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的“在线帮助”:时尚背后的困境--一个大学生“出卖自己救妈妈”的个案研究_社会救助论文

大学生“网络求助”:时尚背后的困境——以某大学学生“卖身救母”事件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困境论文,某大学论文,事件论文,救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继西南某大学学生“卖身救母”之后,南京农业大学大四学生“卖身救母”、四川羌族学生“卖身救父”等求助信息相继出现,这种通过网络方式将家庭困难或隐私公开发布,以寻求社会帮助的大学生“网络求助”行为悄然兴起。在完全“陌生人化”的网络世界中,如何实现大学生群体,特别是困难学生(贫困学生和遭遇突然生活困难的学生)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促使社会救助特别是网络救助的规范化、合理化,是我们讨论“卖身救母”事件的意义所在。

事件本身所反映的意义

一桩女儿向重病母亲尽孝道的事件,能引起如此大的风波,笔者认为这是由网络社会的特性决定的。主人公采用最现代的技术手段,给公众演绎了一个最符合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的真情故事,如同古代的“曹娥卖身葬父”,并通过网络这个最便捷的手段让自己的处境在一夜之间为世人所知。她这样做,其孝道当然值得肯定,其母得了重病需要换肝,家庭无力支付这笔费用,这个基本事实她并没有编造。但由于她隐瞒了后来引起广泛争论的部分事实,如医保已为她母亲的病情支付了部分费用,她母亲所在的检察院也内部捐款2万元。当然,即便事实如此,进行手术还需要另筹的巨款仍是陈家无法负担的天文数字,这也就为后来的陈母卖房,发“求助帖”等一系列事件埋下了伏笔。从这则“求助帖”本身的内容来看,陈某所选择披露的信息应当是经过考虑的,这也无可厚非,正如露宿街头的乞丐总是痛陈自身经历之坎坷一样,任何人都愿意以对自己最有利的姿态面对公众,无论是向他人求助,还是炫耀成就。

网络对资源的整合是便捷而高效的,这使陈某比曹娥更快更广泛地获得了公众的同情和援助。但便捷的网络又是脆弱的,网友们素昧平生,彼此通过网络建立的信任和情感迅速但不牢靠。比如说网友仅能通过帖子了解陈某母女的不幸遭遇,又出于同情而慷慨解囊。但这种信任往往揉不得半点沙子,一旦有人质疑,并同样通过网络公布了某些不利于求助者的信息,这种情绪就会迅速传染,甚至憎恨比同情还要来得快些。这时候,在网络这个超级大的露天广场中,说什么的都会有,任何人都不能完全左右网友的情绪。有网友说得好,我们不能苛求陈某,她还是个在校学生,她也许没想到公共平台是把双刃剑。她将自己的遭遇变成公共事件,而公共事件是要经受种种议论和怀疑的。尤其是事件的后期,纸媒和电视媒体的介入,这个事件往前滚动的巨大惯性,陈某和任何一个网友都没办法控制。最后该事件演变成一场公共广场的大鸣大放大辩论,而事件的主人公反而显得不重要了(十年砍柴,2005)。但是,对于成长中的大学生来说,事件本身的影响却是深远的。

“网络求助”的定位

网络求助,即通过网络寻求帮助并获得帮助的事实。狭义上,就其所借助的手段来说,它属于媒体救助的范畴;广义上,就其所作用的对象来说,它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因而,对网络救助的定位应以对媒体救助和社会救助的理解为前提。

(一)媒体救助。媒体救助是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部分,是大众传媒人文关怀和服务功能的体现。依靠其迅捷性、互动性和舆论正义,媒体越来越成为困难群众的首要选择与获取帮助的重要途径。媒体救助是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形式的媒介,依靠密集的新闻宣传和强大舆论引导,广泛报道重大灾难及事故的严重后果,困难群体贫困、疾病等生存发展困境,普通群众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压抑等情况,通过媒体在一定范围内的辐射力和影响力,整合社会资源,发动群众力量,为求救者提供无偿的经济募捐、法律援助、心理辅导、舆论支持等一切形式的救助,帮助他们走出困境(王曰国,2003)。今天,媒体救助已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如民政部门)救助、慈善和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救助的重要补充。媒体救助和其他救助形式互相补充、互有交叉,强强联合,发挥巨大的社会作用。

媒体救助内涵十分广泛,包含灾难救助、疾病救助、学业资助、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媒体救助的特点:(1)商业化运作程度较高的传统媒体,如都市报、广播以及网络、短信等新兴媒体,是媒体救助的主力军。(2)新闻策划在媒体救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许多有重大影响、救助效果较好的报道都经过了精心的策划。(3)媒体是发布求助信息的平台和中介,救助效果的达成受到众多因素的制约,例如:媒体自身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公众在救助中的参与是一种选择性参与。

(二)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一种最为普遍和常见的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之概念在我国古已有之,先秦儒家对贫困人口和鳏寡孤独疾等社会弱势群体实行普遍的社会救助作为其“仁”“德”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同之世是历代中国人民也是儒家所梦寐以求的理想之境。《礼运》曰:“故人不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齐桓公治理国家所兴“六德”中的“匡其急”就包括“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赈其穷”就包括“衣冻寒,食饥渴,匡贫窭,赈罢露,资乏绝”等扶危济贫措施(甄尽忠,2005)。社会救助在历史上主要以官方救灾济贫和民间慈善事业为主要表现形式(李仁,2005)。

在西方,其福利政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鼻祖——英国的《济贫法》(Poor Law)。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认为,济贫是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历史术语,特指由政府或私营慈善机构向贫困人士提供的现金、实物或服务。目前,国际学术界对社会救助的分类并没有统一的标准。Eardley等学者认为(1996),三类区别对社会救助项目的类型划分非常重要。一是“贫困状况调查”和“一般的家计或收入调查”之差异,也就是说,家计调查所隐含的目的是要把救助金提供给贫困对象,还要防止高收入人士来领取救助金;二是现金援助和专项救助之差异。前者是为紧急(如遭灾)或正常需求支付现金,大部分一般救助和类别救助都以这种形式支付;后者指让救助对象免费享受或给予补贴的专项服务,或者补助部分或全部的专项服务收费。据此,他们把社会救助计划分成三类(见下表):(1)普通救助:为收入低于最低收入标准的对象提供的现金给付;(2)类别救助:为特定群体提供的现金给付;(3)专项救助:指实物或现金形式的特定的物品或服务,它又可再分为住房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

发达国家社会救助计划的类别和特点

资料来源:黄晨熹:《社会救助的概念、类型和体制:不同视角的比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月。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救助的理念、范围、内容、标准等都有了巨大的变化。目前,学术界倾向于认为社会救助应界定为政府和社会对救助对象的各种支持和帮助,而不管这种帮助是什么形式的。与此同时,社会救助的标准也不再仅限于满足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是应该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

我国有关学者将提供救助其参与方式划分为:政治动员式参与、经济动员式参与和社会文化动员式参与。政治动员式参与是指服务的提供主要靠政治运动、意识形态、政府的带有强制性的政策等驱动来进行的。经济动员式参与方式是以经济利益的回报为期望的参与,服务者预期提供某种服务有经济利益可图而从事某项服务,而这种经济利益可以是直接或间接的。社会文化参与式是指基于社会的文化传统,由个人基于对社会责任、社会声望或内化了这种价值的人格力量驱动的。一个机构、一个人基于对本身社会责任、社会声望的考虑,或基于同类意识自觉地向需要者提供服务或帮助(王思斌,1997)。就目前的网络求助信息而言,更多地体现在经济动员式参与上。

(三)网络求助的定位。网络救助究竟于现实的理论体系中有否定位,若有,定位若何?都是本文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以“卖身救母”所体现的网络救助为例,根据记者尤其是网友“八分斋”的调查,陈某的家庭实际上并非属于前述社会普通救助的范畴,这也是“八分斋”认为“钱应该捐给更需要的人,对社会发挥更积极的意义”的主要依据。但不可否认,陈家由于家庭的两次变故而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事实,陈某的母亲已经享受到医疗保险(以及后来所谓的陈母卖房一事)并不能证明陈的家庭不应当受到救济,从“仁”的观念来说,对无法救济自身的人提供帮助是合理的而无可厚非的。因而,鉴于陈家的实际情况,此次网络求助应当属于类别救助无疑,陈某和陈的母亲应当属于需要受到帮助的特别群体。

综上所述,“卖身救母”应当属于社会救助的一种,通过借助网络媒体,又具有了媒体救助的特性。当然,由于慈善事业是一种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民间公益事业团体根据捐献者的意愿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帮助为基本内容的一种社会互助事业,其本身的特性加之主人公和网络本身的特质,就使得此次网络救助具有了颇多“戏剧性”的色彩,显得一波三折。

“网络求助”的合理性认识

“网络求助”从求助的方式和求助的目的来看,它满足了求助者的心理需求。因此,“网络求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网络求助”的另一面是“网络救助”。中国传统社会救济思想源于道义性,而“网络救助”从本质上来讲,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哪里有危难,哪里便出现拯救”。在危机和苦难面前,我们素来就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论语·为政》说过:“见义不为,无勇也。”从“网络求助”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中国传统互助精神的闪光,传统伦理道德得到了好的发扬和继承,这对大学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其次,“网络求助”弥补了其它救助方式的不足。就传统意义上的求助而言,求助信息的传播渠道、辐射面过于狭窄的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求助”的手段和方式加以弥补。在西南大学“卖身救母”事件中的学生母亲虽有单位、学校、亲朋好友的热情捐助,但这仅仅是相互知晓的熟人圈内小范围内的支援与互助,而“网络求助”不再受地域因素的局限,使捐助者的范围得以无限度的扩展,参与者更加广泛。

再次,“网络求助”满足了现代社会快速施救的必要条件。网络具有方便快捷的独特优势,可以满足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其影响力的需要,从而达到快速救助的目的。网络传播的时效性强,其效率意识大大提高,容易在最佳时机施救,做到“雪中送炭”。在“卖身救母”网络救助事件中,由于学生本人的大胆之举,赢得了网民们及时了解她所面临的困难的时间。因此,从学生发帖寻求救助,到她所收到的第一笔捐赠的时间都相当短,这是生产力水平落后的乡土社会所不能够达到的。当然,这种求助方式也符合当代大学生追求时尚的心理需求。

“网络求助”所面临的困境

“网络求助”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大学生使用网络寻求救助的案例也在不断地增加。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特性,因此,要使“网络求助”行为合理有效,至少面临以下困境。

价值困境。其中,最主要的是动机困境。作为一个虚拟社区,如果对于网络在线者彼此不熟不知,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这样界定:网络社会就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纯陌生人社会。在这样的一个特定的范围里,道德本身所具有的调控力量在利益驱动的力量下被弱化,甚至都可以被任意抛弃。作为网络上的两个符号,在线者无需对他人承担任何义务,即便有,也仅仅是道义上的。任何人都有权通过互联网络的平台发布各类信息,其内容甚至涉及到个人隐私,但权利只有在得到维护和被尊重的基础上对人才具有效用。求助信息发布者要被广大网民所接受,所尊重,就必须自己首先尊重他人。对于个体所拥有的信息发布权同样如此。要想自己的权利得到广大网民们所接受,所尊重,就必须自己首先尊重他人的权利。这种所谓的尊重就是真实。而反观在“卖身救母”事件中,该学生同样也发生了不尊重他人权利、滥用权利,甚至出现损害他人财产权利等行为,这显然与一个文明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标准相去甚远。如果求助者的求助动机不纯,或者夸大事实真象,就可能会导致相同性质的救助失灵,甚至导致大家对此类事件的漠不关心,出现人性冷漠的现象。

其次,是效果困境。这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对于伪善救助行为的辨析。所谓伪善救助,即施救者以施救为条件,向求助者牟取非分利益的行为。网络求助具有单向的性质。助人者是资源的占有者,是决定助人活动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或决定性因素。求助的过程所暗含的基本假设是:受助者对改变自己的状态是乏力的,他们按照助人者所设计的方案去活动,才有从困难中解脱出来的希望。比如,在西南大学“卖身救母”案例中,个别施救者企图以巨额现金交换学生身体。这告诉我们,对救助方而言,同样要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序良俗原则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不可否认的是,在虚拟世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随处可见。当求助方需要帮扶的时候,对于一些救助行为其表象是温情脉脉,其核心却另有企图。所以,对于一些骚扰性救助或伪善的救助,无疑会给求助方带来更大的心理压力,造成新的伤害,甚至把他们推向另一个深渊。而作为道义性求助和非制度性帮困,还存在对救助对象权利忽视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价值取向选择受益人;二是附带苛刻条件。这些都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人权观的弱化。

操作困境。首先,由谁来组织相应的救助,即救助主体的确认。“卖身救母”事件一直是热心网民在操办此事,因此,它属于典型的民间救助行为。纵观整个捐助过程,怎么把网络救助行为引向规范,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我国尚未有相应的非政府组织行为去加以实施。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价值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国外,这样的非政府组织机构相对较多,比如,绿色和平组织等,他们所发起的活动所产生的作用和取得的效果,并不亚于官方的力量,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公共事务管理也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体制。而我国目前的公共事业管理处于起步阶段,民间慈善机构的力量非常弱小。据了解,截至2004年底,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0.05%,而美国同类数字为2.17%,英国为0.88%,加拿大为0.77%。所以,确定相应的民间组织迫在眉睫。

其次,怎么救助。“网络求助”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求助信息发布的便捷与验证的困难。哈贝马斯在其“交往理性”理论中指出:必须通过建筑在“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三大有效性要求之上的话语共识的达成,才能重建交往理性。其中,首先行为主体所说的话语必须是真实的。如果信息缺失、失真,必然发生沟通的障碍,必将影响信息传递的顺利进行(汪雁,慈勤英,2000)。在众多的大学生“网络求助”事件中,由于没有一套透明的信息披露程序,所以导致引发信任危机。在网络平台上,求助者面对的是陌生人的捐助和信任,如何保护这种信任感,是“网络求助”在技术上要解决的问题。可以肯定地说,在一个社会,社会成员相互间没有基本的诚信,即不可能有最基本的人际关系。这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在网络操作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在“卖身救母”的网络救助中,正是由于学生处于极端心态之下所采取的极端行为,其所言情况并非事实全部,而未能言说出的事实却是救助者决定自己行为的关键事实。学生在网络上所表达的内容并不一定代表现实真实,这些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发布,但在短时间内又何以得到验证。

再次,解困之后的困境。也就是说,在求助的理由已经不成立,所剩下来的困境,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上的帮扶都是求助者所期待的。但对于这样的帮扶仅仅是在一段时间或某一特定层面之内,帮扶终究不能替代求助者自我的解困,自我的独立。无论是求利型的求助,还是求解型求助,求助学生最终都要“断乳”,走出救助。从“卖身救母”事件来看,对于其中的物质捐赠的后期处理问题,同样是所面临的一个困境问题。

最后,第三方所面临的救助困难。这里的第三方主要是指学校。对求助者本人的救助与以求助者名义对他人的救助是两类不同的价值取舍的救助。“卖身救母”事件就属于典型的以学生名义对他人的救助。学校不可能包办学生的一切,甚至是学生家庭的问题。我们甚至不能去责难校方因为学生的家庭问题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救助。一方面,学校担负有管理学生的职责与义务,另一方面,学校又不可能代替包办学生的所有问题,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于以学生名义所进行的救助情况,它属于社会公共救助的范畴,各高校同样处于鞭长莫及的尴尬境地,面临两难选择。

“良性”网络救助的要件及解救之道分析

笔者认为,要使“网络求助”真正成为拯救灾难和苦痛的诺亚方舟,使它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应,我们可以从制度层面加以综合考虑。这方面,网友“八分斋”在《点一下陈易捐助事件的死穴,并浅谈网络捐助》一文中对网络捐助所应具备的要素的阐释颇有借鉴意义。在该文中,“八分斋”(2005)首先肯定网络作为一种传播爱心传递善良的渠道和桥梁的作用已经十分明显,进而提出了网络捐助所应具备的要素,大体上包括公布详细的求助信息,例如求助信息的查证,包括对原始信息的调查、与求助者的直接联系、求助者的所有真实身份与背景核实等;捐助款项的监督以及全程的跟进,即向大家公布捐助进程和款项去向。文章最后直指本次事件的起因:一是发布信息没得到核实;二是她隐瞒了母亲单位报销大部分医疗费用的事实;三是缺乏捐助情况的跟踪反馈。

笔者认为,要解决网络救助尤其是大学生所引发的“网络求助”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建立“网络求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这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总的要求。网络道德属于社会信用制度的分支。之所以在“网络求助”中会出现若干困境,主要在于网络道德缺乏一种刚性制度加以证实,以至于在网络求助与救助这种双向交流中,公共道德的监督者、维护者以及违反道德的处罚者缺位。

“网络求助”中的规范执行的问题。首先,应寻求建立求助信息的权威发布制。正是由于网络信息无法也难以得到有效的确认,这给信息发布者提供了自由表达的空间。所以,在一定阶段,可否由权威部门(包括学校、社团组织)将其自然情况加以确认和公开。有了这样的权威认定,可以催化救助行为,提升救助效果,也避免了由此所引发的信任危机的问题。这既保护了学生,也保护了网友。

相同的救助,不同的结果。同在天涯社区,同处重庆另一高校的硕士生周安华的父亲患有结肠癌和冠心病,在治疗期间周又被确诊患上恶性淋巴瘤,而周全家月收入只有700多元。周的师弟一直努力在网上发帖介绍周的情况,得到捐款后立即公布详情,并每天更新。捐款使用后,很快就公布具体数目,同时还要回答网友的各种提问。这样的捐助效果可以公开化,透明化,让网民放心捐赠款项的去向。

其次,民间机构的监管制。我国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若干规定,仅适用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行为,而对其它民间的捐赠行为不在此列。所以,也正如网友所指出的那样,在“卖身救母”事件中“正是由于慈善组织的缺位,才导致该生成了一个没有制度保障的慈善事业的牺牲品。”而资料显示,美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管非常规范,其非政府组织全国慈善信息局(NCIB)制定了慈善组织行为标准,每2—4年就对全国的慈善进行一次专项评估,并通过媒体和网站予以公布。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大,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去核实查账。另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已经被提上立法议程。事实证明,这种形式的监管十分有效。我们不妨加以学习或借鉴。

第三,对当事者的信息保护,尤其是隐私保护。大学生心智尚不成熟,因而对其进行格外保护就显得必要。以“卖身救母”为例,无论是事件的结果是否能够满足当事人的愿望,对事件如此事无巨细的披露行为本身对作为当事者的大学生的发展和成长都是极为不利的。因而,严格而适当地控制信息的发布也是网络救助必须解决的问题。

“网络求助”是一项新生事物,只有将“网络求助”行为合理引导,才能让“网络求助”发挥出更大的功效。我们相信,对于大学生网民们来说,无论他们是求助方,还是救助方,只要真诚、遵守网络道德,他们都会感到温暖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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