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金融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对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机构论文,民间论文,地方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民间金融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联系
民间金融是游离于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基本没有被纳入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常规金融监督管理系统内的资金借贷活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经营、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中小型正规金融机构。两者之间的联系既体现在金融制度的变迁规律上,也表现为两者之间某些特征上的类似。
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要求有不同的金融形式的存在,金融体系应该向多层次、多元化发展。组织形式上,既有无组织或组织松散的民间金融,比如个人借贷,又有组织化程度中等的合作金融形式,还有更加组织严密规范的股份制的现代金融机构。规模上,既需要大型全国性金融机构,也有小规模不跨区域经营的地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上,是由银行等存款类中介、风险投资等信托类中介、防范风险的担保类和保险类中介等多种类型的金融中介共同构成的金融服务市场。这其中,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更容易低成本地了解到地方的居民信用状况和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更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节约交易成本。而民间金融通常将借贷对象限定于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工作伙伴或是业务往来单位,双方相互知根知底,有效地解决了融资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多具有典型区域性,主要满足当地经济的需要。民间金融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似特点决定了两者对接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二、民间金融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对接的必要性
(一)对接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
为了解决我国当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大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的战略是实施非均衡协同发展战略。非均衡发展表现在建立和培育经济发展极,而协同发展的思想体现在同时建立和培育不同层次的经济发展极。多层次的经济发展极需要充分的金融支持,只有达到一定的资本积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才能形成有极化作用的发展极或增长点。而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是其中的关键手段,这是促进地方经济加快发展、提高生产力、从而形成发展极的重要保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与全国性金融机构相比,对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金配置,从落后地区汲取的金融资源会不可避免地流向发达地区。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置主要集中在所在区域之内,对落后地区起到了保护本地金融资源、支持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因而能很好地保证落后地区内的增长极培育所需的金融支持。所以,我们要大力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以充分有效地利用本地区的金融剩余,保证地方经济发展可以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培育多层次的发展极。
我国民间金融对发展壮大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促进地方经济做出了一定贡献。同时,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促进正规金融改革,有利于提高金融效率。民间金融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缺乏规范化途径引导的情况下,无序的发展并不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特有的一些优势,反而给金融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全因素。前面分析的民间金融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联系为我们提供了将两者对接的思路,不过诱致性的民间金融一旦产生,容易锁定在“非正式、不规范”的状态中,当制度成本过高,收益不足以进行制度创新并建立起规范化的融资制度,就会造成民间金融没有创新试验的激励。因此,在没有外部强有力的制度冲击和国家制度供给的情况下,民间金融由于制度成本高昂是难以自发走出这一状况的。政府应该提供一个制度选择空间,即通过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提供必备的制度环境,促进制度创新。如果政府能明确立法,为民间借贷构筑合法的活动平台,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摆脱地下金融身份,向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一定能更好地发挥民间资金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
(二)对接是充分利用民间资金的有效途径
民间金融中资金供给大部分来自于充裕的民间资金。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渐提高,历年的累积使民间资本供应充裕。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上的投资渠道较为缺乏,居民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不多。而民间金融除了友情借贷、合会等少数互助型融资形式外,往往都是以高利率来提高吸引力,很容易吸收到社会闲散资金。随着人们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对资产的收益也越来越关注。为了提高收益率,民间资本投向了盈利性集资、私募基金等非正式金融领域。其风险相对于银行存款、国债等投资产品虽然较高,但收益一般也高于银行存款。
一方面充裕的民间资金需要寻找投资途径追求利润;另一方面,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更好地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但一直以来,我国的正规金融有着严格的准入限制,限制了大量民间资金的进入,也部分导致渴望取得合法身份的规模较大的民间金融机构被拒之门外,不得不借助于“地下”形式。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化发展,可以为充裕的民间资金提供新的投资渠道,满足资金逐利的要求。此外,民间资金还具有便利性和互助性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使得民间金融除了以高收益吸收到逐利资金外,还能获得其他资金来源。比如,温州等地的某些地下钱庄与当地商贸市场联系紧密,营业时间结合商户需要而延长,存取款十分方便,比正规金融机构更受欢迎,吸收资金更有优势。在民间自由借贷中,不少贷出者是出于“人情”。在合会中,人们最初是出于互助互利而形成资金的联合,并不以逐利为目的。因为生活在一定地域的人们,形成了稳定的人际关系网,彼此之间相互调节资金的余缺也是自发的加强合作和互助的一种形式。
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扩大资金来源渠道,还可以在保留民间金融中的低成本和信息优势的同时,促使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在为其提供充足资金的同时有利于避免股权过于集中的“一股独大”,通过利用民间资本与地方经济的紧密联系,防止股权过于分散带来的“所有者缺位”。因此,民间资本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融合成为必然趋势。针对市场主体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结合民间资金供给的特点,有效地利用充裕的民间资金,因势利导民间资金进入多层次多样化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在信息不对称下的比较优势,才能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当然,为了保证民间资金进入的积极性,在初期可能需要政府更多的引导、鼓励和提供更好的优惠政策来扶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
三、民间资金进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途径探讨
民间资金进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中大致可分为三种途径:一是加大现有银行业对内开放的力度,积极吸纳当地民间资本进入已有的正规金融机构,促进其改革重组;二是可以通过降低金融准入门槛,推进民间金融“阳光化”,培育新型的草根性社区金融;三是推进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引导民间资金进入诸如信托、典当、保险、担保、租赁等地方性非银行中小金融机构。其中,第一种途径在国有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重组等方面已有较多的讨论,而其他两种途径探讨增量创新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对这方面的讨论较少。近期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小额贷款组织、村镇银行等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和准入门槛、运作规则,下文就其他较少受到关注的可能途径展开讨论。
(一)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民间合作组织
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尤其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而言,由于小农经济的特点使得现代金融制度下股份制、盈利性的金融形式反而不适应农村经济环境,而合作金融制度可能才是比较适合的选择。这种类型的民间金融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体现民间资金的互助性和便利性。
1.合会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转化 在我国广泛存在的合会(抬会、摇会等),有典型的合作、互助、互利的特点,如果对这部分资金加以引导,允许农民改造合会后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登记注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既可以保留民间金融组织的信用平台优势,又可以将之纳入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中来,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发挥其互助合作的积极作用。安徽省“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前身就是几户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会类组织,2006年3月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入社村民以自有资金入股作为互助保证金,不吸收公众存款,按照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标准对资金需求户收取服务费,但所有收费只能作为办公等营运支出,不以盈利为目的[1]。类似的例子在其他地区也有,但这类资金互助社多在民政部门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监管,这本身是不利于其发展的。资金合作组织需要且应该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006年底,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7年1月,又发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经营与退出。截至2007年10月,银监会在吉林、内蒙古等6个试点省(区)共核准了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虽然资金互助社的金融许可牌已经明确,但考虑到目前各地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大多只有十余位社员、几万元的总股金,仍然达不到村一级信用合作组织10万元的注册资本要求①,尤其是在资金极度匮乏的贫困地区。如何科学设置信用合作社的准入门槛、具体的许可要求以及如何有效对其加以引导和监管,仍是今后发展合作金融的关键。
2.保持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小规模性和社区性 已有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当地都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吸引了更多的农户希望加入合作社,但是简单地扩大合作规模并不符合其发展的需要。虽然合作社需要有更多社员入股集合更多资金,才能更多满足社员资金需求和增强抗风险能力,但单个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社员也不宜过多,否则同样会丧失社员间相互熟悉的信息优势。为了在合作中依旧能保持在交易成本上的优势,将合作金融限定在一定的信任半径内,也就是局限在某一个地域或社区内的人群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采取发展多个较小规模的资金互助合作社,而不是一个超大规模的合作社来服务更多的社员。而在资金补充的来源方面,财政或政策银行可以给予一定支持。比如,财政或政策银行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供转贷款支持,按资金互助合作社股本金5倍杠杆率,在股金2万元基础上提供政策银行转贷款支持10万元,合作社可更好地满足成员需求,并有结余资金,未入社农户由于看到贷款的有效供给和方便就会主动发起设立更多的合作社。
3.在资金互助的基础上发展综合性合作组织 专业化合作在西欧、北美等人少地多的国家和地区非常多见,而在人多地少的小农社会条件下,农户经营规模普遍偏小,专业化程度普遍偏低,纯粹的专业合作缺乏基础。韩国和日本都是成立农协这种以社区为基础的综合性合作组织来服务农村,在农业生产、流通等多领域实现合作。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建立类似韩、日农协的社区综合性合作组织是比较合适的选择。金融合作可以作为综合性合作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合作金融的目的不是为了从融资行为中获得利息收入或各种收费,而是以合作的形式实现互惠互利,相互支持生产等其他业务。参与的经济主体能够从中得到其他主业上的便利或利益,不违背资金互助或是逐利的特点,这才构成了合作的基础②。
(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信托业
1.信托业的改造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并于3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规将过去的“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突出强调了“信托”主业,要求信托公司尽快实现根本性的业务转型和功能再造。新办法将推动信托业的重组与并购浪潮,具有实力的信托公司将能够在新政策下更好地发挥业务创新与拓展能力,而一些不具备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的信托公司股东将无法在新政策下转型,只能寻求退出,这也为一些看好信托业的金融机构、大型产业集团、其他民间资本提供了难得的进入机会,同时注册资本3亿元最低限额也需要更多的民间资本补充资本。
2.信托为民间资金提供更多投资渠道 信托可以吸收民间充裕的盈余资金,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投资工具。比如针对高收入阶层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对委托人的准入门槛相对较高,要求委托人要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能自担风险。如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集合资金信托就好比是一个富人俱乐部,为高端客户从事资产管理。新规定的出台通过合格投资人措施加强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增强了对民间私募基金通过信托方式合法化的吸引力。多年来,私募机构一直没有渠道来获得公开、合法地位。比起普通私募基金来说,信托管理规范,资金安全性相对较好,信托权益可以转让,也可以到期赎回,还可以到异地发售。信托新规定出台后,信托渠道的吸引力更是增大,信托公司将成为疏导民间资金、引导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重要渠道。
3.信托产品创新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信托产品的优势在于可以无限创新,极具针对性。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制约,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出现大批的农民外出务工以致粮田闲置、土地抛荒的现象。如果信托公司在农村地区发展农村土地信托,推动土地的流转,可以有效缓解土地抛荒现象,促进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比如,不能或不愿耕种土地的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信托公司管理经营该土地,信托公司接受委托,可以采取出租、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入股投资等方式管理运用土地,既能够有效地保证农民的利益,避免土地闲置和低效率的使用,又可以将土地集中到规模经营者的手中,形成规模效益,达到降低农业经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2]。除了土地信托之外,包括像农村医疗保险资金信托、农村购销合作信托、村镇建设规划信托等,都可以作为公益信托产品发展、发挥信托公司规模化、专家化的优势,与农民进行长期合作,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2007年7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公益性信托产品,将捐赠资金指定运用于北京地区民工子弟学校。通过商业化信托模式募集资金,在以收益性为目标的前提下实现公益性,可以吸引更多社会大众以共赢的模式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有利于扩大公益事业资金来源和影响力。
信托公司还可以开发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品,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定向募集、投资于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为有高成长预期的公司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在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通过股权投资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基金。目前,在我国利用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基金是没有法律障碍的,也应大力提倡鼓励。资本追逐利益的特性保证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以成为一支创业投资的新生力量。集合资金进行投资,资金量大,风险承受能力也比较强;而且,由信托公司的专家去运作,投资分析能力比较强,有利于发现企业的价值,为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支持。
(三)典当业与民间资金的对接
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典当业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民间金融规范化、正规化途径。典当行,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本身属于合法合规的机构。2005年,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在典当已经得到合法化认可的情况下,相比其他地下民间金融形式,典当业对于民间逐利的资金可能更具有吸引力,毕竟合法地位的确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典当行的不确定性。
从注册资本上看,典当行的最低门槛比试点中的小额信贷公司的门槛(四川1000万,山西1500万)还要低③。较高的典当当金利率,不高的准入门槛,加上融资市场的巨大潜力,典当行业迅速吸引了民间资本的热情涌入。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共有典当企业2052户,分支机构81个,行业注册资本已经达到了170多亿元。2006年,典当行总量继续增加,规模扩大。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累计注册资本246亿元。
作为承担了金融功能的一种机构,典当行却并没有被纳入我国金融监管的范畴,只能被视为半正规金融机构。缺乏金融监管,本身对其发展就是一大弊端。另外,目前的社会认识对典当依然存在一定偏见,将其看做是高利盘剥的代表,而不是一种正规的融资形式。如果能够正确认识典当业的金融属性,将典当行纳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重建民众对典当行业的认识和信心,典当会是民间金融规范途径之中的一个重要选择,能有效地满足部分应急性融资需求。典当申请周期短,办理速度快,能满足紧急的资金需求。手续便利对于典当的高利率起到了一定的弥补作用,也使典当成为个体居民和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重要辅助手段。
虽然《典当管理办法》允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但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相当严格,注册资本金需达到1500万元,对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与新设立一家典当行相比几乎完全一样。同时《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企业的负债渠道作了明确规定,限制了其外部资金的筹集,单纯依靠自有资金是难以达到设立分支机构的雄厚资金基础的,因而典当行仍是以地方性为主。实际上,一味扩大地域范围、增设分支机构,不利于其有效利用本地信息优势、减少交易成本。因此,立足于本地经济,挖掘本地客户资源,不断培植本行的优良客户群和高端客户群,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加强与当地银行等其他金融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提高业务运行效能,才是典当行稳步发展的基础。
(四)民间资本与担保等其他机构的融合
担保行业在我国发展还不成熟,目前以政策性的担保体系为主。但仅靠有限的财政资金是不够的,政策性的担保体系也可以扩大吸收民间资金,由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担保公司。另外,全部由民间资金出资组建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在提供了一个民间金融发展途径的同时,本身对于金融市场的完善也是一种推进。不过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下,担保公司的盈利状况并不理想,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对民间逐利资金的吸引力是不够的,而企业间自发的担保互助合作同样作为一种类似民间金融的典型形式,可能更具有现实推广意义。
山东滨州的农村企业在彼此熟知或长期供货合作的基础上组成“民企联保小组”,每个企业成员缴纳1万元,工商户成员交纳5000元,由镇农村信用社建立担保基金账户专户管理。天津在商户较为集中和固定的商城、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由天津合作银行推动,以商会、促进会等组织为载体,由其从入会企业中选出经营与资信良好、资本金充足、具有一定规模的多家骨干企业建立担保互助合作基金,为被评定为信用商户的中小企业和商户提供担保。
利用民间信用的平台,民间资金自主成立担保合作组织,既能够有效解决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又能够为民间资金提供新的出路。在这种合作组织中,民间资金聚集的目的不是从担保业务中营利,而是提供担保为合作组织的成员,包括自己,带来融资的便利。这种担保形式利用的一样是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的性质,应该限定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如专业市场、社区中,利用相互熟悉了解的信息优势结成联盟,相互为成员单位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是一种信用中介服务,本质上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它具有信用增级和信用放大功能,对社会信用秩序和信用环境具有较大的影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互助担保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得到认可,应该给予类似于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一样的合法金融主体身份,通过注册登记,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由于合作组织与农村经济的天然联系,除资金互助合作、担保互助合作在农村地区具有适应性外,农业租赁和农业保险都可以通过发展合作制的形式引进民间资金。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小农经济下抗风险能力弱,政策性保险会出现资金难以为继的情况,商业性保险没有盈利空间而难有积极性。引导民间资金开展互助合作,利用合作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为成员服务,同时政府提供政策性的资金支持,保证其正常运作。类似日本、韩国的综合农协,保险、租赁等都可以是农协中的子系统,以互助合作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通过互助提高竞争力,通过合作来发展生产力。
注释:
①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了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要求:“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②2006年3月25日,浙江瑞安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率先组建了我国第一家集农村金融、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为一体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安徽的“小井庄社区发展合作社”也是类似的合作组织,由香港一慈善组织首期捐助15万元,并由23户农民自愿入股7.2万元共同建立。合作社除了金融功能,解决社区内的融资问题外,还具备公共管理功能,提供社区内公共产品的功能和生产经营上的互助合作功能,通过合作社把大家联合起来,相互帮扶。
③现有规定要求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小额信贷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四川为1000万,山西为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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