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在性、效率与产权——H#183;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外在论文,启示论文,效率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本文从几个方面对产权理论大师哈罗德·德姆塞茨的产权学说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引伸出若干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H·德姆塞茨 产权 效率 外在性
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是西方产权学派和新制度学派的杰出代表,他的理论在西方产权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鉴于此,本文拟对其产权理论的若干基本内容作一简单的分析,并试图从中得出对我们有益的启示。
一、产权的概念
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①]一文中将产权定义为“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并对这个晦涩的定义进行了详细地论述。第一,产权附着至物上。一组产权常附着于一项物品或劳务。”是由物的存在及其使用引起的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第二、产权和交易联系在一起。”在克鲁索·鲁宾逊的世界里,产权不起任何作用,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即是说孤立的一个人是不存在产权问题的,因为这里不存在交易,只有当若干个(至少两个)交易者发生交易时,才引出了产权问题,这是因为,交易双方的所有权范围互相交叉,各自的界限不确定,与此相应的收益边界也不确定,这样,尽管各自在其所有权范围内行事,结果造成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或一方权利对另一方权利的破坏。这就是产权问题,因此,产权可视为“两种所有权之间的关系。”[②]进而言之,产权与我们通常讲的所有权是有区别的。第三,产权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尽管产权附着于物上,但它本身并不是人和物的关系。”产权所有者拥有他人允许他以特定方式活动的承诺,……产权规定了人们怎样受益和受损,从而规定谁须给谁补偿以改变人们的行为。”产权是对人们行为权利和责任的界定,是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第四,完备的产权是复数,至少代表一组权利,或者说是一个产权束,其中主要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产权束中内含的各项权利可以分解、转让(全部或部分),也可以和别的产权束中的权利重组。正因此,德氏讲:“产权是个由非常复杂的整体而产生的概念……产权的概念是变化多端的、灵活的。”[③]如对一幢房屋的产权可以包括禁止在其附近建化工厂的权利,也可以不包括这项权利。第五、产权的价值决定交换物品的价值。产权的价值又取决于产权束中权利量的多寡和强度。第六,产权和外在性(Externalities)密切相关。
二、产权的功能
德氏讲,产权的意义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在更大程度上将外在性内在化。”
这里的外在性指的是由某种有益或有害效应转化而来的,并且“总含有某个人或某些人困这些效应而得益或受损。”比如,工厂排出的烟雾污染了附近的环境,使周围居民的健康受损,而工厂对此又不负任何责任,这就是一种外在性。外在效应源于“稀缺性导致的对资源使用的竞争性需求。”[④]这种外在效应之所以转化成外在性,“是因为如果让一个或多个相互联系的决策者承担这些影响,费用就会太高,就不值得这样做。”这里的费用即交易费用。高昂的交易费用由两方面原因导致:“天然的”困难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前者指当事者人数众多,组织谈判和实施监督等的费用就会太高,与收益相比,显得不值得,于是“众多的个人是难以达成皆大欢喜的协议的”。后者指的是法律禁止交易者展开自愿的谈判,使得交易费用无限大,外在性的存在意味着一些费用和收益不会被资源利用者考虑在内,因而也就形不成有效利用资源的动力,导致效率的损失。于是,需要对外在性进行“内在化”,即将外在效应在更大程度上“由相互联系的人们承担”,使那些与外在效应相关的成本与收益进入有联系的人们的权衡之中,形成他们的合理预期。内在化的基本途径就是确立产权——“建立一种一经确立即可交换的所有权权利”,产权确立后,人们便可据此确立各自的行为和利益边界,并对部分权利进行交易,交易的最终结果是资源流向最有效的使用者手中,并最大限度地内在化了有关的外在性,产权之所以具备这样的功能,是因为交易各方权利界区的明确可以节约大量的交易费用,从而有助于协议的达成和有关各方的合作。
三、产权的产生
产权由外在性引出,德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揭示产权的产生的:“借助于这些效应与新的或不同的有利和有害效应的出现的联系,我们就能最好地理解产权是如何产生的。”
在德氏看来,“新的产权就是为响应相互联系的人们适应新的收益——费用可能性的要求而产生的,”而新的收益——费用可能性又是由新的外在性引发的。新的外在性之所以产生又是基于“知识的变化”:“知识的变化导致生产函数、市场价值和激励因素的变化。新的技术、完成同一工作的新的方法、完成新的工作——所有这些都引起了社会尚未适应的有害或有利的效应。”比如,技术的发展使得建造高楼大厦和制造飞机成为可能,这样就对使用有限的空间产生了新的竞争性需求,从而引发新的外在性,新的产权产生不仅依赖于新的外在性,而且还须借助这样的条件——内在化的收益大于内在化的费用。内在化收益的增加“主要源于经济价值的变化,源于发展新技术和开拓新市场的产值的变化,源于旧的产权不能很好地与之协调起来的变化,”为了印证上述结论,德氏援引了北美印第安人土地私有权产生过程的例子,并用此解释了西南平原上印第安人未产生土地私有权的原因。
四、产权的组合及其原则
前文已经述及,当内在化外在性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产权就会产生。但是,产权究竟采取何种形式?支配产权组合成特定形式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产权变迁的基本趋势如何?德姆塞茨通过两个实例的分析对此做了回答。
德氏首先从外在性着手,分析了土地产权的演化。在他看来,土地的公共产权产生了巨大的外在性,原因是:“这种所有制形式不能把一个人行使自己的公共权利所引起的费用集中到他自己身上。”同时也无法保证某个人因不行使这种公共权利而得到补偿。这样,如果一个人追求个人公共权利价值的最大化,他就会过度狩猎和过度利用地土,使得猎物存量和土地肥沃程度过快地下降。而这种外在性又很难通过谈判来解决,因为存在着高额的谈判和监督费用,任何协议都难以达成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借助于产权的变迁或重组,即用个人产权来取代公共产权——“允许具有相近利益的个人组成的小团体拥有私有地块。”德氏假设最初的土地个人产权是随机配置的,每一土地所有权所包含的地块大小也是任意决定的。如此配置产权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内在化了许多与公共产权相关的外在性,原因是个人所有权使得收益和相关的费用在所有者那里集中,从而产生了有效利用资源的动力。所有者会选择一个他认为可使自己的土地权利现值最大化的方式,努力将现值最大化。但与此同时,个人产权的确立又引发一些新的、在公共产权条件下不曾有的外在性,即各人在行使自己的个人所有权时产生的对他人的外在性,尽管如此,德氏指出,解决这种外在性的谈判费用较解决公共产权条件下外在性的谈判费用要低得多,因这种外在性往往并不影响到全部的所有者,只须有关的几个所有者进行谈判,达到某种协议即可,因此,个人产权较公共产权能节约大量的交易费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内在化外在性,然而,德氏并未到此为止,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来进一步内在化由个人所有权引发的这种外在性?作者列出两种市场选择:其一是简单地在所有者之间达成直接处理有争议的外在效应的契约性协定;其二是一些所有者买进其他所有者的土地,从而改变拥有的土地规模,何者合算就选择何者。德氏在此引入规模经济概念来说明:若不同规模地块的所有权的规模收益不变,且单个的、易于监督的契约性协定就能使外在性内在化,那么两种选择没有大的区别;若同时存在几种外在性,谈判监督费用高昂或不同地块的规模收益递增,则“一次性购买就被优先选择。”总之,究竟是选择契约性协定还是选择所有权规模的调整,主要取决于二者费用的比较,最佳的规模趋向于能使这些费用最小化的规模。
在分析了土地产权的演化之后,德姆塞茨又将目光移到公共持股公司,分析了其中的产权重组和演化,他首先假定大公司存在经营上的规模经济,但不存在资本准备上的规模经济。这时,许多“所有者”就希望形成股份公司。但是,如果全部所有者都来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则由规模经济带来的收益就会被高昂的谈判费用所抵销,这就客观上要求调整产权制度,其结果是从众多的所有者中选出权力代表——董事会,由他们和经理集团具体地控制所有权,这样就导致了股份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这是产权制度的第一个变化。这种变化大大节约了有关的交易费用,但同时又引出经理等的行为对股东造成的外在效应问题,尤其是在合伙制中,一旦经理经营不善,公司破产,股东就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必须有新的产权制度来避免或减少它,否则,企业家就很难从富人那里筹集到股份资本,这又导致了产权制度的第二个变化,即无限责任制度向有限责任制度的变化。有限责任制度形成后,经理人员对股东的外在性还未减少到最低限度,因而产权制度的变化还未结束,接下来的变化就是产权(股票)由过去的不可转让变为现在的可转让,这是产权制度的第三个变化。在这种制度下,股东一旦意识到经理的偏好与自己不一致,从而后者可能给前者造成外在性时,他就可以从这种制度设好的“应急出口”撤出来,即既不解散公司又无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便把这种产权转让出去,回避外存性。这又导致了有组织的证券交易的产生,通过这种交易和经理人员团体的竞争,经理人员和股东之间的一致性大大增加,与公司产权结构有关的外在性也就趋向于最小化。
通过上述两个实例分析,德氏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权的双重趋势,即所有权属于个人的权限和个人所有权的范围与全部费用的最小化相一致。”这个结论既概括了产权变迁的趋向、特定形式和范围,又指出了支配这种变迁和重组的具体原则与依据。
五、若干启示
德姆塞茨对产权理论的贡献不仅限于上述对产权一般原理的深化,他还将这些原理具体运用于产业组织等的研究中,限于篇幅,我们对此略去不谈。综观德氏关于产权的一般理论,可以看出,他是紧紧围绕外在性、效率和产权三个概念展开的,三者的关系是构筑其产权理论的基础。在他看来,资源有效配置和使用的主要障碍在于外在性。因为外在性意味着行使某种权利的收益和相关的成本不是集中在一个主体身上,而是被不同的主体分担,即“他这么做产生的一些费用将由其他人所承担。”这样就形不成有效利用资源的动力;导致效率损失”;同时,外在性的存在表明权利的自由转让和交易是不可能的。如此,资源就无法借助于交易配置到最有效的使用者手中。而外在性之所以存在,又在于没有确立相应的产权或产权界定不清,使得外在性无法内在化或内在化的成本太高以至于不值得。因此,内在化外在性,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使用的最佳途经就是确立和界定产权,明确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收益界区。于是,问题就最终归结到如何确立和界定产权上,德氏的着力点正在于此,通过对其理论的分析,我们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指物的最终归属,产权则是对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责任的界定,是“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所有权反映的是一种静态的关系,产权则反映行为主体间动态的关系;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指各种有形物和资源,产权则将各种无形资源(如风景、清洁的空气、电磁发射空间等)也包括在内;所有权不可分,产权则是可分的,若产权束中的全部权利都集中在一个主体身上,则此时的产权概念与所有权等同;产权和所有权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一种所有权可对应于几种产权(如私人所有权既可采取业主式的私人产权结构,也可采取公司式的集体产权结构),一种产权结构也可对应于几种所有权(如股份公司式的集体产权结构既可和私人所有权对应,也可和公共所有权对应);由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范围,因此,产权改革也就不同于所有权改革,前者所包括的内容要比后者多得多。
第二、外在性决定产权安排。产权起源于外在性,产权的变迁也是外在性所使然,外在性构成产权起源、演化的基础。因此,不能离开外在性而抽象地谈论产权安排的效率,比较其优劣,并据此来配置产权,产权形式多种多样,外在性也各不相同。不同的产权安排在内在化同一种外在性时会体现出不同的效率,同一种产权安排在内在化不同的外在性时效率含义也不同,即不同的产权安排往往是和不同的外在性相对应和匹配的,既不存在对各种外在性都适应并有效的产权安排,也没有对任何外在性都无效的产权安排。正如德氏所说:“对那些并不稀缺的资源实施私有制所获得的收益很小,且这样做可能是有成本的。对于这类资源不必节省地使用,因为它的供给足以满足所有潜在的竞争性使用……不过,当‘自然的’稀缺性条件变得更为普遍时,共有权利会日益变得具有非生产性。”[⑤]于是,在界定和安排产权时,既要关注各种产权形式自身的特征,又必须将具体的外在性纳入考虑,选择那些能最大限度地将有关的外在性内在化的产权形式。进而言之,由于现实的外在性多种多样,因而产权安排也就不可能是单一的,只能是多重的,清一色的、纯而又纯的产权安排是不存在的。
第三、产权安排必须着眼于规模经济。正如工厂和企业有规模经济与不经济一样,产权的界定和安排也有规模经济与不经济之分。德姆塞茨在土地产权和公司产权的安排中就引入并关注了这一问题。他对契约性协定与所有权规模调整的比较与选择,以及“众多的所有者希望形成股份公司”等的结论。都是建立在规模经济理论基础之上的。之所以要引入这一问题,是基于费用最小化的考虑。因此,在界定和安排产权时,必须着眼于此。也就是说,产权形式的选择和结构的设置必须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从而确保所有的费用最小化。
第四、产权的变迁是不间断的。这是由两方面原因导致的:一方面,随着新的技术、工艺和市场等的出现,会产生出新的、现有产权无法适应的外在性,这时,一旦有了新的收益——费用可能性,产权的变迁便不可避免。另一方面,产权安排与外在性存在着互动关系,即外在性的存在引发了产权的界定和安排,而产权的界定和安排又会引发出新的外在性。这种关系表明,产权的界定和安排往往不是采取一种形式、结构或一次就能完成的,须进行若干次界定,做出几种安排,直到相关的外在性趋向于最小化,正如股份公司产权的几次界定和安排一样,这是在界定和安排产权时必须予以注意的。总之,产权的界定和安排不是一劳永逸、固定不变的,相反,从长期的动态过程看,产权处在不断的变迁过程中。
第五、产权变迁主要体现为产权的分解和重组。由于产权束中的各项权利是可以分解并和其它产权束中的权利重组的,因此,产权变迁主要不是一种产权形式完全取代另一种产权形式,而是现有的各种产权形式的分解和重组,所谓分解,指同一产权束中的各项权利被不同的行为主体分享;重组则指的是不同产权束的若干权利组合在一起,由同一主体来行使。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个如何在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重新组合和配置这些权利的问题,不同的组合方式和配置结构体现的效率含义也是有区别的,这在股份公司产权几次重组和调整的例子中看得尤为明显。由此观之,在产权的重组过程中设置合理的结构,形成最佳组合,进而将有关的外在性最大限度地内在化,这点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注释:
①中译文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0年第6期,银温泉泽。本文的引文除注明出处者外,均引自该文。
②段毅才:《西方产权理论结构分析》,载《经济研究》1992年第8期。
③H·德姆塞茨:《产权理论的进展和运用》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年第6期。
④H·德姆塞茨《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制度》中译本第4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陈郁译。
⑤H·德姆塞茨:《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和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刘导英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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