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量的房屋拆迁一方面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另一方面房屋拆迁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因此,本文论述了房屋拆迁中的问题、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对策。
关键词:房屋拆迁;问题;对策
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在全国各大城市轰轰烈烈地展开,“拆迁”这两个字也越来越多地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成为社会上的一大热门话题。但是,城市房屋拆迁在让我们的城市变得靓丽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让人无法接受的问题。对此要采取一些相关的手段来加以解决。
1房屋拆迁的含义和性质
1.1房屋拆迁的含义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房屋拆迁是指一方当事人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将另一方当事人的建筑物拆除,并将另一方当事人迁移到别处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1.2房屋拆迁行为法律性质
房屋拆迁行为分为商业拆迁和公益拆迁,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商业拆迁的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在拆迁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关于拆迁人拆掉被拆迁人的房屋并给予补偿的协议,实质是被拆迁人自愿让渡自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公益拆迁的性质是行政征收,公益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城市私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作为新的所有人对该房屋及不动产进行事实处分的行为,其实质在于国家在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强制剥夺私人财产权。
2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滥用土地征收权
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的前提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土地征收行为应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但目前,真正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地非常有限,绝大部分的征地都是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进行征地的。由于土地征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主要供地方式和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获取的巨大利益,地方政府滥用公共利益之名义进行土地征收普遍存在。同时,“房为地载”,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同时,其上的房屋也成为征收的对象,房屋所有权人无法继续保有其房屋,只能获得相应补偿。这实际上是公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伤害。
2.2房屋拆迁中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不完善
房屋拆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的诸多不完善,导致了房屋拆迁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
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制定房屋的拆迁相关政策,明确拆迁工作的程序和原则,协调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对于违法拆迁等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诉求,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利用自身垄断城市土地市场的权利直接参与到房屋拆迁工作中去,过多过早的介入了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的利益谈判。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被拆迁人与开发商基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就相应的经济补偿进行谈判协商,政府职责就是维护协商过程中的秩序,监督各方依法平等协商。但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参与了这一协商过程,和开发商共同和被拆迁人协商。这种职能上的错位导致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陷于利益冲突中,没做好面积测定、补偿标准、补偿发放等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工作。
2.3补偿标准制定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
补偿标准制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一些地方出台的拆迁补偿标准多年不变,与近几年物价和商品房价格大幅上涨存在较大差距,拆迁后致使被拆迁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大多数低收入居民无力购买新房、返迁新居,在此情况下,就会导致拆迁户上访,要求增加补偿费和安置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拆迁评估机构操作不规范,加之政府直接干预评估价格降低补偿标准,造成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评估机构出示的评估报告难以保证补偿的公平性。
3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一些建议
3.1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
第一,规定是否强制拆迁应一律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经过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组织实施。第二,明确被征收、拆迁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拆迁是否应及时停止实施。以免造成“官司打赢了,房子却早已被拆了”的局面。第三,对征收拆迁时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受时效限制。如果行政机关多年不处理,不作为,并早已知晓的违章建筑,一到征收拆迁时,就认定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是与行政处罚两年时效相违背的。第四,危旧房改造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应在“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上实行听证制度、社会调查等来考虑民众对“旧房”的改造需求,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录”,不对盈利目的拆迁采取暖昧和怀柔政策。第五,征收补偿各地标准应适用基本统一的原则。确立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则无拆迁的原则。
3.2公共利益扩大化问题的对策
一方面,应立法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国务院2010年初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条的规定。另一方面,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听证程序。对于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争议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在有政府代表、拆迁户代表、人大代表参加,公开进行听证做出认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行政机关做出为公共利益进行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后,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3确立合理的补偿原则,完善公共利益征收的补偿制度
(1)确立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房屋及附属物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已超过了房屋所有权补偿本身。在立法中,根据拆迁的目的(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划拨用地、出让、转让)、土地的地理位置等明确规定给予补偿的额度。
(2)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应明确规定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的价格给予补偿,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对于补偿标准、方法等应当事前公开并进行公示,事后政府加强监督。赋予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保证有参与权、提出异议权。同时,建立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对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在公共利益需要前提下的拆迁,必须用法律明文规定。
(3)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应是动态的,应随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土地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按照拆迁当时的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
确定合理补偿标准,一是合理确定拆除房屋安置费用;二是合理调整拆迁安置补偿条款;三是在确定原房补偿价格时,除要体现结构、新旧的差异外,还应考虑环境差别的因素;四是赔偿事项要做到更加具体;五是非单元式住房拆迁安置时,应增加安置面积比例;六是异地安置要增加安置面积比例。
4结束语
没有拆迁就不会有日新月异的城市新貌,房屋拆迁工作是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城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进步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随着国家对房屋拆迁工作出现的问题重视情况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加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也在逐步完善,最终形成和谐健康的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秩序,实现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三方的共赢,共同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
参考文献:
[1]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问题研究[D].黄科威.上海交通大学 2009
[2]征地拆迁问题研究[D].徐海波.同济大学 2006
[3]城市房屋拆迁的困境、原因和对策[D].万振东.山东大学 2009
论文作者:郑志锋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3
标签:公共利益论文; 房屋拆迁论文; 房屋论文; 拆迁人论文; 城市房屋拆迁论文; 补偿标准论文; 土地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