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中的行政权力及其对教师学术自由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其对论文,美国大学论文,行政权力论文,学术论文,教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6)12-0086-08
一、问题的提出
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工作和行动的理念和保证,它的意义和价值已经无需多言。从理论上讲,学术自由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经基本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今天很少有人敢于直接挑战学术自由对于大学和学院正常行使其功能的必要性。”[1]但是,学术自由本身是个“内涵清楚,但边界模糊”的概念,它所遇到的难题不是理论上和认识上的模糊,而更多是实践中的边界问题,因此,有关学术自由的争论更多集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的边界、范围和限度等问题上。
随着大学地位和作用的增强,大学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机构,从社会边缘走到了社会中心,大学与社会也因此有了越来越广泛的联系。在这一过程中,学术自由不可避免地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和影响,当学术带有某种实际目的时,它的自由必然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比如政府、企业等出于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考虑,会对教学及研究提出某些要求,或者当教师的教学与研究与这些利益发生冲突时,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应该说,20世纪以来,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受到的限制主要来源于社会的各种现实需要。
我们认为,从趋势上看,学术自由在当今社会所面临的境遇有其必然性,这与大学地位和作用的变化、大学与社会关系的变化等紧密相关。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必然本身蕴含着某种无奈甚至危机,当学术越来越受到某种实际目的的制约时,它自身的发展必然受到一定的影响和损害。就像有的学者提到的那样,“虽然学术自由的原则现在已得到广泛接受,但现代大学多变的命运已带来一种更加微妙的新危险。这些危险是大学教学人员和大学外部世界之间形成较为密切的接触和联系所直接造成的结果。”[2]因此,尽管学术自由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是一种必然,但是我们还是要努力将这些限制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关注和研究大学行政权力对教师学术自由的影响,从大学内部的角度来考虑教师的学术自由问题。我们想要考察当今社会大学内部的行政权力对教师的学术自由到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在对待教师学术自由方面,大学行政权力的态度究竟如何?大学行政权力和制度怎样才能有利于学术本身的发展?
本文的研究主要以美国的大学为例,但实际上反映的是大学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之所以以美国大学为例,一是研究的需要,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管理制度以及学术传统有着很大的不同,这给研究这一问题带来了困难,因此集中在一个国家和地区,有助于把研究引向深入;二是美国大学的独特作用,毫无疑问,20世纪是美国大学的时代,它的理念和模式对世界其他国家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研究美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二、大学行政权力影响教师学术自由的历史回顾
“行政权力常常特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即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地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但一般也用来指社会组织中的行政权力,即社会组织中的行政机构的人员为实现组织目标,依照一定的规章对社会组织自身进行管理的能力。”[3]可以看出,行政权力的目的和作用是为了履行管理职责,因此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间那些为了履行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也拥有行政权力;与此相对,那些主要从事教学、研究等学术工作的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所拥有的就是学术权力。大学中代表行政权力的机构实际上分为不同的层次,在美国的大学中主要有院系、校长、校董会三个层次,但是在决策方面,不同的层次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当今美国的大学中起决定作用的还是校长和校董会,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行政权力也以学校高层所代表的行政权力为主。
与19世纪相比,20世纪的社会和大学本身都发生了许多巨大的变化。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的政治、经济格局重新调整,并伴随着文化及其传统的变革;同时,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大学在规模、形式、职能等方面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组织结构日趋复杂,这些都从根本上改变了大学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和状态。总的来说,社会和大学的变化强化了大学内部的行政权力,大学为了赢得更多社会支持和资助,越来越多地将社会和来自外界的要求内化到大学的办学中来,变成大学行政权力对教师学术自由的约束,大学的行政人员和教师由过去共同对抗外部力量的同盟变成了对立的双方,有时更不得不借助法律来解决彼此的争端。[4]以下就结合美国大学的情况对这一过程进行简要的回顾。
1.20世纪40、50年代
二战以后,美苏冷战开始,美国社会陷于“赤色”恐怖之中,对前苏联、社会主义以及共产主义的偏见造成麦卡锡主义在美国猖獗起来。“随着美国联邦政府对公私立大学资助的不断扩大,政府、以纳税人自居的公众、以公众代表自居的媒体、甚至大学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社区,都对原本属于大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兴趣。而大学内部,古老的教授治校的传统,似乎在复杂的现代综合大学 (multiversity)的管理中越来越力不从心,而让位于学校的行政官僚”。[5]
联邦和州、县的各级议会组成了名目繁多的委员会深入学校,对所谓的“颠覆”(subversive)活动、人员和出版物进行调查和制裁,还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干预大学的内部管理和学术事务,是否“忠诚于国家”成为评价学者和决定学术事务的先决条件,许多学者正常的学术活动因为和这一标准相冲突,而遭受解雇甚至迫害。
“在20世纪50年代,学术自由仍然形同虚设,虽然俄克拉荷马和华盛顿大学的效忠宣誓被宣布为违宪,但加利福尼亚大学仍然坚持通过大学的效忠宣誓剪除共产党人。”[6]加州大学的校董会之所以会通过这项宣誓要求,是因为这样可以减少更多外界干扰的麻烦,同时可以防止立法机构削减大学经费。然而无论大学的行政权力当局出于什么原因采取了限制教师学术自由的行为,都说明大学面对恶劣的外部政治环境,不但不能有效地保护学术自由,而且还以牺牲学术自由来换取大学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现象在公立大学尤为明显。因为公立大学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所以受制于国家立法机构;同时公立大学的教师相当于公务员,因此他们会受到更多公务员法的限制。
在这样的一种大环境之下,大学的行政权力对于教师学术自由的态度实际上十分无奈,它根本无力保护教师,许多大学不得不屈从于政治压力,处理和解雇那些政府“关注”的“赤色”教师。但是也不能否认,在这一时期,一些大学尤其是一些老牌大学,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会尽力保护教师以及学术自由。所以,这一时期大学行政权力对教师学术自由的压抑,并不是大学自愿所为,是不得已而为之。
2.20世纪60、70年代
这一时期是美国社会民主思潮的泛滥时期,轰轰烈烈的学生运动、黑人运动和女权运动等等使得大学校园的环境变得十分复杂,教师的学术工作也因此遭受到来自激进民主思想的强烈抨击,同时,在民主思潮的影响下,大学里的学生们要求在大学事务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术自由与民主的思想是相冲突的,因为学术自由的原则是建立在高深学问基础上的,有知识才有发言的资格,拥有的知识越多,具有的发言权也越大,这与当时盛行的民主思想格格不入。
但是,经过了20世纪40、50年代政治洗礼的大学变得越来越聪明了,刻意不介入任何对立团体的观点纷争之中。这不但表现在大学对外更加强调只是根据教师的学术水平聘用教师,同时还表现在大学更加重视聘用持有各种观点的人,以保持各方势力的平衡。在学术自由方面,大学开始强调学术中立的原则,还要求教师区分在专业领域内外的言论。大学尤其强调,教师专业领域以外的言论与大学没有任何联系,大学不必为此承担任何的责任;对于教师专业领域以内的言论,大学则要求教师将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联系在一起,应该在言论和具体行为之间划分一条界线。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大学的行政管理层开始对教师的学术自由进行约束,试图通过进一步明确学术自由的操作界线以更好地解决学术自由问题。
大学这样做可以看成是对20世纪40、50年代惨痛经历进行反思的结果,但是,从这以后,在学术自由领域的纷争也从原来的以教师与政府、社会矛盾为主转为以教师与大学的内部行政权力相冲突为主了。在60年代,虽然还有因为效忠宣誓和共产主义调查等政治原因而解雇大学教师的案例,但是,更多的案例集中在教师与大学管理层面的矛盾,教师的偏激言行、对学校内部管理的批评、在课堂上的冒犯言行等开始成为教师遭到解雇的主要原因。
3.20世纪80、90年代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大学的办学模式进一步变化,交互式大学(Interactive University)、伙伴大学(Partnership University)、都市大学(Metropolitan University)等的出现,说明大学的办学朝着更加开放的方向发展。同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显示出了巨大的作用,这意味着大学要尽可能对所有受教育者开放;要扩大对经济部门及政府的开放程度;要更加积极地参与经济建设和推动社会进步,总之,社会要求大学和它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它的适应程度越来越高。
另一方面,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大学受到越来越重的经费问题的困扰,它必须不断地筹集资金,才能维持其正常的运转。美国大学的资金来源十分复杂,但是从这一时期开始,政府和企业越来越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二战以来,政府对于大学的投入增加了很多,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政府的拨款数量没有持续增加,甚至有所缩减,但是政府拨款已经成为大学稳定的收入之一。同时,由于其拨款范围广,不但是公立大学,而且私立大学也接受了许多政府的奖学金计划或者合同。从企业这方面看,随着它在技术开发方面需求的日益强烈,它也越来越倚重于大学的科研能力。然而企业捐赠除了给教师提供更多的机会进行研究,也对教师的研究工作带来了其他影响。多数情况下,企业对其资助的研究项目都拥有专利权和优先权,因此研究者发表其研究成果很可能会受到限制。另外,如果教师们的研究结果损害了某企业或某个行业的利益的话,都会招致企业撤回资金的威胁,而这些大多通过大学的行政权力向教师施加影响。正如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Estelle Fishbein所预言的那样:“也许并没有令人满意的机制可以解除那些被证明对学术自由是毁灭性的工业巨子的合同条款。”[7]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利用经济手段间接干涉学术自由的事件越来越多。即使是政府也较少直接干预大学的学术事务,而是转而通过控制拨款和研究奖励金的发放来影响大学当局对教师的态度和做法。教师如果得罪了为大学提供大笔资金的捐赠人或机构,通常大学会为了保住该科研项目而惩罚教师。有时教师的不利研究结果可能并不只是影响到自身研究项目的经费,它可能还会影响大学其他方面的资金来源;另一些时候一些行业利用自己在某些州支柱行业的地位,可以支配州财政对大学的拨款。因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由于社会环境相对比较稳定,它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干预较少,但是大学的行政权力已经开始倾向于自愿对教师的学术自由进行一定的约束,以便获取某些利益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利益。
4.20世纪90年代以后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学术生活的角度看,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改变了传统的学术工作方式,信息的获得和交流比以往更加迅捷。但这也给学术自由带来了新问题:一方面,限制教师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这一点在公立大学中尤其明显,因为公立大学的所有设备都属于公共财产,州立法机构是有权监督和管理这些设备的,其中包括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弗吉尼亚州(Virginia)就实施了一项法律,限制州雇员(包括公立大学的教师)从州里所有或租赁的计算机上获取直接的性资料,而从事性学研究的教师认为这干涉了他们研究和教学的学术自由。另一方面,限制教师在网上或者个人网页自由发表个人意见和观点,虽然个人网页可以使得教授的言论影响范围更广,传播更迅速,但由于其通常是链接在大学网站上,所以有时候容易造成公众和其他组织认为其与大学存在某种关系的联想。大学对此或者公开声明与己无关,或者暂时关闭该网页,然后删改内容或强制做出标记。
在经济因素继续影响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同时,由于“9·11”恐怖袭击,政治因素重新成为影响学术自由的重要因素之一。“9·11”以后,美国政府采取的反恐措施中,有一些对学术工作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比如限制和调查信息的收集和发布,限制研究范围和机密研究项目的结果发布等,这一切让学术界联想到麦卡锡时代学术自由所面临的困境:“以威胁国家安全为借口提出的各种要求,仅凭联想就无端提出的有罪指控,以及执法机关没有节制的权力”[8],今天又开始对大学的学术自由产生影响。
三、大学行政权力影响教师学术自由的表现及原因
一般来说,大学教师拥有的学术自由主要包括教学自由和研究自由,另外,和普通公民一样,他也应该具有言论的自由。因此,在这部分中,我们从教学、科研、言论三方面,来分析大学行政权力影响教师学术自由的表现,这些表现包括影响的领域、内涵、程度、方式等方面。
1.教学
在教学方面,大学教师原则上具有对教学内容的决定权[9],在这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持。比如在1957年Sweezy案中,首席法官Earl Warren已经明确:“谁来教,教什么,如何教,以及允许什么人入学学习”[10]都应该由大学教师来决定。但实际上,大学教师的教学会受到来自许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有些是通过大学行政权力传达和表现出来的,并侵害到教师的教学自由。在教学方面,在以下两个问题上最容易发生纷争:第一,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式有时会涉及到敏感话题。绝大多数正规设置的课程是不会引起学生、政府和社会不满的,但是由于开设课程的广泛,以及学生的多元化背景,课程内容很可能引起一些争议,比如在宗教和种族方面以及在政治等方面,有时课程内容和授课方式可能会涉及到敏感话题。应该说,在教学方面的学术自由纠纷,很大一部分是这种情况。第二,评定成绩的最终权力。评定学生的成绩是教学的一部分,也应是教师学术自由保护的领域。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大学有时往往会干预最后成绩的评定,因此也会与教师产生冲突。
当在教学领域出现纷争的时候,代表大学行政权力的一方到底会如何解决和看待问题呢?通过案例分析,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纽约城市学院(the City College of New York)属于纽约城市大学(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大约40%的学生是黑人。Michael Levin和Leonard Jeffries都是学院的资深终身教授。前者是哲学教授,后者是黑人研究系的主任。Levin教授曾在他的公开信和一些文章中发表过关于黑人在智力上低等的观点以及对反歧视运动(Affirmative Action)的反对看法,这严重激怒了黑人学生,Levin教授课堂外面开始出现示威的人群,并且阻止学生进来上课。事情发生以后,校方没有阻止学生们的抗议活动和对Levin课程的妨碍,大学的教授评议会 (faculty senate)也正式谴责Levin教授的种族主义观点;校方还另外指派教师开设了同样的课程,并通知学生由于Levin教授持有受争议的观点,因此他们可以选修其他教授的同一门课程;校方还组成了一个调查委员会审查Levin教授,并准备撤销他的终身教职。最后Levin教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认为他有表达意见的自由。而 Leonard Jeffries教授关于“太阳人”(深色皮肤)优越论的观点也很引人争议,他在校外公开场合发表的批评犹太人的言论在当地媒体和公众中导致了轩然大波。事情发生以后,大学董事会中的部分董事想要解雇他,但是最终大学只是提前结束了他在黑人研究(Black Studies)系的主任职位。Leonard Jeffries教授因此将大学告上了法院。地区法庭认为大学凭他谈论公共事务的言论内容而处理他的这一行为侵犯了Jeffries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力,但是法庭也认为,宪法不阻止大学约束教授在课堂上有系统的灌输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或其他类似言论,因为这种滥用行为会伤害思想的自由交流。[11]
这是两个情况非常相似的案例,而且发生在同一所学校中。但是,大学的行政当局处理这两个事件的方式却截然不同,在Levin案中,校方的态度更加严厉,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也更多,教授评议会甚至正式谴责他,这是非常罕见的情况;而Jeffries案中,当事人虽然受到校外舆论的攻击,在大学内部他却拥有一部分教师和学生的坚定支持,大学行政管理当局虽然也对他采取了措施,但是并不像对Levin教授那样会威胁到他的终身教职和课程。
大学这样做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两点:Levin案发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这对学校的影响可能更大,学校也有责任对此做出合理的解决,因此校方选择了慎重和认真对待这件事的态度,组成了调查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还开设了同样的课程以供学生选择;Levin案更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学校的黑人学生占了将近一半,而Levin教授发表的偏偏是关于黑人的种族歧视言论,反黑人言论显然要比反犹太言论具有更大的危害,更容易造成学校的不稳定。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大学也在权衡利弊,所作决定是利弊权衡的结果。
2.科研
大学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促进人类知识的发展,而这一活动需要自由作保证,因为正是思想的自由才是研究最原初的动力所在。但是,随着科学研究在社会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变化,它最初仅仅出于好奇的原初动力已经越来越弱,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大规模、有计划、目的更加明确的“大科学”研究。
在这一大的背景之下,大学教师的科研自由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教学领域比起来,它所受到的影响甚至更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内容和经费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现在大学的研究经费是大学的主要收入之一,它们有些来自于政府,也有些来自于企业。当然,并不是所有研究经费的资助都带有附加目的,但很显然,带有目的的研究资助越来越多,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科学研究的自由。在这一过程中,大学往往因为“更大的利益”而放弃对教师学术自由的保护,在这方面的案例很多,比如:匹兹堡大学(University of Pittsburgh)的匹兹堡环境法律咨询中心,带头反对一项高速路建设和保护区伐木计划。州立法机构对此大为不满,并因此对拨给匹兹堡大学的拨款附加条件:声明不能用纳税人的钱来支持该中心。结果,大学校长宣布不仅大学切断与该中心的关系,该中心曾对校方承诺避免一切有争议的活动,所以校方还要向法律中心收取日常开支和管理费用。[12]
第二,研究结论的发表不得不考虑资助者的利益。研究自由的重要表现之一是通过研究得出结论,并能够自由发表研究的成果。但是,现在在大学里,研究结论的发表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到资助者的利益,尤其当研究结论与资助者利益相冲突时更是如此。比如,在美国西部的一些州里,奶制品行业是州里的支柱行业,因此州立大学中研究人造黄油和牛奶替代品的教授及其研究项目就会经常遭到该行业的抵制和威胁,有时这些行业甚至可以控制一部分州的教育拨款,更以此来阻止不利于自己利益的研究或研究结果的发表。另一方面,由企业资助的学术研究在签订合同时都包括“保密”条款,它要求延迟一段有限的时间(一般30-60天)再发表研究结果,以便取得专利权。2000年,一份在美国医药协会期刊上的研究显示,只有12%的大学试图限制公司要求延迟发表科研结果的条款。[13]
Norma Nicherson是蒙大纳大学(University of Montana)林业学院的副研究员和旅游及休闲研究中心主任。“她1999年主持的一项研究发现:48%的州居民认为旅馆税应该被用来支持环境保护,只有14%的人认为应该用来推动旅游事业,尽管目前大约87%的税收被用做旅游推广。”[14]大学随后免去了她的行政职务,并且禁止她在州研讨会上发表她的研究。教授声称大学的行为是由于她激怒了旅游咨询委员会,由于该行业对她的研究提出了抗议,所以大学才做出改变她工作职责的决定。大学律师则称大学是“左右为难”,因为旅游委员会有权审批由旅馆税资助完成的研究项目。[15]
可以看出,和教学领域相比,大学教师在研究方面所受到的限制更多,从研究内容的选择到研究结果的发表,几乎每个环节都要受到制约和影响,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大学的行政权力扮演了限制和约束教师的角色。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科研关系到大学更多的实际利益,尤其是经费和拨款,当教师的研究和大学的实际利益相冲突时,大学往往选择牺牲教师的研究自由来保全“整体利益”。有些完全从商业利益出发的研究,不是为了追求真理和人类的福祉,本身就与研究的本意相违背。其次,教师在研究方面的自由有时“损害”的不是个人甚至一个群体,而是一个行业甚至更广范围的利益,因此,在这方面所遭受的阻力也更大,大学的行政权力也无法抗拒这些重压。
3.言论
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自由,教师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更多地体现在他的教学和研究中。但是在这里之所以要另外探讨这个问题,主要是要研究当大学教师对大学的政策和管理提出批评和质疑时,大学行政权力将采取怎样的立场。
在这一问题上,公立和私立大学可能差别比较大。公立大学的教师是公务员,因此对于教师对大学内部管理和政策的批评,很多大学都会根据校规对教师进行处罚,而这些校规通常都是对大学行政当局有利的。“当雇员不是作为一个公民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而是作为一个雇员代表自身利益发表意见时,联邦法庭不是为此评论雇员行为的合适场所”[16],因此宪法第一修正案也不能庇护教师不遵守正在实行的大学校规。
虽然大学不能仅仅因为教师批评了大学的管理和政策,就惩罚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但是很多教师仍然会认为,这种惩罚是确实存在的,只是变相或者延迟了。大学对给予教师的处罚都有理由和解释,但教师认为,提意见才是处罚的真正原因所在。近年来,在美国的大学教师与行政权力相冲突的各种案件中,指责大学的行政管理和政策、与大学的行政权力正面冲突等,通常是教师被解雇或不被授予终身教职的最主要原因。
Robert Schrier博士是科罗拉多大学(University of Colorado)医学院(School of Medicine)的一名具有终身教职的教授。他在医学系担任了20年的主任。Schrier博士反对一项校董会将医学院迁到另一个校园去的提议和最终决定,校方因此将他在2002年10月撤职。他起诉学院,称将他撤职是对他第一修正案中学术自由权力的侵犯,希望复职。地区法庭拒绝了Schrier博士的法律要求,因为地区法庭认为,Schrier博士作为公立大学教授和系主任,他没有权力与其他公务员有所区别。[17]
在新墨西哥高地大学(New Mexico Highlands University),一位没有得到终身教职的教师起诉大学,声称校方这么做是为了报复她,因为她在大学评议会(faculty senate)上鼓动对四名校董会成员采取不信任投票,并且有意不配合一项认命新校长的内部政策。法庭驳回了她的申辩,认为她的意见主要是针对大学“内部结构和治理的”,第一修正案不要求公立大学将内部结构安排和管理程序置于公共审查和舆论监督之下。[18]
四、保护学术自由的方式
20世纪以来,在学术自由遭受越来越多限制的同时,很多保护学术自由的各种制度、方法也应运而生。这是一个互为因果的过程,因为受到的限制多,因此更需要保障;而保障的越多,实际上说明了它所处的境地比以前更为困难。
保护学术自由的方式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
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学术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特殊保护的现象出现了转变。由于没有专门保护学术自由的成文法规定,美国便借用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内容来保护学术自由。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政府一案中,法庭最终裁决政府侵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斯威齐的“在学术自由和政治言论自由方面的权力”,并且“这些权力是政府绝不能够轻易践踏的”[19],至此,学术自由首次被宪法第一修正案承认是受保护的一项特殊自由,学术自由开始在法律上成为独立存在和可诉讼的权利。该案的另一重大意义在于,首席法官Earl Warren提出了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自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以及谁可以入学。”[20]此案一经判决,越来越多的学术案件判例逐渐形成了对学术自由的司法保护力量。这表明法律界已经认识到学术自由不光是对于教师和大学是有益的,同时对于国家和社会也是有益的,由于狭隘的政治原因而扼杀学术自由是不理智的行为。
但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承认的学术自由与学术界认为的学术自由是有差别的,它们从权力的来源、效力范围、适用对象等方面来讲,都是不同的。民主不是学术自由的根源,法律不是学术自由的准绳,法庭也不是解决学术自由纠纷的最终场所,所以法律对学术自由的诠释不能代替学术界自身对学术自由的监督和保护。
2.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早在1915年,美国学者们就因为校方时常无理地解雇教授,而组成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 AAUP),发表了《1915年原则宣言》,确立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并且将教师职位的稳定性与学术自由联系起来,提出教授在受到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
然而1915年的宣言并不被当时的多数大学和社会所接受。直到1940年,美国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Colleges,简称AAC)和AAUP经过长期的磋商与妥协,终于联合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这不仅预示着 AAUP这个组织的影响力越来越强大,同时表明学术自由原则开始被多数大学认同,为切实保护学术自由定下了原则和标准。1970年,AAUP又将学术自由的原则修改完善,最后确立的学术自由原则包括:(1)教授有权利在自我约束和智力诚实原则下探求真理,他的其他利益不能妨碍这种探求的自由;(2)教授须尊重学生并作为学生的楷模,他们必须评价公正、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学生的学术自由;(3)教授之间可以展开批评,但须抱着学术的态度和对彼此观点和发现的尊重;(4)教授审视所在大学的规章制度,一旦有不合适处,就尝试去改变,并要成为有效的教师和学者;(5)教授作为私人身份发表的言论或实施的行为,不能给人代表所属大学的印象;(6)教授有自由报告其发现真理的权利,但同样要展示反对观点和避免无关紧要的观点或材料;(7)终身教授在试用期满后,其职位受保护,一直到退休或因以下三种原因解雇:财政危机、学术能力不能胜任、道德问题;(8)终身教授应具有作为教师和学者的学术能力。[21]
3.终身教职和共同管理制度
AAUP在1940年的声明中将教师职位的终身制(tenure)与学术自由联系起来,明确指出,“在一段时间的使用期后,教师或研究人员应该有永久或继续任职的资格,除非由于年龄原因退休或是在财政危机的非正式情况下,终止这种任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声明还规定,“解聘试用期在内的所有教师,必须提前一年通知当事人,教授的解聘还必须通过教授会成员听证会。”[22]为了切实维护教师的学术自由,监督各个大学学术自由的状况,AAUP特别成立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委员会,即A委员会(Committee A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简称Committee A)。该委员会负责调查有违反学术自由投诉的大学和学院,如果委员会调查后认为投诉属实,就会在AAUP的刊物《学术界》(Academe)上就大学的名称和事件的整个过程曝光。A委员会大大增强了AAUP的组织执行能力,使得学术自由原则不再是一纸空文。
共同管理制度(shared governance)是要更多地吸收学术人员参加到学校的管理中来,因此有人认为,终身教职和共同管理是学术自由不可分割的部分[23]。但是,近年来的一些实践表明,这些制度本身已经不足以保护学术自由。
Bennington College是一所私立的本科高校。 1994年,在新校长与校董会达成一致后,大学以学校财政危机为由,解雇了Neil Rappaport教授等27名教师,其中有些教师已经获得了类似于终身教职 (presumptive tenure)的资格。然而资金问题并不是解雇教师的直接原因,更重要的是大学当局为了使学校在“当今的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需要聘任“明星”教师,以能够吸引学生。而且大学在解雇教师的同时,也清除了许多现有的管理机构和程序,其中包括类似终身教职的长期合同。这样就为大学重构教学项目和部门,建立聘任和续聘的新标准,以及校长直接聘用某些新教师铺平了道路。另外,为了减少来自教师团体对此行为的批评,干脆将那些喜欢口无遮拦,总爱批评的教师开除掉。[24]
“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的调查人员发现,宣布财务危机而不是提供必需的资金以避免突然的大量裁掉教师,为学校提供了机会,使他们对教师进行大规模清洗,并为学校教育政策进行一系列有利于校董会的改革提供了保护伞。这种在决定中完全排除教师的参与,同时也不让教师在学校新的走向上发挥任何作用的行为,十分值得注意。”[25]因此,随着社会和大学本身的变化,进一步改革和推进保障学术自由的制度,已经显得十分必要。
收稿日期:200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