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_农业论文

我国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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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9713(2008)01-0016-04

我国基层农业科技人员被誉为“农业政策宣传员、农业技术服务员、结构调整设计员、农业信息传播员、产品市场营销员”。在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发展农村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侵害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事件不断出现,严重挫伤了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科技人才队伍的稳定,威胁着农业现代化建设。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机构不健全,发展缓慢滞后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是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娘家”和权益保障的载体。可是,近些年来,不少地方打着“改革”的旗号,将基层农技推广部门乱撤乱并,农业技术人员乱调乱动,财产任意平调挪用。改来改去,农业技术推广站变成了“三不像”的不管站,不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处于有牌无人、有名无实、有人无技的“三有三无”状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缺失和不健全,不仅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很难发挥“兴农”作用,而且使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无处安身”,致使相当一部分专业农技人员为了生计被迫改行、跳槽,有的只能闲居在家。这种做法本身不仅是对基层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权益的一种蔑视和侵犯,而且会使基层农业科技人才的权益保护因失去物质载体而面临更多、更大的困难和挑战。

(二)国家政策落实难,基层政府不够重视

为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政策措施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权益的重要保障,但这些政策在很多地方落实不到位,在有的地方甚至根本没有得到落实。比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中编办、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9号文转发。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事业单位”,可有的地方借“改革”之名,将其变成了或变相变成了“经济实体”,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仅财政上“断奶”,而且还要从创收中“抽血”;《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性、定编、定员工作的要求,核定机构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核定的编制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超出编制配备人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可现实中却出现了一些乡镇为了“缓解”就业压力或照顾关系等,把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塞进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其他农业推广机构中混饭吃,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到处奔波找饭吃或没饭吃的奇怪现象;《意见》还规定了到县级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工资、补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住房、子女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倾斜或优惠政策,但这些倾斜政策在很多地方也没有得到落实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还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上。

(三)经济待遇差,权益保障难

工资待遇是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但在一些地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不仅工资待遇低,而且不稳定。据对一些农业技术推广站的调查了解,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中,工资由财政发放的占35%,定额补贴的占30%,自收自支的占35%。由于我国大部分乡镇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财政都比较紧张,不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只能拿到部分工资,甚至工资无着落,更不用说政策规定的上浮一级工资和基层工作行业补贴了。

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的开展技术承包,有的实行技术入股,有的兴办龙头企业与农户和其他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这些方法既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又壮大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济实力,同时也增加了农业技术人员的经济收入,调动了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一举多得,显示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广阔发展前景。但在农业技术人员开展各项经营性服务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比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一说走向市场,乡镇就不管饭吃;在服务的过程中和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不履行诺言或协议,不支付或不按时足额支付服务报酬。更有甚者,不仅不支付服务报酬,而且还把因自身管理、经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收益减少或不预期,强加到农业技术服务人员身上,恶人先告状,不仅使农业技术服务人员的经济利益受损,而且使农业技术服务人员的名誉受损,同时也浪费了农业技术人员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一旦农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权,基层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又因种种原因或以种种借口拖延推诿。

二、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权益保障难的原因

(一)基层农技人员维权意识薄弱

1.法律知识缺乏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既要进行大量的科学研究和理论学习,又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少人把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在了钻研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农业技术的推广上,不清楚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技术职业及其所取得的成果在法律上应享有的权益,他人实施哪些行为是侵犯自己的权益,侵犯了自己的何种权益,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手段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2.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有的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虽然知道有关自己特定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也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受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不与民争利”“君子不讼”等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影响,“羞于谈利”,不愿意或不屑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把自己置于“强者”地位,把服务对象放在“弱者”地位,一旦“弱者”违约或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和怜悯而放弃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3.精力不够或能力不济基层农业科技人才任务紧迫,工作繁忙,有的相关法律知识匮乏,再加上目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方面的法律不健全、诉讼成本高、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服务对象素质低下等,尽管在某些农村和乡镇企业中盗用他人技术成果、侵犯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事件频频发生,但由于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精力或能力有限,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对象素质偏低

1.法律意识淡薄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服务的面向是农村和乡镇企业,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农民工。长期的“人治”传统的影响,较差的法治环境,再加上农村法制宣传的不力,致使很多农民不懂法律,不学法律,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甚至拿法律当儿戏。亲口的许诺不兑现,亲自签订的合同随意撕毁,对别人的权益根本不当回事,任意践踏和侵害。既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懂得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2.诚信品质缺失部分服务对象只顾经济利益,不讲道德诚信,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诚信观念淡薄。特别是当经济利益和诚信要求发生冲突时,首先选择的经济利益,而把道义、良心抛在一边。这样,就出现了一批损害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失信的村庄”“失信的村民”“失信的乡镇企业”等。

3.人才和科技意识差一些农民缺乏人才观念和科技意识,认为农业技术人员“指指点点”“比比划划”就把钱挣走了,和自己出大力、流大汗相比来得太容易了,因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不平衡。他们看不到科技人员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不愿意让科技人员分享劳动成果,不愿意兑现协议。特别是当收益因各种原因未达到的自己所期望的目标时,更是把责任归到科技服务人员身上,并想方设法阻挠科技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执法存在严重问题

1.行政执法不到位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屡受侵害,与有关部门执法不力有密切关系。目前,维护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执法主体混乱,甚至错位;执法人员少且经费严重不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切依靠行政命令的工作作风仍然盛行,喜欢简单、直接的工作方法,不会、不愿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与农民打交道,执法行为不规范。再加上有关基层农业科技人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太原则以及缺乏应有的执法监督机制,很难做到依法行政,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也很难通过行政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2.司法机关执法不严 在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维权过程中,司法机关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特别是当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维权面临的不是一个单一个体,而是几个个体或群体时,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在“法不责众”的潜意识支配下,执法信心往往发生动摇,严格执法就更难做到,基层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也就更难得到维护。

三、我国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国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权益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权益保护的专项立法工作,努力将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权益保护纳入国家立法规划。目前要考虑修改、完善《农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增进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权益保护的内容,并尽可能地将其中涉及农业科技人员权益保护的条款由任意性、授权性改为强制性、禁止性条款,使之由“软”变“硬”。尽快着手制定《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障法》,对基层农业科技人才的地位、性质、权利和义务等做出规定,作为《农业法》的配套法律,并与其他有关法律相协调。通过立法,稳定政策,从而确定基层农业科技人才权益保护的法律地位。国务院、地方权力和行政机关,也要制定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真正使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法制教育,尤其要重视与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相信法律、运用法律,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同时,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也要认真学习法律。通过学习,弄清自己有哪些特定权益,明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性,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不再是有了发明创造,就是发表文章、成果鉴定,申请评奖;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忍气吞声或求救无门。

(三)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和道德教育

在当前农村,要继续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和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制讲座、以案说法等途径,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农业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素质,使广大农民能够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维护基层农业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同时,应结合农民的道德认知水准,加强对农民的道德教育,努力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此外,尊重基层农业科技人才的价值和尊严,诚实信用,忠实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实施“农民知识化”工程,依托产业发展对农民进行实行技术培训,面向市场为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养,引导农民树立科技意识,人才意识,造就德才兼备、文明守法的新型农民。

(四)加大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

维护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的权益,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此,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及目标一致、权责统一、上下配套、各司其职的综合执法工作运行机制,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各农业执法、司法部门及其人员,要从对农业、农村、农民真正负责的高度,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基层农业科技人才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将更多的法律关怀给予总体上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尚不强的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主动为其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使他们轻装上阵,放心大胆地、全力以赴地投身到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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