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传入朝鲜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律论文,朝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00)03-0035-04
朝鲜半岛从三国时代后就开始接受中国律令的影响,这种倾向一直沿续下来。高丽朝模仿《唐律》,朝鲜朝则把《大明律》作为一般刑法。高丽时代只接受了一部分中国的法令,自朝鲜创业君主李成桂在即位诏书中表明采用《大明律》之后,《大明律》的全部内容都被接受下来了,由于思维方式、宗教、风俗方面的差异,《大明律》的传入给朝鲜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震动,其影响持续到现代。本文将简略地考察《大明律》的编撰及传入朝鲜的过程。
明朝建立初期,因为持续20多年的战争,社会经济衰退,社会矛盾尖锐。在这种形势下,朱元璋为了巩固政权,致力于恢复社会经济和封建法制的重建。为了恢复社会经济,朱元璋施行了农村复兴政策,先令难民归乡,给开垦荒地者承认了所有权,施行了人口分散政策,又在必要的地区实行屯田制,积极推进耕地扩大与恢复农业生产力的政策。结果,到洪武二十年(1387年)耕面积比开国初初期增加了五倍[1]。
若要治理建国初期的混乱局面,巩固政权,则必须得到地主阶级的支持,于是朱元璋又施行了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政策。他的这种思想也影响到法律的制定,“今朕为尔主,立法定制,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2]。这里所说的“使富者得以保其富”就是承认了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元朝末期农民起义的胜利果实,并没有让一般农民得到多少惠益,最大的受益者是地主阶级。朱元璋为了既保护地主阶级,又消除一般农民的不满情绪,施行了里甲制。洪武十四年(1381年),即把地理位置接近的一百一十户编为一里,其中富裕的十户为里长户,剩余的一百户为甲首户,这一百户又分为十甲,各甲有甲首,各里的里长指挥十名甲首管理这一里的事务。这就是里甲制。里长户主要是地主,甲首户主要是一般农民,里甲制事实上沿用了以前由地主支配社会的方式。
在抓紧社会经济恢复的同时,朱元璋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推进了统一法典的编纂工作。平定武昌后,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广阔的地域,第一个《大明律》于1364年颁行。后经过四次修改,洪武三十年(1397年)编纂工作结束,这个法典作为基本法在明朝和朝鲜长期被采用。从第一次颁发到第四次颁发约30年,与朱元璋的执政年代几乎相等,这期间进行了四次修改,朱元璋又亲自参加了修订工作,可见朱元璋对于法典的编纂是非常重视的。他说:“卿等宜尽心参究,凡刑名条目,遂采上,吾与卿等细议斟酌之,庶可以久远行之”[3]。他又说:“是以临御以来,屡诏大臣,更定新律,至五六而弗倦者,凡欲生斯民也”[4]。
《大明律》经过四次颁行才被完成:第一次,明太祖还称吴王的吴王元年(1364年)十二月颁布的为最初的明律。这里包括令和律,并采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方式。第二次修正于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进行,他命儒臣和刑部官参考唐律重新检讨明律。洪武六年(1373年)闰十一月令刑部尚书刘惟谦最后整理定稿,并于洪武七年(1374年)二月颁布于世。第三次,洪武九年(1376年)十月进行部分修改,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八月颁布,这次包括名例,采取了七分方式,共460条30册。值得一提的是,以前的名例都放在断狱条这后,这一次却放到首位,强调了其重要性。第四次是洪武三十年(1397年)修正颁布的,并传到现在[5]。
至于《大明律》究竟于何时传到朝鲜半岛的,未见有明确记录,现在只是大概推论在元明两朝交替时期。其主要根据是《高丽史·刑法志》中的一段记录:“有建议杂用元朝《议刑易览》、《大明律》以行者。”据此可见,《大明律》于高丽朝末年传到朝鲜半岛,当时的高丽朝已认识到施行此律的必要性。高丽末的执法缺乏一贯性,经常发生各官吏施行不同刑法的弊端。当时的状况是:“其弊也,禁纲不张,缓刑数赦,奸凶之徒脱漏自恣,莫之禁制,及其季世,其弊极矣”[6]。这种现象随着政治的腐败和民心散乱的政权末期状况更加恶化,对于立志扫除腐败现象,建设新社会的士大夫们来说,以礼为本的《大明律》具有积极的意义。他们深信朱子学,并一直坚持亲明路线,所以比较容易接受《大明律》。他们对《大明律》的关注立刻演变成积极的利用。禑王六年(1380年)典法司中有“应参照《大明律》来改正本朝之律”的上书,侍中郑梦周甚至提议:“四年,梦周取《大明律》,《至正条格》、本朝法令,参酌删定,撰新律以进”[7]。这说明高丽末期郑梦周不仅接受了《大明律》,而且将传统的《至正条格》及高丽法令添加进去,制定了新律。但后来高丽灭亡,新律未能施行。苦于没有现存资料,也无法确定其是否确实存在过。郑梦周的这些努力对于朝鲜时代郑道传编纂《朝鲜经国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大明律》于高丽末期传到朝鲜半岛,但真正施行是在朝鲜王朝成立之后。太祖李成桂在其即位的诏书中称:“仪章法制 一依前朝故事。”又称,“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核《大明律》,追夺宣敕者及谢贴该资产没官者,乃没家产;其附过还职,收赎解任等事,一依律文科断。勿蹈前弊,街衢革去”[8]。在同一个即位诏书中有两个相反的主张,先称仪章法制都依高丽之律,又称官员犯公私罪时按《大明律》处置。这是为什么呢?事实上,说仪章法制皆依前朝之律是为了预防高丽遗民的抵抗,只是形式上的规定,按亲明政策施行《大明律》才是李成桂的真实意图。郑道传也在《朝鲜经国典》中称:“令我殿下德敦乎仁,礼得其序,可谓得为汉之本矣,其议刑断狱以辅其治者,一以《大明律》为据”[9]。这就是朝鲜王朝的刑律皆依《大明律》。朝鲜初期试图把《大明律》做为一般刑律,这样一来就需要把《大明律》翻译过来。郑道传在他的著作《朝鲜经国典》中就这样说明了翻译《大明律》的必要性:“又虑愚民无知触禁,爰命攸司将《大明律》译以方言,使众易晓,凡所断决,皆用此律,所以上奉帝范,下重民命也”。
郑道传创制了朝鲜王朝的文物制度,可他唯独在刑律方面却主张施行《大明律》,由此可以推论《大明律》在当时已成为一般刑律。另外,按照郑道传的主张,于太祖四年(1395年)二月,《大明律直解》一书出版。这本书是由政丞赵浚令检校中枢院高士窘、金祗把《大明律》译成吏读文(注:新罗时期由薛创制的一种表音文字,中国的表意文字新罗一般百姓难以读解,因此把它改成了表音文字,但这样也让百姓难解,所以没有广泛普及。),再令郑道传、工曹判书唐诚加工而成的(注:“此《大明律》科条轻重,各有攸当,诚执法者之准绳。圣上思欲颁布中外,使仕进谓之吏读,士俗生知习熟未能据革,焉得家到户谕每人而教之哉?宜将是书读之以吏道,寻之以良能,政丞平壤伯赵浚乃命检校中枢院高士窘与予嘱其事,某等详究反复逐字直解于呼,予二人草创于前,三峰郑先生道传、工曹典书、唐诚润色于后,岂非切磋琢磨之谓也欤。”(《大明律直解》金祗跋文))。之所以翻译成吏读文是因为大明律用汉字写成,难以理解,而且有很多法律用语,如官吏在执法过程中错误地理解法律条文造成判决不公正,百姓的生命财产有可能受到很大的损害。一般百姓如熟知法律条文,也可防患于未然。
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由金祗、高士窘翻译的《大明律直解》是以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第三次修正颁布的《大明律》为底本的。此书一经完成,便由白州知事徐赞刻字,书籍院印了一百余本发行(注:“功既告讫,付书籍院以白州知事徐赞所造刻字印出,无虑百余本,而试颁行。”(《大明律直解》金祗跋文))。可见,虽然《大明律直解》到太祖四年(1395年)才完成和出版发行,但翻译工作从高丽朝末就开始了。所据有二:其一,《高丽史·刑法志》,职制条,辛禑十四年九月典法司上疏中有这样一句,“命通中国与本朝文俚者,斟酌更定云云”,此为根据之一;另外,《大明律直解》徒流迁徙地方条中仍沿用了杨广道、交州江陵道、西海道等太祖四年以前的名称。杨广道于恭让王二年(1390年)被废止,分为京畿左、右道,交州江陵道是在恭让王元年(1389年)将交州道改成交州、江陵道,后太祖四年改成江原道的,西海道是忠烈王以前命名的,于太祖四年改为丰海道。可见《大明律直解》在恭让王二年以前就出版问世了。
洪武三十年(1397年)明朝颁布第四次《大明律》。朝鲜向明朝请求要一份修改后的《大明律》,但直到建文帝继位并未答应朝鲜的请求,以“仪从本俗,法守旧章”为理由予以拒绝。但朝鲜太宗言及“命译《大明律》勿杂用元律”,据此可见第四版《大明律》还是流入到了朝鲜。但对第四版《大明律》的翻译工作直到世宗朝才展开。世宗十三年六月知申事安崇善、左代言金宗端等建议,《大明律》其意难解,难免发生借用其律文的事,应参照《唐律疏议》或《议刑易览》等进行翻译。世宗于是令舍人赵瑞康、少君权克知,详定所翻译《大明律》[10]。这以后的记录便无从查考。那么是否到世宗朝《大明律》翻译工作就中断了呢?但现存于世的《大明律直解》与第四版《大明律》的条文几乎一致,可以肯定翻译似乎并未中断[11]。这里有一个疑点,《大明律直解》是以第四版《大明律》为底本的,但其中也收录了金祗的跋文。遗憾的是实录中无与此有关的资料,不能进一步说明。
《大明律直解》虽以《大明律》为底本,但有多处根据朝鲜实情进行修改。如赎刑中把明朝的铜钱换算成朝鲜的王升布,把流放地改为朝鲜的地名等等(注:翻译时怎样考虑到了朝鲜的情况这一部分,作者另文《朝鲜初期大明律之运用情况》中有详述。)。但翻译后的《大明律直解》也同样难以理解,而且又发现《大明律》条文本身也有缺陷,因此有时就按唐律或元律来执行。世宗朝时承文院曾“请印《至正条格》十件、《吏学指南》十五件、《御制大诰》十五件,命各印五十件”。又曾“颁铸字所印《唐律疏议》中外官”。刑曹也曾认为“议刑之际,《唐律疏议》最有益,不可不知”。可见,朝鲜初期的王及臣僚们虽遵照《大明律》执法,但对于不完善的部分则试图按朝鲜的实情来修改后执行。也就是说,朝鲜初期《大明律》的确很受重视,但也参照《唐律疏议》及《议刑易览》(注:“知申事安崇善左代言金宗端等启《大明律》文语意难晓,照律之祭,失于轻重,诚为未便。乞以《唐律疏议》、《议刑易览》等书参考译解,使人易知,上曰然”。见《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卷五二十三年六月,甲寅条。)执行。
〔收稿日期〕200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