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斌[1]2002年在《浅论并购中企业及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关系暨法律规制》文中认为中国加入WTO之初,国内外经济环境迅速变化,企业并购步伐正在加快,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的战略性持股也已成为可能。由于企业并购的复杂性,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非常多。如何对企业并购的方方面面进行法律规制,是摆在中国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紧迫课题。并购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法律现象,每逢发生时,各种利益往往激烈交锋、尖锐对立;作为一切利益的最终主体,“人”的因素往往决定了并购的成败得失。另一方面,企业并购并非仅仅是物质资源再分配,同时也是人力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人力资源既包括企业经营者即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经理等),也包括其他劳动者。从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角度阐述并购问题的论文、着作可谓汗牛充栋,其中不乏经典之作;泛泛地探讨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企业与劳动者关系的论述,也屡见不鲜。并购中必须考虑“人”的因素,但对并购发生时企业及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制作出的探讨,还不够充分。本文力图在这<WP=4>方面作出抛砖引玉的尝试。本文从“契约说”的企业定义入手,在对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劳动者作出必要的界定之后,分两个部分对企业及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制作出了探讨:第一部分,阐述并购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及其法律规制,分析研究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的一般原则、并购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并购中的作用、与并购有关的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以及所有者利益保护机制,并对并购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进行了宏观思考;第二部分,阐述并购中企业与劳动者(包括经营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关系及其法律规制,分析研究并购中劳动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及其法律适用、并购中劳动(聘用)合同的解除、并购中与劳动者相关的继承以及并购中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的国际借鉴,并对劳动法相关内容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认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一般关系,集中体现为公司治理问题;并购发生时,公司治理结构是否良性、所有者对经营者能否进行有效控制,往往成为并购成败的关键;妥善处理并购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有赖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体系的构筑,对国有企业而言,关键是解决“所有者虚位”问题,创造治理动力。从劳动关系的角度,企业并购往往导致裁员,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必不可少;劳动法固然应向弱者即劳动者一方适当倾斜,但不可矫枉过正,应在资本意志与劳动者权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并对企业并购所涉及的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被裁减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作出明确具体的立法安排。
肖蓓[2]2010年在《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现代社会,除少数拥有丰厚资财者外,大多数人必须依靠劳动维系自身乃至其家庭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劳动关乎人的生计,与多数人的命运息息相关,而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性使保护劳动权更具有特殊的意义。企业并购在我国已成风起云涌之势,有利于经济效率的并购交易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调整部分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通过企业并购有些主体能获得重大收益,如资方能取得经济效益、地方政府能增加政绩。在企业并购的进程中劳动者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群体,而受并购冲击最大的又恰恰是劳动者,面对急剧的并购变迁劳动者原有的正常生活秩序被彻底打破,裁员的阴影、工作条件的骤变使劳动者不仅难以从并购中得利,其劳动权更因此受到严重侵害,甚至影响劳动者生存的权利。长期以来劳动者因无法分享企业经济增长的利益已经对社会现实产生不满,在社会认知上作出了负面评价,而企业并购中劳动者的劳动权更是屡遭侵害,连最基本的生存的权利甚至都因此受到影响,这使广大劳动者极度缺乏安全感和对社会产生高度紧张,同时导致其社会不信任感和不公正感的产生,劳动者失望乃至忿恨的情绪进一步加深了劳资之间的矛盾冲突和贫富群体之间的情绪对立,进而激起劳动者反抗和破坏社会基础秩序的行为。劳动者劳动权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受害者将不仅仅是劳动者群体,劳资矛盾不断升级的结果将导致无产者对有产者的暴力过激行为,直接损害资方、企业股东的利益,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还会影响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破坏人民的安定团结,给怀揣不轨企图的不良分子以挑拨离间的可乘之机,最终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伤害。劳动权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转型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解决好劳动者的劳动权问题,才能使劳动者、资方和国家共同受益。在企业并购中,并购双方只关心交易是否有利可图,我国现行立法和学界研究则偏重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防范,对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股东权益保护等关注较多,而忽略了对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问题,事实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不仅高度重视并购中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而且将其作为并购能否得到批准的前提条件。劳动者常常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遭到解雇,即使在并购后得以继续保留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其劳动权也难免受损,无论是并购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是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并购中劳动权都可能受到侵害,只不过被侵害的具体核心劳动权利不尽相同,所对应的救济措施也各有侧重。劳动者劳动权问题关系到人民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然而在现实劳动关系中特别是在企业并购的进程中劳动者的劳动权却始终得不到应有的有效保障。这一方面缘于我国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法制的不完备和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追求政绩而对并购中侵害劳动者劳动权行为的恣意放任,另一方面也在于劳资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和资方普遍持有的保护劳动者劳动权不利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错误观念。企业并购中保护劳动者劳动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以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理论为指导才能合理地作出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安排。通过深入分析劳动者人权、劳资利益博弈、政府的劳动权保护责任、劳动创造财富、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劳动合同承继等理论问题进一步阐明企业并购中必须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指引将始终贯穿于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体系构建之中。并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并非只要完成并购就能自动增加企业收益。劳动者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劳动者的辛勤耕耘,而在并购中对劳动者的劳动权进行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老员工是企业的中坚力量,但年老体弱的劳动者也往往是企业并购中劳动权最易受侵害的群体。孙子兵法中讲究“攻心为上”,依靠疯狂榨取劳动者血汗来维持运营的企业必将在市场竞争中惨遭淘汰,企业应当转换观念善待劳动者,通过对弱势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彰显企业的道德力量,从而使劳动者有归属感,获得劳动者的强烈认同,更赢得全体员工的真心,在企业今后的发展中,劳动者必将竭力提供更优质的劳动促使企业资产增值。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就是保障劳动者生存的权利,在劳动就业形势极其严峻的环境下不能再制造新的社会矛盾,宪法所蕴含的劳动权的国家义务使国家在保护劳动者劳动权方面责无旁贷,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问题。要在企业并购中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得到实质保护,必须强化国家权力,从立法、行政、司法叁个层面构建对劳动者劳动权的全面综合保护体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经济条件也在不断变化,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下国家的立法行为也许做不到对各类行业、所有领域的劳动者实施面面俱到、细致入微的劳动权保护,但每一项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劳动者劳动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只要立足于劳动者的权利,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至少可以确定劳动权保护的程度和范围,明示劳动权合理保护的标准,规制并购中用人单位的基本行为,对留用劳动者与并购后的新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相应规定,只有立法问题解决了才能解决其他后续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则与法律实践永远存在着距离,再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果执行不到位难免成为纸上谈兵,要真正实现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必须发挥政府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行政职能,端正政府的指导思想,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健全和完善以保障劳动者劳动权为核心的市场规则和公共政策,通过行政执法、政府规制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权利的实施需要相应的规则予以保护和强有力的执行,司法救济是保证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劳动者在权利救济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案件执行难等问题,需要通过建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等途径予以解决,在司法改革中要突出司法救济的实效性,赋予法院监督审查权。企业并购加剧了劳资矛盾与冲突,在劳资力量严重失衡的现实状况下撇开国家公权力而坚持劳资自治等于是站在强者的立场放任不管弱者,实质上是变相地保护强者和剥夺弱者的话语权,使弱者一方的劳动者其权益一再被任意践踏。在劳动关系方面我国并非干预过度,而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劳动权的维护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构建新型的和谐劳资关系不仅与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直接相关,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生存空间、促进国家经济的繁荣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也有着重大影响。劳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对立,但更多时候劳资双方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劳资关系呈现尖锐对立的局面,其原因在于资方始终错误地将企业盈利与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对立起来。劳动创造财富,企业的文化、品牌、市场影响力等都需要企业员工长期的劳动积淀,劳动者是促进企业长足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企业需改变视劳动者为负担的错误观念,应当以劳动者至上、公平正义、劳资利益共同体、义务责任等正确理念为指导构建新型的和谐劳资关系,通过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使企业承担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义务,建立起劳动者解雇保护、劳动者参与管理、劳动者职业培训、劳动者经济补偿、激励企业吸纳就业等一系列能促进和谐劳资关系形成的具体制度,对劳资关系进行协调和平衡。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涉及国家、企业等义务主体对自身责任的承担,劳动者在这一过程中也不能坐以待毙,单纯依靠他人、消极被动地等待外界援助只会使弱者恒弱。劳动者必须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积极培育维权实力,充分利用工会、职代会甚至民间组织的力量进行维权,学会运用反并购措施阻止并购进程从而避免劳动权受损,从多个方面切实发展自身的维权能力。
高洁[3]2005年在《公司控制权市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运行质量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有效的公司控制权有助于提高公司运行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资本利用效益。通俗地讲,公司控制权就是通过投票权来实现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对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控制权的持有者可以凭借这种权力,使公司依照符合自己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运营,并从中获益。于是,控制权的行使能带来控制利益,其本身就成为控制利益的载体,因此,控制权具有相应的价值。由于控制权作为具有价值的一种资源,具有稀缺特性,持有者和争夺者之间就对其开展交易。控制权作为一种特殊交换物,通过市场实现了流动和转移,不断的交易促成了专门的控制权市场的形成。 公司控制权市场作为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研究也是公司治理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在国际上,对于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文献也非常多,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在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研究是近几年来的事,已有的文献多以并购为研究对象,但公司控制权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市场,并购只是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内容,而不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全部。我国资本市场正在进行重大结构调整之际,控制权交易和转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资本市场也已出现了控制权转移、交易、争夺的案例。一些公司在控制权市场上通过并购、代理权争夺等方式完成了控制权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了资本市场效率。当然我们也应看到,与外国相比,我国控制控制权转移行为远未规范,一些有损于客观、公正、公开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建立的行为在控制权转移过程中都有发生,有关公司控制权市场规范的法律、法规还缺乏协调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实际效应。可以说,我们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还正在
参考文献:
[1]. 浅论并购中企业及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关系暨法律规制[D]. 齐斌. 华东政法学院. 2002
[2]. 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肖蓓. 华中师范大学. 2010
[3]. 公司控制权市场研究[D]. 高洁. 四川大学.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