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对邓小平主体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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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社会主义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的模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体成份与非主体成份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格局,正确地解决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形式,从而找到了一条借助非主体成份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主体成份发展的新途径。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坚持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进一步发展了主体社会主义理论。

自从科学社会主义即被邓小平称为“国际古典的共产主义”理论诞生以来,作为时代主体力量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始终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纲领。共产主义的理想社会(它的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个什么样子,自然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在批判旧世界中必然要阐明的问题。以往,在我国理论界,对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在认识上尽管有分歧,但下列几点是大家公认的,这就是:①具有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水平;②生产资料全部由社会直接占有,实行全社会单一的全民所有制;③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生产和分配社会产品;④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⑤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⑥没有阶级,国家正在走向消亡。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进行设想的现实基础,是欧洲发达的资本主义。然而,无论是最先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俄国,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并不十分发达。因此,十月革命胜利后,困扰列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俄国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一开始,一方面是国内战争形势所逼迫,另一方面也是革命者对未来社会理想的追求,试图通过战时共产主义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但是,经过战时共产主义的实践,使列宁认识到,马克思设想的公有制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为前提的,当生产力发展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时,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形式是行不通的。因此,列宁明确指出:“对俄国来说,根据书本争论社会主义纲领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深信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天,只能根据经验来谈论社会主义。”(《列宁全集》第27卷,第480页)根据俄国的实践经验, 列宁认为俄国“还够不上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列宁全集》第4卷,第710页),于是从战略上开始“退却”,实行新经济政策,试图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中介过渡到社会主义。在利用资本主义方面,列宁提出了一个著名公式:“乐于吸收外国的好东西:苏维埃政权+普鲁士的铁路秩序+美国的技术和托拉斯组织+美国的国民教育等等等等++=总和±社会主义。”(《列宁全集》第二版第34卷,第520 页)列宁还对合作社组织的性质和意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列宁说:“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列宁选集》第4卷,第684页)总之,基于俄国当时的现实,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还存在商品、货币、市场,这就突破了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一种无商品、无市场、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社会的看法,从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然而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没有按照列宁的思想继续实行新经济政策,而是加快了农业集体化的进程,并于1936年颁布的《苏联宪法》中宣布苏联建成了社会主义,从而形成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即我们通常称谓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关于这种模式的理论称为传统社会主义理论)。这种模式曾有过自己的辉煌,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起过重要作用。问题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9页。以下引文凡出自本书的,只注明页码),错误地把苏联的模式当作社会主义的唯一标准形式,只有这种形式才是社会主义,否则就是离经叛道,因而使社会主义仍然没有摆脱单一模式的束缚。这种社会主义理论,无视社会主义制度并未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上的客观实际,机械地、教条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所设想的基本特征,认为公有制与私有制是对立的、不相容的,并片面夸大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忽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因而在所有制形式上求大、求公、求纯,在国家对企业的管理上,要求高度的集中统一,并排斥市场的作用,于是就形成了“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的经济体制。

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经济体制的弊端暴露的越来越明显了。如何走出苏联僵化模式的束缚,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领导人曾进行过改革,试图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但因种种原因都没有成功。在我国,1956年毛泽东发表了《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也认识到苏联模式的弊端,开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新探索。但由于1957年反右以后逐渐滋长起了“左”的错误思想,并一步步走向极端,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因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从总体上并没有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是,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可以逾越,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却是不可逾越的。因为经济发展有它自己的规律,废除私有制是不能仅靠政治行为,而更是一个经济发展过程和结果。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是事实上“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所以,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去实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应该实现的工业化和经济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否则,再美好的愿望也只能沦为空想。

社会主义历史的实践发展,已经提出并具备了进行全面反思的客观前提。邓小平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和人民的要求,对社会主义历史的实践发展进行了全面反思。他认为“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第135 页)新经济政策的核心是允许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合法存在,并利用和发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增加社会产品和生产能力的总量。邓小平的思想是和列宁相通的。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为了使社会主义变为科学,就必须首先把它置于现实的基础上。”邓小平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现实状况,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提出了主体社会主义理论,从而突破了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的桎梏,重新把社会主义“置于现实的基础之上”。邓小平主体社会主义理论有一个形成发展过程,60年代提出的“猫论”已见端倪,1984年6月, 邓小平会见香港人士时明确提出“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的命题,标志着邓小平主体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

邓小平主体社会主义理论具有丰富的内容。首先,从中国大陆内部的所有制结构来讲,坚持主体社会主义理论,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在人类历史上公有制早于社会主义,原始氏族社会中就实行公有制;因此可以说,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但是没有公有制或公有制为主体,就没有社会主义。因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坚持主体社会主义理论,也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指的是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以及利用外资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和独资企业。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在它们各自适应的范围内,对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起着积极的作用。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时,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第138 页)但是,由于中国人民在历史上吃够了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的苦,因而有些人对引进外资有许多疑虑,甚至认为引进外资就是引进资本主义。对此,邓小平在多种场合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大陆开放一些城市,允许一些外资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59页)。外资会不会冲击我们的社会主义呢?邓小平认为,不会的,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因为我们有优势:从经济上讲,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工业、农业、商业和其它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当坚实的基础,吸收几百亿、上千亿外资,冲击不了这个基础,不怕它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从政治上讲,政权在我们手里,它有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制度,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因此,“‘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第373页)这样, 邓小平的主体社会主义理论就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格局,正确地解决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形式问题。

其次,从我国的区域或范围的角度来讲,“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第59页)具体来说,就是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大陆的社会主义是主体,香港、台湾的资本主义是非主体。正如邓小平所说:“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第103 页)并指出这些地区实行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要搞几十年、成百年。这是和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和坚持“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邓小平在1984年12月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讲的十分清楚,他说:“1997年后还要保持香港现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据,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的。中国现在制定了一个宏伟的目标,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在两个十年内,即到本世纪末翻两番,达到小康水平。就是达到了这个目标,中国也不算富,要真正发达起来,接近而不是说超过发达国家,那还需要三十年到五十年的时间。如果说在本世纪内我们需要实行开放改革,那么在下个世纪的前五十年内中国要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不能离开这个政策,离开了这个政策不行。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是符合中国的切身利益的。所以,我们讲‘五十年’,不是随随便便、感情冲动而讲的,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同样地,到本世纪末和下一世纪前五十年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台湾。”(第103页)这样, 邓小平主体社会主义理论就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格局,正确地解决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祖国统一的实现形式问题(“一国两制”,也可以看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某种小范围内的一种特殊的实现形式)。

由此可见,邓小平主体社会主义理论的实质就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并利用和发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推动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增加社会产品总量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把这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称为“混合经济”,并将其形象地概括为“八宝饭”理论。他说:“八宝饭”是由糯米、红枣、莲子等做成的,并以糯米为主要成分。没有糯米只有红枣、莲子,当然不是“八宝饭”,而只有糯米,没有红枣、莲子,那只是糯米饭,也不是“八宝饭”。同样,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如同“八宝饭”中的糯米,是主要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如同红枣、莲子,也是不可或缺的。

江泽民坚持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认真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验,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主体社会主义理论。

首先,江泽民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新的概括,进一步正确地解决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形式问题。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受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在所有制结构上追求“一大二公三纯”,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开放之后,根据邓小平主体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二大提出:“坚持国营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四大又进一步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上述论断,虽然在所有制结构上摆脱了追求“纯而又纯”的思想影响,但仍然没有完全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明确地把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包括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中。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根据邓小平主体社会主义理论的精神,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又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通过改革,实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实行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原理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并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必须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能只强调前者而不讲后者,也不能只强调后者而不讲前者,否则都会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都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公有制为主体,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努力增强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又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这样,就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升华到“基本经济制度”,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经九届二次全国人代会讨论通过,以法律条文载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之中,更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和身份具有了法律的保障。这是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质的飞跃,是对传统观念的又一次新的突破,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主体社会主义理论。

其次,江泽民还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对公有制涵义及其主体地位进行了界定,并突破了单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禁锢,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的科学论断。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这就进一步破除了那种国有制等于公有制,并以国有经济的数量比重和产值比例来衡量和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观念,为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整体布局,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从而增强公有经济的竞争力,并发挥其主导作用,提供了思路和理论依据。江泽民在对公有制的涵义及其主体地位进行全面认识和新的界定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和原则:“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并指出:“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是又一次思想解放,使人们摆脱了公有制形式上姓“公”姓“私”的思想束缚,从而为我们根据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积极探索企业的组织、运营方式拓展了思路。所有制实现形式,主要是指在一定生产关系的所有制中的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股份合作制又是一种集股份制形式与合作制形式的优点为一体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坚持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对于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调整公有制的结构,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

再次,江泽民在强调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下,明确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且,随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尤其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必然需要发展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利于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利于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的调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合理进行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邓小平提出:“各国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建设社会主义。固定的模式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第292 页)主体社会主义理论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束缚,是对社会主义的一种全新的认识。主体社会主义理论既否定了所有制越公越纯的“超阶段”和“左”的错误理论,也否定了鼓吹私有化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主体社会主义理论的依据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它又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特征的总体把握和概括,因而是最基本的国情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和体现出来。因此,我们坚持邓小平主体社会主义理论,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制度蕴涵着巨大的潜力,有着光辉灿烂的发展前景。当前,我国的改革进入了攻关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我们要以现实的态度对待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应该认清社会主义生机勃勃的历史本质,增强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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