及普通民众缺乏对民俗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参与意识,也较为缺乏“自下而上”表达诉求的渠道及参与保护传承的途径,导致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与民众“自下而上”的诉求之间缺乏良性互动。

T7肽修饰的硫酸长春新碱脱铁铁蛋白纳米粒制备及其对胶质瘤细胞的体外靶向性研究 ………………… 翟美芳等(14):1907

在日本,民间组织与地域居民的共同参与已成为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一大特色,而中国要真正建成以民间组织与地域居民为主体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在这方面还要向日本学习相关经验。因此,中国应该构建由政府宏观操控,同时与地方政府、民间组织、地域居民共建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政府应出台与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法律及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同时在扎实的田野调查基础上,不断完善和细化文化遗产的分类、认定体系,改变以往“重申报轻保护”的工作模式,给予地方公共团体、民间组织相应的资金及政策支持,将文化行政的主导权从国家层面逐渐过渡到地方政府,落实民间组织及地域居民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主体地位,调动各个主体的积极性,以本真性、整体性、全面性为民俗文化保护传承原则,最终构建起“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良性互动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体制。

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支气管哮喘属于一种常见病、多发病,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支气管哮喘老年患者的主要发病机制为患者呼吸功能失常[1]。基础治疗属于一种治疗支气管哮喘有效方法,根据临床经验分析,孟鲁司特的治疗效果更为显著,本次研究对本院80例采用不同治疗方法的支气管哮喘老年患者临床病历进行分析,探究孟鲁司特的治疗效果。

(三)建立独立行政法人主导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的经费分担机制

六大类文化财主要是指由日本国家以及地方政府通过“指定”“登录”“选定”制度,将拥有较高历史、艺术、学术价值的文化财认定为“重要文化财”和“重要文化景观”。

“二战”后的1949年,日本法隆寺金堂失火,创作于七世纪的精美壁画毁于一旦。以此为节点,日本政府于1950年颁布实施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化财保护法》,首次将“无形文化财”列入法律保护范畴。此后,经过1975年、1996年、2004年三次重大修改以及超过30次的一般性修订,现行的《文化财保护法》已经取代了之前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成为日本现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最为权威的法律规范。而“二战”后日本国民较高的受教育程度与较强的文化财法律保护意识,也使得各项文化财保护政策与措施得以落地。依据现行的《文化财保护法》,日本政府进一步将“文化财”定义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以及传统建筑物群等六大类。

四、结语

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形成了诸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实效性的保护传承措施,尤其在对日本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政府、民间组织、传承人、普通民众等主体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责任分担体制与独立行政法人主导的资金筹措机制,这些体制机制对当下中国民俗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制度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应以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为参照,在立足自身国情的基础上,构建一套“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责任分担体制,建立独立行政法人主导的民俗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筹措机制,让民俗文化在新时代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从而在当下的文化自信建设及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在世界文化之林中彰显独特魅力。

注释:

周启明换好病服,在病房躺下来后,钱海燕终于忍不住哭了出来。她说:“启明,我们要不再换一家医院试试,说不定是误诊呢。”

[1] 周超:《日本法律对“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民俗研究》2008年第2期,第31~34页。

[2] 毕雪飞、[日]岛村恭则:《“生世界”:日本民俗学发展的新动向——日本民俗学者岛村恭则教授访谈录》,《民俗研究》2018年第4期,第72~75页;陈宗花:《在日常生活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日本无形民俗文化财“祗园祭”为例》,《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2011年第1期,第25~26页;[日]川村清志:《民俗文化の「保存」と「活用」の動態——祭りと民俗芸能を事例として》,《国立歴史民俗博物館研究報告》2015年第2期,第135~146页;[日]才津裕美子(著)、[日]西村真志叶(编译):《民俗“文化遗产化”的理念及其实践——2003年至2005年日本民俗学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综述》,《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第21~27页。

[3] 李致伟:《通过日本百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程探讨日本经验》,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112~147页。

[4] 日本文化庁ホーム:文化財の紹介.[2018年12月1日]http//www.bunka.go.jp/seisaku/bunkazai/shokai.

1.女子贫民院-Chiu Chi Yuan(石碑胡同(Shih Pei), Hsi Ssu Pai Lou)

[5] 周星、周超:《日本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保护制度》,《文化遗产》2007年第1期,第132页。

引起桩周土体沉降的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是地下水位的下降和地面堆载两种因素,都是由于有效应力的增加而导致土体产生新的固结沉降。本文按照堆载预压条件进行分析,对地基进行大面积堆载预压土体因受荷载作用而发生固结,一般条件下外荷载作用保持不变,因此在地基任一深度z处附加总应力p(z)为常数。在施加荷载的瞬时,p(z)全部由土中的孔隙水来承担,经过时间t后,孔隙水压力消散,其值变为u(z,t),此时有效应力的增量为p(z)-u(z,t),有效应力变化是地基产生固结沉降的主要原因。根据地基沉降的计算理论,可得位于深度为z、厚度为dz的土层,经过时间t后的沉降量为:

[6] 日本文化庁ホーム:日本の伝統文化を未来へ伝える―民俗文化財の保護制度―. [2018年12月1日]http://www.bunka.go.jp/tokei_hakusho_shuppan/shuppanbutsu/bunkazai_pamphlet/pdf/pamphlet_ja_13.

[7] 李致伟:《通过日本百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程探讨日本经验》,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119~120页。

[8] 参见[日]ロゴビスタ:《ブリタニカ国際大百科事典 小項目版》. [2018年12月1日]https://kotobank.jp/word/%E9%95%B7%E5%B4%8E%E3%81%8F%E3%82%93%E3%81%A1-177807。长崎宫日节是供奉长崎诹访神社(农业神)的大型祭祀活动,该节日上表演的供奉神灵的舞蹈于昭和五十四年(1979年)2月3日当选为日本政府指定的国家级“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

[9] 毕雪飞、[日]岛村恭则:《“生世界”:日本民俗学发展的新动向——日本民俗学者岛村恭则教授访谈录》,《民俗研究》2018年第4期,第73~74页。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遗数字化保护与传播研究”【16JJD860009】、华中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项目“中日传统节日及其保护体系比较研究”【2018YBZZ01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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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财制度下民俗文化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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