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由贸易区到自由贸易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发展方向_自由贸易区论文

从自由贸易区到自由贸易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发展方向_自由贸易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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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贸易区的基本特征及其与保税区的区别

1.自由贸易区的基本特征

根据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条例的定义,自由贸易区是位于进口关港及其邻近地区的一个限制进入的场地,由委员会批准的公司主办,并在海关监管之下,根据公共设施的原则进行运作。从关税法和海关进入程度来看,自由贸易区位于美国关境之外。允许国内外的商品进入区内进行存贮、展示、组装、制造和加工,而不受正式海关进入程序的制约,也不缴纳关税或联邦货物税。当商品从自由贸易区运出时,如果商品是从美国出口的,可不缴关税;若商品正式进入美国市场时,在商品从自由贸易区转移出去时应缴纳关税和货物税。若商品在自由贸易区里进行制造,进口商可以按照制成品或国外零部件的税率支付关税,无论哪一种办法,税率都比较低。这样,使用自由贸易区可导致关税的降低。总之,自由贸易区是在设区国的政治管辖下的、处在关境之外的、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的、无贸易限制的关税豁免地区。

2.自由贸易区与保税区之差别

自由贸易区与保税区存在着以下几点主要差别:(1)保税区是在一国关境之内,货物入区前须在海关登记,而自由贸易区是在一国关境之外,只需货物出区前就出区货物量进行海关登记。(2)保税区只允许在海关监管下对货物进行清洗、重装和分拣;而自由贸易区允许对货物进行储存、检验、重装、修理、试验、清洗、取样、展示、操作、混合、加工、组装、废物利用、毁损或再出口。(3)保税区不允许国内货物入区;而自由贸易区可允许国内货物入区,并与外国商品混合。(4)保税区对关税或联邦货物税不退税;而自由贸易区对于经海关同意进区的货物可予退税。(5)保税区的货物存储期限为2-5年(各国情况不同);而自由贸易区对货物储存期限不受限制。(6)海关监管方式不同。由于保税区的货物处于欠账的状态,所以采用保证或记账的方式是必要的,因而保税区必须采用帐册管理方式;而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因不处于欠帐状态,所以保证与记帐方式并非必要,自由贸易区主要考虑货畅其流为基本条件r而多数自由贸易区采取门岗管理方式,取消帐册管理之手续,这就大大地简化了运作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改善了投资环境。(7)所发挥的功能不同。一般说来,保税区只具有保税仓储的作用,是一个终端,一般规模小、功能单一,只起到中转存放的作用;而自由贸易区一般是物流集散中心,大进大出、快进快出,对周边地区具有强大的辐射作用,能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3.外高桥保税区已具备自由贸易区的雏型

目前,外高桥保税区已经在货物存储、分级、包装、挑选、试验、取样、操作、混合、加工组装等商业性加工;综合功能的开发;允许国内货物入区,并与外国商品混合;税收优惠;货物存储期限以及“一线”实行备案制及区域整体的海关监管等方面突破了保税仓库区的界定,向自由贸易区的这些基本特征靠扰了,说明外高桥保税区具备了世界上自由贸易区的雏型。但是,在“境内关外”及放松外汇管制和经常项目下的货币自由兑换以及某些国际服务贸易项目的开放等方面仍然未有突破,与国际上通行的自由贸易区及WTO所制订的贸易、投资、金融、服务等领域的自由化政策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所以,目前外高桥保税区还不是符合国际上通行的自由贸易区惯例和特征的真正的自由贸易区,但已具备自由贸易区的多数特征。这也正是保税区为什么要向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基本原因之一。

二、外高桥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1.目前外高桥保税区已具备的基础条件

经过八年的开发,外高桥保税区在形象开发与功能开发方面已具备自由贸易区的雏形,已脱离保税仓库形态向着具有综合功能的通用型自由贸易区形态发展。外高桥保税区现已具备向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基本条件:

(1)已打下一定的经济基础,成为上海的一个新的经济生长点:1997年保税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50.9亿元,1998年预计完成62亿元,同比增长21.8%;1997年完成出口7.2亿美元,1998年完成9亿美元,同比增长25%;1997年完成税收29.53亿元,1998年可完成31亿元,同比增长5%;港口吞吐量1997年完成476万吨,集装箱49万TEU,1998年可完成600万吨,集装箱60万TEU;已有3400家中外企业,利用外资累计42.4亿美元。

(2)口岸产业基本形成:到目前为止,保税区基本形成以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业及服务贸易业等产业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出口加工已形成了以惠普、英特尔、IBM、飞利浦、JVC、先锋电子等跨国公司为主干的计算机和电子信息产业群和以德尔福、伊顿、FAG公司为主干的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群,区内106家生产企业的工业生产总值达85亿元,其中电子信息产业占80%以上,且产品出口率达95%以上。国际贸易集中反映在进出口总额上,1997年完成27.67亿美元,1998年可完成30亿美元,增长8.4%;而转口贸易1997年为9537万美元,1998年可完成1.1亿美元,同比增长15%。仓储分拨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已注册专业从事分拨业务的企业有60家,已吸引不少跨国公司将其在亚太地区执行供货职能和分拨业务逐步转入外高桥保税区,并成为跨国公司在亚太地区的供货集散地。外高桥保税区现有四个集装箱码头,又将新建三个码头,已开辟6条国际航线及15个航班,内支线7条,已形成为航线船舶停靠服务的装卸、维修、加油补给、货代报关、堆放及仓储等服务业。此外,保税区的金融业和租赁业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区内已有8家银行和4家国际租赁公司。

(3)港区联动发展有起色:1998年9月28日港区直通道开通标志着港区联动发展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为今后港区一体化管理奠定了一个初步基础。

2.外高桥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必然性

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发展是势所必然,因为:

(1)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之必要:上海要想成为一个国际航运中心,即使是地区性的航运中心,若没有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作为基地,恐怕是不可能的。香港、新加坡、鹿特丹、汉堡、高雄港等莫不如此。国际航运中心的基本特征是实行自由港制度,这是一个国际惯例和通则。正因为如此,我们提出要把外高桥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推进,并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基础建设加以通盘考虑,并在21世纪前20年,推进外高桥港区与保税区一体化,形成上海航运中心的第一个自由港区。

(2)保税区的功能一定要向自由贸易区方向推进之必要:目前,外高桥保税区已不是最初意义上的保税仓库区,在某些功能上已有所突破,已具有自由贸易区的雏形,但是尚未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对区内的贸易公司仍然以是否赋予进出口经营权而给予限制,使进出口贸易的通道受到一定的阻碍,这也是保税区的国际贸易功能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这种带有浓厚的统制贸易政策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与以自由贸易体制为特征的自由贸易区不能接轨;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外汇管制政策严重制约着保税区的有限度放松的外汇制度。甚至连《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第29条规定的进出口核销手续也因全国加强外汇管理而得不到保证。其结果造成,自由贸易区反而不能自由地做进出口贸易生意,受到诸多限制。这也是人们强烈要求将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

(3)保税区的政策不稳定,一直不断地受到国内经济政策调整的冲击:直到现在,某些管理部门仍然把保税区看作是扩大了的国内保税仓库区,对其实行的监管政策仍然是沿袭国内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的某些政策,根本不把保税区看作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贸易区域”。如果现在避而不谈“境内关外”这个对自由贸易区至关重要的概念的话(实质上保税区与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差别正在这里),也至少应该把保税区看作是被隔离起来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区域,它不应该受到一般性经济政策和一般海关法的制约和限制,更不能受到因经济政策调整所带来的冲击,致使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开发受到一波三折,使区内企业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发展,就会对自由贸易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使之真正处于“境内关外”的地位,受到海关治外法权的保护,这样,自由贸易区所奉行的自由贸易政策才能坚定不移地贯彻下去,而不致发生动摇。

三、外高桥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阶段性目标

1.1999-2001年三年的发展目标

(1)以1999年50周年大庆为第一个阶段目标,要努力做好以下四个主要工作:①继续以招商引资为重点,引进各类注册项目4000家,加工类企业150家,仓储分拨中心100家,完成第一期8万平方米的仓储物流中心的建设。②完成二期集装箱码头建设,使集装箱年装卸量达100万TEU。③完成外高桥集团公司的建制工作,并走上健康发展轨道;同时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落实。④在提高海关监管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卡口式管理。

(2)以2000年浦东开发10周年为第二阶段,完成以下主要目标:①完善和扩大港区直通道的功能,为港区一体化管理创造更坚实的基础条件。②全面实行企业登记制。③使保税区的国际服务贸易有实质性进展,有若干家开展国际租赁、国际航运、国际法律服务及国际商品展示的外国公司在保税区设立机构,并到法律保护开展业务。

(3)以2001年APEC会议为第三阶段,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是:①基本完成大型集散园区(16万平方米)的建设。②完成1万平方米的保税商品展示交易馆的建设,展示世界名牌商品。③启动保税区临江经济带的开发,形成“前岸(旅游岸线)后区”的格局,使保税区的周边地区繁荣起来。

2.2001-2010年的发展目标

大约到2005年左右,外高桥保区将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境内关外”的自由贸易区,进而到2010年,将进一步向实行港区一体化管理的自由港区发展,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一个基地将立于世界航运之林。

四、外高桥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发展应争取的功能性政策

1.加工贸易政策

区内企业采购国内零部件、原材料进行出口加工的视同出口,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

区内加工性、生产性企业应准予有自营产品进出口经营权。

2.进出口贸易政策

应赋予区内贸易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以无条件限制地从事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保税区与国内其他保税区之间的贸易,并可代理非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

可允许区内企业在区外设立非经营性分支机构。

3.仓储分拨业政策

对符合界定条件的仓储分拨中心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制,简化设立申办手续。

4.金融政策

放宽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实行经常项目下的货币自由兑换,取消区内企业自行购汇的管制,并允许保税区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区内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可以开展境外融资、对外担保及其他特许业务。

坚决贯彻实施《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第29条:货物在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由非保税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保税区企业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5.国际服务贸易政策

国际租赁业务:在保税区注册的租赁公司,应被赋予从事直接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综合性租赁、转租赁、回租以及对租赁物品的残值处理等租赁方式的经营权。在不改变租赁公司对租赁设备的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并在租赁设备处于保税状态下,允许租赁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开展保税租赁业务。

航运服务:允许外国船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进港并享有与国内同类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要求对外高桥码头的岸线使用和国内外船舶进出码头的指泊拥有自主权。

法律服务:允许在保税区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的法律咨询公司。

国际商品展示:举办各类保税商品专业市场,实行销售和租赁相结合的办法,并可免税销售保税区内的加工产品。

举办万国商品保税展示街,消费者从展示街购买的任何国家的商品,若带出境外或在保税区内使用,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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