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警务体制及其警察权的运行论文

【国别与区域警务研究】

塔吉克斯坦警务体制及其警察权的运行*

黄悦波,刘 青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摘 要: 塔吉克斯坦的警务体制是围绕该国警务目标而展现出其警察权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规范,具体表现为塔吉克斯坦宪法法律规定的政治与司法关系、警务体制的构成、警务体制运行、警察执法的规范化与监督等内容。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促成中塔两国人民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往来的进一步密切,当下研究塔吉克斯坦的警务体制并探讨其警察权的运行,有助于加强中塔两国警务工作交流并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在塔的相关利益保护。

关键词: 塔吉克斯坦;警务体制;警察权;运行

警务是警察机关及其警察群体依托警察职权,围绕警务目标而展现的一系列关系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警务体制是指国家围绕警务目标而在机构名称设置、领导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划分、实践运行操作等方面的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警务体制的核心内涵是围绕警务目标展现警察权的社会关系,它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警察机关、警察群体、警察职权,但它远不止这些内容,还包括与警察权和警务目标相关的法律、机构、组织、人员及其活动,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通常包括该国的政治体制、国家形式、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等内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西邻我国新疆,是古代“丝绸之路”西段中线的必经之路,也是当代“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通道。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促成中塔两国人民政治、经济往来的进一步密切,当下研究塔吉克斯坦的警务体制并探讨其警察权的运行,有助于加强中塔两国警务交流并妥善维护中国在塔的相关利益。

一、塔吉克斯坦的国家结构和国家机构

(一)塔吉克斯坦的国家结构

国家结构形式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代世界各国的国家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邦联制)两种。依据《塔吉克斯坦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1]第1条第1款的规定,塔吉克斯坦是一个“主权的、民主的、法治的、世俗的、统一(单一)的国家”。这表明,塔吉克斯坦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的“单一制”(unitary)形式;这意味着塔吉克斯坦“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中央政权机关,各地方的自治单位或行政单位受中央统一领导;国家整体在国际关系中是唯一的主体”。① 相关内容可参见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毫无疑问,塔吉克斯坦警察机关是以单一制国家为基础的警务体制,具有单一制国家的特点,如在组织关系上从属中央,接受上级业务部门与同级政府部门双重领导;具体执法时优先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上位法等。

(二)塔吉克斯坦的国家机构

根据《宪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权力确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原则。”据此,塔吉克斯坦国家机构主要是由行使立法权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的政府,以及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1.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第48条规定,塔吉克斯坦的议会称“马吉利西·奥利”(MajlisiOli),意为“最高议会”,为两院制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上院称“马吉利西·米利”(MajlisiMilli),意为“国家会议”,下院称“马吉利西·纳莫扬达贡”(Majlisi Namoyandagon),意为“代表会议”。《宪法》第48条第4款还特别规定,议会必须在宪法的规范下展开活动。

2.行政机关。塔吉克斯坦政府机构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宪法》第5章第73-75条是对中央政府的具体规定,第6章第76-78条是对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按照 《宪法》 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塔吉克斯坦中央政府的组成人员主要由总理、第一副总理、副总理、部长和国家委员会主席组成。总理和上述其他成员由国家总统提名,并交上议院和下议院的联席会议批准生效。不过,《宪法》没有规定政府的具体部委设置,实践中由总统对政府成员进行调整。《宪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了塔吉克斯坦中央政府的职责,即“领导经济、社会、文化,执行上、下两议院的共同决议案、上议院的决议案、下议院的决议案,执行总统的法令和命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宪法》第74条第4款规定:“宪法决定政府的结构、活动,以及权力”。另外,依据《宪法》第76条的规定,地方政府由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及两者范围内的机构组成,需执行的任务包括“宪法、法律,上下两议院的共同决议案、上议院的决议案、下议院的决议案,总统及中央政府的法令和命令”。地方代表机关为人民代表会议,实行主席负责制,任期5年。另外,依据《宪法》第78条的规定,总统的“代表主席”主管地方政府,并主管地方议会和政府以及边防部队,对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会议负责。

技改后,介耗保持在3.0 kg/t左右(本厂所用磁铁矿粉磁性物含量不小于93%,真密度不小于4.3 kg/L,小于325目粒级含量不小于80%)。

塔吉克斯坦警察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塔吉克斯坦警察的构成、管理等内容。

4.检察机关。《宪法》第93-97条规定了塔吉克斯坦的检察官制度。塔吉克斯坦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实行全国集中统一领导,向议会和总统报告工作。总检察长由总统提名,议会批准,任期5年。总检察长和检察官精确遵守和严格执行法律,总检察长统领国家检察官系统,检察权具体的权力、结构、活动均由宪法规定。检察官只服从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团体和官员的控制;检察官不可身兼数职,不能是政府代表,也不可是政党成员,甚至也不能是其他组织的成员;检察官不能参加企业组织或赞助的活动,但可以参加科学、教育类的相关活动。

二、塔吉克斯坦警务体制的构成

一个国家的警察体制通常不会在该国宪法中有单独的规定,而是体现在该国宪法对其行政机关的职权规定当中。塔吉克斯坦的情况也是如此。《宪法》确立了塔吉克斯坦总统制民主国家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分离,为此在宪法文本中也提到了立法机关、总统、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自治州、法院和检察院。在此,《宪法》并没有明确提及警察机关及警务体制。不过,按照人们对现代国家的一般理解,警察机关是政府的主要组成部门。根据《宪法》第64条的规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和行政(政府)的首脑”。《宪法》第69条还规定了总统的权力,其中第4项权力就是“任命和罢免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结合《宪法》第73条的规定,由总统任命和罢免政府的组成人员(高级官员)。依据《宪法》及《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塔吉克斯坦警务体制与国家总统、政府机构之内务部的关系呈现“总统-内阁政府-内务部-警务活动”的脉络。

(一)塔吉克斯坦政府内务部及其警务体制

根据《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警察负有49项具体的职权与职责,结合《警察法》第1条有关警察的宗旨性表述,可综合归纳为7个方面。

1.塔吉克斯坦警察机关的组织关系。按照《警察法》第1条的规定,警察(机关)是塔吉克斯坦内务部整体结构的组成部分。《警察法》第8条也规定“警察的活动对塔吉克斯坦内务部负责”。这就是说,塔吉克斯坦的警察隶属国家内务部,但内务还包括警察之外的更为广泛的权力,如国家安全的职责等。有些国家的内务部还负责移民控制、安全和秩序,其主要目的也是确保民众在家中和每日生活中感到安全、打击恐怖主义以保护本国免受恐怖袭击、避免移民法律的弊端、管理和服务本国的移民等。塔吉克斯坦内务部受总统的直接领导。另外按照《宪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塔吉克斯坦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执行法律与命令,因此警察机关的职责也主要在此。

1、操作电源的原因。当操作机构对回路进行控制,受到熔丝熔断无直流电源的影响,操作机构无法实现分闸,还会受到直流电源与电压的影响,会低于分闸线圈使用范围,导致分闸时有动作,却根本不能顺利实现分闸。

2.塔吉克斯坦警务活动的宗旨。《警察法》第1条还进一步明确了警察机关的职责,即“保护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打击违法和犯罪活动以保护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确保执法措施落实,预防犯罪,调查犯罪,采取行动确保在其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监管”。

因此,产生了由物流服务集成商、物流服务提供商构成的两级物流服务供应链,用于满足零售商面向客户的个性化、多样化的物流服务需求。由此形成了两级产品供应链与两级物流服务供应链的联动与融合,本文将重点研究两者联动的利益协调问题。

3.塔吉克斯坦警察执法的法律基础。《警察法》第2条规定了塔吉克斯坦警察执法的法律基础包括:(1)宪法;(2)本警察法;(3)塔吉克斯坦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4)获得塔吉克斯坦认可的相关国际法。

4.塔吉克斯坦警务活动的12项基本原则,即:严格遵守法治和秩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人权和自由;独立性;尊重和遵守人权和自由、荣誉和尊严;社会正义和人文主义;确保官方关系/相互关系;隐蔽性,使用公开和秘密的方法和工具;统一管理和集中管理;与人民合作打击犯罪;透明度;没有党派偏见。《警察法》第4条是对警察确保人权与自由的进一步阐述,而第5、6条则是对“与人民合作打击犯罪”原则的进一步阐述。如第5条规定:“政府机构、公共协会、企业、机构、组织、公民和官员有义务协助警方执行任务,特别是在保护公共秩序和打击犯罪方面”。又如第6条规定了相关义务:“其他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参与执行警务任务”。在此,其他警务人员包括“警察机关编外人员、教育机构的学员和学生(警校学生)、内务部内部军队的军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部委和机构的雇员,以及其他士兵”。该法条还明确规定警务任务是指“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维护公共秩序,治安和打击犯罪,以及为警官提供保护的责任”。

(二)塔吉克斯坦警察组织机构

3.审判机关。《宪法》第84条规定了塔吉克斯坦司法制度。一方面,《宪法》宣示了司法权的独立性,即由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司法权;另一方面,《宪法》也确立了塔吉克斯坦的司法体系,即司法权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军事法院以及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市和区法院行使。此外,《宪法》第85条还规定了法官的任职资格,其中担任最高院及州一级法院的法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律师;30-65岁之间;有5年的法律从业经历。此外,其他地方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是25-65岁,且有3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这里没有强调律师身份。

1.塔吉克斯坦的警察机构构成。《警察法》第7条规定了“警察的结构”,具体包括两方面:(1)塔吉克斯坦中央政府决定警察的结构、人员编制和派驻地点;地方警察机构的各类开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与塔吉克斯坦内务部长协调。(2)警察机构由主要主管部门组成,包括内务部的主要行政机关和行政部门、办公厅、服务部门等,负责执行内务部签署给警察的各项任务。这些警察机关还包括戈尔诺 - 巴达赫尚自治州、杜尚别市和周边地区、交通、地方、城市、警察分支机构部门,以及警署的驻地。

2.塔吉克斯坦警察的行政管理体制。《警察法》第8条规定了“警察的管理”,包括四方面内容:(1)明确警察的负责对象,即“警察的活动对塔吉克斯坦内务部负责”。(2)塔吉克斯坦内务部长由总统任免,并提交议会审议。(3)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区、杜尚别地区、城市和地方警察要执行内务部的主要行政机关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的决定。内务部长通过与总统协商,任免内务部警察主要行政机关和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任免三州(索格德州、哈特隆州、巴达赫尚自治州)一区(中央直属区)一市(首都杜尚别市)的警察机关、铁路和航空运输警察机关的首长。对于特别重要和敏感的警察局长,应由内务部长按照确定的顺序任命和解职。(4)设立三级警务管理机制(具体内容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第四,可以考虑将比较文学的理论和方法融入双文化课程。比较文学可以培养学生以多元的文化视角去认识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世界各国文学,这同新加坡双文化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一致的。

(三)塔吉克斯坦警察的职责

尽管塔《宪法》没有明确警察权,然而塔吉克斯坦《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2]则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并展现了塔吉克斯坦的警务体制情况。

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新教育发起人朱永新在主旨演讲中指出,公私合作、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及小微学校的合法化是当前体制改革的热点;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对当前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解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曾晓东和台湾振铎学会理事长丁志仁分别就美国的“择校”现象及台湾实验教育的立法与实践等话题与参会者进行了深入探讨。

1.保护自然人、法人与公民权利及自由。(1)保护个人安全和生命财产权,排除非法活动对个人安全的威胁。(2)保护证人、受害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保护与执法当局合作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命和健康。(3)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财产免受非法侵占。(4)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特定人的安全,保护特别重要和敏感的设施。(5)处理有关政府机构和公众团体所忽视的儿童安全等问题。(6)对于有行政违法、轻微刑事犯罪,以及犯罪但因未满18周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的青少年,予以羁押并移送少年管教中心。(7)为被拘留的少年犯开具证明,以便这些少年犯可以移送到城市辖区内的警察分局;同时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查明少年犯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此是否应承担失职乃至刑事责任。(8)确定被绑架人员的位置,并对他们采取营救行动。(9)提供紧急援助给犯罪行为人,或者犯罪和事故的受害者,以及那些处于无助或其他危及健康和生命状况的人。

3.警察高级管理人员的轮换制度。塔吉克斯坦《警察法》第23条规定,为了预防腐败、个人和国家利益冲突,以及改善工作管理的方法、技巧以及有效的机制,应该根据警察的表现进行警察调整(轮换),招募新的警察。另外,高级警务管理人员每6个月有义务向公众提交报告,报告关于当地警方表现的结果,以及该地区的犯罪情况。为了重新调整(轮换)警察高级管理人员,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改组委员会就轮换问题在两年内对该地区的居民进行民意调查,其轮换的顺序应由塔吉克斯坦内政部长确定和批准。

2.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1)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2)确保街道上的治安,确保道路、公园和广场、高速公路、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3)确保州政府的行政机构、城镇和村民自治机构,以及议会与会者代表的安全;确保开展政治、群众、体育、文化、展览等活动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4)对警察机构发布的关于保护公共秩序和打击犯罪问题的决定,相关公民和官员在其能力或权力范围内加以执行。(5)参加公共事故的救援活动,在灾难、火灾、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下救援人员,并为灾民提供帮助,保护无人看管的财产;针对灾害中的疫情,根据塔吉克斯坦的法律制度,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或特定地区,以及在流行期间进行检疫措施的流行病地区实施紧急情况或戒严法。

7.其他法定职权与职责。(1)开展培训活动,对警员进行再培训和高级培训。(2)开展对犯罪专业知识的学习。此外,该法还规定塔吉克斯坦警察只能履行本法规定的任务或职责,禁止参与执行没有分配给它的任务,警察必须尊重和遵守法治,严格遵守法律;除了法定的组织与机构,没有人有权干涉警察的执法活动。

3.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1)拦截、侦查和防止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非法贩运军火和军事物资、非法贩毒、贩卖人口;参与反恐行动。(2)缉捕逃避侦查、调查、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缉捕逃避刑事处罚、失踪的人员;追回被盗窃和掠夺的财产。(3)确保文件、财物和贵重物品、珍品等的安全;收缴非法财物,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并采取措施物归原主。

4.执行法律及其措施。(1)执行行政处罚。(2)接受报案,告知报案人案件的进展信息。(3)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登记和保存犯罪记录以及犯罪人员的记录。(4)执行塔吉克斯坦枪支法、管控国内枪支使用、签发枪支和弹药的许可证;签发枪支和弹药储存和运输许可证;签发军事小型武器、工业炸药道路贮存和运输许可证;根据法律制定的民用和军用武器营业规则对上述许可证予以监督、延期期限、补发、扣留、撤销。(5)检查储存和使用武器、弹药、爆炸物等场所,在发现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管控措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消除这些违规行为;没收上述物品、没收使用上述物品的有关设施、撤销授权和采取其他规定的行动。(6)发现武器、弹药、装备和能够引起爆炸物的火、气、雾等,依法查封、接管、储存和处置。(7)采取行动查明和处置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化学品,处置并执行其储存和处理程序。(8)根据塔吉克斯坦的立法,对从事安全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达成协议的(合同)前提下颁发许可证,准许其从事确定、专业的训练,或者使用枪械和特种装备的技能;颁发行业证书确认特殊行业保安员的合法身份;在有足够理由情况下,可以对进行专项检查的保安人员和拥有特殊权力的法人发出警告,以及控制他们的活动。(9)发放护照、发放进入边境地区的入境许可证;注销公民护照;监测遵守护照制度的情况。(10)接受塔吉克斯坦公民出国旅行的申请,批准和颁发护照。(11)对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临时和永久居住的外国人、难民和无国籍人士,进行登记和发放许可证,登记其地址信息和活动;对遵守居住规则的人进行管理,并为寻求庇护者建立临时庇护所;对违反居住地规则的外国人建立拘留中心。(12)监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遵守规则的情况;处理其居留、入境、过境、出境问题;解决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公民身份和难民地位的问题。(13)接受由塔吉克斯坦公民邀请的有关外国人的申请。(14)执行塔吉克斯坦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规定,执行环境安全和检疫方面的法律规定。(15)执行法院、法官、检察官和调查人员的判决和决定;执行政府官员、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强制运送人员的决定;参加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开展行动和调查活动,拘留疑似人员并指控犯罪;执行其他诉讼程序,依据民事和刑事程序规定,将有关嫌疑人送医院进行精神病检查。(16)执行法院(法官)关于行政拘留的决定;撤销车辆驾驶许可;扣押或没收武器和弹药。(17)执行法官和检察官等调查人员的裁决和命令,依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决定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18)在权限范围内对行政违规行为进行政行诉讼的应诉。(19)执国家关于未成年人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通过实施教育性的强制措施以实现刑事责任。(20)协助卫生部门,对精神病、慢性酒精中毒、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等患者提供医疗设施、药物。(21)在其职权范围内向行使其法定职责的议会代表的候选人、政府官员提供援助。(22)采取措施以确定由于健康、年龄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提供其自身信息的人员;采取措施核验身份不明尸体的信息。

5.预防和调查犯罪。(1)采取预防措施,预防犯罪,管理犯罪相关事宜。(2)开展业务调查活动,以发现、防止和披露犯罪行为,确保人身安全,以及实现国家立法的其他目的。(3)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刑事和司法的法医检查、业务和调查活动,对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材料进行科学技术研究。

6.加强法律监管。(1)适用塔吉克斯坦道路交通法,监管、规范和确保道路安全,监督遵守情况、记录运输事故、监督驾驶人员的培训过程。(2)对被定罪的人进行监禁,并在其权力范围内对释放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3)对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实施拘留、监视被定罪人员、与有关部门一起监督缓刑人员和假释人员。(4)监督从事保安业务的公司。(5)准许并监督航空保安部门在遇到威胁公民生命和健康情形下使用武力,以确保民用航空安全。

裕固族传统体育在传承和发展中与学校体育的融合度不够,虽然在肃南县有个别中小学在体育课程中开展了当地民族体育项目,但课程中不仅项目较少,而且开展的项目仅存在于表面,并没有将其精髓教授给学生,这给裕固族传统体育项目在青年一代的传承和认知造成阻碍。

三、塔吉克斯坦的警务体制运行

(一)塔吉克斯坦中央警务的组织运行

1.按照塔吉克斯坦《宪法》和《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塔吉克斯坦中央警务的组织运行主要有7个方面的内容:(1)警务活动需要执行议会的法律。《宪法》第74条规定,政府应该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持社会秩序。《警察法》第2条也规定了“警察执行的法律”。(2)警务活动需要服从总统的命令。这是由塔吉克斯坦总统制国家政体决定的。总统是政府的首脑,由总统选定总理和副总理人选,组成内阁;内阁成员也由总统选定。《宪法》第64条明确规定,总统是政府的首脑。《宪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了总统任命内阁部长的权力。《宪法》第73条第3款规定了塔吉克斯坦政府需要服从总统的命令。因此,警务活动需要服从总统的命令。(3)警务活动直接对塔吉克斯坦内务部负责。《宪法》对此并没有规定,但《警察法》第1条明确规定警察机关是内务部的组成部分。《警察法》第8条第1款对此还进一步进行了深化规定,即明确警察机关归属内务部管理,向内务部负责。(4)总统任命塔吉克斯坦内务部部长。《警察法》第8条第2款规定,塔吉克斯坦内务部长由总统任免。不过该法同时还规定,总统任命的内务部长人选,还需经过议会的批准。(5)塔吉克斯坦内务部部长与总统协商,可以提名内务部副部长人选。《警察法》第8条第3款规定了这些内容。(6)内务部部长与总统协商,提名各省内务局局长人选。这些内容在《警察法》第8条第3款也有规定,即在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区、杜尚别地区、城市和地方警察要执行内务部的主要行政机关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的决定。内务部长通过与总统协商,任免内务部警察主要行政机关和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任免三州(索格德州、哈特隆州、巴达赫尚自治州)一区(中央直属区)一市(首都杜尚别市)的警察机关、铁路和航空运输警察机关的首长。对于特别重要和敏感的警察局长,应由内务部长按照确定的顺序任命和解职。(7)三级警务运行机制。这是塔吉克斯坦警务机制运行的基本方式,在此,笔者将作如下重点介绍。

通过调查,我县玉米种植结构调整模式主要是玉米改种杂粮的播种面积较大,其次是蔬菜,豆类,薯类,食用菌等,中药材种植较少。近年来,我县及时调整农业发展策略,种植业结构不断优化,粮经作物种植逐渐扩大。杂粮类以有机谷子种植调整转型为主;以设施农业发展蔬菜、食用菌转型为辅;引导农民发展高效农业,种植名、特、优、新品种,促进农业、农村快速发展

2.塔吉克斯坦内务部的三级警务运行机制。依据《警察法》第8条第6款的规定,塔吉克斯坦设立三级警务管理机制:第一级是具有战略授权级别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管理和咨询委员会;第二级是具有协调和运作管理权限级别的内政部中央办公厅主管部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主要行政和政府部门警察的领土管理部门;第三级是具有执行和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城市、地区、乡村的警察部门(见下图)。

塔吉克斯坦内务机构管理图

Fast Determination of Waterway Traffic Congestion Based on AIS Real-Time Data

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新的技术再造了传统编辑出版的流程,改变了编辑出版的业态;编辑、出版、发行的主体变得多元,彼此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出版的功能、出版影响力,不仅在文化、经济,还触及到政治、教育、社会乃至伦理道德等方方面面。总而言之,出版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外延越来越宽泛。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去定义传统的编辑、出版、发行等核心概念,需要有很多的剔除和很多的增加,由此重新构建新的编辑出版学知识体系。

(二)塔吉克斯坦地方警务的组织运行

根据《警察法》的规定,省级内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内务部部长与总统协商后决定;同时该法也规定,省级内务局的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这就意味着,省级内务局局长接受双重领导,即组织上对上级中央内务部负责,但在经费支持方面也接受地方省、市政府的领导。以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为例,根据塔吉克斯坦内务部网站提供的信息,杜尚别的内务局负责人纳扎佐达·卢克哈姆(Nazarzoda Sharif Rakhmon)是在国家内务部网站显示其相关资料。[3]这也印证了杜尚别内务局与塔吉克斯坦内务部的密切关系。另外,同样是根据塔吉克斯坦内务部网站提供的信息,杜尚别地区的内务机构,除了杜尚别内务局之外,杜尚别的四个市辖区均有DMIA的分支机构,其中除了伊斯梅尔·萨马尼区设置1个内务局分局之外,其余的三个区均有2个分局。此外,杜尚别市交通警察局与内务机构不同,是唯一以“police”命名的警察机关;[4]这就意味着,杜尚别的警务运行机制情况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总统——内务部部长——内务部相关管理局;二是内务部相关管理局——杜尚别内务局——杜尚别四个区的内务分局级及交通警察局。

(三)塔吉克斯坦警务的后勤保障

塔吉克斯坦《警察法》规定了国家对警察的七种后勤保障情况。(1)《警察法》第7条第1款规定,塔吉克斯坦地方内务部门的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按照一般的理解,警务经费需要上报到市政府,再由市政府上报到市议会,经过地方议会审核同意后拨发。(2)《警察法》第18条第5项规定,警服的样品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批准,并且按照一定数量免费发放给警察(至少应当免费发放一套制服)。同时该条第7项还规定,对于受到嘉奖的警员,国家将发放特别徽章,同时还免费安装一部私人电话。(3)《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了警察的工作时间,每周有法定的总工作时间,如有必要,警员也可以超时参与执行公务,可在晚上、休假和假期加班工作,但需要支付加班费,或调整为警员的带薪年假。在休年假之前,单位应一次性支付警察雇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薪水。(4)《警察法》第24条规定了警务人员的工资。警务人员的薪酬由补贴、津贴和基本月薪组成,包括支付特殊等级津贴,构成每月支付的货币补贴、警察资历津贴等。警察享有法定的工资保障。警务人员下班后的工作应当给予补偿。(5)应当给警察提供办公室,安排住宿。(6)为警察提供法定的社会保险、保障工作期间的生活空间、提供独立公寓或房屋。在警察局工作了十多年的警察,以及死亡警察的家属不得被驱逐出这些独立公寓或房屋。警察工作超过二十年,以及在执勤过程中遇难,地方政府机构免费转让该警察的住房给其家属。此外,警察的日常生活的水电费还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折扣。

(四)塔吉克斯坦警察的招录制度

塔吉克斯坦《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了警察的招录条件。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不低于20岁(女性不低于18岁),年龄不超过35岁,无论居住地、性别、民族、种族、语言、宗教、政治观点、社会地位、国家语言能力,凭借其个人应履行警官职责的道德和专业能力素质、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在服兵役后通过征兵自愿申请,都有权加入警察队伍。不过,被招募到警察部门的人员必须服从规定进行强制性指纹状态登记。有犯罪记录的公民(不论何时)除了由法院以合理理由释放而无犯罪记录的,都不能在警方工作。警察的职位空缺应以竞争性方式填补,按照国家立法确定的择优录取,并签订个人工作合同。为了查明新录用警察的通识知识水平(教育程度)、精神、道德和心理素质,新招录警察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还须通过内务部的高等教育机构入职培训课程(警察学院学生除外),并为参加警察队伍的人员提供最初的专业培训技能。加入警队后,新警应宣誓,其宣誓文本应经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批准。新警应承担与警方服务相关的义务和限制。在警察队伍中服役的军人,应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军事登记册中移除,并应在内务部进行特殊记录登记,确定为特别警察队伍。此外,招募的新警还可以分配(调任)给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各部委和政府部门或企业。

另外,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法令批准(第167号令),1995年1月30日确定了塔吉克斯坦警察的入警誓言。该誓言的誓词如下:

我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进入国家警察执法机构,在此我郑重发誓,忠于我的人民、祖国和我奉献的事业,说实话,勇敢、纪律严明,警惕地工作,模范地服务,严格遵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和工作机密。

我发誓忠实而毫无疑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所有职责、要求;永不放弃我的力量,并且不畏牺牲以保护国家政治制度、社会法治、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如果我违背我的庄严誓言,就让我依照共和国的法律受到惩罚。[5]

(五)塔吉克斯坦的警察执法监督

塔吉克斯坦《警察法》第9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个人认为警察部队的执法行为或调查活动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均有权向检察官或法院投诉”。实际上,《警察法》第4条列举了塔吉克斯坦警察的“人权保护”内容,这些内容后来又在该法第9条“警察的义务”规范中加以重申和细化。这些义务的法律规定是监督警察执法的法律基础。首先,警察应依法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论其居住地、性别、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教育、社会地位或财富。其次,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否则禁止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三,若有限制嫌疑人权利和自由的情形,警务人员必须解释这种限制背后的理由和原因,并告知嫌疑人因这种情况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警察有权对于威胁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的违法嫌疑人实施逮捕或拘留,但应确保违法嫌疑人的权利,并应及时将逮捕或拘留的事情通知亲属,还应在24小时内向检察官报告有关嫌疑人关押的情况。第五,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警方无权收集、存储、使用和传播嫌疑人的私人信息。第六,严禁使用酷刑、暴力和其他虐待或损害荣誉和尊严的方法对待嫌疑人。第七,警务人员不得有任何蓄意伤害公民身心的行为。第八,如果公民、国家机构、公共协会、宗教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警察行为(或不作为)侵害的,可以向上级官员投诉,或向检察官或法院投诉。

参考文献:

[1] 塔吉克斯坦总统府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EB/OL].(2018-01-19)[2018-08-19].http://www.president.tj/en/taxonomy/term/5/28.

[2] 塔吉克斯坦内务部网站[EB/OL].(2018-01-19)[2018-08-19].http://vkd.tj/index.php/en/.

[3] 领导成员[EB/OL].(2018-01-19)[2018-08-19].http://vkd.tj/index.php/en/leadership/leadership?limitstart=0.

[4] 领导结构[EB/OL].(2018-01-19)[2018-08-19].http://vkd.tj/index.php/en/leadership/structur.

[5] 警察宣誓[EB/OL].(2018-01-19)[2018-08-19].http://vkd.tj/index.php/en/our-pride/police-vow.

收稿日期: 2018-08-19

作者简介: 黄悦波(1974—),男,博士,北京警察学院涉外警务系(筹)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希伯来法、行政法学、警察法学;刘青(1986—),女,北京警察学院基础理论教研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安管理学、社会学。

*本文系北京警察学院课题“上海合作组织首都警务体制研究·杜尚别”(项目编号:2018KZD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 D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758(2019)03-0058-07

DOI: 10.16478/j.cnki.jbjpc.20190604.002

责任编辑:曲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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