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民主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党的宗旨决定的。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一开始就把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崇高的理想目标,认识到:“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为建成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党作过巨大的努力,并不断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吸取教训。70年代末,党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推向新的位置,至今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仍不完善,因此加强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研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是十分必要的。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核心,就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激发民众爱国爱社会主义的热情,凝聚人民的力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把我国建设成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与分权的彼此消长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的影响与启迪
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历史,屡屡由盛而衰,由衰而盛。其盛世有孔子推崇的西周,有西汉的文景之治,唐初的贞观之治,清朝的康乾之治。当时国家统一,社会安宁,丰衣足食。紧随盛世之后的却是另一纷繁复杂的世界。西周之后有春秋战国,文景之治之后是三国两晋南北朝,贞观之治以后有五代十国,康乾之治之后是中国近代的辛酸史。中国数度出现太平盛世,却无力将其推向更高层次的繁荣局面,其间的奥秘不乏民主意识的运作。社会的大统一是民主力量趋向有序的归宿,社会的分裂是民主对专制的胜利。盛世在大统一时代的布结,衰亡同分裂的相生,以致理性对民主潜在性的认识总是在盛世缘于集权、衰亡祸于民主的迷宫里折旋,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居然寻不到民主情结。西周盛世之后,用于治国的法、道、儒三派学说,法学派学说是最典型的奴民哲学,秦始皇立此说而统一中国,却如朝露一样随着日出而消散。奴民的法治不可能使国家繁荣昌盛。道教“与民休息”和“清静无为”的治国之道,其民的观念并非指普遍民众,只能助长下层豪强和地主的坐大,培植出一大批骄奢淫逸,不守法令、专恃暴力、分裂国家的割据势力。这些势力在与中央集权对峙中将灾难又转嫁给民众。儒家学派算是最关心民众的了,以“仁”为核心的学说体系,把德治摆在首位,强调德主刑辅的统治方法,要求统治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爱人”。这一学派在秦时遭到杀伐之后迅速复兴,并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其生命力就在于一个“仁”字。遗憾的是它把君臣父子的纲常关系纳入政治秩序之中,“仁”的实践便割断了与民主的逻辑联系。因此,以“仁”存民,虽能兴国,但不会长治久安。民主意识并不以理论家的排斥而消失,它潜在地左右着社会的盛衰。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建设就不会成功,即使取得某些成就,也跳不出旧中国盛衰兴亡的周期律。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情,其障碍包括: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制度,反映在政治上,易形成大统一的集权的观念,忽视多渠道的合理要求和自主权。
2、社会主义的对立面现代资本主义在国际上的力量非常强大,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在政治上、思想上、经济上保持高度的统一,才具有同资本主义竞争的能力。这种高度的统一,必然会以牺牲民主作代价。
3、资产阶级高悬着民主的大旗招摇撞骗,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此作过无情地批判。邓小平说:“我们讲民主,不能照搬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我们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3]民主建设需要载体,离开一定的形式,民主的内容也表现不出来。社会主义制度否定了采用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式,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4、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依赖的是暴力革命,夺取政权的军事行动,以集权为基础。革命成功后,军事集权的习惯延伸会损害民主建设。
5、中国历史上集权与分权的得失,警示着后人,保持高度集权的统一是盛世出现的条件,在民主与分权甚至分裂划等号的观念支配下,以高度集权维持统一是一种必然。
这些障碍会给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带来危害,但不能阻挡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社会主义中国只要将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表现出来,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就一定能够跳出盛衰兴亡的历史周期,从繁荣走向繁荣。
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我国不可忽视的紧迫任务
民主制度与经济制度有一种内在的联系,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原始社会人类的生产力很低,生产资料贫乏,只能靠原始集体力量才能获得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并共同抵御猛兽或其他自然灾害的侵袭,没有民主,就不能凝聚全社会成员的共识。随着生产力发展,个体力量能够独立生存,民主也就失去了光泽。奴隶制国家在这种前提下,剥夺了一批又一批人的财产所有权甚至人身权利。东方四个文明古国就是在这种物质条件下告别了民主。古希腊民主制度显属例外,但它却正好说明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另一个例外。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割断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彼此联系,家国合一的君主制度不可能有民主制度痕迹。资本主义社会,“工业和贸易瓦解了封建的共同体形式”,[1]社会主体以平等的地位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实行等价交换,对市场的依赖和相互协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反映在政治法律上就是资产阶级的民主。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社会主体不受财产、民族等限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政治上实行高度的民主是马克思和全球共产党人共同追求的目标。
在公、私两种所有制面前,纯公有制社会实行民主比私有制社会更具有物质条件和道德基础,尤其是在共产主义社会,高度的物质文明与高度的精神文明结合,人们能够科学地把握民主的精髓,纯熟地运用民主技巧,实现人类自身的真正解放和自由,民主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在私有制社会,民主的实现缺乏全民的道德基础,尤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私利本性,不可能努力把民主当作追求的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公有制才能实现民主,私有制不能实现民主。作为民主意识,公私两种制度都是具有的。作为民主制度,除了公有制社会外,私有制社会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有可能实现。不过,私有制社会实行民主制,因社会的道德条件不具备而需要一种外力制约。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三权分立”的理论,应该说是私有制社会民主制的最积极的构建。
我国社会主义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制度,且生产力较低,社会财富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社会中虽有一部分先进分子具备极为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和情操,能够自觉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与剥削制度下的利己心态一脉相承,而这一部分人又融合在全社会各行各业之中。这就决定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必然有着自身的特点,既不能与纯公有制的民主相比,也不能与剥削阶级社会的民主相提并论,它只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化。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纯公有制条件下高效运行的手段,实践证明,它不适合我国国情,依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民主制度,也随之缺少其崇高的价值。自上而下的经济指标与自下而上的民主制度背道而驰。这种民主制度只能朝着两个方面发展,一是与计划经济相吻合,成为一元化民主。这种民主在不具备高尚品质的人操作下,发展的预期结果就是专制。二是与计划经济运作相反的民主,这种民主因缺乏依赖的物质条件,无序可循,发展的预期结果就是大分裂、大动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也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依据平等地位、公平、等价交换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可以启迪人们对民主制度运作思路,有利于加速人们对“人民权力”的悟解,促使人们自觉地维护民主权利,履行社会义务,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执法和司法监督,也有利于提高民众依法参与民主的社会意识,自觉地遵守民主制度的运行程序,尊重民主制度运行的结果。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一个渐进过程,有待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功运行。但是也不能消极等待,要注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一个民主不健全的国家,要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极为艰难,即使成功了,也会因民众力量无序导致社会的动荡和经济的衰败。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我国不可忽视的紧迫任务。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职业政治家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新起点,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一环
中国不会接受西方“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发展方向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笔者认为建立人民代表职业政治家制度能够克服人民代表制度许多不足,更能够充分体现民主,保障民主集中制有效地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这些职权与国家前途、人民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时代发展,国内国际各种关系日趋复杂,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有赖于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立法机关人员的素质不仅要高,而且他们的聪明才智应尽最大可能的发挥。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着人民代表把管理国家大事仅当作一项兼职工作。来源于各行各业的人民代表,大多数是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有相当成就的优秀人员,为了搞好本职工作必定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国家大事的管理必然难尽心智;同时人民代表囿于本职工作的限制,尽管他们在某个学科领域或者某个行业成绩突出,但在管理国家大事上未必有其才干。这就使得人民代表虽在人民中产生,却不一定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的意愿,管理好国家大事。
人民代表职业政治家制度既能继承人民代表制度的全部优点,又能克服人民代表制度的许多不足。人民代表职业政治家的产生与人民代表一样,由人民来选举,体现着人民的意志。但人民代表职业政治家个人的参政议政素质比人民代表个人的参政议政素质要求更高。他既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取得人民的信任,又要了解历史,面向现实和把握未来,具有管理好国家大事的能力。人民代表职业政治家比人民代表更为有利的条件是,他从原有的具体本职工作中完全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献身于国家大事的管理,有更多时间深入社会,有更多的精力思考问题,在处理复杂的国际国内关系上更具有经验和智慧。另外,他的政治权利更加充分、物质生活更加有保障,与此相统一的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要求更加严格,既能促使他仗义执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又能保障他不受政治迫害和物质利益的损失。
建立人民代表职业政治家制度,是社会分工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会成员的分工必将更加严格,国家的政治建设与国家的经济建设分工更加明确。将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优秀人才卷入国家政治生活中,势必两不适应。中国的经济建设需要加速前进,迈上新台阶,否则就难以赶上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因此需要一大批企业家作脊梁骨,以保证经济稳步快速发展。政治家与企业家分离能保证各自有大量的精力投入本职工作,促使中国的政治与经济同步发展。
人民代表职业政治家制度,更能够充分体现民主,保障民主集中制有效运行。民主集中制从理性思辨到实际操作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就民主而言,中国人口多,民族多,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行各业收入差别大,社会各阶层的意志日趋分离,全社会要做到真正的民主就必然要超越时空观念,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实现的。民主不健全,就会导致民主与集中的分裂,民主集中制的发展结果就是绝对的集中。人民代表职业政治家产生方式,他的精力智力、政治和物质保障等条件在体现民主、实现民主方面有着优越性。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目标是普选制,人民代表职业政治家制度是向普选制发展的过渡环节,是现阶段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持国家繁荣稳定的重要措施。人民代表职业政治家制度,完全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度,它并不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我们应将这一制度看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新起点。
四、加强新闻立法、保障言论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刻不容缓的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规定充分显示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但是由于“文革”中“四大”的经验教训,法律对“四大”不再明文保护,而且从行政管理实践来看,还处于一种被禁锢状态。从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开放言论比禁锢言论总是利要大于弊,有利于社会进步。在某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对某些危害社会的言论作适当的限制是有必要的,只要把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统一起来,还能提高社会效益。禁止言论自由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家是最危险的。中国历史上不乏实例。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与生存权可以相提并论,言论自由没有保障,不仅仅只涉及个人精神生活,同时也影响国运。我国行政管理对言论的限制虽是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的,但由于没有具体的细则标准,不仅使有些人视政治领域为禁区,甚至连有关公务员也常常感到难以操作。
言论自由最低准则是学术自由,国家应保障学术研究无禁区。社会在不断发展,真理不可穷尽,真理也需要发展。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世世代代都追求着国家主权的统一,政治的统一和学术观念的统一。学术自由要求把学术与国家主权和政治区分开来,在学术领域能广泛地开展批判,探索真理,坚持真理。
管理国家离不开言论自由,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标志,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法律监督,失去了言论自由,换取的只能是专制的膨胀,以法治国的理想永远跳不出以法治民的魔圈。
生活中的言论自由也是不可缺少的。生活中的平凡言论常遭讼累,社会就会失去轻松活泼的气氛,平空生出许多宗教式的禁忌。
保障言论自由的核心是制定和完善新闻立法。我国的新闻立法明显滞后社会生活,始终存在着一个立法盲区。新闻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表达意志的良好环境,激励人们的创造热情,发挥其聪明才智,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新闻立法的难度很大,既要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又要规范言论自由的义务,其法律关系的内容极为复杂,而且具有难以预测的潜变性,立法时,各种缺陷不可避免。但是只要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践结果肯定要比没有立法状态下的什么都可说,什么都不可说要优越得多,何况立法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也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发展的规律,中国的新闻立法也不能脱离这一规律。我国不能因难度大而等待或者放弃新闻立法。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问题多、难度大,从理论到实践也许有着反复探索的过程,可它的发展总趋势是不会逆转的。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932页,人民出版社,1969。
[3]邓小平:《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195页,人民出版社,1993。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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