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户籍论文,明代论文,商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户籍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早在二千多年前,我们祖先就有“编氓为伍”的做法。以后,这项制度被传承下来,并随着经济基础、政治方略的变化而日趋完善或加强。但综观我国古代户籍制度,无论如何演变,总有一个基本特点,即在自然经济环境中,政府将全国人户按其所业或本身所需,分成最基本的几大类,每一类户,都赋于相应的封建义务。然后,以牢牢掌握这几类主要的户籍,来带动对全国户口的控制,并保证赋役的完成。
明朝也不例外,建国初年政府就将全国户口分为民、军、匠、灶等籍,各职业户基本都分属其下,其时尚无“商籍”之说。然而明中叶以后,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商人队伍壮大,商业利润丰厚,商业税收成为国家财政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甚至是源头之一。因此商人户籍再不能一成不变,同时也不能不影响到明代整个户籍管理。明中叶后,一些地方文书、史志中,陆续出现了“商籍”一词。明末及清朝的一些学者评述明朝户籍,认为除民、灶、军、匠籍外,还有“儒籍、商籍”(注:参阅谈迁《枣林杂俎》智集,查继佐《人海记》,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6章《户籍和土地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15页;商衍流《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1章《童生之考试,生员及生员系内之各种考试》注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44页。)等。
当代史家由于对史料的理解不同,因此评论明代商人户籍意见也各异。如许大龄教授认为,明代铺户(坐贾)被注上的是“铺籍”(注:见许大龄《明代北京的经济生活》,《北京大学学报》1959年第4期。)。韩大成教授说,明代商人占“市籍”(注: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9章《城市发展的巨大障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15页。)。唐文基教授认为,铺商“似占双重籍”,既占民籍,又占符合其职业的商贾专籍(注:唐文基:《明代的铺户及其买办制度》,《历史研究》1983年第5期。)。明代商人户籍究竟如何?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商人户籍又发生了什么变化?由于史料记载不甚明了,颇费理解。但这是明代商业史的前沿问题,也是明代城市、商贾管理,商税征收,商役佥派,乃至整个明代户籍、赋役制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值得进行探讨。
一、明初(注:本文明初大体指洪武至永乐年间。) 商贾无专籍
在论述明代商人户籍前,有必要先对明朝文献中的“籍”字作一探讨,并对我们所讨论的“户籍”给出一个界定。明代文献中“籍”字颇为多见,但意义各不相同。据《说文》解,“籍:簿也”,即簿册,这是籍的本义。明朝文献中太祖“置户贴户籍”中的籍即指登记人户丁口的簿册(黄册)。后“籍”字又有诸多外延、引伸。如用作动词,“太祖籍天下户口”,指登记、注册;“押原籍州县复业”,太祖召见国子监生,问其籍,对曰臣真定府柏乡县人”(注:隆庆《赵州志》卷七《人物》,中华书局据天一阁藏明代方志刊本影印1961年版。),此引伸为登记户籍(或祖上登记户籍)的所在地,如史书上称某人为“浙籍”、“徽籍”、“长洲籍”……也正是此义;还有进士登科,礼部册上录书为“官籍”、“儒籍”,这是体现特殊人物的身份之籍。而籍最中心的意义是役籍。政府将全国人户编排成册,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向臣民征收赋税和加派徭役。赋税尚可依据田地,徭役却大多根据人头,因此户籍和役紧紧相连,密不可分。户籍一旦确定,其人户必须承担的徭役也随之确定。王毓铨先生曾对此作过深析,他指出明代文献中的籍,主要是指封建役籍(注:见王毓铨《籍·贯·籍贯》, 《文史知识》1988年第2期。)。本文所讨论的商人户籍,主要就是指役籍意义上的户籍,即由商人户籍所规定的商人之役籍,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一些问题。
明初,政府未为商贾专门设籍。洪武时,明太祖登记天下,将人户主要分成三大类:“曰民,曰军,曰匠”。也有记载分成四大类的。洪武二十六年朝廷规定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仍开军民灶匠等籍(注:万历《大明会典》卷二○《赋役》,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在每一大类下,又分若干职业。登记户口、编户造册是政府行为,上述记载,说明明初未为商贾专门设籍,这决不是政府的疏漏,而是当时历史使然。
由于长期战乱,明朝建立伊始,面临的是满目疮痍、百业待兴的局面。一个新政权要能存在并稳固,其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能取得足够的田赋税粮充作国用,能征得许多劳力来为朝廷服务,这就使建立一个适合本朝的户籍制度成为朝廷急切要解决的问题。明太祖决定户籍管理沿袭前朝成规,并加以强化。他告谕天下,“许各以原报抄籍”,即以元代户籍划分为准,将全国人户主要分为军、民、匠、灶等籍,并作出规定,人户以籍为断,不得妄行变乱。如民户,“田虽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注:《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五二赋役部,艺文五,洪懋德:《丁粮或问》,中华书局影印本。)。军、匠、灶户,要世代相袭,“役皆永充”,并不许冒充或改当民籍,“违者治罪,仍从原籍”(注: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户口总数》。)。明太祖在户籍问题上承袭前朝成规,固然有因形势急迫不得已而为之的缘由,另一方面,从客观上讲,元朝的户籍制度也能大体满足明初的需要。元朝的户籍分类,与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和封建统治特点相适应。军户是国家政权的武装力量、专制统治的工具;民户是以农民为主体,同时也包括民营手工业者及其他一些杂散职业者,他们是封建经济的基础:匠户是受官府直接控制、有特殊技能、专为统治阶级衣食住行等造作的匠人;灶户是人民生活必需品——盐的制造者,而作为国家专卖品的盐,是政府财政的一人重要来源。这四籍不仅涵盖囊括了全国各色人户,而且强制于他们身上的封建义务也能基本满足统治阶级的各种需要。
元朝户籍中无商贾一籍,商贾与一些民营手工业者均隶民籍。明初袭元制,商贾无专籍那是自然的。这从当时实际情况来看也是合理的。首先明初之际,社会经济中的商业活动并不十分活跃,商人队伍也不壮大,商业活动和商人队伍在自然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只是一涓涓细流,尚不足以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和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弘治年间,社会的基本模式仍为“于时家给人足,居则有室,佃则有田,薪则有山,艺则有圃”,“妇人纺绩,男子桑蓬”(注:万历《歙志》,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章《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 黄山书社1985年版,第24页。)天下人多自给自足,国内市场狭小。广大乡村多无铺户(开店的坐贾)。稍大的一些村镇,虽有铺户之名,但大多也“实无居货”(注:叶春及:《石洞集》卷八文牍一《免铺户置簿》,《钦定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不少地方商旅足迹罕至,商品流通十分有限。其次,从明前期统治阶级的物质消费来看,他们所需主要还是以贡赋形式,即通过向农民以及其他劳动者征收实物而获得。所谓“岁办”、“额办”、“杂办”,又称“丁田之役”,是朝廷征收物料的主要手段,其方式一是按田粮分摊,二是按里甲派征。如办纳朝廷及各级官府行政用品所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造作必备物料等,都是按丁田科派于军民等户。正统以后,政府规定除田赋外,其他税赋包括上贡物料,可以银代物,是为“折色”。折色的征收,才引出了“听差殷实大户赍价于出产地方收买供用”(注: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即所谓“采办”。这里的殷实大户多是指民户中的乡绅、富民户之类,他们也可能是大商人的前身,但当时他们决不是以商人身份当差的。从“岁办”、“额办”到“采办”、朝廷、官府所需基本都不以商贾为媒介,而是或者从民、军、匠、灶人户中直接索取,或者通过军民籍中的殷实大户从产区直接收购。明前期商人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并不为统治阶级所瞩目。另外,从朱元璋起,明初政府一直实行“崇本抑末”政策,歧视乃至压制商人及商业活动,政府倘为商贾另立一籍,这无疑是对“逐末之人”的整体承认。因此,明初不为商人单独立籍是情理中事。
这一结论还可以从明朝的“进士登科录”中得到证实。记载明朝科举新贵,即高中进士的学子姓名、地贯、役籍、出生年月、所攻学业等内容的《登科录》(又称《同年序齿》),是一部官方认定的,记录、保留进士户籍较全面的珍贵史料。在万历之前历朝数千名进士中,无一例登记为商籍或与此相关的铺籍、市籍者,这又从另一侧面证实了明初乃至明前期商人无专籍的论断。
明初商人无专籍,但封建义务是一定要承当的,那么他们隶属何籍(原役籍)?承当何种役使?元制:商贾及民营手工业者隶民籍。明承元制,商贾从民籍应无疑问,但事实上似乎要复杂些。明初政府虽有不许变乱户籍(实际即指役籍)和军、匠、灶等户“皆不许分户”的法律规定,但动态的社会,使行政包括法律上的干预、强制,都不能抑制家庭职业的重新选择和社会人群的流动、变化。上述规定,可以使政府设置的四大役籍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但每个家庭还都可以在正职之外,以剩余资力人力兼营其他职业,从事其他劳动。有的甚至违背规定,分户析产,让子弟去独立发展祖业以外的职业。这其中开店设铺经营商贸者就为数不少。
洪武年间,在南京、苏松地区,即有拥有田产的地主、富户兼营商业的。永乐年间,迁往北京等地落籍的富民及其后裔,开设店肆者大有人在,甚至一家有数处之开张(注: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中华书局1987年版。)。他们的职业已经是商,但照常编入里甲、纳赋供役。他们没有脱离民役。直到明中叶,北京有些铺户还承继祖籍。“岁粮方办,而里长频催;均徭未完,而驿传接踵。供军贴匠,岁无宁日”(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6页。)。这部分铺商属民籍无疑。
军户是政府管束最严的一种人户。但明初军人经商者(尤其是有功军人将积蓄投入商业者)比比皆是。永乐年间,成祖颁布这样一道命令,“那军家每(们)在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料,他怎不肯买办……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著他买办”(注: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转引自《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既然一体“著他买办”,那么就可以视作是朝廷承认军户经商的合法性。明律规定,军户户内数丁必须服军役,其余丁男或家属可以充吏、生员,自然也可以当铺商。永乐以后,军人家属经商更为普遍。当时江南巡抚周忱曾在一份奏疏上称,“淮安二卫,……今者填街塞巷,开铺买卖,皆军人之家属矣”(注: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中华书局1987年版。)。这种军家铺户、“军人家属”显然是属军籍的。徽州率东程氏就是典型的一户军籍商户。程氏第十世程观保于元朝末年名在军户册籍。十一世程维宗明初经商,曾获暴利置下田产,但他及其子孙仍为军籍(注:《率东程氏家谱》虽未明记元末明初程氏家族为军籍,但记十世孙程观保“全身保家悠久也”,又说他“昔在军旅”。还记,明初程氏十一世程维宗有“洋湖”,“名曰‘知报庄’,以备军役之用,至今犹遵守焉”。十二世程寿童“又充千夫长”,即千户长,是为明代军官。从这一系列记载看,程氏是军籍商人。以上资料见程时化《率东程氏家谱》卷一、三,嘉靖四十二年刊本。也参考栾成显《明末典业徽商一例》,《徽州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匠户的主体是手工业者,而铺商在某种意义上与手工业生产者有着亲缘关系。“前店后坊”,曾经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典型模式。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朝廷对工匠服役实行轮班制,即“岁率轮班至京受役”,使匠户的劳役有所减轻,不少工匠可以有余力和时间经营自己的产业。他们开店设铺,经营自己生产的手工业产品。他们身为匠户,承担着匠户的役籍,但又同时经营着商业,并且因为这种经营结构紧密,他们的店铺有较强的生命力,可以世代相传。其中不少人还从坐贾发展为行商,专门从事贩运买卖,基本上脱离了工匠的行业,但在户籍隶属上仍归匠籍。如安徽休宁商人汪正科先祖:“囗传至福厚公,大明高皇帝定鼎金陵,囗为匠籍”(注:汪正科:《汪氏阄书》。原件现藏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此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徽商研究》第10章《徽商个案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传至正科,仍袭匠籍。
至于灶户,虽然他们普遍社会地位低下,但个别从制盐者(尤其是一些豪灶)转向盐的销售者(包括私盐营销者),继而成为富商大贾者在明前叶也不乏其人,这类盐商依然隶归灶籍,服灶籍应当之役。
总言之,明前期铺商的役籍是分归于军、民、匠、灶诸籍的,而其中主要是归属民籍,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二、铺商非占籍不得坐市廛
以上对明初商贾无专籍论叙,其旨仅在说明商户明初并不像军民匠灶等户一样是全国户籍中一大要籍。由于上述这些历史原因,当时的商贾中只能以各自的原籍(主要是祖上被划定的籍,即军民灶诸籍),承当各自相应的封建义务。而这后一条,则又成为后来商贾户籍起变化的潜在原因。
明政权强制于四大户籍的封建义务大致是固定的,军有军役,民有民役,匠、灶户也各有专役。但实际上役种相当杂散,政府除佥派常役外,还有一些随时之需往往要临时加派,尤其民役。明初政府尚注意节俭,对百姓科派较为慎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朝廷还是地方官府,其不时之需日多,对百姓的加派渐趋繁杂。官府有一事则必设一事之差役,征派相应的人户来服役。《明史·食货志·户口》记:“民有儒(注:元代儒户为单独一籍。明代将其归入民籍,但人们习惯上仍称其为“儒籍”,比如在科举中,有生员和进士被列为“儒籍”。),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说的就是在要籍之下,尚有各种不同的职役户,官府根据不同需要,随时征募他们当差应役。实际上到官府当差的职业户很多,据王毓铨先生的统计,有明一代役户约有80余种(明朝正史显然不可能把所有职役户全部罗列出来)。商贾作为社会经济中的一个群体,必然也要承当与他们职业相关的封建劳役;对统治者而言,商贾的存在也确为他们的生活享受带来方便,并在经济上也有利可图。但由于商贾长年在城镇活动,他们与土地的关系较为疏松,更由于经营的好坏,使商贾队伍经常处于一种变动状态,如果不加以管理控制,很可能让这一群体在政府的役网中遗漏,于是政府建立了商贾在应承原来籍役之外还必须在经商地区占行户籍的制度。
这项制度始起于何时,目前尚不能细考。万历年间北京宛平县知县沈榜在记叙这项制度时说:“铺行之名,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3页)看来这一制度在明初已有雏形, 并且是从两京首先开始的。当时城内外居民要按其所在里巷编排为里甲,但对铺居之民则还要求“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并因“各行不同”,给予不同的名称。大体是经营同一货物的归成一行,以行业名命之,如“等秤铺”、“绒线铺”、“笔墨铺”等等;“注之籍”,就是在官方设立的册籍上登记,内容有姓名、年龄、居住里巷、家庭成员等,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则是“所业所货”,即铺商所从事的行业、所买卖的货物要详细登记在册。明代规定铺居之民只有在官府注了籍,才能成为合法铺行,才有在该城市的居住、贸易权利,否则就是“市井无籍之徒”,要被驱逐出城。
官府要铺商注籍并将其编排为铺行,其目的是要让商贾这一群体为官方服务,强制他们尽封建义务。“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3页。)“无论军民, 但买(卖)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领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光绪三十年刊本。)这种差役,就是铺商在注籍之后必须承当的封建义务,又叫铺行之役。归纳起来,在嘉万以前铺商之役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向官府交纳实物,一般是本店货物。如南京的一些铺行就是专为“内府成造上用服色器皿而编也”(注:张永明:《张庄僖公文集·议处铺行疏》,《钦定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他们的役,就是为内府提供皇帝用的绸缎绫罗和各种器皿。二是铺户领官银为官府买办物料,这是一种役使。铺行之役在万历以后骤然加剧,以致酿为铺商一大劫难(铺行之役,曾有多篇专文论及,兹不赘述)。
“商贾占籍”做法实施之初,其主要对象是居住在城市并拥有铺面的坐贾(也叫铺户)。对“旋入旋出”的行商,政府并不强求其必须在城市占籍当差,对他们的控制和征索,是通过向行商发放路引来实现的。行商必须持政府发给的路引才能跋涉贩运,沿途住店过关,路引上开有行商姓名、年龄、原籍、所带资金及货物名称、数量,从何处来到何处去等内容。凭此他们过关涉卡,要交纳一定的商税,但与他们相关的职役却不曾负担。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也有了变化。
自正德以后,由于国家长期和平稳定,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产品较为丰富,全国道路交通得到改善,各地来往日益方便,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商贸活动的进行。丰厚的商业利润吸引了越来越多人投身于商业活动,商人队伍日见扩大,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的一支队伍。活跃的商品经济刺激了统治阶级对物质享受的无休止的追求,与侈靡之风伴行的纲纪废弛、国用渐亏的政权危机也日呈严重。在这种政治经济形势下,统治阶级采取种种措施,逐步加剧了对商业的重征暴敛和对商人的人身控制。如铺商之役从当行买办发展到召商买办,直至佥商买办。铺商占籍制度也是其加强对商贾科派、索取和控制的内容之一。
铺行之役发展到召商买办时,原不常参于该役的行商也屡屡被征召赴役,原因是当行的铺户一般只能买办和贡纳朝廷、官府日常所用之物,而对大宗物料如木材、石料、粮食及名贵奢侈品如香料、珠宝玩好等则无力为之,非大行商不能办到。行商遂也成为商役征募的对象。这些暂寓城镇的大行商被纳入了市井占籍范围,而那些“居积货物以至佣贱小贩,自军民匠作以至单贫手艺,凡在生理,无弗占籍者”(注:张永明:《张庄僖公文集·议处铺行疏》,《钦定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即使有些生员因生计所迫,而借父兄子弟的铺面进行经营,“以资课业”,被认为是“士人窜身市籍者”,也要“概编之”(注:马歘:《下雉纂》,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8章《工商业政策及其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8页。),让其占籍应役。锦衣卫官校经商者也不例外,于是在两京及一些重要的商业城镇,如临清、苏州等地,甚至一些县城,都有了“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的成规。明中叶以后,商贾占籍范围大幅度扩大。
流民、逃户一直是明政权户籍管理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明前期各朝皇帝都采取过多种措施,使其回故地复籍,但收效不大。进入明中叶后,流民、逃户更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并且强令他们回原地复籍的做法也行不通了。于是成化年间,政府对流民逃户实行了变通政策:有条件地允许他们在当时所在地附籍,即允许他们可以不再应承原籍差役而在当地纳税当差。嘉靖初,政府正式颁令:凡流民、逃户在流寓之地“置有产业、住种年久者”,准其在当地“附籍当差”(注: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流民·附籍人户》。)。六年(公元1527年),政府对长期脱离原籍在京师经商者予以同样的待遇:“京师附住各处军民人家,除浮居客商(作者注:有关浮居户后详)外,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二县,一体当差。”(注: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流民·附籍人户》)这一附籍政策同时也施及于全国其他地区。如侨寓在江南的“其实有田产、坟墓在江南,与入籍之例相符者,准其呈明于居住之州县入籍”(注:周庆云:《盐法通志》卷九九杂记三《两淮商灶籍学额》,鸿宝斋1928年排印本。)。稍降至隆庆万历年间,在扬州的“有祖宗坟墓、邱陇成行,已历数世于此,长子育孙”的各省盐商,“占籍州县者凡数百家”(注: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二《比例建学养育人才以励风教疏》。)。万历、天启年间有许多徽商在山东临清附籍(注:谢肇淛:《五杂俎》卷一四,事部二记,“山东临清,什九皆徽商占籍,商亦籍也”,中华书局1959年版。)。成化年间对离原籍者还有一种安置政策,叫寄籍,即允许一些在故籍还有产业,或家中有丁力支持原籍所业、而自己经年在外、又不想完全脱离乡土者,可以保留原籍在寓地挂籍寄居。这一政策同样适用于离开乡土的商贾。嘉万年间,山陕、徽州诸大姓商人向两淮纷至沓来,“河津、兰州之刘,襄陵之乔、高,泾阳之张、郭,西安之申,临潼之张”都“兼籍故土,实皆居扬”。歙县的程、汪、方、吴诸大姓,“也累世居扬而终贯本籍”(注:嘉庆《江都县续志》卷一二,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09页。)。特别是徽商, 他们一般都以寄籍的方式在外经商, 其“寄籍者十之五六”(注:万历《歙志》《货殖》: “九州四海皆歙客,即寄籍者十之五六。”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在前文中有附籍“除浮居客商外”语,明言浮居客商不得附籍,但实际上在有些地方,浮居客商只要置下铺面,当地政府就将他们看作寄籍。明王世茂《仕途悬镜》载:某县按例造册(黄册,当地称烟门册)以备清查,其主要户别依次如下:正户(有田人家)、副户(有田别居者)、佃户(佃人田种者)及浮户。浮户的具体所指是:“凡无田工伴、或别作生理、异籍寄居、或开张铺面者皆是。若无业之人,不列名浮户者,即系流棍歹人,查出另议。寄居有田者,仍入正户之内。”(注:王世茂:《仕途悬镜》卷二,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6章《户籍和土地制度》,第9—10页。)浮户的登记内容有姓名、字、号、年龄、住地、房屋、生理、子孙、佣仆等项。可见所谓浮户,也是官方户口登记册上的一项寄籍者的注籍。总之,无论附籍还是寄籍,都是对原先较为疏松的铺商占籍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实际也是对商贾人身控制的强化,为进一步盘剥勒索作了前期准备。
嘉靖万历年间,商役日趋严重。朝廷、地方官府遇有需求,无论大小,即便锱铢小事如笔墨纸张之类,也都召募占籍铺商去买办。商人应召服役,不仅费时费力,更有赔貱之苦。这种买办照例应该是“官给其直(值)”的,可是一是官府所定官价大大低于市价,二是官府常常借故不给其值,三是货物“一入衙门,则胥徒便视为奇货,措抑需索,无所不有”(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光绪三十年刊本。),以致使铺商难以承受。在这样的重役下,铺商往往占籍才数年,“富者必贫,贫者转徙”(注:张永明:《张庄僖公文集·议处铺行疏》,《钦定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几成为当时社会的普遍现象,一些铺商甚至“一挂商籍,其家立罄”(注: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引自《云南丛书》集部之七。)。因此,商人们对官府征召,不仅召之不来,而且避之唯恐不及。豪右铺户的做法是以厚贿营求优免。锦衣卫行户则以权营私,略交铺行“协济银”蒙混过关(注:《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而一般铺商则只能以逃籍相抗,他们或者逃离占籍地,或者“变易姓名”、“冒合匠户”,或其他职业户,如投充军户中的校尉、力士等。其结果是真正能被应召服役的人数骤然减少。先是朝廷规定全国户籍黄册十年一更造,更造时各地对所在的人户实行清审。城镇铺行在永乐时也规定十年一清审。至时,为使有足够的商人占籍以供差役,嘉靖四十年(公元1561年),朝廷颁发了“应天府各色商人清审编替五年一次,立为定制”(注:万历《大明会典》卷四二《铺行》。)的命令。不久,万历帝又令顺天府及宛平大兴等县参照应天府事例,也实行五年一审制。原先的铺行清审是对确已转业、破产或亡故者除其名,对以前漏登者和新开张铺面者重新注籍、编排在册而已。而此时,清审由“官司密钩,若缉奸盗”(注:《明史》卷八二《上供采造》,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92页。)般地组织力量,对所居人户“无分军民官舍之家,逐一挨门”(注: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转引自《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进行搜查,然后强佥富户为商,实际这是佥民占籍,更是逼商应役。铺行清审已不折不扣地成为官府强敛百姓的一种手段。于是铺商乃至城市中的一些富家大户一闻清审,犹如“牛羊鸡犬赴屠,其觳觫之状,悲鸣之声,直欲使天光尽黯”(注:《明神宗实录》卷四五一。)。这是一幅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的图景。
明中叶以后,铺商占籍制度的变化还表现在对他们的户等划分上。元代将民户划分户等,明代依旧。弘治中至嘉靖初,中央与一些地方州县始有以铺商“赀之丰歉,居货之多寡为差”,分他们为上中下三等,“令各占籍”(注:嘉靖《增城县志》卷九《政事志·民赋类》,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上海书店1990年影印本。)的要求。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明政府采纳给事中赵格的建议,在对铺户清审的基础上,正式据其生理丰约,将在京宛大二县的铺商分为三等九则(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录入册籍,并根据等则征收代役银(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3页。)。南京也照此实行。因此,全国一些地区在铺行的册籍上进一步明确了户等,使征派他们有了明细的依据。明代铺商的占籍制度也较前有了发展。但是,当时划分户等,统计不可能达到精确的程度;籍名在官者,不论其资产多少、户等上下,都要征银,它仍然基于铺商所具有的封建劳役义务的身份关系上。因此它徒有赋商货之表(似以商贾资产和赢利为据,确定户等,再以征银),却不脱赋人头之实。而且征银行之不久,官府又责在籍铺户领价买办,继续用其役力,从而达到了对商贾财、力的双重盘制。
三、“商籍”的设定
如上所述,明初人户各有定籍,不得随意变乱。然而,明中叶后由于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加上国家长期基本处于安定环境,因此生齿渐繁,户口分合、流移,有脱籍,更有附寄籍者,全国户籍(除民籍户较稳定外)发生了很大变化。明初所定军、匠诸籍,多虚尺籍,其子孙“或耕,或商,或读,或吏,不复知有先世之业”(注:王夫之:《噩梦》,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8 章《工商业政策及其他》,第291页。)。由于受“商贾之获利三而劳轻”的影响, 商业成为人们热衷的选择,因此户口流向商者为多。
同时,经济形势的变化又带来了赋役、货币,包括盐法等方面的变化,行商得到以折色代役(赋)的便利,能安心寓居一地,相对稳定地经营商贸。特别是盐商,自从“开中”制改为“开中折色”后,他们由原来的纳粟边境改为纳银运司以领取盐引,解除了远涉之苦,于是向盐业集中地(尤其是两淮、两浙)麇集,并定居下来。他们积极在当地购置产业,建筑房屋,营造坟地,以求取得附籍或寄籍权。他们及其子孙“婚姻于兹,衣食于兹,与土著世产者非有别也”。而他们一旦返回故里,反遭到指责,“谓其言语不相通,面貌不相习,又无产业可考”。故乡人“群以冒籍攻击之”(注:康熙《两淮盐法志》卷一五《风俗》,吴相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初编》,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影印本。)。显然,他们长期脱离原籍地,祖籍已经得不到承认,原来是军是民是匠对他们几乎都无什么实际意义了。他们真正的位置在职业所在地。明中叶后行商,特别是大盐商在侨寓地普遍土著化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然而,唯独在参加科举考试中原籍还是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的。
明代科举,不管哪一级考试,应试者都必须填报体现本人和家庭身份的所谓原籍。“明制,设科之法,士自起家应童子试,必有籍,籍有儒、官、民、医、匠之属,分别流品,以试于郡,即不得他郡试。”(注:许承尧:《歙事闲谭》第29册,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86—487页。)明朝政府原则上不承认在原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应试,更有严格的“冒籍之禁”。因此,外寓人员参与科考一不能遗弃原籍,二往往要徒劳往返,去百里千里外赴考。
明代盐商和历代盐商一样,依然是商人中得利最巨的一类。但他们在财富方面获得巨大成功以后,得到的只是锦衣玉食以及奢侈的物质生活,为了要光耀门庭、提高社会地位,他们寻找的唯一出路是跻身官场。于是他们热衷于科举,希望科举能使商贾改变身份,并为商人子弟入仕提供最佳机会。而政府对盐商参与科举一向采取一种变通的办法。元代,河东盐场就专为盐商设立了“运学”,其受注册学生称为“运籍”,运籍学生允许在所属运司应试。明初运学一度废除,至正统初年,河东恢复“运学”、“运籍”。但有些大盐场如两淮、长芦等仍不设运学,盐商子弟可附籍应试,取得专门额例。当时这种附籍虽未称商籍,但却是为商人设专籍的先导。
关于两淮、两浙盐商“商籍”的设立,日本学者藤井宏、寺田隆信和中国学者张海鹏、王振忠等先生早就作过详赡的论证。综合他们的学术成果可知,于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两淮正式设立“商籍”。不过此“商籍”中“且有西(山、陕)商”,而无“同省地近”的徽商,徽商仍只可附籍应考。两浙盐商及其子弟,于嘉靖四十年(公元1561年)即“比照河东运学事例,具呈巡盐都御史鄢懋卿批提学道议允,行运司录送”,让政府同意他们在盐场“附民籍收考”。两淮设“商籍”后,在两浙引起极大反响。万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在徽人吴宪、汪文演的倡议下,两浙盐商及其子弟,极力向“台臣”争取,得到了巡盐御史、徽商之同乡叶永盛的特别关照和支持,也设立起“商籍”,同时又得到朝廷的承认并加以重视。朝廷有令,“在浙行盐商人子弟,凡岁科,提学使者按临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之数,另占籍贯,立额存例”(注:此引主要据日本学者藤井宏的《新安商人研究》(《江汉论坛》编辑部:《徽商研究论文集》1985年版)、寺田隆信的《山西商人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以及中国学者张海鹏主编的《徽商研究》(安微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等著作。)。“商籍”的设定,使两淮、两浙的盐商及其子弟,不必再为上进、科考而徒劳奔波,同时又确保了国家对盐税的征课,甚至增额,真所谓“庶商籍广而世无迁业,赋有常经也”(注:雍正《两浙盐法志》卷一五《商籍》。)。“商籍”既方便于商家,也有利于政府。
如以上所述,实际“商籍”一词,也并非在两淮、两浙的“商籍”置立后才有的。明中叶的各种文献中,“商籍”屡有踪迹。如明朝各级政府,均有商贩“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的规定。官员们上疏批评政府压在商人身上的负担过重,以致于商铺“一挂商籍,其家立罄”。山东临清,徽商占籍者居多,“商亦籍也”。清朝人言前朝事,说明朝都市中有“商籍”(注:许承尧:《歙事闲谭》第29册,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86—487页,许承尧记曰:明朝都市“则设富户籍、盐籍、商籍”。)……细细体味这里所说“商籍”的意义,笔者认为都是从商贾职役角度所给出的一个定义,多是指商铺在市井中编行、占籍当差的意思。当时“商籍”不是一个专有名词和固定搭配,它更不能在科举过程中生效,因此将其说成“铺籍”、“市籍”(注:铺籍,作为一个词,在明朝史籍中未曾见过,应该讲明朝没有铺籍一说。但从铺商占铺行之籍去理解,说铺商占“铺籍”也是说得通的。市籍一词,出于《汉书》,汉武帝时,“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第四下》)。这即是说,帝制中国开始时,商人就要登记在“市籍”下,受到种种限制和监督。这项制度沿续到唐代以后已逐渐缓解,乃至消亡(参考杨联升著,段昌国译《传统中国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制》,《中国经济发展史论文选集》,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明朝“市籍”一词很少见于官方正式文献和典制,但民间仍保持这种传统称谓,此义无疑是因为铺商在市井占籍当差之故,也可能是当时文人的书面语言,今人沿袭之。)也未尝不可。而在万历年间于两淮、两浙所建立的“商籍”,有以下几层含义:1.“商籍”占有者的身份是盐商及其子弟;2.指居于本(原)籍之外(甚至不包括同省不同地者),准其在流寓地附籍之商人,如《两浙盐法志·凡例》中说:“惟商籍皆非浙人而久客于浙者”;3.“商籍”获得者有在所在地参加科举考试之资格;4.这些人在当地府、州、县学中,另占有为之特设的学额。因此,这“商籍”是有特定含义和局限性的专有名词,是大盐商在科举中的特权。正如后人所评价的,这一商籍占有者,“非若列肆居奇、肩担背负者,能同日而语也”(注:许承尧:《歙事闲谭》第18册《歙风俗礼教考》,转引自张海鹏等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39页。)。也就是说,此“商籍”与其他形形色色行商坐贾及小商小贩无缘。它具有役籍的外壳,却丧失了其内质。
为了考察“商籍”在科举中的真正作用,笔者进一步搜索了明后期的进士登科录(注:这里指目前在京所能查到的明代历年进士登科录。但有好多年的登科录阙如,有的仅载地籍,却不载役籍,因此,对有些史籍明确记载为商人或商人子弟者的原籍不得而知,甚为遗憾,好在现有材料基本能说明问题。)。万历十三年“商籍”在两淮设定前,盐商及其子弟大多附籍应考。史籍明记为盐商附籍者,在科举中都报原籍。如成化丙戌科(即成化二年,公元1466年)魏秉:“贯陕西西安府华州蒲城县,民籍”(注:北图藏《成化二年进士登科录》一卷,成化刻本。);己丑科(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梁泽:“贯陕西西安耀州三元县,军籍”(注:北图藏《成化五年进士登科录》一卷,成化刻本。);嘉靖乙未科(嘉靖十四年,公元1535年)来聘:为“军籍”;万历庚辰科(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阎士选(疑为阎世选之误):“贯直隶扬州府江都县,民籍,陕西延安府绥德人”(注:《明代进士登科录汇编》《嘉靖十四年进士登科录》,台湾学生书局刊印本1969年版。)。“商籍”设定后,据盐法志所载,只有徽商和山陕商占“商籍”,可《万历三十五年进士登科录》记有一例“商籍”者:“郑茂华,贯直隶扬州府江都县,商籍,福建兴化府莆田人,扬州府学生”(注:北图藏《万历三十五年进士登科录》一卷,万历刻本。)。虽然仅见一例,但它证明了:“商籍”在全国科举最高一级考试中确实成立,并且“商籍”占有者,不仅有山陕、徽州商人,还有其他商帮中人。然而盐法志中明记占“商籍”者或商人之子弟,却大多仍沿用原籍,如万历丙戌科(万历十四年,公元1586年)进士李杜名下仍记,“贯山西大同县,民籍”(注:李杜父李承式,据同治《两淮盐法志》卷四五《人物》条(转引自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载,承式“中盐于扬州”,“子孙以商籍起家”。杜理应登为商籍,可《明代进士登科录汇编》登其为民籍。)。万历丁未科(万历三十五年,公元1607年)秦一鹏:“贯陕西西安府三原,军籍”;焦源清:“贯陕西西安府三原县,军籍”。又如徽商子弟吴中明填报的是“军籍”,吴应明为“民籍”(注:均见《明代进士登科录汇编》《万历十四年进士登科录》。)。这又证明:“商籍”远未在全国范围推广,政府或盐商本身,在国家最高一级科考中,以传统方式填报役籍,还是被看着是最正统、最合法的。
除了盐商以外,其他财力雄厚的商人,如大典商、大茶商是否也可占商籍,目前殊欠考证。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们大多在经商地附籍占有学额,并参加科考。如前引《徽州率东程氏家谱》说,程氏家族于明中叶以后已发展为一大典商。其十六世程莹,继续“从事乎商,寓湖州之双林市”,莹之“长子钧,命业儒,附籍于浙,补乌程邑学子弟……”(注:《率东程氏重修家谱》卷三。)
“商籍”真正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并通行,那是到清朝了,正如雍正《两浙盐法志·凡例》中指出,“商籍虽始于前代,而额设特广于本朝”。明代商人籍的变化只是为清朝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设置该籍提供了历史依据。在清代的户籍制度中,“商籍”是作为与民、军、灶并列的要籍,另立为一项。清政府规定,“凡民之著于籍,其别有四,曰民籍,二曰军籍,三曰商籍,四曰灶籍”(注:见于嘉庆《大清会典》卷一一《商籍》,嘉庆二十三年刊本;《清史稿》卷一二○食货一《户口 田制》,中华书局本。)。在清典章中,“商籍”的定义也和明朝有了很大的不同,它是“商人子弟、准行于行商省份,是为商籍”(注:嘉庆《大清会典》卷一一《商籍》。)。这样它包括的面就相当宽泛了,只要是得到允许附籍于行商省份的商人(不管是行商坐贾、大商小贩)子弟(非商人本身),都囊括其中。应该说它既是役籍,也是学籍。
综上所述,明代商人户籍的变化大体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明朝建国初年,商贾无专籍,他们的本籍是民籍,但也有相当部分人属军、匠、灶诸籍。第二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为了在城市征派税役和市场管理的便利,在两京和其他商业集中地实行铺商注籍制度,即是让商铺在营业居住地注册登记,编为排甲。所注之籍,有人称为商籍,也有称之为铺籍,叫法不一,实质相同。它不像本籍那样不得变乱,而随事势的变化而变化。铺商一旦注上或撤消该籍,其权利和义务一般都将随之增加或丧失。明中叶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及政治上的原因,商贾占籍制度日益加强。第三阶段,狭义“商籍”的建立。万历十三年后,经两淮、两浙盐商努力而设定的“商籍”,其意义在于盐商及其子弟可不必返回原贯、以本籍报考科举,而在营业地就获得学额和科考资格。这种“商籍”曾在科举中生效,但只是大盐商的专利,一般商贾所占的籍不能与之相提并论,同时通行范围也很狭隘。商籍作为全国性的要籍真正确立,那是在清前期了。商贾从无专籍到确立商籍,明朝是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