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宗旨的不可替代性_为人民服务论文

论党的宗旨的不可替代性_为人民服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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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谁服务”,是一个政党的立党之本,也是人民群众对一个政党进行判断以及决定对其采取何种态度的根本依据。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产生于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并在这一伟大实践中得到坚持和发扬光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是党的领导下的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某些媒体公开宣传“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是纳税人出钱养活的。所以,政府要为纳税人服务,政府工作人员要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而我们有的干部由于缺乏理论素养和基本的政治常识,对这种错误的观点随声附和。有的人公开撰写文章称“纳税人”和“人民”就是一个概念。有的地方为了表示对纳税人的尊重,为在公务人员中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还别出心裁地请来纳税人为政府工作人员发工资。请纳税人为政府工作人员发工资,如果是以促进国家公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本不必非议。但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甚至取代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却不能不加以辩驳。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是我们党区别于其它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具有不可替代性

任何一个政党,都是一定阶级的政治代表。近代产生的各种资产阶级政党不论其口号多么漂亮,纲领多么好听,它们都是占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代言人。与其它一切政党不同,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基础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这一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它受着剥削阶级的种种剥削和压迫,是私有制和私有观念的天然对立物。无产阶级的最高利益和最高理想,就是消灭一切私有制,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建立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历史进程既是无产阶级自身的解放过程,也是其他一切劳动者阶级解放的过程,是全人类解放的过程。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这就决定了无产阶级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必然是全人类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人民的公利;决定了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无产阶级利益最忠实的代表——无产阶级政党,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客观必然性。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全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直是党坚持的根本宗旨。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不管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永远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远不能变。”(《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709页)中国共产党70多年的光辉历程表明, 党为人民的最大最根本的利益进行了顽强的斗争和不懈的努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加快改革开放,不断改善和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尽管党在执政后有过这样那样的失误,但始终坚持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共产党人一定要“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参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218页)

二、“纳税人”不是公务员的“衣食父母”。用“为纳税人服务”取代“为人民服务”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有害的

毛泽东同志发表“为人民服务”的著名演说,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了。“为人民服务”这五个大字先后被写进我们党的章程和国家宪法,它深刻地体现了我们党的宗旨和党所领导的国家政权的性质。在我们国家,公务员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与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绝对不能人为地把公务员与人民群众割裂开来,片面地强调这一部分人养活了另一部分人。

“纳税人”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法律上讲,“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我国现在财政收入的主体还是国有企业,大部分群众的收入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以下,还不是“纳税人”。个人直接纳税的仅仅是我国公民中的一部分。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纳税人的总和总是小于这个国家国民的总数。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吸引外资、外商来我国经商办企业,他们依法纳税,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他们与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人民的概念是不同的。人民是个整体性极强的历史范畴。毛泽东同志在各个历史时期都科学地界定了“人民”这一历史范畴。他指出,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畴;在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切赞成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这表明,我们党是以上述“一切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总和为自己的依靠和服务对象的,而不是以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为依靠和服务对象。从社会阶级结构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阶级结构是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构成的。其中,工人和农民两个阶级是基本阶级;知识分子是一个特殊阶层,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是非基本即是不很稳定的社会集团。除了反对社会主义的极少数敌对分子外,上述社会结构中的所有成员,都是党的服务对象,都是国家公职人员服务的对象。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民,主要是指我们国家最广大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和武警官兵。他们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党的一切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包括一切言论行动,都要以符合“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和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毛泽东著作选读》, 下册,592页)这是我们观察和处理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则。

如果错误地将“纳税人”等同于“人民”,用“为纳税人服务”取代“为人民服务”,必将导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扭曲。公民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权利,将会被简单地以是否纳税和纳税的多少来衡量。在我国,工人、农民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但他们的贡献又往往不直接表现在个人纳税上。我们的人民解放军、武警战士把青春和汗水无私奉献给了祖国和人民,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但他们中的不少人个人收入还达不到最低的纳税标准;我们的各级学校的全部学生和绝大多数教师,也还都不是纳税人;我国不少贫困地区的农民连农业税都交不起,还要年年靠国家补助,吃救济。如果按照是否纳税和纳税多少来衡量是否为他们服务,那就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不纳税者不能要求各级国家公职人员为他们服务,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不能享有政治权利;或者是纳税多的,就要多为他们服务;纳税少的,就少为他们服务。同样,纳税多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也应该多些;纳税少的,就应该少些。这是何等逻辑?

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曾多次披露一些地方的政府、公检法机关搞地方保护主义,以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地方财政的支柱为理由,包庇本地的一些违法企业、违法商人、私营企业主的事实。出现这种现象,说白了,就是我们有些领导干部思想上“为谁服务”的问题没有解决好。他们热衷于“傍大款”,看大款们的眼色行事,甚至甘当大款们政治上的代言人。这说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始终坚持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一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

三、党的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着力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始终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动摇

党的各级干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骨干和中坚,他们自觉地、真心实意地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全党和全社会都有不可低估的表率作用。因此,江泽民同志一再强调,领导干部必须身体力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领导干部口口声声说要为人民服务,实际上热衷于“傍大款”,错误地以“为纳税人服务”代替“为人民服务”。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越是改革开放,就越要教育各级干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就越是不能放松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改造。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世界观的重要表现是为谁服务”。(《邓小平文选》,第2卷,49页)这就是说, 各级干部加强世界观的改造,重要的就是要解决好为谁服务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好掌权为谁,怎样用权的问题。各级干部一定要明白,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的。不能用来为个人、少数人、小团体捞好处,更不能用来欺压人民。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保持头脑清醒,其中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时刻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位置,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警惕脱离群众的倾向。这在我们党执政、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尤其要注意。对此,全党上下应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各级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政治本色。像江泽民同志要求的那样,在全党形成坚决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事事向人民群众负责,老老实实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良好风尚。像孔繁森、吴金印等党的好干部那样生活,那样做人,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自觉坚持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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