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对策_民办教育论文

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对策_民办教育论文

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规范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的要求。由于体制性障碍短期内难以消除,转轨时期加快北京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思路是:坚持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并举,重在职业教育;坚持扶持培育与规范管理并重,注重扶持培育;坚持体制创新与机制创新并进,加大改革力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实现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经营模式产业化的步伐,尽快建立起与首都教育文化中心地位相适应,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民办高等教育体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体发展对策是:

一、加快民办高等教育结构调整,重点发展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对应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形成了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巨大社会需求。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能够胜任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其市场导向性明显,更适宜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快民办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发展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一是在政策导向方面,对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招生、教学、升学以及文凭的最终承认等给予扶持。取消目前只准举办大专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政策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民办高职学校举办本科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对条件特别好的学校允许进行研究生层次教育的试点。

二是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合理引导,向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倾斜。例如,对民办高职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政府可以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也可以协助落实银行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

三是不断提高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市场化程度。为民办高职学校针对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提供方便,在课程设置上压缩理论知识的比例,浓缩公共课内容,提高实践和实验课程比重,重点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技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鼓励学校与企业加强产学研等方面的密切合作。

四是鼓励工科性质的院校与民间力量合作举办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独立二级学院。充分利用我市市属工科院校专业设置齐全、师资力量雄厚的优势,将其与民办教育的机制优势进行整合,鼓励发展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独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举办过程中,要注重机制创新,充分吸收和利用好民间资金,盘活公办学校的存量资源,尤其要鼓励公办学校与大型民营企业合作办学。进一步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公办高校与民间力量合作举办社区职业技术学院,推行教育、科研与科研成果转化一体的新型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办学模式,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力。

二、明晰产权,大胆推行教育股份制改革

产权不明晰,权利义务不明确,民办高校的发展就缺乏持久动力。解决民办高校融资发展问题的根本在于尽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教育产权制度,关键在于明确资产权利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允许民办高校拥有完全的财产处置权。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对我市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进行教育股份制改造,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有投资意愿的社会投资者联合起来,优化我市民办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尽快走上规模发展之路。

三、加强制度和政策创新,积极营造多渠道资金投入民办高等教育的良好环境

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应充分考虑教育所具有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加强制度和政策创新,积极营造多渠道资金投入民办高等教育的良好环境。

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尽快建立以政府资金投入为主的非营利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支持对其他非营利性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发展基金要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形式和资助额度,可在周期性评估的基础上对民办高校给予一定奖励性资助,也可对办学困难但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校给予一定扶持性资助,但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方向、方式及效益进行严格监督审核。发展基金在保持总量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也可向民办高校提供短期贷款或贷款信用担保。

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积极创造营利性资金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良好政策环境,探索中小投资者之间进行合作的有效途径,实现社会投资的规模效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的规定,政府应尽快制定针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民办高等教育的举办成本,使社会投资者获得不低于社会平均资本回报率的回报。

四、借助民办教育机制优势,盘活社会教育资源存量

计划经济时期,社会教育资源被严格地分割在不同部门、系统和行业。随着经济转轨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系统、各行业的大量教育资源处于闲置状态。与此同时,民办高校教育资源尤其是硬件设施资源非常匮乏,限制了发展。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借助民办教育机制优势盘活系统和行业教育资源存量这一重要课题。具体形式可以“租赁”,即有资源需求的民办学校与资源所有者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也可以“合作”,即民办学校与资源所有者采用股份制方式进行合作办学;还可以“收购”,即民办学校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所需资源。盘活系统和行业教育资源存量,政府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促进这部分教育资源存量与民办教育之间实现有效对接,确保资源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一方面要发挥好服务功能,做好教育资源存量的调查和储备工作,为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资源所有者的合法利益,通过资源置换、对收购和租赁价格进行补贴或免税等方式,降低民办高校交易费用。

五、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创新民办高等学校的用地模式

创新民办高等学校的用地模式,低价或无偿划拨土地,或以较低租金为民办高校提供适用的办学场所,能够有效缓解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用地紧张问题。在认真总结现有经验基础上,应进一步创新大学城用地模式,通过合理规划,在城近郊区或远郊区县征用一定规模的教育用地,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一级开发后的教育用地既可租赁给有用地需求的民办高校,也可由政府或企业投资进行二级开发,将基础设施和物业租赁给民办学校。

六、转变政府职能,积极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排忧解难

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公平对待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一方面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加紧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尽快制定符合北京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相关实施细则和程序性法规,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把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转变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积极为其发展排忧解难。例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未对民办学校名称做特殊规定,为满足一些学校继续使用原有名称以积累社会信誉的强烈要求,我市应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取消对学校名称的不合理限制。再如,对外地有实力、有声望的民办高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积极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对民办高校一再呼吁的教职工社会保障问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等,也应加强研究,大胆突破,逐步解决。

七、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

建立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对于提高政府对民办高校的宏观监管能力,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操作中,应充分发挥好政府、专业性教育中介组织、学生和教师各自的作用。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授权,把评估监督职能委托给民办高教行业协会或其他教育中介组织,由其组织实施对民办高校的考核与评估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给教育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考核与评估结果,教育主管部门经复核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其与政府资助或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奖励等措施有机结合起来。要制定相关保障措施,落实学生和教师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进行内部监督的权利。这样,既有利于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规范管理,又促进了民办高等学校优胜劣汰良性竞争机制的形成,将有力地促进我市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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