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演化与博弈的不可通约性——对演化经济学发展方向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方向论文,经济学论文,通约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6)7-001-04
一 引言
在经济学理论研究中,演化与博弈无论从概念、描述、方法、工具或是解释方式上都存在鲜明的区别,属于两种不同的分析范式。但是,近年来,随着演化博弈和个体学习理论的发展(Drew Fudenberg & David K.Levine,1998; Young,1998; Brenner,2005),许多主流经济学家认为演化博弈是沟通两种范式的有效工具,有助于传统演化经济学理论的形式化诠释,并通过展现内在动态变迁过程能够较好地解决传统博弈的多重均衡难题。由于引入个体适应性学习规则,演化博弈在个体行为描述上被认为比传统博弈更接近现实。这引起了主流博弈论大师们的重视,进而把演化博弈视为能够将演化问题纳入博弈论分析的重要工具。鉴于此,Daniel Friedman(1998)乐观地估计演化博弈将促使演化经济学成为主流。韦森(2004)在梳理制度分析学派时也一度将肖特、萨金和杨等博弈论大师发展出的制度博弈分析视为对哈耶克自发秩序的形式化诠释与拓展。这样一来,演化与博弈的分歧似乎在演化博弈框架下得到某种程度的契合,进一步地,演化博弈也和变异选择理论(纳尔逊和温特,1983)、以非线性系统动力学和协同论为基础的演化理论(Arthur,1994; Bruckner,1996;陈平,2004)等成为现代演化经济学的重要构件,并将给演化经济学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或者说演化博弈对于传统的演化理论而言是否如主流经济学家们所预言的那般“有助益”?显然,对于演化博弈的审慎思考是必要的,尽管它会招致许多演化博弈拥护者的反对。我们隐约感到任何涉及不同范式的交流或比较都应该谨慎,而不应仅仅从一些表面的相似而断言得到两种范式的某种“共同度量”或“共同语言”。当前,国内外的一些经济学家也开始对此问题进行反思(例如,Christian Schmidt,2004;拉里·萨缪尔逊,2002;黄少安,2003①;韦森,2005②;姚洋,2005)。但是至今为止,这些反思都只停留在只言片字的担忧,或仅来自经济学家的职业敏感,缺少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上的系统论证。我们认为,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对演化与博弈两种解释体系进行谨慎的剖析是必要的,也是辨明两种研究理路以及尝试建构两者任何交流机制的关键。在新近语言哲学和范式不可通约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语言分类结构的视角对演化与博弈各自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进行比较,尝试揭示两者的差异,并进而解答是否存在第三种诸如演化博弈的理论语言能够促成演化与博弈的有效交流。我们认为演化与博弈是在不同层面上对经济进行描述,两者具有不可通约性,演化博弈是传统博弈论的拓展而与演化经济学的发展无关。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提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演化与博弈是共生的,经济分析必须能够包括对这种共生现象的解释。
二 语言分类结构与不可通约性
范式的不可通约性是库恩科技哲学的核心概念,也是描述跨语言交流障碍的重要工具。所谓的不可通约性实际上是指一种体系里的概念、描述、方法、意义在另一体系中失真、错位甚至丢失(祁洞之,2002),通俗地讲,是两个体系所描述的问题、解决问题标准、目标和赋予概念的意义存在根本性的差异。这样一来,在评价相互竞争的两个范式时会因为不存在共同评价的标准而遇到不可逾越的困难,甚至没有可比性。简单地说,两种范式可能阐述的不是一回事!因此,不可通约性为我们评价科学范式设置了一道藩篱,告诫我们在从事跨体系研究中谨慎思考的边界。但是,不可通约性的精确描述或如何更为科学地判断两种理论的不可通约性,一直以来却是个颇有争议的难题。库恩(1970)早期借用格式塔心理学来描述不可通约性。库恩认为,在经历科学革命以后,科学家仿佛戴上了一幅有反转镜片的眼镜,以至于用完全不同于旧范式的眼光来看待世界(陈向,2002)。这种解释富有想像力,但是太过随意,缺乏严谨的论证。在随后的研究中,库恩对不可通约性问题的答案几经显著的改变(Kuhn,1977,1983,1987),但是其基本立场从未改变,即鉴定某种存在于两个语言共同体之间、妨碍双方有效交流之语义障碍(王新力,2002)。随着语言哲学的发展,使得库恩有了更加精确的工具来对待不可通约难题。在后期,库恩(1983,1987,1990,1991)借助科学语言的分类结构(Categorical framework)来阐释不可通约,尝试揭示语言分类结构对两种竞争性语言共同体之间有效交流的作用。所谓的语言分类结构可以理解为科学观察者对客观世界的概念化分类以及一套概念间的逻辑关联系统,是观察者对客观世界的一整套认识论和方法论。不可通约可以转述为“缺乏共同语言”。因此,“两个理论是不可通约的”便等价于“不存在第三种语言,不管其是中立的还是非中立的,足以使此两种相竞争的理论可被完全地翻译成此语言”(Kuhn,1983)。此后,库恩进一步缩小共同语言的范围,专注于语言分类结构的研究(Kuhn,1993)。新近研究表明,一种共有的语言分类结构是两个科学语言共同体有效交流的必要条件,不同理论会因为其语言分类结构的差异而存在不可通约性(Kuhn,1993;陈向,2002)。共有的语言分类结构必须能够确保在同一分类层次上的类词所指不重叠,亦即在同一种属类的词的所指不能重叠。③如果不是这样,将会因为类词所指对象的重叠带来语义上的不确定而引起交流障碍。我们可以进一步简单总结库恩关于不可通约的思想。当出现以下情景时,两个理论是不可通约的。其一,在两个理论中,由于各自语言分类结构的差异,导致各自在同一词汇上的所指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往往会因为各自语言分类结构的不同很难得到纠正,除非某一方放弃该语言分类结构而承认另一方的语言分类结构。例如,哈耶克一直强调“个人主义”这个词汇经常被许多不同理解的研究者运用,内涵差别很大,不同理解隐含着不同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如果两方想取得对“个人主义”的一致理解,除非一方放弃原有的世界观而与另一方共享一个语言分类结构;其二,如果一个语言体系下的某一词汇,在另一语言体系中并不存在,导致该词汇在另一语言体系非真非假,即后一种语言分类结构无法对此进行判定时,此概念在后一语言体系中将失去意义,交流也会因此中断。④
三 演化与博弈:两种不同的语言分类结构
对于不可通约性研究进展的简要论述,能够为我们探讨演化与博弈的理论相关度提供很好的借鉴。当我们发现演化与博弈各自的语言分类结构存在显著的差异时,便可以推断两者之间的交流会出现难以避免的语义障碍,从而具有不可通约性。那么,演化与博弈的语言分类结构具有何种相关性呢?亦即各自对客观世界的概念化及其概念间的逻辑关联系统存在何种相关性?或者可以较为简单地理解各自认识论和方法论中的“硬核”是否存在差异?从描述客观世界的理论语言上看,演化与博弈属于明显不同语言分类结构。演化论的主要特征是运用生物学的演化隐喻(Nocolai J.Foss,2004),传统博弈论则是采用经典物理学的机械隐喻。当我们具体探讨这两种理论语言对于世界的不同理解时,各自语言分类结构的差异便能够清晰的展现出来。这些理解既涉及到诸如秩序、制度、市场、企业、信息、知识、个体、心智等核心概念认识论上的差异,也涉及到在阐述这些概念互动或关联中的本体预设、解释方式等方法论上的差异。毫无疑问,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差异将为演化与博弈设置一道难以逾越的藩篱。
首先,两种理论语言体系对于主客关系有着不同的认识。这会引致上述不可通约的两种情景,即共有词汇概念指向的差异,以及某些概念在一体系中是核心的而在另一体系中却是失缺的。在客观世界的认识上,演化中的“世界”并非如博弈中所阐述的“客观实在”,而是“客观实在的映像或隐喻”(Herrmann-Pillath,2004)⑤。因此,“世界”在演化论中仅仅是某一知识存量下的“可能世界”,会随着知识积累不断发生变化。但在博弈论中,它是确定的客观实在。这样一来,许多诸如秩序、制度、市场等核心概念理解便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概念在演化经济学中是动态的、过程的和变化的,而在博弈论中却是均衡的、结果的和静止的。此外,新奇、创新等描述演化动力的核心概念在博弈论中并不存在。两种语言对于主观认识的差别也很大。演化论重视个体“无知”,并认为“无知”是“秩序”生成和扩展的重要力量,博弈论则强调个体“理性”对“均衡”产生的作用。显然,演化论的无知观给个体的心智发展或知识积累留有位置,并且决定了个体的行为模式。由于“无知”,个体无法知晓所有历时和共时的约束机制,这使得个体无法完全理解自身的行为意义。许多行为来源于以往对环境的适应,个体无法对此作太多的说明。相反的,博弈论的理性观(完备理性或有限理性)认定博弈参与者对均衡具备理性知识,即博弈各方都知晓“游戏规则”及各自的约束机制,个体具备完全阐述其行为意义的能力。在这种理性认知的条件下,均衡便是静态的、可把握的和可知晓的。而演化中的秩序是因为“无知”才存在的,这表明个体对于秩序仅有一些抽象的认识和感觉,并不具备理性的推理(哈耶克,1967)。否则,秩序便等同于均衡。⑥当然,对于秩序含糊的把握起初并不影响个体的行为规则。只有当秩序变化到一定程度促使隐藏的约束机制显现并发挥作用时,才会对个体的行为规则施加影响,即个体来不及启动任何学习规则应对,只能被动接受或采取以往的适应性行为。而个体行为在博弈世界里却是主动和充满策略性的。可见,由于认识论的差异,演化与博弈各自关注的领域存在显著的差异。演化经济学试图描述“无知”生成的“秩序”是如何通过自身的变化形成选择机制以减少由新奇带来的多样性问题。“秩序”生成和扩展、多样性的增加和减弱是演化经济学的重要论题(Brain Loasby,2004)。博弈论并不讨论“无知”或“秩序”问题,而是描述在“共同知识”下,参与者如何通过策略算计达致均衡。因此,“变化”、“无知”、“秩序”、“适应”是演化语言体系中的核心概念,这在博弈论中是缺失的。相应地,“静止”、“理性”、“均衡”、“策略”等博弈语言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在演化论中也不存在。重要的是这些概念无法互译,因为两种语言体系是在不同层面上描述世界。
其次,上述认识论的差异会导致各自在阐述概念间关联中的本体预设、解释方式等方法论的差异。在本体的预设上,何梦笔(Herrmann-Pillath)认为,演化经济学是基于心智和世界二重本体论展开的,心智的非偶然性谬见(error)是演化的动力(Herrmann-Pillath,2004)。或者可以这样来理解,正如哈耶克(1936)反复告诫的,由于我们并不掌握建立一个合理经济秩序所具备的全部知识,社会的发展并不存在单一的动力源;相反,每个拥有局部知识的参与者都有可能通过试错而增加知识积累,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因而,演化经济学坚持的是本体多元主义,拒绝任何从单一实在假设出发的普适化公理体系(Brain Loashy,2004),多样性是演化的重要特征。在博弈论中,参与者被认为拥有一个相同的反映客观实在的理性心智模型⑦,这等价于“我们拥有建立均衡的全部知识”。从而博弈论能够在给定的偏好体系下通过逻辑推演求出均衡解,其所奉承的是心智与实在重合的一元本体论。在解释方式上,演化经济学更倾向于基于规则的无主体分析,博弈论则是主体分析的典范。我们知道,一个博弈论的标准表达式必须包括参与者人数、参与者战略空间、收益函数以及参与者“共同知识”⑧,均衡是由各参与者在一“游戏规则”下通过策略算计达致的。而在演化经济学中,主体行为被认为是规则启动的,规则往往因具有常规性(regularity)而被视为类似基因的遗传单位。由于无法知晓环境的全部信息,演化中的参与者并不像博弈中的参与者那样知晓“游戏规则”、“约束机制”、“战略空间”、“战略对手”等,当携带有遗传单位的表现型(例如个体或者企业)面临选择机制时,其行为是适应性的或者是被动的,并不存在任何的策略性博弈。当然,创新理论必然会涉及到对演化参与者的行为分析(Witt,2004),例如,参与者通过学习过程增加知识积累、扩大行为集合、增加行为多样性等。但是,我们不能贸然地用博弈语言来描述这种学习过程,因为这里并不存在事前被参与者知晓的均衡知识,而且这种“学习”也是适应性学习。如果存在这种均衡知识,那也就谈不上任何演化了!
通过上述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比较,我们发现,演化与博弈并不共享一个语言分类结构,各自的共有词汇的概念指向或理解是如此不同,以至于彼此的许多核心概念在对方的语言体系中是缺失的。我们会更为惊讶地发现,两种分类结构是如此的不匹配,甚至完全脱节,导致演化中的许多命题在博弈中根本就没有意义,反之亦然。可见,演化与博弈两个体系所描述的问题、解决问题方式、本体预设、目标和赋予概念的意义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两者是不可通约和无法互译的。演化是通过“无”(秩序无知)来阐述事物的生成,而博弈则是通过“有”(均衡理性)来描述事物联系。
四 演化博弈是建立演化与博弈有效交流的第三种语言吗?
如上文论述,库恩认为“两种理论是不可通约”等价于“不存在第三种语言,足以使此两种理论可被完全地翻译成此语言”(Knhn,1983)。显然,既然演化与博弈是“不可通约的”,那么就不会存在诸如演化博弈这样的第三种语言能促使这两种范式的有效交流。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彼此在某些理论描述上的学习和借鉴,但这些学习和借鉴必须是在不违背各自范式硬核的前提下展开的。例如,演化中的个体行为可以是带有目的性,但不能假定其对秩序是全知的,相应的,博弈中的个体行为也可以是规则启动的,但不能认为其对均衡知识全然无知。沿着我们的分析逻辑,演化博弈这个术语本身就令人困惑不已。一旦谈及演化博弈,我们便会启动两种截然不同的范式。况且两者论述的并不是一回事,怎么能置于同一语言体系呢?或者说演化和博弈在同一分析层面上是无法调和的,既然讲演化你就必须承认对“秩序”生成和扩展的“无知”,这便不存在博弈均衡的建构,反之亦然。Drew Fudenberg 也承认“演化博弈这个术语带有误导作用”(Drew Fudenberg,1998pp4)。在Fudenberg看来,演化博弈之所以被主流经济学接受并不是说代理人的行为是由基因决定的,关键在于我们可以寻找到一个潜在的会产生演化稳定策略(ESS)的个体学习模型,进而能够为演化稳定均衡提供理论基础(Drew Fudenberg,2004pp77-84)。沿着这个思路探索下去,我们发现,现有主流博弈论大师们所构建的学习模型大都是为了证明某种均衡的存在或路径,不管他们宣称各自对均衡的理解存在多么大的差异(Daniel Friedman,1998; Young,1998cv⑨)。事实上,当前许多演化博弈的工作都是在均衡框架下描述个体学习模型,而一旦无法求出均衡解,便会归咎于微观策略的假设不够完美。正如Daniel Friedman(1998)担忧的,演化博弈也许是传统博弈论打入演化阵营的幌子,可能与传统演化经济学所论述的主题并不相关。进一步地,Christian Schmidt(2004)在一篇对演化博弈与传统博弈渊源的论述中谈到,演化博弈和传统博弈都包含在传统的纳什均衡观点中,前者体现在纳什的“大群体行动”(mass-action)模型中,后者就是我们所熟知的“理性算计模型”(rational computation)。由于起初有效地解决了许多诸如战略对抗、战争、军事竞赛等军事问题,“理性算计”的博弈模型迅速引起重视,在经过经济学家们不断完善后,广泛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而演化博弈则普遍被认为,直到Maynard Smith(1973,1982)运用复制者动态模型描述生物种群分布时⑩,才引起经济学家的重视(例如,Gilboa and Matsui,1991; Boyland,1992; Young,1993)。在Christian Schmidt看来,演化博弈实际上是对传统纳什均衡观的回归。理解了这点,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何所有演化博弈大师们都坚持均衡观念。
当然,我们也赞成将更多的个体决策细节纳入博弈分析中,这能够为均衡提供更为现实和丰富的微观策略基础。但是,这也仅仅是博弈论的拓展,并非演化经济学主题的延伸。由于演化和博弈本身的不可通约性,演化博弈仅仅是传统博弈论的拓展,不可能成为分析演化问题的有效工具。
五 描述经济系统的方法论问题
上述的辨析认为,演化与博弈是在不同层面上描述经济现象。不管借助何种转换工具,我们都无法将当中的任何一种理论还原为另一种理论。这表明我们不能期待可以通过博弈方法来解决演化问题,反之亦然。两者理论方法在洞察经济现象中各有所长。这意味着演化分析和博弈分析并不是竞争的,而更应该是互补。经济学家总喜欢把演化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分开,宣称演化经济学是研究尘埃如何落定的,至于尘埃落定后的世界则属于新古典分析范畴。我们必须指出,假如对于复杂的世界能够进行如此简单的划分的话,那么两种理论便能够牢守各自疆域相安无事了,也不会出现许多尝试范式调和的工作。事实上,尘埃永远都是不可能落定的,落定只是局中人的一种知识猜测。在经济活动中,演化与博弈是共生的,经济分析必须解释这种共生现象才能更全面地揭示其内在的规律性。那么,如何进行考察呢?显然,不是构建一种诸如演化博弈的理论试图来统摄演化与博弈各自的论题。这里存在一个视角选择问题。当分析者仅停留在一个博弈域中观察时,他也许会承认博弈分析的有效性。此时,分析者的任务是进一步精炼均衡并揭示均衡所显示的信息。即使这样,在此视角下,分析者还是无法对多重均衡作更多的解释,往往只能简单地推断“文化或历史会对均衡路径产生影响”。但是,如果分析者能够跳出这个域,并能置身于一个更大的、能够统摄原有博弈域的系统中时,而原先的博弈参与者还仅限于原有的均衡知识时,那么在分析者看来,他们是演化的,因为参与者并不知晓系统信息。这时,分析者的任务便是建立更高层次的经验知识以便揭示系统演化力量对参与者行为的影响,进一步完善博弈域的制度环境,更为准确地揭示可能的演化路径。当然,这种揭示不可能是完美的,分析者同样也面临着比原有更大系统的无知,而且其建立的经验知识也只是一种有待证伪的猜测(11)。以此类推,还有无数个层次的知识体系,分析者自身也是在演化中。因此,在描述经济系统时,需要有一种分层的思想,分析者必须从实际问题出发,结合自身知识超越性程度来揭示演化和博弈的共生现象。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分析者何以能具有这种超越性?或者说何以能跳出原有博弈域置身于更大制度环境中进行考察?我们认为,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分析者至少必须掌握演化与博弈两种理论语言,否则将无法对这种共生的现象进行考察。
六 结论与启示
当前,许多学者认为演化博弈将为演化经济学的发展提供机遇,并促使演化经济学成为主流。我们对此深表疑虑。在不可通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剖析了演化经济学与博弈论的差异。得出以下结论:(1)演化与博弈两个体系所描述的问题、解决问题方式、本体预设、目标和赋予概念的意义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两者是不可通约和无法互译的;(2)演化是通过“无”(秩序无知)来阐述事物的生成,而博弈则是通过“有”(均衡理性)来描述事物联系。两者是在不同层面上描述经济现象。不管借助何种转换工具,我们都无法将当中的任何一种理论还原为另一种理论;因此,(3)不可能存在诸如演化博弈这样的第三种语言能促使两种范式的有效交流。实际上,由于坚持博弈均衡观念,演化博弈仅仅是传统博弈的拓展,并非演化经济学论题的延伸;(4)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演化与博弈是共生的,经济分析必须解释这种共生现象才能更全面地揭示其内在的规律性。
当然,我们同意将更多的个体决策细节纳入博弈分析中,并赞赏演化博弈对纳什均衡的精炼(例如,演化稳定均衡和随机稳定均衡),但这并不是演化经济学的传统。从理论发展来讲,演化经济学不能一味地追随或适应主流经济学范式而丢失自己的传统,必须在自身范式下拓展理论疆域。也许,演化经济学更应该从文化人类学、社会学、认知科学等学科中吸取养分,将经济分析置于更为宏大的视野中。
注释:
①黄少安一直对演化博弈谨慎存疑,并在给硕士生授课时多次谈到此问题。2003年黄少安与黄凯南初识时,黄凯南正在准备有关演化经济学的硕士论文。当黄凯南言及正考虑运用演化博弈分析经济演化问题时,黄少安认为必须谨慎思考演化博弈问题,并举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反问笔者:当你走在路上碰上一棵树,你绕开了,你和树之间是在博弈吗?
②在韦森、姚洋和汪丁丁新近的《制度经济学三人谈》(pp.144-155)中,韦森也对演化博弈论表示怀疑,认为“现在的演化博弈论制度经济学家像肖特、萨金和杨都在试图用博弈论和演化博弈论的分析套路‘规范化’和‘程序化’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念’,尽管他们都说是哈耶克的追随者,但是他们所做的是否就是当年哈耶克所反对和讨厌的?”。姚洋也认为演化博弈不过是证明了静态均衡的合理性,而不能揭示出更新的东西。
③例如,“雄性”和“马”的所指可以重叠,但是“马”和“乳牛”不能重叠所指,因为它们属于“农业动物”而属于同一对比组(陈向,2002)。
④例如,中医的核心概念“阴、阳”在西医中无法判断其对或错,因为后者的语言分类结构中根本不存在对此概念的任何指向,这便造成了两者的不可通约。
⑤这种客观实在的映像可能会随着事件发生而得到经验证实,使得人们感觉到越来越接近于客观实在,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主观任意性。但是,这种映像也有可能是人们的系统谬误。
⑥韦森、姚洋和汪丁丁《制度经济学三人谈》(pp.132-174)中专门开设一章辨析秩序与均衡,三位教授从各自的研究谈了许多观点,不无启发。但是,笔者认为通过“无知”和“有知”两个概念来理解秩序与均衡也是一条简明的路径。
⑦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博弈论不允许参与者有差异化的信息拥有量,只是强调各自的心智模型都是理性推理。
⑧即“我知道你知道的,你知道我知道的,我知道你知道我知道,你知道我知道你知道的……”
⑨Young(1998)并不仅仅止步于演化稳定均衡,认为传统的ESS并没有考虑持续的随机干扰对其均衡的影响。进一步地,Young提出了随机稳定均衡(SSE)的概念对ESS进一步的精炼,认为一个均衡是随机稳定的,假如它能抵制连续的随机冲击,而不仅是ESS所假设的孤立的冲击,而仍保持完好。(见,H.培顿·扬,2004pp.4)
⑩其实,依据Christian Schmidt的考证,复制者动态模型的最初贡献来源于Volterra的种群竞争模型。
(11)在波普尔看来,知识是一种有待证伪的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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