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_价格法论文

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_价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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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1)1-0001-07

“十五”期间,我国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继续提高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同时进一步放开价格,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一、进一步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

我国从1979年起,一直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不断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框,一批又一批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从指令性计划分配转入市场,各项生产要素也逐步进入市场,使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经过20年的努力,至1999年底,我国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达50%以上。也就是说,市场机制已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这是就国民经济总体说的,而在不同领域、部门和地区,市场化的程度并不相同,有的高些,有的低些。比如,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生产要素领域则低一些;非国有部门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国有部门的市场化程度则低一些;竞争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则低一些;东南部地区市场化程度较高,中西部地区则低一些;等等。我国是一个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改革的发展也不平衡。我国的经济改革采取渐进的方式,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对薄弱的领域和环节突破,逐步扩大和深入,因此出现不同领域和部门市场化程度不尽相同的状况是很自然的。

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并未完成,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有待提高。“十五”期间,我国在提高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方面还要迈出较大的步伐,特别是在进一步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闭,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方面,要迈出新的实质性步伐。

首先,要打破部门和行业垄断,鼓励市场竞争。目前中国存在几种类型的垄断:第一种是行政垄断。政府职能部门运用手中权力搞强制交易,要消费者按照它审定的价格购买它指定的产品和服务,这也包括政府不准某些商品进入它所管辖的地区销售,或授予本地企业一些业务垄断权等。第二种是行业垄断。公用企业或其它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有些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行业对某些能够引进市场竞争的领域(如发电厂可以竞价上网)限制其竞争。第三种是经济性垄断。如企业之间搞限价、价格同盟,企业间反竞争的购并,企图垄断市场(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国家反垄断法都规定对企业购并要进行审查,防止购并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原因),等等。以上几种类型的垄断,除属自然垄断外,都要防止和反对。当前,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以便使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有法可依。至于自然垄断部分,由于一般反垄断法都承认“适用除外”原则,所以不必担心它们会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其次,要打破地方封锁,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和要素能够自由流动的市场。改革初期,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地方封锁表现为设卡放哨,不许紧缺物资如粮食、生猪、棉花、煤炭等销往外地。90年代中期形成买方市场格局后,地方封锁则表现为不许外地产品(从啤酒、药品到汽车)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销售本地产品给予种种优惠,保护本地落后生产。在地方封锁的条件下,一些商品不能很好地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市场的扭曲也使市场价格扭曲,不能真正形成市场调节价格。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贸易要取消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允许外国商品在缴纳关税后在国内自由流通。因此,用行政手段搞地方封锁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可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加国际市场竞争,也要求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市场,拆除各种地方壁垒,使商品和要素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内自由流动。这几年,在市场竞争大潮的冲击下,形形色色的地方封锁受到抑制和反对,但一直没有绝迹,有的地方甚至制定地方性法规搞市场封锁。“十五”期间要采取更有力和有效的措施,反对各种各样的地方封锁,使全国统一的市场真正建立起来。

第三,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十五”期间市场化改革的一个特点,是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建立对内外开放的市场体系。上面讲过市场对内开放的问题,这里着重讲市场对外开放问题。

我国“十五”期间,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将有步骤地推进银行、保险、电信、外贸、内贸、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开放,逐步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国市场进一步向外国开放,要求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从已发表的资料看,在中美达成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议中,中国已就分销服务领域开放过程中的开放部门、服务提供方式、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等方面,作了承诺。主要包括三个部门:一是以商贸流通部门的批发零售服务为主的商贸流通业,其中包括消费品、重要生产资料和其它工业品的流通;二是生产企业自建或控制的分销服务体系和网络;三是与现代流通方式紧密联系的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直销和物流、维修服务等。分销服务市场的开放,以服务为核心的新型营销方式将在中国兴起,使中国原来只局限于商业服务领域与外国资本的竞争逐步拓展到生产领域。在中国还没有加入世贸组织时,已经进入或者准备进入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的来看还只是一个生产企业或车间,而一旦拥有了分销权,拥有了自己的销售渠道,这些企业就能够把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整个流通过程变成一个高效的有机体,参与市场竞争。对此,我们要研究和采取应对措施,尽可能的趋利避害。

二、继续发展商品市场,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市场发展较快,市场功能发挥较好,并告别普遍短缺的卖方市场,形成了一般商品买方市场的格局。与此同时,生产要素逐步被承认也是商品并进入市场,开始建立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使市场在生产要素的配置方面开始起基础性作用。“十五”期间,要继续发展商品市场,重点培育和发展各种要素市场。

1.商品市场方面

经过多年的迅速发展,商品市场已有相当规模。至1999年上半年,我国乡镇以上经政府批准,有固定交易场所、进行长年交易并有专职管理人员的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总数为55997个,1998年商品交易市场总成交额为21086亿元,1999年上半年为11247亿元。商品交易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市场结构以综合市场为主、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共同发展。到1999年,全国综合性商品交易市场总数为39242个,占全部商品交易市场总数的70.1%,其中农产品综合市场有22828个,专业市场有16444个。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到1999年6月底,全国成交额超亿元的大型骨干市场达3479家,成交额占同期全国市场的70%;年成交额超过50亿元的特大型市场26个,成交额占同期全国市场的10.7%。(注:参见马洪主编:《中国市场发展报告(2000)》,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2-3页。)

我国维护商品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也已初步建立。有保护和鼓励竞争的法律、法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等。还有市场准入、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商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拍卖市场管理办法》、《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等。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有些重要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反垄断法》;二是有些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如《价格法》;三是执法不力,存在不少有法不依,出现一些市场主体抗法现象,执法中经常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等。

我国商品市场总的说发展较快。其中零售业对外开放程度比较高,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具有较强的活力。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行业的集中度不高,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及破坏其他信用关系的行为,打击纠正不力,以致这方面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我国的批发业改革开放以来也有较快发展,但总体上竞争能力较弱,原有的国有批发企业多数经营困难,亏损严重,新型的批发组织和批发网络尚未形成。特别是对外开放程度比较低,一旦加入世贸组织后,将会受到较大的冲击。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规定:不迟于2001年1月1日,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所有进口和国产品的批发业务;不迟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控股,取消所有数量限制和地域限制;不迟于2003年1月1日,取消所有股权和企业设立形式的限制;不迟于2005年1月1日不再有限制。批发业放开后,由于国外批发企业实力强,规模大,遍布世界各地,这必然对我国比较落后的批发业构成强有力的冲击。今后,我国批发市场需进行结构调整,从追求数量扩张转变为提高素质,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批发市场和企业,以控股、参股或建分市场形式,跨地区兼并市场,或以联合方式扩大规模,增强辐射力。支持国有批发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转换经营机制,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公司。我国农业人口众多,农户分散生产和经营,亟需批发市场为广大农户提供商品价格和供求信息,帮助他们作出符合市场要求的决策。一些地方出现的批发公司与农户签订供销商品合同的做法,颇有成效,值得推广。

2.生产要素市场方面

这是今后需要重点发展的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面也相当宽广,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发展资本市场,可以使我国的高储蓄率更好地转化为高投资率,使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宽畅,也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发展资本市场,还有助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有助于形成多元的投资主体。为了支持经济的快速增长,今后我国每年都要有3万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十五”期间总共要20万亿元以上。而我国财政每年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力并不多,一年只有两三千亿元至多四五千亿元,相当一部分(有专家估计要占40%)投资,要靠各类企业融资特别是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解决。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日渐为大家接受和理解。

我国资本市场这几年发展较快。1999年股票市值已占GDP的32%(1996年14.5%),各类债券市值也占GDP的13.5%(1996年为11.3%)。但是仍远远低于银行体系的信贷规模。1999年,国内信贷占GDP的比重为121%,这表明银行仍然是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即仍然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目前,我国的银行体系至今仍然是以国有独资银行为主,主要存贷款利率受到中央银行的严格管制,难以真实反映资本价格和供求情况。

我国存在发展资本市场的巨大空间。一方面,居民有大量储蓄存款和手持现金,而且收入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居民的投资意愿随着市场意识的提高而增强。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正在逐步规范,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为了更好地发展资本市场,有关方面正在改革股票发行办法,取消各类行政审批,实行股票上市资格核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股票上市发行方面一视同仁。还在创造条件推动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和上市流通,逐步减持国有股,改变国有股、法人股、社会流通股同股不同权、不同价的不正常状态。对业绩不好,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拟采取摘牌措施,不再容忍上市公司只能生不能死的奇怪现象继续下去。下大力气培育机构投资者,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注:报载,从1999年10月我国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以来,到2000年6月底,有20家保险公司获准入市,投资于证券保险资金共计91.5亿元,但只占股票市值的0.04%。到1999年底,我国社保基金累计结余1000亿元,今后还会迅速增加,因此有条件加快培育机构投资者。(见《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9月4日)特别是,正在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市场监管,严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总之,我国资本市场正按市场的规范逐步完善,使之健康发展。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一般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市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约达1.5亿人。这几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下岗职工不少。1999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共约1174万人。其中,流出再就业中心下岗职工524万人,到年底仍有下岗职工650万人。1999年新增下岗职工为564万人,集体和其他经济性质企业的新增下岗职工150万人。另外,1999年的城镇失业人员为61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1%。所以,发展劳动力市场,首先是要广辟就业门路,同时要加强劳动力培训,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999年6月启动了全国100个城市的劳动市场建设工作。这1000个试点城市有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共7551个,其他单位开办的2180个,个人开办的1791个。此外,还有14个省、自治区确定了58个省级试点城市,还建立了13个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监测中心,推动了劳动力市场服务的计算机使用等。今后,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建设要继续推进。此外,还要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

我国的城市土地市场经过这几年的整顿和治理,已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由于行政审批造成的大量收入流失和腐败现象已初步得到遏制,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售已逐步引入市场机制,越来越多的采用公开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十五”期间,这方面的改革必须坚持下去并逐步加以完善,以促进我国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他要素市场如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近几年也发展很快。1999年全国共签订国内技术合同26.45万项,成交金额523.45亿元,比上年增长20.16%。信息市场发展很快,信息产业已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先导产业。“十五”期间,我国将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因此我国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肯定会有一个大的发展,为提高我国市场化程度作出较大的贡献。

三、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放开价格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价格改革相对于其它领域的改革来说是比较顺利的,甚至走在整个市场化改革的前面。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并为市场价格单轨制和进一步放开消费品价格,绝大部分实物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均由市场形成,初步实现了由政府定价体制向市场价格体制的转轨。与此同时,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也已启动,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目前我国国债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外国银行办理国际业务利率等均已由市场决定,正在推进浮动利率制度改革。2000年9月21日起,放开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但是,这并不表明价格改革已经完成,改革的“关口”已完全过去。这几年,在一般商品进入买方市场条件下,出现了不少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价格行为,突出地表明我国价格改革仍面临许多新的问题,需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表现在:

一些自然垄断部门和行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搞高价高收费,为本部门本行业谋利益,让本部门本行业职工的实际收入大大高于一般水平。他们千方百计阻挠有效竞争的利用,从而妨碍经营管理的改善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前一段时间,不少人对电信部门和行业有意见,反映的就是这方面的问题。

政府出面用行政手段阻挠价格竞争,搞市场分割和地方封锁。有的地方政府,保护本地区高成本电力生产,拒绝利用价钱低得多的水电,造成水力资源的浪费。有的地方政府规定,本地消费的药品,70%必须用本地生产的,外地生产的药品即使质高价低,也不得超过30%。

公开的或变相的搞各种形式的价格同盟。1998年、1999年,一些行业在有关主管部门支持下,搞行业自律价格,不让一些有竞争力的企业按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高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保护落后的生产和企业,抑制市场竞争。他们打着反不正当竞争的招牌,实际上是搞行业价格卡特尔,妨碍价格竞争,反对优胜劣汰。由于这种做法违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遭到各方面的批评和反对,过不了多久,就名存实亡、销声匿迹;行业内部价格竞争此起彼伏,一浪高过一浪向前发展。近年来,较多出现的是行业内部一些大企业串通企业搞价格同盟。对此,有关物价主管部门明确表态,任何价格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凡是搞价格自律、价格同盟而妨碍了市场竞争的,都将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彩电价格同盟明显违反了《价格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条款。(注:见《中华工商时报》2000年7月18日。)汽车、药品、空调等部门生产企业,也有类似行为。例如汽车,明明我国小轿车的价格高出国际市场价格一倍以上,生产企业利润甚丰。但是前一段,却一口咬定“不降价”、“不打价格战”,千方百计维持高价。一直到2000年7月、8月,才开始出现桑塔纳轿车打折5000元促销,富康轿车以6000-13000元的幅度全面降价,各种型号夏利轿车降价等。药品价格长期虚高,生产药品厂家以高折扣卖给医院,致使药费畸高,老百姓意见很大,也影响医疗改革的推进。由于药品生产超额利润很高,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许多厂商进入药品生产行业,致使许多药品供过于求,药品价格大战势所难免。这就触及药品生产厂家和医院的利益。最近,居然出现成都市一家医院召集由药商、医院药房及有关物价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要求药商和药厂不得再向低价药店供药,否则医院就停止进该药商或药厂的药品这样的咄咄怪事。(注:见《经济日报》2000年7月27日。)

价格改革发展到今天,已经不是要求一般的放开价格,而是要结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结合政企分开,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方封锁,进一步放开价格,依法规范各个经济主体包括政府的价格行为,发挥市场价格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导向作用。

首先,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不再干预已经放开的商品价格的形成和运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很好区分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职责。凡是市场和企业能办和有效率的事,政府就要放手让市场和企业去办。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和依法的价格行为。政府只对极少数属于自然垄断和特殊的产品与服务依法制定、调整价格。除此以外的商品价格和收费,都应放开由市场形成。政府要当好市场经济活动的裁判员,最重要的,是为市场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主要是公平、有序竞争的环境。当前,集中的行政管理、行政性垄断和地方封锁是妨碍公平、有序市场竞争和价格竞争的大敌,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如果不能很好开展公平和有序的市场竞争和价格竞争,市场机制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益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最近,国家计委决定,进一步下放主要涉及西部地区的五项价格管理权限:一是将西部地区部分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改革铁路支线运价形成机制,对铁路支线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二是对西部省区间、省区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允许航空公司在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公布票价10%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具体票价;三是将重庆、长安、贵州生产的几种轿车定价权下放,由企业自主定价;四是将西部地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和列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民族药价格,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五是下放重庆大足石刻博物馆等10个国家级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权。(注:见《人民日报》2000年9月1日第1版。)这是一项重要改进措施。同时,政府也要反对过度竞争或恶性竞争,我国一些对外出口商品和服务不惜血本杀价竞争带来的损失也不小,也要依法纠正,不能听之任之。

其次,依法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价格行为,反对和纠正各种通过价格结盟等方式搞的不正当竞争。我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为了巩固价格改革的成果,陆续制订和实施了《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使各个经济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价格法》等颁布实施几年来,对规范全社会价格行为起了重大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少少违反《价格法》和其它法规的现象。这些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主要的或大量的是属于搞形形色色的价格结盟,除上面所列举过的以外,还有钢价联盟、空调价格联盟、机票价格联盟、乳品价格联盟等等,真是没完没了。其目的在于阻挠价格竞争,维护加盟企业的一时的利益。价格结盟的导向作用是消极的,即不是引导生产经营者放眼国内外市场,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成本,提高自己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千方百计推销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而是引导企业安于现状,回避竞争,保住既得利益。显然,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向上原则的。所以,需要更好的运用《价格法》等,规范价格行为,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只有认真贯彻《价格法》等,打破各种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反对各种形式的行业自律价和价格同盟,开展公平、有序的价格竞争,才能做到真正的放开价格,形成竞争性的市场调节价格,建成规范的市场价格体系。

第三,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价格法规,严格执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各项经济活动都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价格行为也不例外。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前几年制订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已经显得不够用,需作进一步完善、补充。比如,《价格法》规定,企业不得按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否则就成为低价倾销),就有点含糊不清。这里说的成本,应理解为本企业成本,即个别成本,而不是行业平均成本,或社会成本。前一阵,一些行业搞行业自律价,理由之一,就是指责有的企业,按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本企业产品,认为这属于低价倾销行为,而不问这个企业是不是按低于本企业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实际上,一些有竞争力的企业完全可以按低于行业平均成本而高于本企业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而这是完全正当的价格行为,不是低价倾销。可见,《价格法》的上述规定,需作更明确的表述,以免被人钻空子。《价格法》是规范价格行为的根本大法,根据这几年实践,仍需制订实施细则或条例,以便于大家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还有,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虽然《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一系列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但没有统一的反垄断法,表明法规仍不够健全。多年来,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手机、BP机,占据国内50%以上的市场份额,获取惊人的超额利润,但由于没有健全的反垄断法而对它无可奈何,就是一个突出的事例。为了保护竞争,亟待尽快制订和出台反垄断法。美国为了保护竞争支持创新,反对垄断,对举世闻名的微软公司下手,强制微软公司一分为二,很值得我们借鉴。

严格执法也很重要。一些违反《价格法》的事件是比较复杂的,有关执法部门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慎重对待。但是,从近两年来的行业自律价格,到2000年6月9家彩电企业搞价格同盟,人们有理由认为,有关执法部门对违反《价格法》等的事件反应迟钝,表态过慢,执法不力。这也许是价格违法现象一个接着一个,相当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不仅要健全法规,而且要严格执法,尽快纠正各种违法现象。我国已临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各个行业和企业将面临严峻的国际市场竞争,同时市场的透明度也要求迅速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靠价格保护将越来越困难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唯一的出路是采用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为了使我国各个行业、企业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政府部门也要加大执法力度,创造公平、有序竞争的环境,逼迫各行各业和企业严格按照开放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参与市场竞争和价格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

最后,要加快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市场化是不是生产要素价格改革的方向,这几年一直有争论,但是持反对意见的人已越来越少,比如利率市场化已得到多方面的认同。其次,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根本前提。没有生产要素市场化和要素价格市场化,所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只是一句空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实物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方面已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而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则起步较晚。因此,今后价格改革的重点,是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化。不仅利率要市场化,劳动力价格、地租地价等,都要由市场形成。近期,要着力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不仅外汇存贷款利率要市场化,本币利率也要市场化;不仅贷款利率要市场化,存款利率也要市场化。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也要逐步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否则我国金融企业难以同国外金融企业进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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