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菜批发价格指数编制方法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鲜菜论文,价格指数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编制鲜菜批发价格指数是逐步健全和完善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体系、进而建立批发价格指数体系的基础。本指数采用报告期批发额作权数的加权调和平均方法计算。该指数编制方法还有必要改进,从指数化因素来看,可考虑用成交量作权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平均价格,且应注意消除计算期月内的“季节”变动;从指数因素来看,可采用基期滚动权数的办法。
关键词 加权调和平均法 加权算术平均法 基期滚动权数
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价格改革和价格体系的建立是重要的一环。价格指数的编制应与之同步进行。而我国现有的价格指数及体系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价格指数体系与价格体系构成不一致。例如,我国的现行价格指数体系中,还是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批发价格指数较少,且批发价格指数又多为流通过程中的“起点价格”指数,特别是农产品价格统计中与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相互配套和衔接的流通过程中的“终点价格”指数仍属一片空白。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编制批发价格指数,进一步完善价格指数体系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为此,我们从1994年开始着手研究编制批发价格指数的问题。我们的基本思路是以编制“鲜菜批发市场价格指数”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逐步健全和完善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体系,进而建立批发价格指数体系。
下面将我们的研究和编制情况加以介绍,并说明有关问题。
一、批发价格指数的基本问题
批发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批发市场商品价格变动程度的经济指数。各国编制的批发价格指数种类众多,应用广泛。就批发价格指数的内容而言,它反映了生产者、批发商、进(出)口商和零售商之间的经济关系。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所编制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即属于批发价格指数的范畴。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根据生产者在初级市场出售农产品的最初价格计算的价格指数。我国所编制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中的价格即为最初价格。另一种是以农产品经过分散的产地采购、集运,直到“终点市场”批发交易中实现的价格编制的价格指数。这两种类型的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都有其相应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编制农产品价格指数时,我们认为还是应注重其现实意义。就其现实意义而言,应以编制“终点市场”批发价格指数为宜。为从总体上说明批发价格指数与零售价格指数的关系,应以“终点市场”批发价格指数为准。若以最初价格为依据计算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必然存在一个不易解决的技术性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在初级市场,我们也很难准确区分销售者究竟是生产者还是批发商。这样,我们就很难断定初级市场的成交价格是否是商品由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的最初价格。当然,在批发流转的“终点市场”我们也很难区分购买者是否是零售商。即使是零售商,我们也不能完全断定所购商品直接用于零售。但我们认为,从市场分类的概念来看,“终点市场”比初级市场更接近零售流转。终点市场实现的价格较最初价格更接近零售价格,对零售价格的影响更有直接的意义。当然,这里并非完全否定依据最初价格编制的批发价格指数及其在其它方面的意义。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编制批发价格指数,特别是编制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更有其重要意义。农产品是农业产业的生产成果,而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讲,农业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编制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可以为各级政府调控物价总水平的变动、制定价格改革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价格本身也是一种市场调节手段,它是调节市场的一只无形之手,它可以调节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农产品价格指数,特别是农产品“终点市场”批发价格指数,因其具有集中的代表性和广泛的使用性,更显其意义重大。若能掌握终点市场批发价格变动的基本走向和趋势,对于调节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等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鲜菜批发市场价格指数试编结果分析
我们之所以把编制鲜菜批发市场价格指数作为健全和完善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体系的突破口,除了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开创性意义以外,还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该指数的典型意义在于,从指数计算方法来看,其所包括的品种基本固定,较少受规格等级等非质量因素变化、产地变化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这就为通过鲜菜批发价格指数来研究、探索、编制其它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确保了最基本的条件。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发育成长,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农副产品生产经营领域发生了变化。购销价格基本放开,批发市场逐渐形成,特别是各大中城市的鲜菜批发市场体系已发展得相当完善,成为鲜菜供应的主要渠道。这就为我们编制鲜菜批发市场价格指数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我们之所以将其命名为“市场”价格指数,是因为其计算内容末包括场外交易的价格变动。在呼和浩特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大力支持下,我们采用加权调和平均数指数公式,自1995年1月起试编该指数。从试编的结果来看,1995年一季度呼和浩特市鲜菜批发价格指数仅比去年同期上升0.35%,基本保持在去年同期水平。而零售价格水平却比去年同期上升19.3%。其中元月份鲜菜批发价格水平比去年同期上升19.8%,涨幅低于零售价格水平15.9个百分点;二月份鲜菜批发价格比去年同期下降0.5%,而零售价格水平却比去年同期上升19.8%;三月份鲜菜批发价格比去年同期下降13.3%,零售价格水平比去年同期上升2.4%。一季度鲜菜批发价格水平低于零售价格水平涨幅18.95个百分点,充分表明与去年同期相比,鲜菜批零差率增大。显而易见,鲜菜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不是在批发环节,而是在零售环节。我们的这些调查数据为呼和浩特市政府制定控制鲜菜价格涨幅的措施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我们编制鲜菜批发价格指数的工作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好评。
三、关于对“鲜菜批发市场价格调查方案”的几点说明
在研究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的编制问题过程中,为了将理论与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我们把初步研究成果运用于编制鲜菜批发市场价格指数。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编,我们认为方法切实可行,可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实施。为此,我们设计了“鲜菜批发市场价格调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以呼和浩特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名义于一九九五年正式呈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内蒙古自治区城调队正式行文批复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份开始,由呼和浩特市城调队正式编制呼和浩特市鲜菜批发价格指数,数据可以公开发布。在《方案》中明确规定:鲜菜批发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采用报告期批发额作权数的加权调和平均公式,即:
K[,p]=∑P[,1]Q[,1]/〔∑(1/K[,p])P[,1]Q[,1]〕
式中P[,1]Q[,1]=报告期批发额
K[,p]=P[,1]/P[,0]=各品种批发价格指数
其中,P[,0]和P[,1]分别是基期和报告期的平均价格。
该指数在具体计算中为年距月指数。计算范围包括26个鲜菜品种。其相应的基期、报告期平均价格是根据占本地区鲜菜批发市场交易额90%以上的几个批发市场的相应数据计算。其中,设有专职统计员的调查点,逐日登记成交价格,其月平均价格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不设专职统计员的调查点,由辅助调查员每5日登记一次价格。其采价时间分别是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和30日或28日,其月平均价格据每月登记的六次价格水平,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据《方案》要求,指数计算中的权数为各调查点的报告期成交额。它是据各调查点每日登记数据累计计算的。上述价格资料和权数资料均据选定的几个调查点收集的资料计算。选择调查点的原则在《方案》中有明确要求。选中的鲜菜在批发市场的交易额应占本地区鲜菜批发交易额的90%以上,从而解决了相应的代表性问题。这就为收集价格资料与相应的权数资料提供了可靠的前提条件。
为保证基础资料的可靠性,在具体实施方案时,我们还注意了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考虑到各地区以及同一地区各批发市场管理方式的不同,采用了两种资料收集方式。在设有专职统计员的调查点,采用每天登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的资料收集方法。另一种是不设专职统计调查员的调查点,应配备辅助调查员。采用每五天登记一次成交价格,每月统计一次全月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的资料收集方法。其二,在采价方面确定每个品种的代表规格等级时,不是简单应用中等规格等级原则。而是考虑鲜菜流通的特点,确立以成交量最大的、规格等级为中等的调查原则。这主要考虑已进入批发市场的各种鲜菜经过产地的采购,并集运到终点市场进行批发交易时,由于成本费用的不同,同一品种的鲜菜价格差距较大。特别是外地菜与本地菜的差距更为明显。另外,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一天之内价格变化也十分频繁,不确定的影响因素较多。另外,该方案实施中还有一最大特点,就是在已收集到报告期成交额资料的同时,还收集了成交量资料。这不仅验证了成交额资料的准确性,也可为开展其它方面的工作提供宝贵资料。
四、鲜菜批发价格指数计算方法的改进
从鲜菜批发价格指数方案的理论分析和具体实施来看,该方案是一个切合实际的、操作性较强的方案。但这并不意味着鲜菜批发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是完美无缺的。从多方面的分析来看,该指数的计算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从指数化因素的价格资料来看,现在的数据收集方法在不同市场未能做到统一,在此基础上所汇总出来的平均价格会有一定程度的失真现象。同时在各个市场平均价格的计算中采用简单算术平均的方法似乎过于“简单”,可以考虑用成交数量作权数的加权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另外,现在计算的年距月指数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年距的季节变动,但未消除计算期月内的“季节”变动。对于鲜菜这一类季节性较强的商品来说,这是必须注意的影响因素。考虑到今后可能计算的月环比指数,则消除季节变动因素的问题,是改进现有方法的重要内容。
从计算指数的权数来看,也有改进的必要。而这又会涉及到计算方法的改变。现在计算方法,实际是在派氏指数公式基础上的变形形式,其权数为计算期的数据。而对于鲜菜等具有剧烈的季节变动影响和偶然因素影响的商品来说,消除相应的影响因素,进而较“单纯”地反映指数化因素的变动是我们的努力目标。上述影响因素不仅存在于指数化因素之中,也存在于权数之中。因此,采用基期资料作权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指数公式会比现在的公式计算结果要好些。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权数的季节变动因素。国外在计算这一类指数时,多采用这种方法,且以相邻的三个时期的平均数作权数。但其所用权数又是固定权数。虽然固定权数消除了不同时期不可比的构成影响,但它同时又形成了未从构成上反映实际变动情况的问题。因为随时间的变化,指数化因素的变化是客观的,权数构成的变化也是客观的。我们不能不顾与指数化因素变动紧密相关的权数构成的变化,而唯一地追求“单纯”反映指数化因素的变动。我们认为实际上存在着的这一矛盾现象,并非不可解决。我们设想可以采用国外较通行的与基期相邻的三个时期的平均数作权数的方法。为客观地反映权数的构成变动,可用“活权数”的形式,或称基期“滚动权数”。但其实施中还有哪些问题以及计算结果的可能性,还需作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