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土梅地区的土地开发与村落形成_蒙古文化论文

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开发与村落形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落论文,清代论文,土地开发论文,地区论文,城土默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中国成为现代学术的研究对象以来,村落作为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一直广受重视。①随着学术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认识到村落并不是一个个封闭自足的共同体,只有将其置于更加广阔的社会空间与结构中才能真正理解。施坚雅建构的市场体系模型、杜赞奇主张的权力文化网络模式、林美容运用的祭祀圈和信仰圈理论等,都是在这一学术取向下进行的尝试,这些研究从不同层面启发人们思考传统中国社会的整合问题。②然而,“体系”、“圈”、“网络”之类表述的潜在理论预设是对“空间”或“社会结构”的关注。很多学者的研究已经表明“空间”、“社会结构”往往是不同时期历史层累的结果。③因此,想要深刻把握村落的意涵,时间的维度不容忽视。在这个意义上,如果对村落形成的条件、动力及其之后的发展问题缺乏了解,则很难厘清区域乃至国家历史转型的深层机制。

在清代内蒙古历史发展过程中,土地开发和村落形成是十分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往研究成果对土地开发多有讨论,但是对土地开发背景下村落的形成与发展问题较少探究。④村落的形成与发展标志着内蒙古地区由游牧社会向农耕社会的巨大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学术价值。近年来,一些学者从个案分析的角度,对内蒙古的村落进行考察,认为村落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体现为人口数量的增加。但“人口数量”这一指标含混不清,很难成为衡量村落形成与发展的具体尺度。⑤还有一些学者指出土地开发与村落形成有密切关系,但是对其具体运作机制则未做深入考察。⑥总之,相较于内蒙古广大的地域范围、复杂的历史面相,有关研究无疑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本文运用各种官方、民间文献并结合田野调查,探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开发进程与村落形成发展问题,以期丰富对内蒙古地区历史的认识。⑦

一、编旗设佐与民人拓垦

一般而言,今天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开发和村落格局很大程度上可以从明代俺达汗倡行的“板升农业”进行追溯。元顺帝携蒙古贵族退居草原后,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蒙古诸部争锋,互为雄长。明嘉靖年间,俺达汗取得了土默特部的实际领导权,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招徕汉人,筑立板升,进行农垦。《万历武功录》中说:“自是之后,亡命者窟板升,开云田丰州地万顷,连村数百,驱华人耕田输粟,反资虏用。”⑧反映了当时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垦殖和聚落存在的相关情况。

明清鼎革之际,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烽烟迭起,板升遭到很大破坏。天聪元年(1627),林丹汗率部西迁,对归化城土默特部造成直接威胁。面对林丹汗的侵扰,土默特部首领俺答汗后裔博硕克图汗与之战于赵城,兵败身亡,林丹汗占领了归化城,“夺银佛寺,收习令色”。⑨皇太极命军队随后追击,“将各板升房屋俱烧毁,止存银佛一寺”。⑩可见这一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板升已经损毁不堪。尽管如此,仍有一部分留存下来。现在土左旗的把什村,又叫把什板升,其村史约可推至明代。从村中丁、云、荣、康等几大家族之祖先坟茔考察,出生于1900年前后的丁玉昆、云崇权、荣昌、康根成之祖父以上坟茔共有十四到十六代之多,若以人均寿命60岁,每代隔20年计,可前推至明代嘉靖年间。(11)因此,这个村子很可能就是明代板升的遗存。

在大势之下,“隆庆和议”以后与明廷通好的归化城土默特部,向后金政权称臣纳贡。天聪六年,皇太极征讨林丹汗,驻跸归化城,将“西至黄河木纳汉山,东至宣府,自归化城南及明国边境,所在居民逃匿者悉俘之,归附者编为户口”。(12)藏于深山之中的博硕克图汗之子俄木布及其古禄格、杭高、讬博克等土默特部大小头目大概在这个时候,归附后金。对于后金政权来说,在一个地方确立统治秩序,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掌握地方人口的有关情况。是故,如材料所说,在归附之初,就对归化城土默特蒙古的户口进行编定。

耐人寻味的是,这次户口编定并没有提到汉人,更没有设置管理汉人的行政机构,这一缺失某种程度上透露了明代板升汉人的去向,其去向大抵有二:其一,随蒙古兵丁一起编旗设佐。板升汉人在蒙古地区生活,风俗习惯等逐渐接近蒙古,许多汉人后来有了蒙古名字。(13)清初俄木布等收罗四散百姓,投奔清朝之时,很有可能把部分汉人裹挟而来,后来与蒙古一起编旗设佐。其二,也有一部分板升汉人没有追随俄木布,有的可能继续留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生息繁衍,有的则回到腹里,待战争平息之后,又重返故地。但是这些留下或者重返的汉人数量应该不多,未引起统治者过多注意,因此,并没有将他们纳入国家体系。

归附后,朝廷开始在归化城土默特部编旗设佐。编旗设佐的时间有两种说法,最普遍的一种是崇德元年(1636)。《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载:“崇德元年,诏编所属三千三百余丁为二旗,以古禄格为左翼都统、杭高为右翼都统领之。”(14)《大清一统志》也有类似记叙。(15)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地方志咸丰《古丰识略》、光绪《土默特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土默特志》等多因袭此说。(16)另一说法见《清实录》,天聪九年,“分土默特壮丁三千三百七十名为十队,每队以官二员主之”。(17)这个时候还没有“旗”的提法,其编排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队”。到崇德三年,“以其众编立旗分牛录,设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牛录章京,仍依品级各授以世职”。(18)《清内秘书院蒙古文档案汇编》收录之古禄格、杭高等人在崇德三年接受朝廷册封的诏令,印证了上述《清实录》中所存崇德三年土默特大小头目获得世职的记载。(19)但是编定旗分和获得世职不见得同时进行,所以仍然很难确认土默特部编旗设佐的具体时间。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崇德三年古禄格、杭高等人获得朝廷法定认可之后,土默特部“旗”的建制也最终确定下来。

收抚百姓、编定户口、设立旗分之后,又要划定疆界。一般在蒙古部落归附之后,朝廷随后会开展划定地界、限定驻牧的行动。天聪元年,敖汉、奈曼部“举国来附”。(20)天聪八年,清廷遣国舅阿什达尔汉等为敖汉、奈曼等部,划分牧地,分配人口。(21)敖汉、奈曼部从归附到划界间隔七年。归化城土默特部天聪六年来归,至迟在崇德三年编定旗分,其具体划地时间虽语焉不详,不过,从上述敖汉、奈曼部的例子似可推断,归化城土默特划定牧地的时间可能是在崇德年间,至迟不晚于顺治初年。

划定疆界确定了归化城土默特蒙古的大致活动范围,而另外一个跟蒙古人生活有直接而密切关系的是部落内部的土地占有情况。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流传着一个康熙年间朝廷曾给兵丁划拨“蒙丁地”的说法,“每兵一名给地五顷,兵亦不自耕,仍招垦收租以自养”。(22)但笔者目前尚未发现当时的相关记载,具体情况仍待稽考。到乾隆七年(1742)、八年,《清实录》中保存了朝廷分配土地的确切记录。(23)有关乾隆初期的土地划拨,下文详述,此不赘论。

那么在乾隆初年之前,归化城土默特蒙古的土地占有情形究竟如何?从上文可知,此一时期关于该地蒙古内部土地所有权的记载笔者未见只言片语,这一空白本身意味深长,似乎表明朝廷并未对其进行过多干预。乾隆初期分配土地时的一些说辞可以旁证这一推测,“再土默特地土,本系恩赏游牧,从前既未均派,任有力者多垦,则侵占既多,无力之人,不得一体立业”。(24)材料中提到的“有力者”大抵就是蒙古中的都统、参领、佐领等一些手中握有权力之人,而“无力之人”则是指普通披甲兵丁。也就是说,在乾隆初年土地划拨之前,土默特蒙古大小头目在土地的分配和利用方面拥有较大的支配权,这与前朝归化城土默特蒙古的土地政策类似。(25)

入清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土默特蒙古依然可以在一个相对较大的范围内移动游牧。托克托县至今依然留有一些村名,能够让我们遥想当年蒙古人的生活方式,那木架是秋营地的意思,珠斯郎则意为夏营地。(26)这些村名依稀表明蒙古人曾经可以根据季节的更替转换牧场。在蒙古关于祖先的历史记忆中,“迁徙”是一种常态。托克托县章盖营子村姜姓蒙古先祖是天聪六年向清廷投诚的头目之一毕力格,崇德三年被授佐领职。据姜姓族中老人讲,其先人从山海关来,最早在今呼和浩特市东太平庄乡郜独利村一带驻牧,大概在雍正年间,在今章盖营子这样一个水草丰沛的地方定居下来。(27)和林格尔康姓蒙古口耳相传,其先人从土默特左旗来,先在托克托县居住,后来其中一支来到和林格尔县。(28)这样的迁徙故事在归化城土默特蒙古中普遍存在。不断迁徙与草原社会“移动”的特性不无关系。这一时期的文字史料也揭示了蒙古社会移动放牧的情态。康熙二十七年(1688),钱良择出塞西行,在过长城抵归化城之前,路上看到“穹庐簇簇,畜产成群,黑白相错,如垒雪堆云”,又见“有黄羊突出,约十余口,状虽似羊,而蹄高如鹿,其行若飞”,(29)从中不难得出地广人稀、少有聚落的印象,这样的生态环境为蒙古人在一个相对较大的范围内迁徙放牧提供了可能。而居于毡帐之内,似乎也表明他们还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定居点。

归化城土默特部归附之后,边内与边外对峙局面结束,该地再无大的战事发生,相对和平安全的环境以及口外人烟不多的情况,吸引内地民人源源不绝地到来,自发地进行拓荒垦殖。上文提到康熙二十七年钱良择出塞西行,在过长城至归化城一段,他还看到一些地方“茅舍分列,地皆耕种”,又观察到归化城附近“地多垦辟,颇饶耕具”。(30)与之同行的张鹏翮也见到“初见道旁石碾遗迹,意古时此地必然可耕。至晚扎营,见山地新垦,未见所艺何谷”。(31)这些材料显示在康熙中叶甚至更早以前,内地民人已经在这一带进行垦辟活动。

民人在口外垦荒,早期多为“雁行”,春来秋归。土左旗六犋牛村石林义在回忆家史时说:“石生洞从忻州上来,死了回了口里,石儒从忻州上来,死了回了口里,都是石生洞的孙子送回去的,到石召恒立祖。”(32)托克托县白伍营子白明祥在讲述祖先来历时说:“白俊德最先从偏关城来,死后用骡驮轿驾回山西,白俊德的儿子白壁留下,死后埋在白伍营子。”(33)可以想见,石召恒、白壁之前的先人与原籍保持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很可能还没有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定居。而一旦定居,人们往往选择在居住地立坟,从今天石家和白家坟地情况来看,石召恒、白壁都分别是两家葬在口外的第一人,这与他们家族中关于祖先的历史记忆刚好吻合。

概言之,清代早期,因为土地相对宽裕,土默特蒙古仍然可以在一个相对较大的范围内移动游牧,大部分似乎还没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定居点。此时,也有一部分民人在该地生活,自发地从事土地拓垦工作,但是数量还不甚多,国家并未将其纳入统治体系。然而,随着康雍乾时期朝廷组织土地放垦,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开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二、西征朔漠与土地开发

康熙中期以后,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开发进程大大加快,这与清朝西北边疆形势密切相关。入清以后,准噶尔部的崛起不断对清廷构成威胁。康熙中期到乾隆中叶,清廷数度出兵,征讨西北。归化城作为“总要之地”,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康雍乾时期,朝廷在归化城陆陆续续派驻了大量军队。因“增戍之兵甚多”,康熙三十二年,设立将军一员,“总管归化城都统、副都统,训练官兵”,并“著领侍卫内大臣伯费扬古为安北将军管理”。(34)乾隆元年,朝廷又令在归化城东门外,“紧接旧城,筑一新城。新旧两城搭盖营房,连为犄角,声势相援,便于呼应”,以此起到“屏藩朔漠”的作用,这座新城就是绥远城。绥远城告竣之后,拟“先派家选兵二千名、热河兵一千名前往驻防。……归化城周围田地,悉行开垦,俟积谷充裕之时,于京城八旗闲散满洲内,将情愿者挑派三千名,以为新城驻防兵丁”。(35)从临时派驻到筑城屯兵,康雍乾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一直驻军不断,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地方社会的土地开发。

大批军队过境与驻防使粮食问题变得至关重要,康熙中期至乾隆中叶,清廷为满足军粮补给需要,陆续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放垦土地。康熙三十年,理藩院就该地垦殖所需耕牛、农具的筹备问题提出建议并上报朝廷:“归化城一带地方耕牛,八旗内佐领两人共助一牛。其耒耜等项俱移文山西巡抚预备。”对此,康熙皇帝谕令:“所用耕牛不必令其帮助,即于御厂内牛取用。……其铁器著支用库银制造,从驿递运送。边外木植甚多,其木器即于彼处制用。”(36)这是笔者目前所见朝廷最早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倡导开田辟地的记载。之后,朝廷以各种名目放垦土地。据“康雍乾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垦殖表”统计,康雍乾时期先后放垦土地至少十余万顷,其中尤以雍正末至乾隆初放垦数量最多,至少八万余顷,占总数之大半。(37)清廷的土地放垦,是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极大地影响了当地民众的生活。

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放垦中,丹津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古丰识略》载,其人“报商劝农,教养兼备,为商贾十二行及农圃各村庄垦种之始”。(39)丹津是右翼都统古禄格的曾孙,康熙四十三年袭职,卒于乾隆二年,他生活的时代,正是归化城土默特社会剧烈变化的关键时期。但是,在丹津任职之时,都统之职几经裁撤罢削,地位已大不如前。(40)丹津任内“输田”大粮官地等4万余顷;(41)在归化城东南隅,“设立先农坛,每于三月间,同城文武官员齐集致祭,行耕耤礼一次”。(42)考虑到归化城土默特都统当时所处的微妙处境,丹津对待农耕的态度以及输田的举动似乎是其向清廷表达效忠,努力维持自身地位的重要方式,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王朝力量对地方社会渗透程度的加强。

随着境内土地很大一部分被朝廷放垦,归化城土默特蒙古拥有的土地日渐狭小,不仅如此,其保留土地也因民人的大量到来不断被开垦成为农田。早在官垦之前,民人就已经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进行了“自发性”垦殖,朝廷放垦土地、募人耕种,则进一步刺激了民人的进入和土地的开发。这一过程的直接后果是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尤其是因民人租种蒙古保留土地引发了大量土地纠纷。(43)因此,明晰蒙古保留土地的所有权,提上统治者的议事日程。乾隆八年,在朝廷的组织下,对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蒙古的保留土地进行了调整和划拨:

兹据参领等查报,土默特两旗蒙古共四万三千五百五十九口,原有地亩、牧场及典出田地共七万五千四十八顷有奇。……除牧场地一万四千二百六十八顷有奇外,现在田地多余之人一万六千四百八十七口,耕种地亩四万二千八百顷有奇。臣请将参领等查明之七万五千四十八顷,除牧场及典出地亩,并现在之三二十亩以上一顷以下者不论外,于四万二千八百余顷内拨出四千六百三十三顷十二亩,分给实无地亩及人多地少之蒙古,每口以一顷为率,以为常业,分别造册,送户部、理藩院备查。(44)

上述材料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归化城土默特蒙古的土地分成“地亩”和“牧场”两个部分。地亩是已经开垦耕种的土地,而牧场是在原则上禁止开垦的土地。给无地和少地蒙古人分配的一顷土地,是“地亩”,也就是后来蒙古人称为“户口地”的土地。至于“牧场”的划分,则未作过多交代。实际上,牧场的所有权归村中全体蒙古共同所有,如档案所载:“今喇嘛罗布散尼玛等五人指给民人高建所垦之章圪图脑尔地系苏补尔噶等村游牧草厂……閤村台吉佐领下蒙古俱有股份。”“草厂”指的就是“牧场”,原则上不允许开垦,据同一档案说:“本司查得,乾隆八年前任都统会同建威将军、山西巡抚题明查丈土默特两旗蒙古草厂地亩,按口分给产地,将各村草厂永远禁止,不许开垦在案。”不过律令禁止的事情往往就是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事情,事实上,私垦草厂的情形屡禁不止。(45)而“地亩”和“牧场”的划分以及“偷开牧场”情形的禁而不绝,其背后隐含的事实正是土地开发程度的逐步加深。

其二,乾隆八年的土地政策在划拨土地之外,将蒙古土地所有权法定化。此次土地调整的具体办法是从田地多余之人的四万二千八百余顷土地里面抽取四千六百三十三顷十二亩,分给无地和少地的蒙古人。按照比例计算,抽出的地亩约占十分之一,也就是说,田地多余之人的大部分土地并未在划拨之列。因此,对于归化城土默特蒙古来说,乾隆八年土地划拨,影响更为深远的是蒙古土地所有权的法定化,而这一举措是通过建立土地档册完成的。(46)此后,这些土地档册成为土默特蒙古确定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凭据,一旦涉及土地诉讼,查阅户口地档册便成为不可或缺之事。在这个层面上,乾隆八年的土地划拨具有了双重含义:一方面,这次土地划拨是蒙古土地开发程度加深和人地关系紧张的结果;另一方面,将归化城土默特蒙古土地所有权法定化,也在理论上使蒙古的活动范围被大大限定了。

总而言之,康雍乾时期,由朝廷主导的土地放垦,为内地民人移入口外创造了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山西移民纷至沓来,从而大大加快了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开发的步伐。而与这一过程相伴的则是民人、蒙古人的逐渐定居和民村、蒙古村的大量形成。

三、民村和蒙古定居村落的形成

在康雍乾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大规模开发的背景下,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民村和蒙古村开始大量形成。民村和蒙古村的形成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下面分论之。

民人定居、民村形成与“土地租佃”关联尤深,大体可分两种情况:其一,民人租佃官放土地,其后定居,形成村落;其二,民人租种蒙古土地,逐渐定居,进而成村。

朝廷放垦土地、募人耕种之后,很多民人向官府承租土地,今托克托县大北窑村一些村民的先人就属这种情形。乾隆二年,托克托厅丈放安、兴、遵三里官地。(47)在遵里八甲今大北窑村所在地,有关张姓、范姓的两份契约便反映了当时承租官府土地的情况。涉及张姓的契约云:“立佃地人张有光、张有荣自因官粮紧急,无处出变,今将自己遵里八甲大北窑村村南其[棋]盘地一段。……情愿出佃于王成林名下承种。”(48)涉及范姓的契约云:“立推卖堿废地约人范恒生、范恒立,情因旧粮无措,别无展[辗]转,今将自己祖遗遵里八甲大北窑村南牌边地一段……情愿推与王成林名下顶交旧欠粮石,永远耕种承业。”(49)两条材料中“自己”、“自己祖遗”的说法,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张姓和范姓直接从官府承租土地,二是他们从以前承租官府土地之人手中转租土地。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可以表明大北窑村的许多民人以朝廷土地放垦为契机逐渐定居下来。(50)

上述引文中提到的王成林来村较晚,他在嘉庆十三年(1808)正月至道光十一年(1831)十月先后七次与同村民人交易,获得“遵里八甲”土地一百余亩,之后在村中长住。(51)民国三十三年,王家所立的一份“家普[谱]账簿”,也可以说明王家是从王成林开始在大北窑村定居。“家普[谱]账簿”记王家来自“口理[里]寿阳县黄门街西山赌[都]二甲”,共载8代世系。家谱在王成林之前的世系十分简略、缺漏颇多,甚至没有显示王成林父亲与祖父的系谱关系。从王成林开始,则脉络清楚,一目了然。(52)这恰恰表明王成林是王家在大北窑村定居的关键人物。

据大北窑王姓契约记载,“大北窑村”的名称最早出现于嘉庆十五年,由此推断嘉庆十五年之前就有大北窑村当无问题。(53)然而,即便在乾隆年间开垦之前就已经有了民人在此定居,并形成了定居点,但是人数应该不多,聚落规模也当不大,正是以乾隆二年的土地放垦为契机,大北窑村才获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当地老人在追溯大北窑村历史时,无一例外将开村的时间前推至乾隆二年,这一说法的正确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当地人对村落形成的历史记忆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官放土地与村落发展之间的密切关联。(54)

直到今天,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曾经由朝廷放垦的土地上,仍有数量不少以某某号命名的村庄,如和林格尔的十一号、冯家七号、梁家三十四号、韩家十一号、苗家二十九号、老爷庙十五号、樊家十五号、王家二十号、郭家二号、三十号等十村。(55)“号”可能就是官府在放垦讨程中对土地所排的序号。这些村落的名称表明官府放垦与民人定居、村落形成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

很多民人来到口外,以租种蒙古户口地为生,后来置地盖屋,形成村落,“各方农民租种蒙古地亩,初则数椽茅屋,略避风雨,比户聚居,渐成村落”。(56)在民人移入不多,人口密度不高的情况下,早期移民比较容易获得土地和居住权。这从曲有升等人的例子可以略知一二。曲有升等12人“家贫无度,出口佣工,身无所栖,从乌兰不拉以近明安交界地方,不过酒肉邀问,邻近达子地方各盖土房,并无租银,打草活生”。(57)以“酒肉邀问”的方式获得居住和打草的权利,显然只有在人地关系不甚紧张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

今托克托县高家西滩的形成就与民人租种蒙古土地有关。高家西滩村遗存契约中时间最早的是乾隆五十三年,其中记载:“立卖蒙古地约人李金书,今因仓□官车使用不足,情原[愿]出卖与村东地一段……每壹年与板旦儿什租银九钱老八百文,不许反口。”(58)契约中并未特别交代“村东”具体指的是哪一个村,可以推测李金书应该就住本村,不需另外说明。道光十七年的一份契约又提到李金书,“立过业收租合同约人蒙古那顺倒尔计、髦诺海、民人高岱,情因高岱原接佃到西滩村刘支文、李金书、蒙汉惠、陈永发、永通号、刘支、辛士有老约七张,共地七顷二十亩”,(59)从中可知,李金书住于“西滩村”。据此,乾隆五十三年契约中提到的“村东”指的应该就是“西滩村”之东。在时隔不远的嘉庆元年一份契约中则明确提到“西滩村”。(60)乾隆五十三年和嘉庆元年中间只隔八年,因此,完全有理由相信“西滩村”在乾隆五十三年就已存在。

在很长一段时间,“西滩村”是个杂姓村,据上述道光十七年契约可知,“西滩村”至少曾经有过刘、李、蒙、陈、辛、高等几个姓氏和一个商号。同约又载,高岱接佃土地之后,“每年统共与蒙古那顺倒尔计、髦诺海地租钱十二千三百二十文”。从中不难推知这些在“西滩村”居住的诸姓人等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蒙古手中获得土地。

随着时间的推移,高家在村中一家独大,其他姓氏则因种种缘由逐渐消失。民国时期的一份“绥远省土地证照费收据”所录村名在“西滩村”之前加上“高家”二字,成了“高家西滩村”。(61)“高家西滩村”的名称蕴含两种可能,其一是以高姓为主、杂以他姓的村落,其二是只有高姓的单姓村。从今天高家西滩村无一外姓的情形来看,后一种可能性较大。也就是说,至迟在民国时期,高家西滩村似乎已经从一个杂姓村变成了单姓村。

高家在村中势力的抬升,与其购置蒙古土地过程几乎同时发生。高士麟(“麟”有时写作“林”)是高家来口外的第一人,光绪四年高家立的“容”上记载高士麟世居“山西太原府丰义都八甲”。(62)他在乾隆年间西出口外,起初春来秋归,在口外种植胡麻,回到口里榨油变卖,赚钱盈利之后,开始置地。(63)通过对高家西滩村契约统计发现,从乾隆五十五年到嘉庆七年,高士麟共计交易土地十一次。在这十一笔土地交易中,只有乾隆五十五年、乾隆六十年、嘉庆五年分别与陈永法、刘枝、侯德兴签订的契约没有指出交易土地是否属于蒙古土地,其余九笔都清楚写明是蒙古土地。(64)而在前述道光十七年契约中曾提到陈永发、刘支二人的土地来自蒙古。考虑到在归化城土默特乡村地区书写契约之人通常文化水平有限,立契时白字、错字很多,同音不同字的情况时常出现,因此,陈永法与陈永发、刘枝与刘支当分别为同一人。据此可知,高士麟的十一笔置地行为至少有十次交易对象均为蒙古土地。置业之后,高士麟便在西滩村定居下来,娶妻杜氏,育有两子,其中二儿子高玉节去了高家西滩以西今天叫高家当铺梁的地方。大儿子高玉俊则一直住在西滩村,高玉俊购置田产的行动跟他的父亲高士麟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因篇幅所限,不展开论述。

不难看出,高家西滩村刘、李等姓的土地均来自蒙古人,后来的高姓也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租佃蒙古土地谋生、营利。虽然很难确知西滩村成村之前的具体情形,但是,从西滩村历史发展来看,在杂姓村阶段以及从杂姓村到单姓村演变阶段,都与租佃蒙古土地有关。

民人的大量进入,加快了归化城土默特蒙古定居的进程。不过,在这之前,蒙古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定居化的趋势。上文提到的把什村历史表明在明嘉靖年间,一部分蒙古人似乎就已经居于板升之中,这些蒙古人很可能入清之后也一直在把什村居住生活。清初划定牧界时,圈定了土默特蒙古活动的最大范围,对于越界之事,朝廷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如有越界、侵占情形,均要处罚、治罪。(65)同时土默特部左右两翼分别都有自己的游牧地界,土默特大小头目亦有各自的辖地,其属下披甲主要在辖地上活动。以上划界行为,不同程度地限制了他们的活动范围,使其定居化趋向愈为明显。

蒙古人自身定居化的趋势,加上民人到来的刺激,最终使大量蒙古人的居住地固定下来。其定居时间,可从其坟地情况加以判断。直至清代早期,蒙古的丧葬方式较少土葬,“若父母妻子死,即委弃弗顾,唯喇嘛死,群以石垒覆焉”。(66)康熙年间钱良择在昭君坟附近“忽见死人三四和衣被僵[弃]于荒郊,盖其俗死即弃之,无掩埋之礼也”。(67)昭君坟距离归化城不远,而康熙时期归化城已经是汉人相对较多的地方,在距归化城不远之地可以看到蒙古人放置逝者遗骸,说明这一习俗在当时蒙古社会还是相当普遍的。

大概在雍正、乾隆年间,归化城土默特蒙古土葬的情况逐渐多了起来。上文提到的蒙古姜姓在现居住地章盖营子村附近有冯彦、碱池两块坟地,各埋五代,冯彦较早,碱池较晚。冯彦坟地掩埋的第一位先人是纳木札布,纳木札布之前的坟茔据传在其最早的居住地郜独利,但具体情况无可考,难以确信。《承袭因病辞职世管佐领阿尔宾之遗缺家谱》记载,纳木札布于“雍正十二年间报部停止骑都尉世袭”,据此可知,纳木札布生活于雍正、乾隆年间。(68)他身故之后,埋于冯彦坟地,冯彦以及其后的碱池坟地,距章盖营子不远,由此可以推断,此时姜姓很可能已经在今章盖营子村所在地定居下来了。

《古丰识略》“村庄”一卷记载托克托县南乡七十三村中有“章盖营”,书中“章盖营”出现位置附近又列有“海参不浪”。从今天的空间布局来看,姜姓蒙古人居住的“章盖营子”距“海生不拉”不远,此“海参不拉”当即上述“海参不浪”。依据常理推断,编撰者在书写过程中,对村名的排序应该是遵循地理就近的原则,因此,《古丰识略》中的“章盖营”应该就是蒙古姜姓居住的“章盖营子”。(69)从中可知,至迟在咸丰十年(1860),“章盖营子”在当时人的心目中,就以一个“村庄”的面貌出现了。

从现在蒙古村落的人群构成来看,有些村落全部由蒙古族组成。这些“纯蒙”村落此前是否曾有民人居住?由于材料所限,目前还无法解答,有待查考。另外有些村落,则是蒙、民杂居。上文提到的土默特左旗把什村,在其康熙年间修建把什召的牌匾中,留下六十三个蒙古名字,其后张姓等民人不断移入,逐渐形成了一个蒙、民杂居的村落。(70)

蒙古社会主要的社会组织之一是“旗”。归化城土默特部共分左右两“旗”,每旗之下设若干“参领”,参领之下再设若干“佐领”。参领、佐领的数目入清以后不断有所变化,到乾隆年间形成左右两翼,每翼6个参领,每个参领辖5个佐领的定制。(71)蒙古人定居、立村之后,“村”成为了“参领”、“佐领”管理的基本单元。在乾隆朝一份档案中,记录了各参领之下所辖村落的情况。其中载有和林格尔厅所属驻地管辖情况为左翼二甲12村、左翼三甲11村、左翼四甲6村、左翼五甲2村、左翼六甲32村、右翼首甲5村、右翼二甲1村。(72)

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召庙与蒙古人的定居有一定关系。自俺答汗将黄教引入之后,召庙在蒙古物质和精神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托克托县格尔图营子村东,是广宁寺旧址。广宁寺蒙古语都贵召,《古丰识略》载:“都贵召,在托克托城东南,内设呼毕勒罕一名,达喇嘛一名,属章嘉呼图克图管理。”(73)其建筑年代无可考,寺中所遗大铁锅腹部铸有蒙文乾隆五十八年字样,(74)这表明至少在乾隆末年,广宁寺已经建成。

今广宁寺周边有召上村、召湾村、格尔图营子村三个自然村。据格尔图营子蒙古高姓契约,“召村”、“格儿兔营子”、“招湾”、“湾召[召湾]前营子”的字样分别出现在道光四年、道光十五年、咸丰元年、咸丰十一年,(75)均晚于广宁寺见于记载的时间,但是不能因此认定聚落的形成晚于召庙的建立。吴滔曾经指出,“聚落的形成乃至人口的聚居与寺庙的建立、拓展完全有可能是同步的”。(76)可以肯定的是,召庙与蒙古人定居、聚落形成与发展之间有很大关系。

总之,几乎与民人村落大量形成的同时,蒙古村落逐渐多了起来。大致在乾隆年间,“村落”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就已成为十分常见的聚落形态,村名的出现比比皆是。如雍正九年,“切缘毛代营子达子章三横行乡曲,动止抢夺,人人受害”;乾隆五年,“小的是忻州人,于旧年七月十九日在云守村开地”;乾隆十五年,“小的父靳光礼用价银二两典到白十户营子村蒙古黑龙洞地二十五亩”;乾隆十八年,“具甘结人二十家子保正兰发生、土城子保正胡大清、新店子保正田世琦、五素途路保正王建金……”;乾隆二十四年,“据达什佐领下孔库尔等呈称,缘本村固穆色楞地租一事,控告民人王姓”;乾隆三十八年,“主根岱尔閤村蒙古指给小的等本村荒地前后共七顷四十九亩”。(77)到咸丰十年,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编成第一本方志——《古丰识略》,其中“村庄”一卷,列村名974个。(78)

村名的出现,对于村落形成,具有特殊的意义。哈布瓦赫说:“在名字的后面,可以唤起许多意象,而这种可能性正是我们群体存在、延续和整合的结果。”(79)这一观点源自哈布瓦赫对集体记忆的研究,他认为人名可以唤起并强化家庭集体记忆。在某种程度上,村名对于村落而言,具有类似的含义,村名的出现表明原来的定居点已经成为相对稳定的共同体,居住在这里的人们需要取一个名字与其他聚落相互区别。(80)

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村落发展史中,“庙”的兴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节点。建“庙”之时,就表明已经定居下来的人们开始尝试通过某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借助一些文化象征符号,以具体的仪式行为,实现社会整合。在民人聚落,清水河长沟门村潘良玉种田致富之后,感念“神灵之默佑”,“自出财资,尽心竭力,独襄胜事”。(81)萨拉齐厅气村“村小人稀”,无力建庙,为“建坛设社其所以妥神灵而昭将享者”,村民“倡义好善乐输者板申气村、马留村、威俊村三村踊跃鼓舞,捐资奉金,共襄盛事”。(82)在蒙古聚落,更多的是建立“召庙”,如上述提到的把什村在康熙年间修建了把什召。但是,在一些民蒙杂居的聚落,蒙古人也参与了源自民人传统之庙宇的修建,土左旗南双树村存有一通石碑,(83)上书“重修”二字,此碑只录了捐资人的姓名和捐资数目,无法判断重修的时间以及究竟重修何庙。又据《话庙今昔》碑记载,南双树村以前共有奶奶庙、龙王庙、关帝庙、无[五]道庙、观音庙五座庙。(84)因此,上述重修之庙指的当是五庙之一。主持此次重修事宜的四个经理人分别是傅维相、白素存、永兴旺、蒙古五斤子。蒙古五斤子以经理人的身份出现,可见在这所源自民人传统的庙宇的重修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庙”在建立之初,更多是作为一个祭祀组织存在,并不负责实际乡村事务。在其后的发展中,以“庙”为中心建立的基层社会组织开始逐渐承担更多的村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这一过程与王朝力量对地方社会的介入相伴而行。雍正元年,朝廷开始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陆续设“厅”,管理民人。(85)乾隆八年,又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民人中间推行牌甲制,“山西、陕西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甚多,其间奸良难以分晰,应设立牌头总甲令其稽察。即于种地民人内择其诚实者,每堡设牌头四名、总甲一名”。(86)不过,从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来看,在乾隆八年之前,“牌甲制”可能已经在当地实行了。乾隆元年,“据东五素儿口甲头石贵荣报前事。报称缘本月二十七日,本村石仁菜园内有外来达子三人赶羊进园牧放,石仁不依,被达子三人□伤”。(87)然而,牌甲制度中“十户一牌、十牌一甲”的规制要求,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具体操作有相当大的难度。(88)随着时间的推移,牌甲制逐渐暴露出弊端,在实施过程中变成虚应故事,很难真正落实。

在牌甲制名不副实的情况下,民人将北方地区有着悠久历史传统并很早就纳入国家体制中的“社”移植过来,运用于生活生产实践。(89)民人立“社”之时,是在村中早已存在的“庙”中,建立起有关组织,“是以四乡在五十家子村龙王庙内立农民之社,奉后稷先农田祖之神,春祈秋报,为应差之公所”。(90)“社”出现之后,逐渐取代牌甲制,成了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最重要的基层社会组织。(91)在社中,“会首”与“甲头”有时由一人担任,“嗣经户书纠集小的原被两造出村协同甲会孟罗娃子已将小的家所种之地十块,其内有蒙古长命子吃租之地一并丈量明白,禀覆在案”。(92)换言之,虽然基本组织原则已成具文,但是牌甲制的外壳依然存在,“甲头”的名称依旧保留,而这正是人们将自身传统创造性地纳入国家框架下的一种具体表现。

在民人的影响下,生活在村落中的蒙古人,也逐渐建立“社”,“据蒙古万家保供,系色佐领属下人,年五十五岁,在王笔斜气村居住,本年轮应村中蒙古会首,本村有公社空地基一块,二十余亩,中间一块十余步。嘉庆十九年间,会首米计、五十六们租给民人刘荣,即刘油房建房住占”。(93)据此,王笔斜气村在嘉庆十九年间,就已经有了“蒙社”,会首由蒙古人轮应。“蒙社”产生之后,也逐渐成为蒙古村落生活中最重要的基层社会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上文重点讨论的大北窑、高家西滩、把什、召湾、格尔图营子、章盖营子等村都出现过“庙”和“社”。道光十一年,大北窑村契约中就有了“神社不随官粮”的记载,(94)嘉庆十五年,高家西滩村的一份契约提到“原业主一应神诞社会差事出与买主,与原业主亦不相干”。(95)把什村也曾立过“公和寺”、“老爷庙”、“龙王庙”等,并设立“蒙社”、“汉社”。(96)“召湾”、“格尔图营子”也有类似的组织。(97)章盖营子村中老人回忆,在村内的龙王庙立过“三官社”。(98)总之,“庙”和“社”的出现,说明生活在村落中的乡民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自我管理秩序,并且通过“社”这一组织与国家发生关系。

要言之,康熙中叶以来,随着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开发程度的加深,该地春来秋去的“雁行”之人逐渐居住下来,形成村落。而蒙古人因其自身定居化的趋势,加上民人到来导致人地关系紧张,也开始了定居生活,形成村落。到乾隆年间,村落已经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普遍存在。时至今日,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已然是一派田连阡陌、村舍林立的人文地理景观。

四、结语

土地开发和村落形成的问题对理解归化城土默特乃至内蒙古地区的历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村落这一人文地理景观的形塑是不同历史时期各种因素层累叠加的结果。本文无意于找寻村落的逻辑起点,对于一个聚落的历史来说,什么时候开始有人居住固然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在何时,以哪些事件为契机,这些聚落得以扩展规模,形成相对稳定的共同体。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康雍乾时期由朝廷主导的土地放垦为村落形成提供了重大机遇。在此之前,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或许已经有了一些定居点,但是应该规模不大,人口不多,也不稳定,朝廷放垦土地之后,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民人大批进入,土地大规模开发,村落借此得以大量形成和发展。而对于村落的形成和发展来说,空间的扩张、人口的增加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人们通过哪些具体的机制进行聚落整合,维系共同体的想象。在土地开发的背景之下,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原本已经存在或者新出现的定居点开始有了“名”、修了“庙”、立了“社”,经过这样一段时间的叠累,才逐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村”。

另一方面,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开发和村落形成始终与当政者的统治政策息息相关。康雍乾时期由朝廷组织的土地放垦既是为了解决迫在眉睫的战争需要,也是执政者强化对地方统治的重要策略。在朝廷主导下,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开发进程大大加快,村落也与之并行发展,这一事实揭示了地方社会整合进入中国大一统格局过程中,王朝对地方的渗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力。同时,归化城土默特社会有自身的发展脉络,在纳入王朝国家过程中,生活在地方上的不同人群为在资源竞争中取得优势,主动运用王朝国家话语对自身传统进行包装和改造,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广泛存在的“社”就是这一个过程的历史产物。在这个层面上,“村落”与“国家”的关系正如格尔兹所说:“国家创造了村落,一如村落创造了国家。”(99)而正是因为不同时期王朝力量向地方推进遇到的是迥然不同社会和人群,借由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各地才被形塑为迥然有别的社会样貌。从这个角度,我们或许可以回答与中国其他地区比起来,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为何会拥有与众不同“特质”。总之,某种程度上,中国各地既千姿百态,又高度整合的社会情态,正是王朝国家与地方社会复杂互动的结果。

*在文章写作过程中,刘志伟、程美宝、赵世瑜老师予以悉心指导;杨培娜、申斌阅读文章初稿,并提出中肯意见;史洪智多次就写作技巧给出建议;刘艳、柴有根、姜润厚、伏飞平、王培义、高福小等在资料收集中大力协助。在此深表谢忱。

注释:

①参见李善峰:《20世纪的中国村落研究——一个以著作为线索的讨论》,《民俗研究》2004年第3期。

②参见[美]施坚雅著、史建云等译、虞和平校订:《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林美容:《由祭祀圈来看草屯镇的地方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台北南港)第62期,1986年;林美容:《由祭祀圈到信仰圈——台湾民间社会的地域构成与发展》,张炎宪、李筱峰、戴宝村主编:《台湾史论文精选》(上册),台北玉山社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③参见施添福:《兰江平原的传统聚落——理论架构与基本资料》,宜兰县立文化中心1997年版;施添福:《清代台湾的地域社会——竹堑地区的历史地理研究》,新竹县文化局,2001年;刘志伟:《边缘的中心——“沙田—民田”格局下的沙湾社区》,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陈春声、肖文评:《聚落形态与社会转型:明清之际韩江流域地方动乱之历史影响》,《史学月刊》2011年第2期;吴滔:《从“因寺名镇”到“因寺成镇”:南翔镇“三大古刹”的布局与聚落历史》,《历史研究》2012年第1期。

④参见[日]田山茂著、潘世宪译:《清代蒙古社会制度》,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⑤参见孛儿只斤·布仁赛音著、娜仁格日勒译:《近代蒙古人农耕村落的形成》,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⑥参见哈斯巴根:《鄂尔多斯农牧交错区域研究(1697-1945)——以准噶尔旗为中心》,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珠飒:《18—20世纪初东部内蒙古农耕村落化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⑦ 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在清代主要是指归化城土默特蒙古的驻牧地。其行政区划入清以来迭经变更,到清末主要范围大致相当于归化城厅、萨拉齐厅、托克托厅、和林格尔厅、清水河厅和武川厅。

⑧(明)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卷8《俺答汗传》,《中国野史集成》,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26册,第366页。

⑨《明□宗□皇帝实录》,天启七年十一月甲子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明实录》附录之一。

⑩《崇祯长编》卷60,崇祯五年六月乙未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明实录》附录之四。

(11)参见《把什村史》编纂委员会编:《把什村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12)《清太宗实录》卷11,天聪六年五月甲子条,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

(13)参见(明)佚名:《赵全谳牍》,薄音湖、王雄编辑点校:《明代蒙古汉籍史料汇编》(第2辑),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14)《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112《土默特辅国公喇嘛扎布列传》,《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54册,第927页。

(15)参见《大清一统志》卷408《归化城土默特》,《四库全书》,第483册,第492页。

(16)参见咸丰《古丰识略》卷36《人部·土默特》,咸丰十年抄本。光绪《土默特志》卷1(下)《建置沿革》,《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塞北地方·第16号,第21页。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志》编纂委员会编:《土默特志》,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页。

(17)《清太宗实录》卷24,天聪九年八月庚辰条。

(18)《清太宗实录》卷42,崇德三年六月庚申条。

(19)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编:《清内秘书院蒙古文档案汇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239页。这一材料承蒙宝音德力根、宝音特古斯两位老师帮助解读,在此深表谢意。

(20)《清太宗实录》卷3,天聪元年五月庚子条。

(21)参见《清太宗实录》卷21,天聪八年十一月壬戌条。

(22)(清)贻谷:《蒙垦续供》,《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04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3年版,第11页。

(23)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78,乾隆七年十一月丙辰条;《清高宗实录》卷198,乾隆八年八月壬子条。

(24)《清高宗实录》卷178,乾隆七年十一月丙辰条。

(25)参见[日]田山茂著、潘世宪译:《清代蒙古社会制度》,第164-166页。

(26)参见杨诚:《托县村落类型及其命名习俗》,《托克托文史资料》编辑委员会、政协托克托县委员会编:《托克托文史资料》(第7辑),2009年,第424页。

(27)参见姜润厚:《“章盖营”名称溯源及托克托蒙古族“姜”姓考》,《托克托文史资料》编辑委员会、政协托克托县委员会编:《托克托文史资料》(第7辑),第235页。

(28)引自笔者田野调查笔记,访谈对象:康德文;访谈时间:2011年11月6日;访谈地点:和林格尔政协办公室。

(29)(清)钱良择:《出塞纪略》,《明清史料汇编》(初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8册,第4054-4055页。

(30)(清)钱良择:《出塞纪略》,《明清史料汇编》(初集),第4055、4064页。

(31)(清)张鹏翮:《奉使倭罗斯日记》,《历代日记丛抄》,学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册,第524页。

(32)引自笔者田野调查笔记,访谈对象:石林义;访谈时间:2011年12月23日;访谈地点:六犋牛村。

(33)引自笔者田野调查笔记,访谈对象:白明祥;访谈时间:2012年4月13日;访谈地点:白伍营子村。

(34)《清圣祖实录》卷159,康熙三十二年五月庚戌条。

(35)以上均见《清高宗实录》卷16,乾隆元年四月甲戌条。

(36)《清圣祖实录》卷153,康熙三十年十二月丙戌条。

(37)参见光绪《土默特志》卷5《赋税》,第82-91页。

(38)资料来源:光绪《土默特志》卷5《赋税》。光绪朝编修的《土默特志》中所录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土地垦殖情况基本上可以得到其他诸如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等资料的印证,因其记载较为系统全面,故本文以此书记录为基础制成本表。

(39)咸丰《古丰识略》卷28《人部·宦缋》。

(40)参见光绪《土默特志》卷2《源流》,第25-46页。

(41)参见光绪《土默特志》卷5《赋税》,第83-84页。

(42)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汉文)档号80.5.1(三个数字分别是全宗号、目录号、件号,以下相同,不一一注明),乾隆年间(具体年份不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

(43)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中保留大量此类文档,正是这一情况的明证。参见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汉文)土地类(全宗号80目录号5)。

(44)《清高宗实录》卷198,乾隆八年八月壬子条。

(45)以上均见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汉文)档号80.5.19,乾隆三十八年。

(46)《清高宗实录》卷198乾隆八年八月壬子条载:“又土默特耕地向俱任意开垦,无册档可稽,去年各佐领呈出数目与本年参领所查亦不相符。请自明年起,凡有地亩俱著丈量。……俟丈量明确时,将实数于各名下注明备查,以免隐匿。得旨,是。”

(47)参见光绪《土默特志》卷5《赋税》,第85页。

(48)大北窑村王姓契约嘉庆十五年十二月初九日,全文引用大北窑村王姓契约均为内蒙古托克托县王培义收藏,不一一注明。另,[]表示引用者改正之字,下文同,不一一说明。

(49)大北窑村王姓契约嘉庆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50)大北窑村目前分为东围子和西围子两个部分,东围子原来是赵家忻营子,西围子才是大北窑村,据当地人讲,赵家忻营子是民国时候,搬来此处,后来与大北窑村合为一村。本文引用的大北窑村契约,实际上是今天大北窑村西围子王家的契约。据笔者2012年4月8日在大北窑村所做的田野调查笔记。

(51)参见大北窑村王姓契约嘉庆十三年正月初七日、嘉庆十五年十二月初九日、嘉庆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嘉庆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道光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道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52)参见大北窑村王姓“家普[谱]账簿”,内蒙古托克托县王培义藏。

(53)参见大北窑村王姓契约嘉庆十五年十二月初九日。

(54)引自笔者田野调查笔记,访谈对象:石凤祥,访谈时间:2012年4月8日,访谈地点:大北窑村。

(55)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地名委员会编:《内蒙古自治区地名志·乌兰察布盟分册》,1988年,第436、443—446页。

(56)咸丰《古丰识略》卷23《地部·村庄》。

(57)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汉文)档号80.5.3,乾隆元年。

(58)高家西滩高姓契约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全文引用高家西滩高姓契约均为内蒙古托克托县高家西滩村高福小收藏,不一一注明。

(59)高家西滩高姓契约道光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60)高家西滩高姓契约嘉庆元年三月二十一日。

(61)高家西滩高姓契约民国“绥远省土地证照费收据”。

(62)高家“容”,立于光绪四年,内蒙古托克托县高家西滩村高姓各家轮流收藏。“容”是流传于山西、归化城土默特等地的一种民间文献,是在特定材质的织物上绘制的家族谱系。但是与一般家谱不同的是,家谱可将在世之人的姓名载入谱中,而“容”则只能录入过世之人的姓名。

(63)引自笔者田野调查笔记,访谈对象:高福小;访谈时间:2012年4月13日;访谈地点:高家西滩村。

(64)参见高家西滩高姓契约乾隆五十五年十月十三日、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初三日、乾隆五十七年三月初七日、乾隆六十年五月初一日、嘉庆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嘉庆元年十一月十三日、嘉庆二年后六月二十七日、嘉庆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嘉庆六年二月廿五日、嘉庆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65)参见《理藩院则例》卷53《违禁》,《故宫珍本丛刊》第300册,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253页。

(66)(清)范昭逵:《从西纪略》,《中国野史集成》,第40册,第120页。

(67)(清)钱良择:《出塞纪略》,《明清史料汇编》(初集),第4074页。

(68)参见戈夫、乌力更、姜润厚编著:《阿尔宾遗缺家谱浅考——托克托县章盖营村姜姓溯源》,2011年,第29页。

(69)咸丰《古丰识略》卷23《地部·村庄》。

(70)参见《把什村史》编纂委员会编:《把什村史》,第5、17-19页。

(71)参见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志》编纂委员会编:《土默特志》,第333-335页。

(72)参见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满文)财政类人丁户口项第075卷第0132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

(73)咸丰《古丰识略》卷13《寺塔》。

(74)参见《托克托文物志》编纂委员会编:《托克托文物志》,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2-153页。

(75)托克托县格尔图营子蒙古高姓契约,内蒙古托克托县柴有根收藏,道光四年三月二十七日、道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咸丰元年十二月、咸丰十一年七月初八日。

(76)吴滔:《从“因寺名镇”到“因寺成镇”:南翔镇“三大古刹”的布局与聚落历史》,《历史研究》2012年第1期。

(77)分见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汉文)档号80.4.1,雍正九年;档号80.4.18,乾隆五年;档号80.4.34,乾隆十五年;档号80.4.36,乾隆十八年;档号80.4.27,乾隆二十七年;档号80.5.12,乾隆三十八年。

(78)咸丰《古丰识略》卷23《村庄》。

(79)[法]莫里斯·哈布瓦赫著、毕然等译:《论集体记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80)施添福、吴滔都曾对聚落名称进行讨论。参见施添福:《清代台湾的地域社会——竹堑地区的历史地理研究》,第264-270页;吴滔:《从“因寺名镇”到“因寺成镇”:南翔镇“三大古刹”的布局与聚落历史》,《历史研究》2012年第1期。

(81)清水河县长沟门村碑刻,乾隆三十八年岁次癸巳仲秋下浣长庚门(今长沟门)弟子潘良玉率儿子潘天成、潘天申立。此碑现立于长沟门村村口。

(82)《建修庙宇碑记》,乾隆五十二年八月十二日立。土默特旗档案档号32,成纪736年(1941),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

(83)此碑现存于土默特左旗南双树村奶奶庙。南双树村庙宇在“文革”时已悉数被毁。奶奶庙是近年重建的庙宇,重修之后,村人将“文革”中毁坏的龙王庙等庙宇中遗留的碑刻移入保存。

(84)参见《话庙今昔》碑,杨恒山庚寅年(2010)秋立,此碑现存于土默特左旗南双树村奶奶庙。

(85)参见《清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癸亥条。

(86)《大清会典则例》卷33《户部·户口》,《四库全书》,第621册,第31页。

(87)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汉文)档号80.4.10,乾隆元年。

(88)清水河厅曾按此规制推行过牌甲制,但是否能够如此整齐划一进行编制,则深可怀疑。参见光绪《清水河厅志》卷14《户口》,《中国方志丛书》,塞北地方·第14号,第268-271页。

(89)关于北方“社”的讨论,参见杜正贞:《村社传统与明清士绅:山西泽州乡土社会的制度变迁》,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

(90)(民国)《归绥县志》之《金石志》,《重建四乡农民社免捉驿草豆碑》,《中国方志丛书》,塞北地方·第10号,第465页。

(91)参见田宓:《清代归绥地区的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8年第9卷。

(92)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汉文)档号80.4.845,光绪十四年。

(93)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汉文)档号80.5.188,咸丰九年。

(94)大北窑村王姓契约道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95)高家西滩高姓契约嘉庆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96)参见《把什村史》编纂委员会编:《把什村史》,第7、30-33页。

(97)土默特旗档案民国14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转引自伏飞平:《召湾蒙古伏氏家族族源、汉姓来历及其与广宁寺的关系考》,《托克托文史资料》编辑委员会、政协托克托县委员会编:《托克托文史资料》(第7辑),第222页。

(98)引自笔者田野调查笔记,访谈对象:姜都楞;访谈时间:2011年11月11日;访谈地点:章盖营子村。

(99)[美]克利福德·格尔兹著、赵丙祥译、王铭铭校:《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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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土梅地区的土地开发与村落形成_蒙古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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