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理论的伟大发展:补充与深化_民族问题论文

民族理论的伟大发展:补充与深化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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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的近十年间,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伴随着日益丰富的民族工作实践不断发展,有坚持、有探索、有补白、有完善。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出台的民族工作“十二条”,标志着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完成了体系化过程。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则呈现了由现阶段民族工作总目标统辖的民族政策大框架和民族理论的大幅度发展,其展示的民族理论内容之丰富、应对问题之明确、话语特色之鲜明、对现实民族工作指导之积极,必将在中国民族理论发展史上留下精彩的一笔。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民族工作上做出了许多重大部署,就民族事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要求、新举措,有力推动了民族工作的进步。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表达了很多理论内容。以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基础,联系近年来党中央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和已有的相关论述,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大幅度地发展了中国特色民族理论。这种发展表现为补白性理论的提出和对原有理论认识的深化两部分。

       补白性观点的提出

       所谓补白性理论,指的是党中央以前没有明确提出、近年来才有的理论内容,有关民族理论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点:

       提出了“把各族人民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凝聚起来,同心同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这也就是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来引领民族工作。有着不同文化特点和利益诉求的各民族靠什么来凝聚?说到底靠共同的价值认同和利益认同。提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际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强调国家层次上的民族认同,二是强调基于这个认同之上的共同奋斗目标。中华民族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统称,也是凝聚着各族人民共同文化、情感和利益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复兴承载着中国人民近代以来孜孜以求的伟大理想,是当前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目标,是实现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最大公约数。以此作为团结各族人民的旗帜,凝聚共识和力量为之共同奋斗是符合各族人民共同愿望的。近年来提倡的“四个认同”,实际上也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可以说,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来引领民族工作,适应了我国民族工作的时代特点和时代需求。

       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及其内涵作出了科学阐述。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形象地说,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在我国流行已久,但由国家领导人如此郑重地阐述其中的理论、明确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尚属首次。这对统一人们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认识,增进民族团结极为重要。

       提出了“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

       应该说,民族方面的国情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短板,因而才有把多民族当作“包袱”,把民族问题当作“麻烦”,把少数民族当作“外人”,企图通过取消民族身份、忽略民族存在来一劳永逸解决民族问题等错误认识。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充分阐述了我国民族方面的国情问题,不但一般性地提出了我国统一多民族的特点,而且着重分析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交错散居、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的特有民族关系格局,以此说明多民族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这是我们在多民族国情认识方面的一大推进,对良好民族关系的形成和民族工作的开展极为重要。

       把握民族问题发展规律,对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作出了概括。

       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最大理论贡献之一是对当前我国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征作出了概括,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势头和发展低水平并存;国家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和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仍然薄弱并存;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趋势增强和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上升并存,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更加复杂;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斗争成效显著和局部地区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并存。这五个“并存”既讲机遇和成绩,又讲挑战和矛盾,符合辩证法,更符合实际,揭示了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上的“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20次集体学习时谈到,我们既要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没有变,也要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每个阶段呈现出来的新特点。准确把握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新变化、新特点,使主观世界更好地符合客观实际,按照实际决定工作方针,这是我们必须牢牢记住的工作方法。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的概括鲜明地体现了这一工作方法,以此对当前我国民族问题做出了准确把握,完整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对现阶段民族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方略,对新形势下我国民族工作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提出了“推动民族工作要依靠两种力量,一种是物质力量,一种是精神力量。两个方面的问题都要解决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期以来,我们对发展问题,即物质的因素强调多了一些,精神的因素抓得不够。但实践证明,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不能自然带来所有问题的解决。所以,党中央提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我们在继续抓好发展这把钥匙的同时,必须把思想教育这把钥匙用得更好。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错误的思想观念,帮助群众识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渗透。党中央抓好两种力量、两个方面的问题都要解决好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物质和精神辩证关系及矛盾的两点论在民族理论中的生动运用,对全面认识和正确处理民族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提出了“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要“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文化认同问题解决了,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才能巩固。强调文化认同,强调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和共同体意识是两个方面问题都要解决好的思想的自然延展。在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中,以民族、宗教、宗族和地域认同为标志的“族性认同”普遍得到张扬。民族认同虽不乏积极因素,但如果不进行正确引导,势必会形成分化团结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力量。当今世界仍是民族国家唱主角的时代,因而培养巩固与爱国主义融为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实为时代的需要,也是应对当今我国文化或精神领域民族问题的必然选择。

       提出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方向。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举措。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下简称“三交”)是党中央在2010年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的一个“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该提法被提出后,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完全肯定了这个提法,而且就其中的意义、内涵和如何推进等作了多方面的阐述。交往交流交融不但是一个政策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有着充分的实践依据。历史上的“三交”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一个特点,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民族关系越来越突出的发展趋势。因此要做好民族工作,就必须承认和把握好“三交”的历史方向。对“三交”问题的理解,分歧点主要在于如何认识“交融”。在民族理论的语境中,“交融”不等于民族消亡的“融合”:后者是未来民族发展的结局,前者是与民族现象相伴始终的一个过程。民族交融的过程只能是自然的,而不能是人为的。正确的态度只能是尊重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不能无视规律、放弃引导,也不能超越历史阶段,用行政手段强行推进。

       对原有理论的深化

       相对补白性观点的提出,党中央对民族工作和民族问题的相关阐述更多属于对原有理论认识的深化,明显表现为以下几点:

       关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

       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解决民族问题同样如此。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族问题实践中的确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有过教条性理解,照搬过苏联的经验。但通过摸索,党中央逐渐从模仿和照搬过程中走了出来,形成了自己的解决民族问题之路。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族工作取得成功的一条根本经验。因此,早在20世纪90年代,党中央即已提出“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并在其后进行了反复强调。但怎样理解和认识这条道路的内涵,党中央并未作出正式的阐述。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不但继续强调了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而且将其内涵概括为八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我们从近百年的理论和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只有百倍珍惜、不断发展完善的责任,没有任何丢弃和反对的理由。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内涵的明确,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问题上的理论自觉。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任务。

       早在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针对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的错误言论讲了三个“不容”:“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可动摇,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要遵循正确的方向。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认为这个制度是苏联模式、应该取消的理论不符合事实,在政治上是有害的。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能出现颠覆性错误,不能搞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这是党中央在事关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的再次强硬表态,据此,“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

       在重申民族区域自治不可动摇的同时,对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中央又提出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过去我们讲的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这次党中央提出了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并重新强调了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这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深刻解读。国家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同时,要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解决好自治地方的特殊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这些表态和指示,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性质和任务的进一步阐发,很具针对性,对澄清在此问题上的一些错误认识、消除在此问题上的分裂主义臆想是极为重要的。

       关于民族问题的长期性。

       伴随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出台的民族工作“十二条”在讲到民族过程规律时提到“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谈到民族问题的特征时也把“长期性”列入其中,但并未作出更多说明。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问题的存在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处理民族问题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把民族问题的长期性与处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同时提出来强调、重申,其意味是显而易见的。但这样做并非无的放矢,因为近年来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无视民族问题的现象长期存在,力图改变现有民族政策、加快民族融合进程的主张颇为盛行,已经严重影响到对现阶段各民族共同繁荣政策的坚持。马克思主义把民族视为一种历史现象,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固有规律。民族虽然会归于消亡和终结,但在社会主义时期是一种发展繁荣的状态,而不是融合和消亡。任何企图用政策来推进民族融合和消亡的想法都是错误的。所以,党中央提出处理民族问题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但是对民族问题认识的深化,也有着鲜明的现实意义。

       关于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问题。

       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的观点早已提出,而近年来关于民族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问题备受党中央重视并多次得到阐述。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3月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的演讲,虽然着重讲的是文明之间的关系问题,但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其实也是对民族共同性和差异性的一种论述。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的关系。交融不是要取消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更不是要消灭哪个民族,既不能持消极论、无所作为,也不能犯急躁病、胡乱作为。总的是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尊重差异不等于固守差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加深,差异会有所减少。但这种减少不是人为的、强制的,而是各民族在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自然产生的,是历史进程,容不得任何急躁和盲动。党中央对共同性和差异性关系的论述虽然主要是针对“三交”问题,但也蕴含着多元一体、多样性和同一性等更为广泛的意义。在民族存在的条件下,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多样性表里相应,成为人类文明存在的表现形态和创造源泉。我国各民族多元一体、文化多样和谐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应该百倍珍惜和维护,而不能视为负担。事物总是有差异也有同一,有多元也有一体。我们在推崇多样性的同时,不能丢弃同一性,在尊重文化多元的同时,不能忘记人类的共性文明。马克思主义将对立的统一视为规律。多元一体既对立也统一,体现着事物的相互依存关系,也是一种规律。以这样的观点看世界,我们就会知道对于“多元”和“多样”的尊重就是对真理的尊重,也会知道人类的“一体”和“共性”也是需要我们着意维护的永恒价值。

       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问题。

       历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及民族工作“十二条”都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提出。这无疑是对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主要矛盾的正确反映。然而怎样加快发展、实现怎样的发展以及怎样处理日渐突出的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一直是民族工作面临的难题。自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起,党中央对民族地区的科学发展给予了很大关注,要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因地制宜地创新发展模式,兼顾速度和效益、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定政策、做计划乃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4年5月党中央召开的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突出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而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又对科学发展问题以及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作了充分表达。党中央仍然强调了加快发展,讲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一些民族地区群众困难多,困难群众多,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难度较大,必须加快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但要把发展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上,建立在生态安全基础上,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同时要处理好团结稳定与繁荣发展的关系,两个方面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要着眼于团结稳定抓繁荣发展,这样才能形成繁荣发展的合力;要立足于繁荣发展缩小差距,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样才能筑牢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党中央把加快发展这个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分解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的具体工作之中,把发展与稳定融入到具体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当中,加快发展由此就更加脚踏实地、可见可触了。

       关于民族问题和社会总问题的关系。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原理性观点,但这绝不意味着民族问题与社会总问题总是处于一种被动的和从属的关系之中。相反,民族问题从来都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而是裹挟于具体的社会问题之中。民族工作、民族问题因其特殊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始终对社会总问题具有一种全局性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委员时提出“民族工作关乎大局”,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强调“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方方面面都有民族工作”,实际上就是揭示了民族问题与社会总问题的这种辩证关系。这在民族问题日益多发、复杂的社会条件下对做好民族工作十分有意义。不但如此,“民族工作关乎大局”的思想也揭示了社会应给予民族问题更多关注的,必要性。随着民族问题在地域和社会空间的不断扩展,民族工作越来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近年来我们提出并实践的“民族工作社会化”正是对这种需要的正确适应。而各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又是党中央为此提出的具体要求。

       关于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

       民族团结向来都是我国民族理论的核心内容,而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又对民族团结作出了更多的理论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的工作来做。这就把民族团结的重要性说到家了。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当前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是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善于团结群众争取人心、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新载体和方式、增强法律保障等。这其中既有长远和根本的工作,又有当前的重点工作。对民族团结提出如此具体的要求也从另一方面彰显了党中央对于民族团结的重视。

       关于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

       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在党的民族理论中已经占有位置,如民族工作“十二条”就提到:“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各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这一点讲得也很多。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党中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民族事务、保障各族人民合法权益的思想也更为突出。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再次强调“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其中又分别讲了三层意思:一是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巩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对敌对势力依法打击,对极少数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三是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普及和宣传,特别是要搞好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总之,对属于两种性质的矛盾都应该坚持法治的原则。在依法治国的原则下创新民族工作的制度、政策和实践,顺应历史趋势,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做深做实。这些思想表明依法治国理念在中国特色民族理论政策体系中得到了全面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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