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实验中 719000)
摘要:综合素质评价,应该从每一个可能的方面去进行,应突出学生的个性特长或优势潜能。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只能用“优势领域鉴定”的方式呈现,适宜采用日常观察和质性评价的方法。为保障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将其纳入高考体系,并借机建立严格的诚信体系,还要充分发挥“熟人”在评价中的作用。
关键词:综合素质;综合素质评价;保障机制
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综合素质评价就是对高考无法测出的素质进行评价,其目的是发现学生除考试成绩以外的个性特长。只要是学生身上具备的、高考无法测出的良好素质,都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它可以是学术素质,也可以是非学术素质。
一、综合素质评价:如何评?
进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评价。当前,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上采用的都是“逐步细化再综合”的方式。依照这一思维方式,不论我们在细节上做多少修改,评价中的难题仍旧无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细节性地修补,而在于转换综合素质评价的思维方式。
首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只能用“优势领域鉴定”的方式呈现。如前文所述,几乎所有省市采用的都是“逐步细化再综合”的方式。这一做法表现上看全面、合理、操作性强、逻辑清晰,但它只是为了领导和管理的方便,没有从学生素质发展的实际出发。
如何评价综合素质呢?依据“综合素质评价是个性发展评价”这一思想,我们认为,综合素质评价应该从多个方面去进行,以便发现学生在任何一个可能方面存在的优势素质(或个性特长),因为若仅从有限的几个方面去评价,又假设学生的某一发展优势不处于评价的范围之内,那这一优势就得不到发现,进而会受到忽略或压制。因此,在呈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不应该将多个维度的评价结果综合成一个总的结果;而应该只呈现学生发展最好的一两个方面,并说明其发展程度。其它方面,如果没有问题,就可以不提及;如果有问题,应该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所在。这就是所谓的“优势领域鉴定”的方式。在对综合素质每一维度的下级指标评价上,也应如此操作。如果某一维度有三个指标,某学生在某一个指标上表现特别好,得了“优秀”,在其它指标上没有不良表现,那该学生在该维度上就应该得“优秀”。换句话讲,如果某种素质人人都有,而且差别不大,那在综合素质评价时就可以不涉及,因为对其进行评价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还增加了评价的工作量与难度。
其次,综合素质评价适宜采用日常观察的方法。综合素质不能通过考试或现场表现检测出来,且是通过长期积累而形成的,多半都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那它只能凭借日常观察法来判断。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性的观察时,要注意两类行为:一贯行为和关键行为。这两类行为都能充分证明某种素质的存在。“一贯行为”是指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贯表现出来的行为。“关键行为”是“在特定情境中学生主动做出的最能代表某种素质的行为表现”。
其三,对于每一个评价内容,只宜采用质性评价的方式。由于综合素质具有难以测量的特征,所以在衡量每个维度或每个指标对应的素质时,采用分数制的方法行不通,因为我们无法准确判断一个“道德品质”得85分的学生比另一个只得80分的学生优秀多少,优秀在哪里。另外,因为综合素质的模糊性使其评价具有更大的机动空间,假若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采用分数制,就会导致利益相关者(如学生、家长、甚至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分分计较”,进而导致更多的腐败、公平问题。采用等级评价的方式尽管能回避这一问题,但它通常会遮蔽学生的某些素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所以,综合素质评价只能采用“评语评价”的方式,写实性地描述学生的素质及其表现。
二、综合素质评价:如何保证?
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能否得到真正落实,不仅取决于评价本身做得如何,而且还取决于良好的外部保障机制。
第一,必须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对于是否应该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让其在高校招生过程中起实质性作用,学者意见不一。有研究者认为,如果将其纳入高考,会加重学生的负担,导致更多教育不公,还会导致教育腐败增加。然而,高考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引领”着整个基础教育发展。整个基础教育,均以高考为中心。基于此,如果不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那它就不会受到真正的重视,进而会被虚化。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在现有的条件下确实可能会招致更多的腐败,但要明白:这不是综合素质评价本身的问题,而是管理制度的问题。因此,为了真正落实综合素质评价,还需要改革管理制度。
第二,必须建立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人们之所以对综合素质评价有种种担心与顾虑,根本原因在于综合素质评价的信度,而这又源自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如果综合素质评价失去了信度,评价结果自然难以在高考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或者被用人单位利用,而且评价本身对学生也起到了“反教育”的作用。因此,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完备的社会诚信体系。首先,如果发现学生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则应禁止该学生在三年内(或其它合适的年限)再次参加高考。其次,如果发现教师、教育管理工作者或其他公职人员造假,则应停止其公职。再次,如果是相应的领导造假或参与造假,则应开除其一切公职。只有如此清晰的界定了造假的后果并严格予以执行,综合素质评价所需要的诚信体系才会形成。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于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造假的学生,不论是由其本人造假还是其监护人造假,都必须给予处罚(如禁止三年之内参加高考);如果姑息了这一行为,将不利于学生的发展,亦不利于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
第三,充分发挥“熟人”在综合素质评价中的作用。所谓“熟人”,就是指对被评价者非常熟悉的人。因为是“熟人”,所以他们对被评价的学生最熟悉,其评价才最真实。正是这个原因,国外非常流行“同行评价”。如果诚信体系和惩罚机制完善,熟人在评价过程中不敢轻易替某些人作弊。同时,为了最大程度地防止“熟人效应”(即评价者在评价过程中为自己的熟人争取不正当的利益),评价过程必须是一个公开辩论的过程,并以相应的方式(如录音或录相)备案。在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熟人”应包括学生自己、同学、父母、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因此,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建立一个由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定委员会。在具体评价时,应先由学生陈述自己一两个方面的优势,并提供证据;然后由评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再经过公示以及申诉;最后发布评价结果。如此评价,不仅操作性强,而且也避免了不同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合成难的问题。
所有的保障机制,都需要主管部门做出顶层设计,并以政治的力量加以保证,而不能仅仅依赖某些学校、某些地区进行试点,因为这些保障机制涉及到整个社会的问题,而不是仅涉及某些学校、某些地区才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允,柯政.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研究[J].全球教育展望,2010(9):5.
[2]李雁冰.关于素质教育评价的理论问题[J].教育发展研究,2009(24):30.
作者简介:王强,汉语语言文学专业,本科,2004年开始在榆林实验中学担任高中语文教学工作,教学风格诙谐幽默,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多篇论文发表,参与了省、市级课题的研究并结题,教研成果丰富。
论文作者:王强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5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