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制度研究的人学维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度论文,试论论文,人学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0)04-0129-07
进入90年代以后,有关制度问题的研究文献,在我国社科文献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制度作为一个热点问题,受到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关注和探讨。人们从不同角度对制度功能、制度变迁、制度转型、制度创新、制度性质等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和深入的研究,涉及到经济学、法学、文化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各个学科。这要求我们在概括总结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哲学的高度去反思和研究制度问题,为各学科的制度研究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推进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本文试图提出一个制度研究的人学维度,目的是从人学层面上推进制度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人学为什么要研究制度的问题
我们知道,人学以关于人的哲学为指导,以关于人的科学为基础,对人的存在、本质和发展诸问题进行理论化、系统化的研究,意在“构成一幅关于整体的人的完整图景”[1](P3)。顾名思义,“人学”就是从哲学层次研究人的学问,其核心问题是人的本质问题。
我国人学研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第二阶段主要指90年代。第一阶段的“突出特点是没有明确提出建立‘人学’学科,重点是研究人的基本问题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思想和理论。”围绕人性、异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和主体性问题展开对人的研究。第二阶段明确提出建立独立的人学学科,并逐渐将研究重点落实到关于人的现实问题上。[2]根据我们的判断,人学研究正在走向第三个阶段——深化阶段。学者们逐渐对人学学科性质、学科体系、人学概念等问题进行抽象演绎失去兴趣,转而关注具体科学的研究主题和研究成果,力图从中发现一些人学理论的生长点。袁贵仁早在1996年就指出:“学科史告诉我们,每一门科学都不是先有一个确切的名称而后才开展其研究的,相反,规范名称的出现大都滞后于学科基本思想和观点的提出。”[1](P1)虽然学科自觉是学科成熟的一个标志,但是在学科基本思想和观点未能得到充分发展之前,纠缠于名称含义的争论,意义不大。相反,若是我们对人学及相关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人学的含义自会明晰。认识到这一点,本身就是学科逐渐成熟的一个标志。
深化人学研究大致有两个向度,一是历史向度,一是社会向度。就前者而言,韩震提出“人学研究的历史学转向”。在他看来,“人学的本体论基础不是主体性,而是历史性”,而且主体性也只有在特定的历史境遇中才能获得科学说明。[3]就后者(即人学深化的社会向度)而言,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社会问题不断涌现,要求学界作出回答。从认识论上讲,人学对人的研究只有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研究才是可能的,离开了主体间的社会互动,人就是不可捉摸的东西,人学对人的研究就只能是抽象的、空洞的,而不是对“现实人”的研究。因此,站在人学的高度对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关系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这是人学得以深化发展的另一重要路向。
社会关系包含内容方面与形式方面,内容方面是指那些将人们聚合在一起,并使他们发生冲突、进行合作、相互交易的要素,包括权力、利益、地位;后者是指使事实上冲突的人们能够建立合作关系、至少能够和平共处所遵守的公共规则和行为规范。由于人们之间的冲突可能因争夺权力而起,也可能因利益分配而起,还可能是一些纯洁得不爱权不好利的人们仅仅因为价值观的差异和对立而发生的,于是化解和控制冲突就成为社会生活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为此,社会关系需要形式化、合理化,社会需要有调节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整合的原则和规范,这就是社会制度。从这种意义上说,对人的社会关系的研究,就包括对社会关系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的研究,前者构成价值观研究,后者构成社会制度或行为规范的研究,二者在古代思想史中是没有分化的,只是到近代才开始分离开来。
在古代,由于社会关系的基本特点是人对人的直接依赖,人际关系的基本形式是面对面的互动,这种关系形式大大限制了人际交往的范围和层面,人们以血缘和地缘为主要纽带联系起来,其基本结构是统治——臣服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意志关系或权力关系(表现为命令——服从或权力——义务),维系这种关系的,都是一些实质性的手段,主要包括传统价值观和强制性权力(其中以暴力为主要形式)。这不排除古代社会关系有规范性的一面,但其规范性却因人而异、带有很大的弹性,而且是传统价值观和统治意志的直接表现。由于人际关系的直接性,人们争夺稀缺资源的方式不是采取道德价值观形式,就是采取公开的武力争夺或阴谋的权术较量的形式。二者共同的特点是,人们所争夺的稀缺价值(德性——威望与权力——统治)都是难以度量的,更无法分割、分享和交换。在这种情况下,公共规则和理性的社会制度既不可能又无必要。
然而,在进入近代社会之后,由于个人利益的正当化(这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二大社会形态最基本的特征),通过可以度量的物(最基本的形式是货币)的中介作用,人与人之间获得一个可以交换的公共领域,在此,“每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作为这另一个人所需要的客体的所有者而出现”[4](P195)。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物、货币、利益在失去神秘色彩之后,成为了人的工具,从而变成人们可以交换和变卖的东西。事实上,只有当面包不再被看成“上帝的肉”、葡萄酒不再被看成“上帝的血”的时候,面包和葡萄酒才有可能进入那“肮脏的市场”;只是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才能无情地斩断束缚人的各种“封建羁绊”,将“温情脉脉”和“神圣激发”变成“冷酷无情”的交换价值和现金交易,甚至“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5](P275)。正是通过除去了魔魅的物、通过普遍适用的货币,人才从他人情感与权力的束缚和奴役中解放出来,人才获得对于他人的独立性和自由,在客观普遍的物面前,人与人才首次获得了平等,虽然这种平等是形式的。物的“祛魅”、利益的正当化、人的解放,三者内在相关,共同促进了“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的形成[4](P104),人们之间的交往和互动因此得到极大的扩展。依靠道德和权力建立起来的狭隘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逐渐为无限广阔和多样的业缘关系所取代,整个社会的重心从政治领域和文化(主要是宗教和道德)领域转变为经济领域,市场经济成为整个社会建立其上的基础。显然,单纯的道德修养和暴力强制已经无法调整复杂多变的交换关系,于是社会关系整合力量的重新构建、社会关系形式的重新塑造,就成为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条件。在这种背景下,人们自然注意到社会制度的问题,特别是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古代社会制度(以道德和权力为核心)中实质与形式浑然一体不同,现代社会制度(以法律为核心)更多地关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形式方面,并成为怀着不同价值观、在利益上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冲突的人们得以合作和共处的公共规则(或称博弈规则或游戏规则)。这样,制度问题就取代道德问题,行为规则取代德性追求,成为了社会科学的主题。
在现代社会,人是通过制度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于是人与制度的关系问题成为社会科学关注的一个焦点。既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既是关于人学理论的中心问题,也是社会理论的中心问题”[6](P1),那么,人学对人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就无法回避制度问题,无法避开人与制度的关系,必须对人们在社会制度下的互动关系以及制度本身作出解释。对人学而言,对制度问题的研究,也将成为它深化发展的一个重大机会。
二、制度的研究需要有一个人学的维度
我们知道,制度问题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它并没有一下子露出其全体,而是一点点地绽露出来的,它最先为那些敏锐的改革家所感知。在改革家那里,对制度问题的解答方式是策略性的,他们没有意识到政策问题与制度问题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和区别。事实上,在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初期,政策与制度之间既无法分开、也无区分的必要,制度的变革总是以政策性措施面目出现的。这在我国改革中看得最清楚。我国的改革一开始是由国家最高决策者发起和推动的,它最初只是政府采取的一些刺激生产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随后被确定为只是“体制的改革”,以便与“(基本)制度的革命”区分开来。只是随着改革的继续进行,在进入90年代之后,人们才发现“体制的改革”已经无法涵盖中国社会制度变革的全部内容,最高决策层才提出“深化改革”的口号,改革已不再是、至少主要不是政策性问题,而是制度架构、制度变迁、制度创新的问题。在此,改革已不是改革家凭个人的魅力、胆识和智慧可以进行的事业,改革再不能单靠经验的摸索和试错、靠采取政策改变方式进行,必须要有社会理论家的参与和科学的指导,于是社会科学承担起保障制度供给的任务。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社会科学各学科全面展开了对制度问题的研究。
这一研究也因为这样两个因素的合力作用而变得硕果累累:其一,改革者的支持和促动,使研究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推动力量,研究的成果往往能够很快转化为决策或成为决策的依据,这既能显示出研究的价值,又能在现实中检验、修正、丰富研究成果,从而推动研究的深入;第二,社会科学获得制度这一重大研究课题,意味着理论研究内在动力的形成,因而激发出理论研究的巨大热情和智慧。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7](P732)这就使得理论界对制度问题的研究不仅仅是为决策服务,不仅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还推动了社会科学理论的进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不仅中国90年代的制度研究是如此,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是如此,20世纪的美国也是如此,其实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是如此。
随着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成果的不断积累,科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需要哲学的指导,从而推动哲学工作者参与到制度研究中来。那么,在对制度的研究中哲学能够做什么呢?首先应当对各学科的研究材料加以概括和总结,形成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一般理论,以宏观地统摄各科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各学科具有方法论指导意义的观点和理论,以推动各学科的制度研究;最后从哲学的高度,对制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哲学特有的解答。
由于制度与人的关系的内在性和紧密性,哲学对制度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对人的问题的解答,因而制度研究应该有一个人学的维度。随着我国人学研究方法的成熟,人学对制度问题作出自己的特有解答也是完全可能的。
从现实上看,如果说现代化的主要方面是政治经济制度的现代化,那么,人的现代化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因素。作为对人进行专题性研究的人学,应该、也能够对制度以及人与制度变革之间的复杂关系作出系统探讨和深入研究。因此,我国现代化的现实要求人学考察制度问题。
三、制度研究人学维度的主题与问题
从对象上说,人学所研究的制度与各学科研究的制度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都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研究。但仔细分析起来,人学视野中的制度与各学科研究的制度还是有区别的,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在研究层次上,各学科所研究的制度是现实的、客观存在于社会中的制度,而人学对制度的研究须以各学科的制度研究为基础,它是在各学科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学科制度研究存在的共同问题来展开自己的研究。对于人学而言,它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直接地研究生活中的各种制度,而必须在各学科制度研究基础上进行研究,它是对各学科制度研究的再研究,因而它不是经验研究,而是批判性的、反思性的研究,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人学对制度的研究是哲学的而不是具体科学的。
其次,在研究范围上,各学科只是对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制度现象进行研究,它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和边界,比如法学主要是对法律这一特殊制度现象的研究,文化学是对作为文化现象的制度传统进行研究,制度经济学主要是对市场经济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现象的研究,社会学主要是对关于社会分化和整合的具体制度现象进行研究。人学所研究的制度则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是从人的角度对制度整体的研究。
最后,在研究方法上,各学科对制度的研究是科学的、实证的,而人学对制度的研究则采用哲学和价值学的方法。
人学从什么角度研究制度呢?从人学的角度看,制度研究的相关问题主要是人与制度的关系,或者说,是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和发展的思想,考察制度对现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和作用规律。根据我们的判断,人的自由问题至少在两个意义上是人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其一,现代社会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发展,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是人,这就决定了人的自由和解放的必要性,因为社会发展需要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而只有独立自主的人才能做到这一点。在此,自由对社会的发展来说具有手段的价值,这种手段价值决定了自由的必要性;其二,摆脱他人意志的奴役和专制,这是现代人的基本价值观,现代人的所有其他价值(包括尊严、权利、个性、主体性、甚至利益、权力等等)都系于此,社会发展的目标就是不断扩展人的自由。就此而言,自由是社会发展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目标,这是一种目的价值。由于这样两个理由,人的自由因此成为所有诗人讴歌的主题,成为一切现代思想家殚精竭智思考的问题,更是人学理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但自由是有两面性的东西,它充满了难以解开的谜,人称“自由之谜”。自由是一种关系,从经济学上看,“一个人的自由可以给另一个有相互关系的人带来未来的利益或损失,这样造成的经济状态是‘暴露于对方的自由’。”譬如说,“雇主暴露于雇员有工作或离去的自由,雇员暴露于雇主有雇用或解雇的自由。”[8](P88)于是自由主体之间必然在利益、权利、价值观上发生这样那样的冲突,保持自由的首要条件是建立合理的秩序,因而自由与秩序就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张力关系。人们在价值观、利益、权力上的冲突导致社会不断分化,而原先用以整合社会的基本方式如道德、宗教、艺术、传统等等,都已无法有效地发挥整合作用,需要有新的、真正的制度形式平衡自由与秩序的张力,消解它们之间的紧张,至少使之达到无害于自由的水平。从人学上讲,我们研究制度,目的就是要考察制度在平衡自由与秩序张力中所发挥的作用,考察制度能发挥多大作用和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说明将对制度进行人学考察的问题锚定在自由与秩序上的理由。其一,人学研究主题的转变。现代社会是一个分化的社会、多元的社会,随着人际交往的扩大和互动的增强,人的选择机会和自由空间得到极大的扩展,所有这一切都逼迫人们解答这样一个问题:其价值观相互冲突(韦伯称之为“诸神不和”,马克思称之为“信仰领域的自由竞争”)的人们,其利益相互矛盾的人们,其权利与权力相互抵触的人们,能够不以奴役他人的方式去保障和扩展自己的自由吗?显然,这不是一个靠加强个人道德修养或树立某种宗教信念可以解决的问题。正如罗尔斯所说:“自由是社会形式的某种样式。”个人自由问题的解答不在个人,而在社会。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提出人学研究必须深化到社会,个人自由必须通过宗教和道德之外的路径才有可能,于是人的自由问题的实质就是秩序的问题,解答这一问题的路径只能是现代的社会制度。在此,“一个人是否自由,是由社会主要制度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9](P59)。换句话说,既然制度问题因自由与秩序问题而起,那么,人学对制度的考察,就应当以自由与秩序的张力和悖论为基本问题。
其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新时期重心的转变,以及由此而来的对制度问题观察角度的转变。由于制度问题凸显的历史背景是社会转型,因而我们将哲学的观察基点放在社会转型特征的把握上。在时空坐标的定位上,社会转型期的基本特点是时间的空间化。以中国为例,正像有的学者指出的,“处于现代化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正以浓缩的方式集中地反映出过去相当长一段历史进程中人类发展状况的演化”,它使前现代的、现代的、后现代的历史特征“以相互冲突的方式共时地影响中国民众的行为”[10]。历时的变迁在此被转换为共时性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寻绎纵向的历史轨迹对于我们的认识固然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课题是对横向的社会的分析,因为历史的脉络已经共时态地存在于社会的各种复杂关系中,最核心地表现在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这一问题上。因此,我们有理由将关于制度的人学考察所要解答的问题,定位在自由与秩序上面。这是现实的要求,也是理论的要求。唯此,我们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
四、对制度作人学考察的方法论反思
对制度进行人学考察的独特视野,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方法。所谓“人学考察”,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运用人学的基本方法论原则思考、探究、分析、把握制度问题。因此,对制度进行人学考察能否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正确适当的方法论原则的确立和运用。具体说来,本文所谓“人学方法论原则”,其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人的本质。袁贵仁教授在系统研究了马克思人学思想之后指出,人学是个有机整体,其中人的本质问题是其核心。在他看来,马克思对人的本质作了三重规定:(1)“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是人的“类”本质,是人类得以区别于动物的本质规定性;(2)“现实的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单个人”即个人的本质,从而使人得以与他人区别开来;(3)人的最高本质是在社会关系中,以劳动这一人所特有的存在方式表现出来的主体性,主体性是人的最高本质,主要表现为人的自觉性、自主性和自为性。这三个层面或方面的有机统一,构成人的本质的完整规定性。[11]这对我们考察制度问题是有指导意义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说,社会关系都是我们理解、分析和把握人的关键环节。作为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社会关系是以一定的规则为前提的,这些规则可能是默示的,也可能是明示的,构成制度的核心部分。表现人的主体性的行动(action)和互动(interaction),是在特定制度规则之下进行的,因而对制度的分析是我们认识和把握“现实的人”的重要途径。换句话说,对制度问题的分析应当以社会关系为突破口,以便全面把握人的本质。既然人的活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或行动,而不是意识或思想,那么,我们应当从实践活动角度考察人的本质,这自然会涉及到制度问题,因为作为规则的制度既源自人的行为和实践活动,又对后者起构成作用,是人的实践活动的构成机制,制度规则在此只涉及社会关系的行为层面,而将人的内心世界和价值观问题“授权”给个人自己处置。人的自觉、自主、自为,都只能在一定制度条件下通过“集体行动”(康芒斯语)和互动表现出来,我们对制度的分析因此应当把人设定为主本,这是我们的理论前提。
第二,人的自由。自由是主体性之有无和大小的标志,它直接表现着人作为主体的存在。在人学视域中,自由有三种表现:人对自然的自由(人类自由)、人对自己的自由(个性自由)和人对人的自由(社会自由),但核心是人对人的自由,即社会自由。在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规定中,他的基本根据就是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而主要不是人类自由或个性自由。他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P294)对我们来说,研究制度就是要探讨这种社会条件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因素。换句话说,我们研究制度,须以人的自由为理论上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三,人的解放与发展。人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和历史进步的基本标志。从终极意义上看,人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人、为了人而对人的发展。站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立场上思考和观察问题,这是我们应当坚持的方法论原则。唯此,我们的思考和研究才有一个理论上坚固的立足点,对制度的考察才有生命和灵魂。我们可以从这一意义上说,人的解放与发展是我们考察制度问题的方法论前提。
应当指出,人学研究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和起步的阶段,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的深度,还是研究方法上,都需要不断的深入。只有随着人学理论研究的逐渐成熟,人学的方法论原则才能不断明晰。退而言之,即使人学已经十分成熟了,也没有可供我们直接取用的方法,因为对人学方法的运用实质上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创新和尝试。这正是“方法”(way)一词的诱人之处,这就是清代大画家石涛所谓“法无定法”的深刻意蕴所在。换一个角度说,我们对制度问题的人学考察既是对人学方法的运用,也是对人学方法的尝试、探索、丰富和发展,它本身就具有一定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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