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物自然主义对因果排斥性问题的消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主义论文,因果论文,性问题论文,生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934(2011)06-0008-06
1 心理因果性问题及其时代特征
心理因果性(Mental Causation)问题是当代心灵哲学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近代笛卡尔以来心—身关系问题在当代的延续。在当代物理主义背景下,心理因果性问题表现为:我们的心理性质或事件是否能够被融洽地纳入到物理世界的因果链条之中,它是否可以对物理世界施加任何影响?对该问题的解答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50、60年代,由费格尔(Herbert Feigl)和斯马特(J.J.C.Smart)等人提出的心—身类型同一理论,该理论主张心理状态或类型同一于物理状态或类型,如疼痛=神经纤维C的激活。类型同一理论首次表明传统的心—身关系问题不再是一个特殊的形而上学问题,而仅仅是一种物理事实,因此可以说类型同一理论消解了传统心—身关系问题。然而,类型同一理论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强还原物理主义形式,由于无法摆脱“多重实现原则”(Multiple Realizability Principle)①的诘难而最终没有获得学界的广泛接受,其后果直接导致强还原物理主义被非还原物理主义(Nonreductive Physicalism)取代成为物理主义的主流立场。后者主张在坚持本体论物理主义(至少是心—身随附原则)的前提下,持有某种性质二元论的观点,即认为归属于物理对象的心理性质不能等同于它的物理性质,进而力图保留心理性质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突现论,反常一元论以及普特南—福多功能主义是众所周知的非还原物理主义的范例。”[1]然而,非还原主义立场的困难在于,它必须重新面对强还原论似乎已经消解掉的心—身关系问题,并且它所面对的问题可能要更为严峻。因为对于像笛卡尔这样的实体二元论者来说,尽管他们无法融洽地解释心—身交互关系,但却有理由保留心理领域之内的因果自治性。然而,对于非还原物理主义者而言,由于他们对心—身随附性关系的维护,致使一切以心理为开端的因果关系的合法性都可能遭受到物理方面的排斥。可见,非还原物理主义不但恢复了实体二元论所必然伴随的心理因果性问题,并且还扩展和加深了这一问题,使得心理因果性问题获得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新的内容,而这恰恰体现在因果排斥性问题(Causal Exclusion Problem)之中。
2 因果排斥性问题及其所关涉的五个基本原则
与其他心理因果性问题不同②,因果排斥性问题并不借助某一特殊的理论前提(如合法则的因果性,语义的外在论),以否定心理状态的某方面因果效力为目标,而是从非还原物理主义普遍接受和认同的基本理论原则出发,通过展现这些原则之间蕴含的内在矛盾和张力来揭示该理论在解释心理因果问题方面存在的困难,继而表明非还原物理主义作为物理主义理论立场的不完善性。
1)非还原物理主义的五个基本原则
非还原物理主义立场是本体论物理主义和二元论的某种结合,因此,它要求承诺和接受物理主义和二元论的某些基本原则。从二元论方面来说,非还原物理主义者承诺如下两个基本原则:
[心—身差异原则]:心理性质不同于物理性质。
[心理能动性原则]:心理性质或事件具有因果效力。
就[心—身差异原则]而言,非还原物理主义者主要强调心理性质的不可还原性。理由大致表现为:一方面,心理状态的某些基本性质,如感觉质,由于不具备第三人称的可观察性,因此不能够得到科学研究的客观性解释。另一方面,传统的内格尔式的理论还原(如类型同一理论)不适合心理状态③。就[心理能动性原则]而言,它承诺以心理为开端的一切因果效力,包括心理到物理,也包括心理到心理。坚持心理能动性在于:一方面,它符合常识经验和实践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心理因果效力的摒弃可能使得非还原主张为真但却没有任何价值。因此,在这些情况下,非还原原则和因果效力是并肩前行的”[2]。而一些哲学家,如突现论的代表塞缪尔·亚历山大(Samuel Alexander),则认为如果一个性质是真实的,那么它就具有因果力,该观点又称之为亚历山大宣言(Alexander's Dictum)④。
从物理主义方面来说,非还原物理主义者普遍接受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物理因果闭合原则]:如果一个物理事件在某一时刻具有一个原因,那么它在那一刻具有一个物理原因。
[心—身随附性原则]:如果任何系统s在t时刻示例了一个心理性质M,必然存在一个物理性质P,s在t时刻示例了P,并且必然任何事物在任意时刻示例P,在该时刻示例M。
[物理因果闭合原则]又可称之为[物理解释完备原则],它表明(基础)物理学在原因和解释方面是自足的,不需要在物理领域之外寻求一个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因果解释。它又被称之为健全的物理原则,原因在于坚持这一原则就必须维护基础物理学在物理领域中因果和因果解释⑤方面的闭合性和完备性。凯勒斯特普(Jesper Kallestrup)曾指出“如果物理世界以这种方式因果闭合,一定在原则上可以对所有物理现象给予完备地物理解释,而这‘在原则上’包含某种理想化因素;也可能我们的认知能力存在缺陷,或者其他的可以利用的知识资源不能充分地检验。”[3]可见,[物理因果闭合原则]与其说是一个已经被证实了的物理原则,不如说是物理主义的一种坚定信念和理想。
[心—身随附性原则]被称之为最低限度的物理主义原则,“是所有被恰当称之为物理主义立场所共享的最低承诺,尽管不是物理主义所要求的全部”[4]。它承诺一种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心理性质对物理性质的依赖性关系。这种依赖性在个体之间表现为两个个体在物理方面的一致性确保了它们在心理方面的一致性;而在个体之内则表现为,心理方面不可能发生变化,除非物理方面发生变化。心—身随附关系包含多种类型,如弱随附关系、整体随附关系和强随附关系等,但只有强随附关系一方面能够满足物理主义对心—身随附关系的跨世界要求(涉及可能世界的情况);另一方面它又能具体关涉个体及个体之间的心—身随附性。
非还原物理主义除了承诺上述二元论和物理主义所蕴含的四个原则之外,还承认这样一个形而上学原则。
[因果排斥性原则]:如果一个事件e在t时刻具有一个充分原因c,那么在t时刻,不能存在一个与c不同的事件可以成为e的原因,除非这是一种真实的因果过度决定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1)[因果排斥性原则]与因果排斥性问题不同,前者是“一个分析性的不具有太多内容的真理”[5]并不专门地指涉心理或物理原因,而后者则直接关涉心理性质的因果效力。(2)真实的因果过度决定要求结果在同一时刻具有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事件作为充分原因。例如,两个独立行动的职业杀手A,B,在同一时刻t,向受害者C开枪,假设两个子弹同时射中受害者的心脏致使受害者死亡,那么,A和B过度决定C。(3)[因果排斥性原则]自身并不能作为过度决定存在与否的评判依据,这就允许真实过度决定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但是,一种真实过度决定的情况必须被证明至少具有满足时间性和独立性要求的可能性。
2)因果排斥性问题及其解决困境
金在权(Jaegwon Kim)首先将排斥性问题引入心理因果性问题的讨论之中,他认为无论某个心理事件何时被设想为另一个(心理或物理)事件的原因,它作为原因的地位总是要受到一个作为原因的物理事件优先取代的威胁,或者说,一个心理原因倾向于被一个物理原因排斥。而就上述非还原物理主义所承诺和接受的五个基本原则而言,因果排斥性问题表现为:[心理能动性原则]不相容于[物理因果闭合原则]、[心—身差异原则]、[心—身随附性原则]及[因果排斥性原则]的结合。具体表现⑥为:
假设,M和M*是心理性质,m和m*分别是M和M*在t时刻和t*时刻,在某个空间位置上的性质示例(事件)。而P和P*是物理性质,p和p*分别是P和P*在t时刻和t*时刻,在某个空间位置上的性质示例。在[心理能动性原则]下,m引发m*,即m可以作为m*的充分原因。根据[心—身随附性原则],m*具有一个物理上的随附基础p*,p*必然是m*的充分原因。至此,m*同时具有两个充分原因m和p*。根据[因果排斥性原则],m对m*的因果效力将受到p*的威胁,或者说,p*在[因果排斥性原则]之下,可能抢先取代m而引起m*。
如果想要避免m被因果排斥,就必须表明m通过引发p*而最终引起m*的。但是,根据[心—身随附性原则],m本身也具有一个随附基础p,同时,根据[物理因果闭合原则],p*具有一个物理上的原因,并且有理由相信这个原因恰恰是p⑦。这样一来,m作为充分原因引发了p*,同时p作为充分原因也引发了p*。由于[心—身差异原则],M≠P,因此m≠p。根据[因果排斥性原则],p*可能由m和p过度决定。
然而,m和p并不符合过度决定的要求,因为根据[心—身随附性原则],m和p之间存在随附性依赖关系,因此,必须在m和p之间选择一个作为p*的原因,同时排斥另一个。由于非还原物理主义者至少在本体论层面上接受[物理因果闭合原则],因此,结果只能是p优先取代m作为p*的充分原因。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景下的因果排斥的实质就是否定M具有“下行因果性”(downward causation)——“由较高层面的现象实施的对较低层面发展进程的因果性影响”[6]。换句话说,宏观的m不具有向下决定微观p*的资格。因此,对于心理的因果排斥就是对于心理的下行因果性的排斥。
面对上述因果排斥性问题,物理主义者存在两种选择:要么继续坚持非还原物理主义立场,从而否认[心理能动性原则],走向副现象论;要么转向某种形式的还原论立场。如果坚持副现象论,将心理状态比作移动中汽车的影子,那么就同非还原主义所要维护的心理实在论的立场相违背,从而最终导向心理的取消主义。因为“‘实在的’大概是说具有因果效力。任何真实的事物都必须是世界因果结构中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心理性质是世界的实在特性,它们必须具有因果效力。”[7]而如果坚持一种还原论立场,则它必然是与诉诸普遍的、跨物种的强还原立场相区分的某种弱的还原论立场。它要么试图避开心理的多重实现所引发的跨物种实现的困境,维系一种结构相关(structure-relative)或物种相关(species-relative)的局部性还原,例如,阿姆斯特朗(David Armstrong)和刘易斯(David Lewis)所主张的概念功能主义(conceptual functionalism)。然而,问题在于多重实现性是否不适用于同一物种内,是一个广受争议的问题;要么采取更为弱化的形式,以否定心理状态的某些特征(如感觉质)为代价,将其视作副现象,如金在权的条件性还原主义(conditional reductionism)。然而,如果将作为心灵本质特征的感觉质作为副现象来解释的话,这种代价并不比非还原物理主义在面对因果排斥性问题时所付出的少,因为这种还原形式必须首先提供理由,证明为什么心理的可还原的语义特征要比不能还原的现象特征更为本质和重要,以至于我们不惜以抛弃后者的因果效力为代价,而并不仅仅以是否能够进行功能还原作为先在的理由。可见,无论是物理主义的非还原形式,还是其他类型的还原形式在解释心理因果性问题上都存在无法摆脱的困难。而要想解决这样的问题,一种可能路径就是跳出传统物理主义和二元论的概念框架之外,寻求对心理状态及其因果效力的新的解释。
3 生物自然主义对因果排斥性问题的消解
约翰·塞尔(John Searle)在心灵哲学领域中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创立了关于心—身关系问题的新的形而上学理论。在塞尔看来,传统心—身关系问题之所以延续至今,是因为我们继续接受心—物对立二分的传统词汇。因此,要想摆脱这一问题的困扰,就必须抛弃这种传统的观念二元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切二元论和物理主义的理论形式。于是,他提出了既强调心理的生物学特征,又反对传统观念二元论的生物自然主义(Biological Naturalism)理论,而这一理论为因果排斥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融洽的解释。
(1)生物自然主义——对[心—身差异原则]的重新阐释
生物自然主义的总体特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生物自然主义承诺从常识与科学两个视角审视意识现象。一方面将意识作为人从无梦状态醒来,再到进入睡梦之间的清醒时刻的感觉体验;另一方面,强调意识作为大脑高层次的生物学特征,实现于大脑之中。其次,强调意识的不可取消性。将质性、主观性以及统一性作为意识的本质特征,同时强调意识所具有的第一人称本体论地位。再次,强调意识具有因果效力,认为意识作为自然界中的真实部分同其他系统的高层性质一样在因果方面具有功效,而这种功效源自低层次的神经生物层面,并可以通过后者获得因果方面的解释。可见,生物自然主义对观念二元论的批判实质是对传统的[心—身差异原则]的新的阐释。尽管,生物自然主义强调意识具有不可还原的第一人称本体论地位,但是心理与物理之间的差异已不再是外部个体之间的差异,而是系统内部不同层面之间的差异。在塞尔看来,心理就是物理的高层次的系统特征,它与神经元、突触的关系如同桌子的固态特征与其下原子的结晶状结构之间的关系一样。因此,他认为“意识的实在性与不可还原性并不蕴含着,它是某种与脑分离的,使得它自身得以被实现的脑系统‘之外’的事物或性质”[8]。可以说,在塞尔那里,心—身差异性首先建立在心—身“统一性”基础之上,这种“统一性”不是取消式的,而是统一于一个完整的生物性系统之中,并作为该系统的不同层面的特征发挥功效。
(2)突现1与突现2——对[心理能动性原则]的维护
在塞尔看来,心理性质本身如同消化,光合作用等性质一样是一种生物自然特征。然而,作为系统的高层次特征,它又与形状、重量和速度不同。因为后者作为系统特征能够由其构成元素的排列组合(或同环境的关系中)计算出来,而心理性质这类系统特征“必须用元素之间的因果作用来说明”[9]。塞尔称之为“因果突现的系统特征”。心理性质作为大脑系统的因果突现特征在于意识作为系统的宏观特征能够由微观层面的大脑要素间的因果作用来说明。而塞尔这里强调的因果突现性质(称之为突现1)同一般对突现性质(称之为突现2)的解释不同。突现1性质是可以进行因果还原的,但突现性质2是不可以的,“一个特征F是突现2,当且仅当F是突现1,而且F具有不能由a,b,c……的因果作用说明的因果能力”[10]。
塞尔的突现1理论实质上既为还原理论提供了可能性,又为非还原理论开辟了道路。突现1性质作为系统的高层性质具有任何系统的低层要素所没有的特性,同时,突现1性质所具有的因果效力可以完全获得系统的低层要素间因果关联的解释。因为“处在整个系统层面上的原因能够完全被解释为,或完全可以被还原为处在系统构成要素的微观构成层面上的那些原因”[11]。更为重要的是,突现1维护了[心理能动性原则],因为我们不能否认一个系统的不同层面的因果描述的可能性。“这种情况非常类似于汽车引擎的汽缸爆发的情形。我既可以说发生在汽缸中的爆发导致了活塞的运动,也可以说碳氢化合物分子的氧化作用释放出了那些向合金分子结构施加压力的热量”[12]。在塞尔看,如果否定了意识这一大脑的高层性质的因果效力,就如同否定了其他物理系统的高层性质一样,因此,心理排斥性问题在生物自然主义那里同样会面临普遍论证的问题⑧。
(3)本体论还原与因果还原——对[物理因果闭合原则]的重新阐释
在塞尔看来,意识的第一人称的本体论地位是由主体对其所具有的诸多特征(如质性,主观性和统一性)的经验所直接确认的,其特点在于尽管不能进行如同第三人称本体论事物那样的本体论还原,但可以进行因果还原。塞尔认为本体论还原实质上是“只不过是”(noting but)的形式。当我们说对象A在本体论上还原为B时,我们就是在强调A=B。而因果还原实质上是一种认识论层面或解释层面的还原,它是指“被还原实体的存在及因果能力能够完全由还原现象的因果能力来说明”[13]。塞尔认为科学实践的一般还原步骤是从因果还原转向本体论还原,即“本体论还原都是建立在之前的因果还原之上的”[14]。例如,在前理论时期,关于“热”的知识限定在对热的感知方面,而当我们发现分子运动可以在因果方面解释“热”的感觉时,我们就用在因果方面导致我们“热”的感觉的背后原因(分子运动)重新定义“热”的概念。塞尔强调,首先,在这一还原转向过程中,作为一种重新定义的实践过程,本体论还原依赖于我们是否可以对现象背后的因果关联做出充分的解释,因此,这里的“本体论”依赖于认识论。其次,本体论还原的前提是被还原对象存在表层特征(现象)与实在特征的区分,因为“还原的要点都是去除表层特征,用产生表层特征的原因来重新定义原处的概念”[15]。再次,本体论还原作为一种重新定义的实践,掺杂着某种主观意愿,是否需要进行本体论还原,在于兴趣点是否是对象的实在特征方面,而非其表层现象层面。因为“我们可以不做重新定义”[16]。
就意识而言,塞尔认为意识的存在及其特性完全能够由大脑中的低层次的神经生物性质的因果特征加以说明,但是它却不能在本体论方面加以重新定义。原因在于,“还原的部分要点在于去除主观经验,把它们从真正现象的定义中排除出去,定义那些我们最感兴趣的特征,但是当我们最感兴趣的是主观经验本身,就没有办法去除了”[17]。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对意识做这种‘现象—实在’的区别,因为意识自身存在于现象”[18]。由于对意识来说,现象就是实在,因此去除主观经验就是去除其实在性,从而也就失去了本体论还原的要点。
(4)垂直因果与平行因果——随附性关系与因果排斥性问题的消解
根据前文所述,生物自然主义对意识的解释基于对世界层级性模式的预设。在该模式下,高层次系统对低层次系统具有因果依赖关系,并且存在从微观到宏观的解释维度。按照塞尔的说法,这种层级系统导致对同—宏观现象可以有不同维度的说明:一个是宏观现象到宏观现象的说明,一个是由微观现象到宏观现象的说明。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生物自然主义在微观到宏观的解释维度方面同[心—身随附性原则]所强调的心理对物理的依赖性关系不同。随附论者一般否定微观物理到宏观心理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而强调所谓的实现或生成关系。因为“一方面,相互关联的性质的例示完全是同步的,而原因在标准情况下被视为先于它的结果。另一方面,很难融洽地想象随附基(subvenient)与随附性质之间的因果链条带有某个中间环节”[19]。而在塞尔看来,“对于大脑进程而言,意识的随附性乃是一种原因性随附性。大脑进程是在因果方面为那些随附特征负责的”[20]。在他看来,必须区分构建性的随附性与原因性随附性。前者将被构建者(被实现者)等同于构建者(实现者)的组合和叠加,而“在神经元激发的层面上,大脑进程并没有构成意识,确切地说,比较低的层面上神经元的激发导致了关于意识的高层次的或系统的特征”[21],而这同突现1的特性相关,心灵作为突现1性质不是低层物理元素的组合排列,但可以因果还原为这些要素的因果作用。
同时,塞尔认为并非所有的因果关系都像弹球相互撞击那样具有时间间隔。“还有很多同时性的因果关系的实例在‘较低层次上的微观现象导致了较高层次上的宏观特征’这层意义上可以说是自下而上的”[22]。例如,桌子的重力对房屋地板所施加的压力就是无先后的持续性存在。由此可见,塞尔主张一种自下而上的微观到宏观的无时间间隔的因果关系。他论证道,当我们解释一壶水烧开的情景时,我们可以有两个维度的说明。一个是从“从左到右”的宏观到宏观的因果说明,这种说明是具有时间间隔的,如我将盛满水的壶放在炉子上加热,一段时间后,水烧开了;另一个是从“从下到上”的微观到宏观的说明,这种说明是无时间间隔的,如水烧开这一宏观现象可以同时因果地还原为微观的分子加速运动。因此,他总结道“我们正在讨论的是自然界中的因果次序,这种次序通常并不关乎在时间中相继的、彼此分离的事件,而是关于那些正对系统的宏观特征做出解释的微观现象”[23]。
那么,心理、物理这种自下而上的无时间间隔的因果解释到底具有哪些优势?首先,生物自然主义要求在微观到宏观层面的因果解释应将被解释对象(心理与物理)纳入到同一系统之中进行考察,这种解释承诺作为宏观的现象完全能够获得微观现象在因果方面的说明,主张宏观层面对微观层面的因果继承,因此,它既保留了心理的因果效力,避免了随附性所带来的副现象论的威胁,同时又彻底消除了随附性关系所残留的二元论遗迹。其次,这种自下而上的因果关系避免了随附性关系可能导致的心理的向下因果性问题,即宏观心理到微观物理方向上的因果关系。因为,这种心理向下的因果关系实现的前提是存在时间间隔,而在塞尔看来,微观到宏观的关系只能是无时间间隔的向上的垂直因果关系。在这种垂直因果关系下,m就不可能成为具有时间间隔的p*的充分原因,因此就不可能被视作同p相互竞争的原因,而受到因果方面的排斥了。
值得注意的是,自下而上的垂直因果关系只针对同一个系统的微观—宏观层面,而不涉及一个系统与外界之间的宏观到宏观的水平关系。换句话说,对这种向上的垂直因果关系的强调同心理状态对外在世界的宏观因果作用并不矛盾。因为一个系统的高层次性质的因果效力(如心理性质的因果效力)继承了它的低层次的因果效力(神经生物性质的因果效力),从而高层次的因果效力可以因果地还原为低层次的因果效力,而不必担心副现象论的威胁。
4 小结
总结起来,塞尔的生物自然主义理论是目前在解决因果排斥性问题上最为彻底和最有希望的策略,一方面它突破了传统观念二元论的束缚,抛弃了二元论和物理主义之间的绝对对立,使得对因果排斥性问题的解决不必束缚于非还原物理主义所维系的各种原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对心理状态解释的日常性和科学性需要,既确保了心理状态的基本特征的实在性,维护了其基本的本体论地位;又保留了心理到物理层面的因果解释的可还原性,保证了科学研究和解释的客观性需要。当然,塞尔的生物自然主义同样存在一些问题,正如金在权所指出的那样,“任何可能对心—身问题的解决必须包含对心理因果性的某种解释,而不是仅仅将其视作我们必须全部接受的显而易见的事实”[24]。而生物自然主义并没有给出这样一种解释。当然,塞尔有理由辩护,认为在神经生物学对意识或大脑的研究没有获得实质性成果之前这些问题依然是开放性的,而不像金在权等功能还原论者那样首先将心理状态作为一种先在的、抽象的功能描述来加以对待。但不可否认的是,生物自然主义理论将意识状态完全归结为大脑的高层性质,以至于将所有意识的问题,特别是与历史、社会条件相关的意向状态的语义特征转嫁给未来的神经生物学研究,这样的构想是否恰当依然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注释:
①该原则主张同一种心理类型可能由不同类型的物理基质所实现。
②在当代本体论物理主义背景之下,心理因果性问题表现为如下三个主要问题:心理性质的反常问题、语义外在论问题以及因果排斥性问题。此种分类可参见Jaegwon Kim.Mind in a physical world[M].Cambridge,Mass.:MIT Press,1998:32—38;以及Julie Yoo.“Mental Causation”.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2007.
③理由可参见Jaegwon Kim.Physicalism,or something near enough[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98—103.
④参见Jesper Kallestrup.The Causal Exclusion Argument[J].Philosophical Studies 2006(2):11.
⑤需要指出的是因果性同因果性解释存在区别,前者讨论某种因果关联的存在性和因果关联的本质性问题,因而涉及本体论,后者主要讨论对既定因果关系及其实现方式的获知问题,因而涉及认识论。在这个意义上,突现论者多数是在认识论层面否定完备性,而坚持本体论上的完备性,因此他们在严格的意义上不是健全的物理主义者,但它们依然可以归入非还原主义物理立场。
⑥因果排斥问题的有效性依赖于随附性论证(Supervenience Argument),随附性论证本身包含两个论证阶段,它们分别涉及心理到心理和心理到物理的因果排斥性问题,而后一个阶段又由于不同基本原则的嵌入区分出两种实现方式。这里展现的是该论证的简略形式,具体可参见Jaegwon Kim.Physicalism,or something near enough[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39—46。
⑦金在权论证,如果将因果性理解为合法则的充分性(nomological sufficiency),由于p对于m是充分的,并且m对于p*是充分的,所以p对于p*来说显然是充分的。如果将因果性理解为反事实的(counterfactual),如果p不发生,m就不发生(我们可以假设,在这种情况下,m没有其他可选择的物理基存在),而如果m不发生p*也不发生,因此,我们有理由推论如果p不发生,p*也不发生。参见Jaegwon Kim.Mind in a physical world[M].Cambridge,Mass.:MIT Press.1998:44。
⑧普遍化论证(generalization argument):主要由布洛克(Ned Block)提出,他认为因果排斥性论证的结论表明所有宏观层级的因果性都是幻觉,心理和其他宏观性质的明显的因果力都流入到物理的末端层级。问题在于如果不存在物理的末端层级,因果排斥性论证的结果将导致因果效力无限向下流失,使得因果性无从存在。参见Ned Bloc k.Do Causal Powers Drain Away[J].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67(1),2003:13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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