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需解决的三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大论文,共同发展论文,多种论文,所有制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十五大确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实施这一制度、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有三个问题亟待解决,它们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应怎样衡量,股份合作制应采取何种具体形式,我国私营经济是否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本文谨对此提出见解,旨在为推进理论与实践进程尽力。
一
当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我国国企进行改造,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于国企自身发展无疑具有很大意义。但与此同时,许多地方也出现了一种仅仅用盈利水平来衡量国企绩效的现象。从而不仅得出了国企不如集体企业更不如非公有制企业的结论,更为国企“一卖就灵”的错误认识提供了依据。那么,究竟应怎样来衡量国企绩效呢?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国有经济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笔者认为,在科技日新月异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要实现“控制”和“主导”,我国国企至少须履行以下四大职能:1.振兴战略产业;2.调控经济运行;3.提供公共产品;4.上缴财政收入。如此,国企运营目标也就决非仅仅盈利,而是一个体系。对国企绩效的衡量也就决不能仅仅按照经济效益指标,而必须从多角度、按多标准来进行。不仅如此,我国国企盈利目标与其他目标实现之间存在的矛盾性还进一步表明,在相关的目标体系中,盈利目标也决非占据主导的支配地位,决不具有纲举目张的自然推动其他目标实现的功能。
战略产业是关系到我国安危和在世界事务中行动能力的产业。要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增加在多极化世界中的回旋余地,显然,我国必须拥有自己的战略产业。然而,在较长时期内这却要付出代价。当今世界,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愈来愈快,产品生命周期大大缩短。最新科技成果的垄断不仅因能带来巨大利润而极为必要,更因短期内他人无法成功模仿而极有可能。现代经济理论与实践表明,与新科技成果相关的新产品的生命周期大致表现为三阶段:1.缓慢增长阶段,在此阶段生产新产品(包括每个零部件,下同)的分工协作由于需求不足无法使分工协作后每一经营单位都能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而受到抑止,故新产品的生产率低成本高。2.快速增长阶段,在此阶段分工协作由于强大的需求已能使分工协作后每一经营单位都能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而大大发展与深化,故新产品生产率高成本低。3.停滞增长阶段,在此阶段需求得到满足乃至饱和,相应的生产手段亦无所不达其极,故产品价格和成本均降至最低点。就发达国家而言,雄厚实力使其拥有世界最新科技成果的绝大部分,利润动机又使其向他国转让的往往是相应产品的生命周期已处于第三阶段的科技成果。就我国而言,财力与智力资源短缺抑止了科技开发,为了发展战略产业就必须引进发达国家相应的技术。于是,相应产品生命周期在我国所处阶段与发达国家的相比就会明显滞后。借助现代传媒手段,发达国家产生的示范效应能使我国国内对某种产品的需求迅速增加。但同时发达国家低价低成本同种产品的输入或相关生产企业的进驻,又在极大程度上吸引和分流了这种需求,往往使余下的需求无法推动国内生产该产品的有关企业较快地实现规模经济与分工协作,进而提高生产率和降低成本。虽然政府可以限制国外产品或企业的进入,但这与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我国对外开放原则相悖。结果,面对国外低价低成本产品竞争,国内企业只能在高成本基础上降价,从而出现减利、无利乃至亏损。随着需求进一步增长,虽然国内企业某种产品生产最终会完善,但一旦世界上有更新科技与产品问世,上述过程便可能再现。直到我国自主科技开发能力不断提高,能在科技创新与产品生命周期方面与发达国家同步,才会发生根本变化。除最新科技成果体现的产品(如电子、信息产品)外,传统产品(如汽车、化工产品)国内企业营销上也存在上述情况。在我国,战略产业的振兴必须由国企承担,如此,由于以上原因较长时期内国企就必须在盈利上付出代价,作出牺牲。目前我国国企效益不高,笔者认为,既有制度体制原因造成的管理不善、盲目引进及重复建设,又有上述的非制度体制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入,前者会逐渐消失,后者很长时期内却仍然会存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调控经济运行,银行及提供主要生产资料的企业应主要是国企,其意义是明显的。然而,即便这些国企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短期或长期行为均实现了合理化,要履行调控职能,也避免不了下述现象:经济过热,货币需求达到高潮,银行却必须紧缩银根,大幅减少贷款。而由此减少的利息收入却无法通过降低储蓄利率来弥补,因为这样做会刺激消费如同火上浇油。反之,经济过冷,货币需求不足,银行却必须低息或无息增加贷款,以刺激经济。而此时存款利率往往本身已在低位无很大下调空间,加上人们预期收入减少,宁愿多储蓄不愿多消费,故银行仍需支付巨大的存款利息。如此也就必然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同样,不难想象,提供主要生产资料的国企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因而也就不能不影响盈利水平。
公共产品既是指消费上不存在排他关系即某一主体消费不影响其他主体消费的产品,亦是指重要的基础设施产品。它是社会再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而如果以盈利为目标来提供公共产品,其往往上涨的价格会引起全社会的通胀。后者既会把公共产品包含的实际盈利最终挤压掉,又会引起经济运行不必要的波动。显然,提供公共产品也必须由国企来承担。如此其盈利水平就会再一次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得出三点结论:1.振兴战略产业、调控经济运行、提供公共产品、上缴财政收入是国企的四大职能,也是其存在的依据。而正因为国企运营目标是多重的,正因为前三项目标与后一项目标实现之间一定时期内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而也就决不能单纯用盈利水平来衡量国企的绩效,而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就国企整体而言,能达到全部四项目标,其绩效为上佳;能达到三项目标,其绩效乃可视为良好。2.以上述四大职能或其中某些职能为己任的是国企,反之则应改制成非国企。清理队伍力求精悍,极大地有利于国企改革,有利于搞好与振兴国企的信心及决心的持久保持。3.国企的存在与发展不仅仅是自身的事,而且还应是国家和人民的事。因此,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政府不能袖手旁观,让国企自生自灭。国企改革最重要目标应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大趋势下有利于更好实现上述所有职能的经营机制的确立与制度安排。国企与外国跨国公司结合往往就能明显提高盈利水平实现自负盈亏,但却无法履行上述四大职能中的前三项。
二
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全社会资源配置是由政府计划决定的。由此集体企业也就必然成为事实上的“二国企”。其承担的职能与国企相似,企业与员工的待遇却不如国企。结果不仅企业得不到发展,职工积极性亦受到很大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发生了变化。集体企业逐渐恢复了其所有者必是企业员工,企业员工必是所有者的本来面貌。由于历史经验表明,被泛化了的当家作主难以推动企业效益提高,产权明晰才是不断进步的根本保证,故现在愈来愈多集体企业采取了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能使企业与员工形成休戚与共、息息相关的利害关系;能较快地筹集到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它还有利于克服“知识利己主义”即根据自己掌握而别人缺乏的知识来衡量自身价值的倾向,为企业实现知识共享提供了可能。所有这些均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潜力。
但是,目前我国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采取的是股权平均分配或近似平均分配基础上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组织形式。而股权平均分配能使上述企业发展潜力真正变为现实吗?
首先,经济学理论中有一个“公有地悲剧”的例子。在公有牧场上,人们都有均等的产权。在这种产权制度安排下,理性的经济人通常行为方式不是阻止别人多放牧,因为别人多放牧给自身造成的损失是很小的,而是希望别人去阻止“掠夺式”的放牧者,或者自己也去放牧。于是公有牧场面临的是掠夺,而很少有人关心其长远。如果股份合作制中员工股份相等或差别不大,就如同是公有地。如此,企业是否也会遇到公有地同样命运,不仅得不到发展,反而会逐渐衰落下去呢?
其次,通常人们认为,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集体,具有追求进一步扩大这种集体利益的倾向与冲动。然而现代经济理论与实践却表明这种看法未必正确。如果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创新能使整个集体状况有所改善,但获得的收益只占整个创新收益的极小部分,与此同时,由于集体收益具有公共性质,集体中每个人都能均等分享,而不管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那么既容易使集体成员产生“搭便车”的思想而指望坐享其成,又会因创新者最终所获收益少于其创新时付出的成本而阻碍其创新。而使用“选择性激励”手段如创新可得到额外资金或荣誉,偷懒则受相应处罚等,又往往会因“赏罚分明”须付出高额的包括信息、度量及实施费用在内的成本而难以真正奏效或采用。如果股份合作制企业员工股份相等或差距不大,上述现象是否同样会出现,同样会阻碍创新,因而最终同样会阻止集体企业进一步发展,集体利益进一步扩大?
最后,在利益驱动下,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员工会产生收入最大化的动机,是毫无疑问的。股份合作制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结合,员工收入由劳动收入与股息收入组成。劳动收入既取决于员工的劳动态度,又取决于员工的技能。后者使劳动收入在任何时候都存在差异。而股息与资本相连,股息最大化对劳动收入低的员工来说是最好的补偿;对劳动收入高的员工来说是锦上添花。因而所有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员工也就自然会追求股息最大化。如果股份合作制企业员工股份相等或相近,那么人均股息最大化也就会成为企业的行为目标。如此问题就会出现。现代经济理论与实践表明,短期内企业厂房、设备、技术无法调整,如果既有员工的积极性已充分发挥,要继续增产就必须增加员工。然而,当把可变的生产要素(员工)用于不变的生产要素(厂房、设备、技术)时,可变生产要素会出现收益递减现象。即每增加一名员工所增产量会减少。由于新增员工不仅能根据公平原则投资入股并享有同样股权,而且还能根据同一企业等量劳动得到等量报酬原则得到与原有员工相等的工资奖金。于是,后者就会使产品的成本上升,使产品的平均成本线(本文成本指用货币表示的C+V)呈U型。 我国集体企业大都为中小企业,其产量变动对市场价格影响不大,故企业面临的价格呈水平线或接近水平线。同时,由于股息在企业利润中占某一固定比例。那么对盈利企业(亏损和无利企业存而不论)来说,由平均成本最低点A决定的产量A'能使每单位产品包含的利润达到最大从而员工人均股息也达到最大(见下图)。
A'点产量时,总成本为DAA'O,总利润为CBAD。然而, 要使总利润最大则必须使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即达到F'所表明的产量。 但由于F'点产量的平均成本高于A'点,即单位产品包含的利润从而员工人均股息低于A'点产量, 故在追求人均股息最大的情况下不会成为企业的行为目标。由于长期由短期构成,企业短期无法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从长期来看也就同样会如此。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实现利润最大化,其行为能算合理吗?
笔者认为,股权平均分配难以真正推动股份合作制企业实现发展。相反,股权在经营者和创新者手中相对集中并在决策时得到相应体现,才能消除上述弊端。股权相对集中并未改变所有者必是员工,员工必是所有者的集体企业性质和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企业与员工之间及员工彼此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但同时,它却促使经营者更多地考虑企业长远利益,即便这种考虑更多来自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这样上述“公有地”的悲剧就能避免;它能促使具备创新潜力的人更多地创新,即便这种创新为了追求自身所得最大,这样上述因无法实现“赏罚分明”而阻碍创新的现象就能消除;它能促使大股东推动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因为如此大股东最终所获股息的绝对量才能最大,这样上述企业行为扭曲的结果将不再出现。于是,股份合作制的内在价值就能真正体现,其作为集体经济优越性就能充分发挥,每位员工就能因企业的持续发展而真正大获其利。因此,股权集中基础上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较好的组织形式。
三
在发展私营经济过程中,不少人提出疑问:发展私营经济是否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抵触,是否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发展方向相违背?由此不少地方也就雷声大,雨点小,畏首畏尾,缺乏能真正推动私营经济发展的力措。笔者认为,产生上述疑虑的关键是未搞清楚我国私营经济的性质,而把它直接等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所以,极有必要明确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而私有制的基本内涵究竟是什么。为此,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是极富启示意义的。
马克思指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1页。 )“既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在共同体中被宣布为法律并由共同体保证的),也就是说,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以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3页。)在同一篇文章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上述论述中“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也就是“当作意志的支配领域”。由于马克思上述论述虽然是说明最初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但并非是就某一个而言,而是对互不相同的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尔曼的所有制形式进行的概括,包含着这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共同因素,故以此为依据,我们今天完全可以对上述所有制所特有的因素进行舍象和归纳,从而得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及私有制的一般概念。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至少包含三个层次:1.主体把生产资料视为自己的意志支配领域;2.社会制定的有关法律对此予以承认;3.这种意志关系通过现实经济过程实现,即通过生产、分配等环节得到实现。如此,那么对现代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来说也就不仅意味着生产资料私有者把生产资料视为自己的意志支配领域及社会有关法律对此予以承认,而且还意味着私有权在分配上能得到完全实现。即最终事实上能占有产品销售后的全部收入。三者缺一不可。这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4页。)当然,在现实社会中,即便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企业,其私有权在分配上的实现程度也会存在明显差异。由于事物的性质主要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因此,笔者认为,要通过考察分配来判断某一社会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企业所具有的性质,就应考察这类企业全部资产中大部分资产实际占有者所代表的企业,以其私有权在分配方面的主要实现状况为依据。如果后者在生产资料私有的同时,私有权总体上还能在分配上完全实现,那么不仅后者是真正的私有制企业,而且属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类的所有企业均具有明显的私有制性质。否则,便不是原来意义的私有制,而是产生了某种“变形”。
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私有并得到法律承认的私企占绝大多数。这些企业以税收形式上缴部分收入。税收经过再分配最终又会导致全社会再生产所需的各项条件不断优化。同时,在发达国家,垄断集团及相关企业是经济主体,它们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运行起主导作用。这就使上述不断优化的再生产条件只能明显地表现为垄断资本增殖所需各种条件的不断优化,只能促进垄断资本地位的日益加强。结果,垄断企业纳税减少的收入又会在未来被质量更优的生产要素和外部环境“再生产”出来,加倍返回到相应的私有者手中。由于垄断企业实际占有发达国家私有企业全部资产的大部分,由于相应的私有权总体上能在分配上完全乃至加倍实现,因而不仅垄断企业是真正的私有制企业,而且属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类的所有企业均具有明显的私有制性质。而在社会主义的我国,情况发生很大的变化。就长期而言,私企生产资料虽同样属个人意志支配领域并得到法律承认,但在分配上却未必能完全实现。如果税率不太低而合理的话,那么私企纳税也会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再生产条件的不断优化。但在我国公有制是主体,因而这种再生产条件的不断优化也就必然更明显地表现为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所需的条件的不断优化。结果,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优势地位会不断巩固,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会不断提高。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不断加强,又会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更优质的存量资源和增量资源向公有制企业集中,从而进一步推动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少数私企生产资料私有权在分配上能得到完全乃至加倍实现,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却能使多数私企(其资产占私企总资产的大部)所纳税收的大部真正作为它们向社会提供的“剩余”,不以有关私有者意志为转移地留在社会。就短期而言,目前我国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企人员过剩,在职失业严重,产品的边际成本超过边际收益、边际生产率为零或负值现象非常普遍。为了使员工能继续保持令人满意的生活水准,企业不仅难以辞退这些员工,反倒还要支付一大笔工资乃至奖金,结果就会大大增加成本减少收益。而大量私企的存在和发展,通过吸纳公企富余人员,不仅自身得到了扩张,更能直接推动公企特别是国企减员增效的实现。由此公企增加的效益,实际上正是私企不提成地向社会提供的又一笔“剩余”。可见,在我国,在公有制为主体情况下,在税率不太低而合理及私企在社会就业方面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私营经济愈发展,其向社会提供的“剩余”就愈多,实际所得与生产资料私有权在分配上完全实现情况下可得二者之间的差距就愈大,因而就愈不能成为真正的私有制经济,而必然变形为一种特殊的所有制经济。不妨用“民有制经济”来表示以便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清楚地区别开来。产生上述变形并不奇怪。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显然,正是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和公企生产的存在,才使之成为必然。
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里十五大报告并未用“私有制经济”这五个字来形容,显然是基于我国个体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所具有的“民有制经济”这一现实。因此,我们理应深刻领会十五大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胆发展私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