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城市化的战略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论文,战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村城市化并非小城镇化
第一,目前有一种十分流行且又被社会广泛接受的主张:实现我国农村城市化的基本途径就是全面发展农村小城镇即小城镇化,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的就地转移。表面看来似乎颇有道理,实际上这仍是传统的城乡分割体制的翻版,更有悖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人们之所以力主小城镇化模式,是以为小城镇能避免大城市病,且又上得快一些。诚然,这不无道理,小城镇确有自身的一些优势,但小城镇也基于自身的局限而存在着小城镇病,即聚集能力低,集聚效益差。目前我国小城镇的现状是,大部分城镇没有自来水和污水排放管道,供电设施差,邮电通信比较落后,有的交通极为不便,路面铺装极少,路状差,运距远,物资流转困难。此外,环境保护不好,卫生绿化状况很差。城市公共设施是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它不仅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效益。有关学者通过对我国80年代末不同城市规模的经济与社会指标进行比较研究,其所得结果表明不同城市规模,其经济、社会、效益指标是大不一样的,总的趋势是大城市优于中等城市,大中城市优于小城市,且小城市又优于小城镇,而且差别很大。例如在人均工业产值、人均利税、固定资产平均产值和固定资产平均利税等4个指标上,小城市与大城市的差距分别为1.68倍、2.18倍、1.69 倍和2.17倍;在地均工业产值和地均利税上小城市与大城市的差距更大,为73倍和91倍。可见,小城镇(包括小城市)的综合经济效益是很差的,从市场经济和社会现代化的要求来看,小城镇不应该是我国农村城市化的理想目标。
第二,在我国学术界和实际部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乡镇企业推动了小城镇的发展,而小城镇的发展又推动了乡镇企业的大发展,因而实现农村小城镇化是农村经济现代化的需要或结果。其实,我国乡镇企业虽然与小城镇有一定的联系,但其相关性是很低的。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建制镇(包括县城镇)有18200个, 另有农村集镇(乡政府所在地)34115个,全国农村广义的小城镇已达52315个。可是全国乡镇企业总数中集聚在县城镇的仅占1%,集聚在建制镇和集镇的仅占7%,二者合计只8%,其余92%均分布在农村的自然村。 这说明:一是我国乡镇企业的绝大部分是建立在家庭、村组等自然社区基础上,是一种“家家冒烟、村村点火”式的手工生产。这种小规模的分散生产,社会化的分工协作程度极低,未能成为我国小城镇发展的基本动力;二是我国农村小城镇的主体是行政中心,而非经济中心,这种行政型的小城镇其经济聚集功能是十分低下的,特别是对非农业人口的吸纳力非常有限。我国农村小城镇的镇区面积极小,全国平均每个镇的建成区面积只有0.39平方公里(不到600亩),基础设施也相当落后。总之, 我国农村小城镇的行政功能大于经济功能,从总体上看,目前尚没有真正成为农村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的聚集地。
第三,再从当今发展中国家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小城镇也已不再成为农村城市化的主体,次级城市化形成了主流。发展中国家农村城市化的动因主要在于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中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进行产业转移。20世纪40年代后,发展中国家农村城市化运动经历了三个战略阶段:一是50—60年代的增长极策略阶段,以中心地理论作指导,集中力量发展中心大城市,强调自上而下地在中心城市安排工业项目,试图以中心地区繁荣来推动周围地区的发展。增长极策略的城市化,对争取较高的经济效益曾有过一些积极作用,但由于偏重于中心城市的发展,导致中心城市人口膨胀,产生了一系列不易解决的城市问题,未能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相反还从农村吸走了大量资源(农产品、资金以及投资机会),致使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二是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放弃中心大城市战略,转而大力发展基层小城镇。但由于小城镇在基础设施等方面有许多局限,且投资量巨大,因而遇到了许多困难,效果很不理想。三是从80年代开始的次级城市发展阶段。次级城市(相当于中等城市或初级中等城市)即小于中心大城市,大于基层小城镇,一般在资源、交通运输、人力、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或潜在优势的地方发展这种次级城市。其功能是,促进区域内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周围的小城市和农村提供服务,并疏解中心大城市膨胀的压力。这种次级城市化的模式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建立“中小结合,中为主导,突出特色”的中国农村城市化模式
根据国外的经验, 在农村城市化的过程中, 一般城市人口规模在25万人以上时,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教育、文化、卫生、交通等公共设施可以比较充分地发挥作用。而当超过50万人时,又会出现公共设施拥挤和不足,制约经济效益的继续提高,并造成生活质量下降。因此,农村城市化的最佳人口规模是25—50万人,这也就是次级城市化的依据。因此,我们要科学规划,合理组织,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超越小城镇化为主体的发展阶段,借鉴国外次级城市化的合理内核,采取“中小结合,中为主导,突出特色”的农村城市化模式。
“中小结合”,是指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相结合。中等城市包括两个等次:一等是20万人左右的初级中等城市,就我国情况看,应以目前的2000多个县城为基础,在下世纪中叶以前逐步建成现代化的中等城市,人口规模由目前2—4万增加到15—20万;另一等是40万人左右的高级中等城市,它应以目前的近200个地级市为基础。 初级中等城市与高级中等城市相互配合,从经济、政治上联成一体。小城市就是在目前除县城镇以外的建制镇的基础上建设成有5—10万人的城市。 我国现有建制镇18000多个,除去2000来个县城,还有16000来个县以下的小镇。如果将目前分散的乡、村企业逐步集中到镇上,把40%的小镇扩充为小城市,这样,既能提高非农产业的效益,也可吸收巨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现在这些建制镇平均只6000多人,如果扩充到5万人,按6000 个小镇计算,便可增加2.6亿人,可吸收全部农业剩余劳动力。所以, 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20年代前,我国应结合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力改造扩建县城镇和小城市,不宜再大量新建小城镇。
“中为主导”,是指在农村城市化的建设中,要以中等城市为主导。前述20万人左右的中等城市其综合经济效益最佳,生活质量指标也比较高,因此应该成为我国农村城市化的理想目标。前期以小城市的发展为主只能作为一种阶段性的目标,鉴于小城市本身的某些缺陷,它只有与中等城市结合起来,才可以扬长避短,中等城市是建立在县城的基础上的,而县城是一个县的经济、政治、文化、信息的中心,它既能成为有强大辐射能力的区域经济成长中心,对小城市和农村具有直接的导向功能,同时又能发挥对高级中等城市和大城市分流的作用。因此,我国农村城市化必须以中等城市为主导。
“突出特色”,指农村城市建设要根据自身所处的经济地理、历史文化以及生产力布局的环境,弘扬自身的特色,尤其是小城市更要注意这个问题。根据发展历史、社会分工和政治因素等,农村城市可分为六种:工业生产型、商业服务型、文化科技型、交通运输型、旅游疗养型、边境口岸型。由于农村受自然地理、民族风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生产和生活的特色都比较鲜明。在这种环境中建设城市,就势必要充分考虑特色因素,突出城市的个性,以此产生巨大的吸引力,提高城市的综合经济效益水平,从市场经济角度分析,城市的特色可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价值的实现,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规模,形成专业化的批量生产(服务),获取稀缺效应。
“中小结合,中为主导,突出特色”的农村城市化模式,其关键是要形成城市化系统,大、中、小城市和小镇各自不能孤立发展,而应相互协作。不仅各农村城市内部要构成协作关系,而且农村城市要与所谓“城市人口”城市配套,形成“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小集镇”的网络系统,产生城市“场效应”,推进农村现代化。在这种配套中,农村城市要形成有机系统,小城市和小集镇在经济上不必求全,而应该向专业化发展,着意突出本身的特色。而中等城市中和初级中等城市则应通过相应的市场体系来发挥综合协调的功能。在工业生产上要依据本区域生产结构的特点,形成一批起主导作用的产品生产基地,以此带动各小城市(镇)工业的发展。依据这个要求,大型的骨干乡镇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初级中等城市集中,形成现代式的成组合理布局,决不可继续以往的分散“单干”。在流通环节上要形成一批专业市场,为本区域内的商品生产提供市场实现条件。除了商品市场外,要特别重视技术市场、资金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建设。
对中等城市中的高级中等城市来说,它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的功能,应该起到发展极的作用,对它所影响的广大地区发挥扩散效应。高级中等城市就是农村城市的中心,它一头直接联通大城市,接受大城市所输出的能量,另一头吸引各初级中等城市,主导农村城市化的规模、结构和速度。所以,在农村城市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高级中等城市即发展极的创建问题。根据我国现有的情况,原有的一些地级市一般都建在交通或商品集散中心区,且也有一定的工业基础和市政公共设施的基础,与大城市和初级中等城市有较多的联系,可考虑在此基础上扩充创建为发展极城市。
(三)实现我国农村城市化必须科学组织,切忌盲目发展
1.合理制订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规划。它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宏观上统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对一定区域内农村城市化的步骤、数量、规模、布局等进行总体运筹,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和远景目标;二是微观上谋划,各地农村要根据自己的地理、资源、文化、历史以及生产力发展状况,制定本地发展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发展策略、运行措施等。从规划的内涵来看,全局性应该是农村城市化的关键。农村城市是农村经济转型的产物和这种经济转型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它必须为农村现代化服务,决不可形成一个新的二元结构社会,这是要特别予以注意的。
2.彻底改革城市居民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说,户口只是证明公民合法身份的一种法律依据,不应对其进行种种附加,更不应该将其变成人身社会等级的工具。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逐步取消附加在城市户口上的种种不合理的福利制度,目前主要是在就业、医疗、保险和就学方面实行城市人口和原农村人口一律平等的国民待遇,加大“按劳分配”的成分。这样,就能从经济利益这个根本方面削减城市户口的实际价值、缩小人身等级差距,直到抹平人身等级。在这个基础上彻底消除“城市”户口与“农村”的分类及其限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适应人口特别是劳动力流动的需要,建立城乡通开的户籍管理制度。总的原则是,户口服从经济发展的需要。
3.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城市投资体制。根据有关方面预计, 我国约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连同他们的家属需要在全国新建50万人口规模的中等城市400个,或100万人口规模的大城市200个。据计算,目前在我国每吸收一个城市人口需要投资6000元。2 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加上家属估计为4亿农村人口迁入城市,总共需投资23000亿元。这样一笔巨额资金,很显然我国国家财政是无法负担的。对此,笔者认为要调动国家和农民的两个积极性,建立农村城市投资公司向农民和农村非农企业发行城市建设证券,国家给予一定的投资。同时,成立国家农村城市建设局,统一规模,有计划地进行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房产是城市的主体。城建投资周转的速度快慢,主要看房产资金的回收方式。为此,农村城市的房产必须是全商品化的,受益者无论是农民,还是农村非农企业,或是其它单位,进入农村城市都必须按市场定价购买商品房。对农村城市建设证券购买者,可享有优先权或优惠权。这样,便可理顺“投资——受益——回收”的关系,建立起一个多元的农村城市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的机制,一则可获得广泛的城建资金来源,二则又能促使受益者提高使用效率,因为房产是受益者购买的,必然要充分利用房产的使用价值,增加产出,以获得更多的利润。这样一来,农村城市的经济活动就会充满活力,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4.大力开拓农村城市商业和服务业。农村城市的建设必须重视商业、服务业的发展,才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从总体上看,市场条件好不好,对农村经济良性循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特别是农产品的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生产周期长,生产前信息的输入(依据信息决定生产规模和结构),生产后产品的销售,都离不开市场。因为市场一方面为商品交换(即实现)提供了场所,另一方面商品在市场交换中又产生了许多信息,反映商品需求状况,这就可引导农村乡镇工业企业向农村城市集中连片发展,以充分利用市场信息,形成有竞争力的规模经济。再者,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角度来看,商业、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劳动力就业所占用固定资产比工业要少得多,耗用的物资性生产资源也比较少,而且需求广阔,随着人民收入水平和生产专业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对商业、服务业的要求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这是一个永不衰竭的产业,且又能够容纳较多的农村劳动力,符合农村办城市的初衷。总之,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分析,在发展农村城市化的过程中,都必须把商业、服务业的建设放在城市建设的重要位置上。甚至也可以从抓市场建设入手,以商业、服务业的建设带动农村城市建设。因为市场的建立和扩大,流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村人口和外地人口增加,这一方面促进了与此相关的辅助设施如道路、通信、仓库、公寓等的扩大和增建,另一方面又带动了交通、饮食、旅游和其它服务业的扩张。这样,市场、商业、服务业成了推动农村城市化的动力源,形成了经济——市场——城市的良性循环圈。
标签:农村论文; 小城镇论文; 农村人口论文; 城市经济论文; 城市规模论文; 农民论文; 三农论文; 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