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粮食生产波动与粮食流通制度变迁:1953/1985_农民论文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粮食生产波动与粮食流通制度变迁:1953/1985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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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07)10-0076-04

建国之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经历了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变革。由于各种经济体制在生产组织、产权安排和分配制度方面存在很大区别,对农户的经济行为产生着不同的激励作用,从而也影响着农业生产的效率。农业生产效率的差别最明显地体现在不同经济体制下粮食产量的波动。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粮食产量的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粮食流通体制的变迁,从自由购销到统购统销,从价格双轨制到市场化流通体制,粮食流通体制的变革都受农村内在经济体制和粮食产量波动等因素的制约。

一、互助组的发展和粮食生产的恢复

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推翻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起了农民直接从事生产的个体所有制。但土改后的农业生产条件是不容乐观的,耕畜和农具的严重不足,劳动力伤亡和农田水利失修,以及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的困扰,使农业生产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1]鉴于此,中共中央于1951年12月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农业互助组得到了蓬勃发展。到1954年,互助组发展到了其顶峰,达9931000个。[2]

(一)互助组的具体运行特征

首先,在产权安排方面,互助组“是1953年之前农民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一种松散的劳动互助合作组织,互助组内的产权制度实际上就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个体私有产权”[3],是一定范围和规模的农民自发的劳动联合组织。在互助组内,农民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和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并没有改变。土地仍由个体农民私人所有,并进行直接的经营并享有由此带来的收益权,这样清晰的产权关系不会影响到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其次,在收益分配方面,互助组内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收益分配制度,“忙互闲不互”的临时季节性互助组体现着互助双方的等价互利关系。而常年定型互助组则是通过评工记分来计量互助组内劳动力的投入,并把互助的耕牛、农具折合为工分来支付给它的所有者相应的报酬。这两种互助组织形式,在分配方面均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这种分配方式同时也是以承认个体农民的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农民的经济收益得到了直接的体现。

(二)互助组织下粮食生产

由于互助组没有改变个体农民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农业生产的经营决策和对劳动产出的收入分配都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展开的,在收益分配上直接与劳动和各种生产资料的私有挂钩,从而激发了农户生产与投资的积极性。在此状况下,粮食生产得到了恢复发展。

表1 1949-1953年粮食作物面积和产量

年份播种面积

亩产总产量人均粮食

(公斤)(万吨)

(公斤)

(万亩)

1949 16493869 11320 208.9

1950 17160977 13215 239.4

1951 17665382 14370 255.2

952

18596888 16390 285.2

953

18995588 16685 283.7

数据来源:农业部计划司《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第146页。

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粮食产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总产量由1949年的11320万吨提高到1953年的16685万吨;人均粮食占有量也由1949年的208.9公斤提高到1952年的285.2公斤。由于互助合作组织在产权安排和分配制度上都有利于刺激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合理的经济体制安排推动了这一时期粮食生产的发展。

二、合作社体制与粮食生产的发展

1954年到1957年是农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时期。从1954年底开始,全国各地掀起了大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1955年下半年,“农村社会主义高潮”全面到来,初级社很快被规模更大、集体化程度更高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代替。随着初级社被高级社取代,农业合作化运动就此结束,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高级社通过把农户的生产资料收归公有,家庭的生产功能被合作社的集体劳动取代,从而弱化了农户家庭作为经济组织所应有的功能,并最终完成了由国家政权主导的对小农经济的改造。

(一)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

1955年11月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具体规定了各种生产资料的产权安排和基本的分配方式。《章程》规定,加入初级社的农户的土地,除留出一部分自留地外,其余土地全部折股入社,由合作社统一使用和经营。土地的评产定价是按照耕地的年产量和耕地的自然条件,民主评定常年产量作为入社产量。农户的耕畜采用私有公用,给予一定的报酬,或者是“折价归社”,公有公用。

在初级社内,土地的产权主体仍然是农民,他们出让给合作社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之外的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是以农民的私人所有为主。拥有这些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农民,可以享有由此带来的报酬收益,农民生产资料私有权在经济收益上得到了实现。在收入分配上,初级社的总收入一般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物质利益关系的原则实行分配。在合作社的总收益中,在扣除生产资料的消费部分、国家的农副业税以及集体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各种管理费用之后,所剩部分分给社内的所有农户家庭。具体到各个农户,其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在初级社的分配领域内土地报酬递减,劳动报酬递增是总的分配趋势。

在高级社内,农户家庭仅仅作为一个基层的消费单位而存在,社员原有的各种土地均无代价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耕牛、农具,以及一些基本的水利设施等,均采取折价收买的办法,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高级社与初级社的最大区别就是由于土地无偿转归公有,取消了土地报酬,农户的劳动所得按照其挣得的工分数量,给予应有的物资分配。

(二)合作社体制下的粮食生产

由于在产权安排、分配制度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不同,因此,初级社和高级社对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影响也不同。在初级社组织内,农户不仅占有着土地,而且也使用着土地,农民仍在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使用权的基础上,获取相应的收益。但在高级社内,农民的土地被强制性地收归集体所有,土地的收益权被强制取消,同时也失去了对土地的经营决策权。农业生产的效率在此情况下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这一时期的粮食生产可以清楚地反映这一点。

合作社时期的农业生产条件比互助组时期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1957和1958年,提高的幅度更大。这是因为高级社是由政府直接推动的,其政府行为较为明显。为了进一步表明高级社体制要比互助组和初级社更为优越的时候,政府是相当注重农业生产条件的改进的。从表2中我们又看到,1954—1956年的粮食增产速度是最快的,1955年比1954年提高了8.5%,1956年又比1955年提高了4.8%,这说明,当时的初级社组织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粮食产量的提高的。但是,相比而言,高级社体制下农业生产条件虽比初级社时期更为改善,粮食生产也有相应的提高,但提高的速度仅为1.2%和2.5%,远低于初级社时期。这说明,高级社由于取消了农民的土地私有产权和相应的收益,削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农业生产所起的积极作用有一定的降低。

表2 合作化时期的粮食产量(1954-1958年)

播种面积 亩产总产量比上年

年份

(万亩) (公斤)(万吨)

增减(%)

1954 19349288 16950 1.6

1955 19475995 18395 8.5

1956 20450994 19275 4.8

1957 20045098 19505 1.2

1958 191420105 20000 2.5

数据来源:农业部计划司《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第146页。

三、人民公社体制下粮食生产的徘徊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并于12月宣布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于是,从1958年夏季开始,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建立人民公社的热潮。经过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就组成了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多户,已经占全国农户数的99%以上。[4]至此,全国基本上完成了人民公社化。

(一)人民公社体制的运行特点

人民公社在生产组织、产品分配和产权安排等方面都与互助组和合作社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在组织方面,推行“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公社组织规模和范围,比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得多,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大大提高。其次,在生产方面,人民公社对计划安排、生产经营、产品分配和劳动调度等均实行高度的集中管理。在生产劳动和生活上,由生产队实行集中统一安排,实行大规模的兵团式生产方针。再次,在分配制度上,人民公社采用劳动工分制和供给制、货币分配和实物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劳动工分制分配一般将工分折合为货币额(即工分值),实行货币和实物(将实物折合为货币)相结合的分配;供给制分配一般采取实物分配。第四,在产权安排方面,1959—1962年的人民公社实行的是单一的大公社所有制,土地、耕畜和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归公社所有。1962年的《农业六十条》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安排形式。但是,公社和生产大队往往凭借“政社合一”的体制环境,利用“三级所有”的政策侵蚀生产队的产权,致使生产队的产权处于长期的残缺状态。[5]

(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户经济行为

由于“平调”、“共产”和分配上的绝对平均主义,农民并未从人民公社体制下得到预期的(或者是被强迫预期的)经济利益,生产队和农民的物质利益受到严重侵犯,这就极大地挫伤了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主要表现在农户在集体生产中劳动投入量下降、出勤率低和劳动效率不高,以及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家庭副业的生产上。

合作社初期明确地规定了农户对合作社有退出权(虽然道义上的成分更大一些),这就无形中给合作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是,在公社体制内,“农户借助退出权而形成的对公社组织解体的威胁在政社合一和无所不包的公社集权组织体制及其强大的意识形态灌输中被解除”[6]。农户“留在体制内并不因为对集体的忠诚,而是因为别无选择”[7]。另外,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分配是以按劳记工的方式进行的,每个劳动力的底分等级事先已经评定,记工员只记录参加劳动的人数并通过底分折算,从而计量出每个劳动力应分配的总工分数。在这种集体生产体制下,公社的各级组织特别是生产队难以对农户的劳动实施有效的监督并由此计量其劳动投入量。[8]因此,机会主义行为在集体劳动中较为普遍。“干不干,三餐饭”、“做多做少,一样吃饱”是当时农民普遍的心理认同;“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成为他们较为默认的行为准则;而“有人无事做,有事无人做”就成为生产中较为突出的现象。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粮食生产徘徊

上述人民公社体制的消极影响,在粮食生产方面有较为明显的体现。这一时期粮食生产呈明显的徘徊状态,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粮食的短缺。粮食总产量从1958年的20000万吨之后,用了8年的时间,才于1966年重新突破20000万吨的关口,达到21400万吨;之后,又用了12年的时间,粮食产量才终于突破了30000万吨,于1978年达到30475万吨。并且,这一时期有好多年份的粮食产量与上一年相比有所下降,比如1959和1960年,粮食总产量分别比上一年减少了15.0和15.6个百分点;1968年、1969年和1977年的粮食总产量则比上年分别减少4.0、3.9和1.2个百分点。从亩产方面考虑,直到1964年,粮食亩产才突破100公斤,达到105公斤。[9]在以后的各个年份,亩产虽呈渐增之势,但增长的幅度相当缓慢,直到1978年都未能突破170公斤,更不用说实现中共中央《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所规定的任务了。另外,从人均粮食占有量方面来看,增长也是很缓慢的。1959—1974年的16年内,人均粮食始终未能突破300公斤,粮食的生产只是在口粮的范围内徘徊,口粮短缺的危机也未能得到有效的改观。

四、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与粮食生产的迅速发展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其结果是最终确立了农户在财产权利关系和生产经营上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改变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产权安排、分配制度等,调动了亿万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在粮食生产方面,主要表现在粮食产量持续地大幅度地提高,以及粮食短缺状况的扭转。

(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产权安排和分配制度

在家庭承包制下,农村的耕地通过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按人劳比例承包等方式进行了重新分配。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采取了平分或者出卖的办法分配给了个体农户。这些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突破了人民公社组织下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模式,重新确立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农民通过获得对剩余产品的支配权而不断扩大了家庭私有。家庭承包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分田单干,其经营格局是“双层经营,统分结合”,农户在此基础上获得了对承包土地相应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的处分权。

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化,在分配领域的总体趋势是利益分配更直接、程序更简便。从实质上讲,包产到户是一种“均田制+定额租”的基本制度,[10]使劳动投入与劳动成果得以直接联系,提高了农户劳动投入的效率。

(二)家庭承包制下粮食生产的迅速发展

在家庭承包制下,农户重新成为农村经济中重要的利益主体,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重身份的结合,使农户有了积极经营的直接动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劳动效率大为提高。另外,由于农户成为了事实上的经营主体,他们更注重劳动之外的其他投资,投资行为的增强,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客观的物资和技术装备。在此基础上,粮食产量持续大幅度地提高也就成为可能。

从表3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到,从1979年开始,粮食总产量大幅度地增加,并于1984年突破了40000万吨大关,达到了40730万吨;亩产也逐渐突破了200公斤,于1986年达到了235公斤;人均粮食占有量均在300公斤以上,基本上消除了人们的口粮危机,粮食短缺得到了较大的改观。

表3:家庭承包制时期的粮食生产状况(1979—1986年)

粮食总产

亩产

人均占有粮食总产亩产 人均占有

年份 年份

量(万吨)

(公斤)

量(公斤)

量(万吨)

(公斤)量(公斤)

1979

33210 186 340.5198338730 227

377.9

1980

32055 183 324.8198440730 241

393.6

1981

32500 189 324.8198537911 232

362.7

1982

35450 209 349.1198639151 235

370.3

数据来源:农业部计划司《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第146-148页。

经过分析上表的粮食生产状况,再结合当时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农村计划经济体制的每次强化,都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粮食产量的提高;经济体制的每次调整和松动,都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粮食产量的提高。例如,经过1962年的国民经济调整,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恢复了家庭副业生产,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有所松动,粮食生产也在此情况下有显著的增长。从1962年的17000万吨,持续增长到1967年的21780万吨。1968年“文化大革命”深入到农村之后,粮食生产又有了波动。但是,经过1974年国民经济的再次调整,粮食产量又持续增长,并于1978年达到了30475万吨的水平。这充分说明,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的松动与粮食生产是正相关的,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的变动是影响粮食生产的主要因素。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的变革只要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切实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把利益的获得和生产的投入直接挂钩,就会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总之,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是影响粮食生产的主要因素,不同体制下粮食生产的效率有很大差别。总体而言,互助组和初级社符合当时农业生产的要求,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粮食产量的增加。高级社和人民公社体制束缚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粮食生产长期处于徘徊状态,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粮食短缺。家庭联产承包制调整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产量也在此体制下得到迅速提高,基本上解决了困扰我国几十年的粮食短缺问题。

五、农村微观经济体制和粮食产量波动对粮食流通体制的影响

建国后,我国粮食流通制度经历了自由购销(1949—1953年)、统购统销(1953—1984年)、价格双轨制(1985—1993年)和粮食的市场化改革(1993—)等几种流通体制的变迁。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粮食产量的波动,对粮食流通制度也有着不同的影响。

首先,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体制下农业生产条件虽有一定程度的改善,粮食生产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并不能有效地满足工业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全面恢复所必需的对农业剩余近乎无限的需求。并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人均粮食占有量也是极其有限的,口粮危机和粮食短缺一直是困扰整个国家的头等问题。如果不能在此情况下建立起一个能均衡地满足各种粮食需求的有效制度,发生大规模的饥荒和社会动荡是很有可能的。另外,工业化和经济建设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业剩余,特别是粮食,没有这些资金的有效供给,工业化很可能中途落马,这就需要一种严格控制粮食消费和分配的制度予以保证。粮食的统购统销也就在此背景下不得不出台和执行。因此,互助组和初级社对粮食生产发展所起的相对缓慢的积极作用,事实上成为了统购统销制度实施的重要原因。

其次,合作社体制建立的初衷虽然是全面变革农村的生产关系,使广大农村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彻底解放农村生产力,但是,这并不排除为了顺利实施统购统销政策的目的。如前所述,统购统销是以汲取农业剩余为目的,如何保证统购统销这种不平等的强制制度在分散的小农家庭中顺利推行,国家不得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作社体制下,与国家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不再是1.1亿分散的农户,而是74万个合作社。这就大大降低了国家在实行统购统销的过程中与分散的农户直接进行交易的成本。并且合作社成立以后,国家不再和个体农户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从而减轻了实施统购统销面临的压力。因此,合作社体制保证了统购统销的顺利推行,是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组织保障。

再次,人民公社体制一方面在组织上保证了统购统销的持续运行;另一方面,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粮食生产长期徘徊不前也增强了统购统销持续存在的韧性。

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为的是保证城镇居民生活和工业化建设对农产品的需要,并通过国家制定的低价收购政策,把一部分农业收入转化为工业化的启动资金。为了保证这种不平等的收购政策顺利贯彻,国家必须在农村变革微观的基层组织,人民公社体制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基层经营主体不再是单个的农户,而是变成单位更大的生产队,这从微观上为农产品统购统销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证。另外,在人民公社体制下,通过实行粮食管理的票证制度和户籍制度等,使与统购统销相配套的一系列政策逐渐完备起来,保证了统购统销制度的完整性,使之在结构上达到了均衡。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粮食生产徘徊不前,口粮危机和粮食短缺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国家。这就需要一种能均衡地满足各种粮食需求的流通制度,同时,还要对该制度在组织上加以保证。但是,人民公社未能解决粮食短缺,这又增强了统购统销持续存在的韧性。这种内在的逻辑关系就是:粮食短缺需要统购统销保证粮食的合理配给,统购统销又需要人民公社体制作组织保障,人民公社体制未能解决粮食短缺问题,从而又需要统购统销。因此,无论从组织保障作用来讲,还是从促进粮食生产的角度来讲,人民公社体制都一直强化着统购统销的持续运行。

第四,家庭承包责任制使粮食产量得到了持续大幅度的提高,基本上消除了口粮危机,有效地缓解了粮食的短缺问题,对统购统销起到了催化作用。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粮食产量得到了持续的、大幅度的增加,消除了几十年来的粮食短缺。作为首创这一制度的农民,用实际行动证明了分散经营比在国家强制安排下经营更有效率。这一时期,乡镇企业的初步发展显示了巨大的经济活力,农民也在此基础上逐渐融入市场活动,获得了参与市场的能力,这就无形中提高了他们与政府的谈判的地位和能力。他们要求变革粮食统购统销制度,要求恢复进入市场的权利,期望成为市场的主体,利用市场价格机制维护他们的经济收益。因此,无论在能力方面还是在需求方面,都大大增强了他们变革粮食流通制度的内在动力。当然,粮食流通制度的变革是一个政府主导性的经济行为,没有政府的许可和支持,统购统销不可能得以变迁。这一时期,务实派领导人的执政,为我国的改革事业提供了政治保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合同定购和价格“双轨制”才逐步取代了统购统销粮食流通制度。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也正是沿着这一路径逐渐得以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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