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把制度文明与物质 精神文明相提并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相提并论论文,精神文明论文,应把论文,物质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文明,即人们在改造自然界、社会和自己主观世界中所取得的成果。“文明的表现形式一般说包括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1〕“一定的社会文明都是这三种形式的文明的统一, 即它们共处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互为目的和手段,相辅相成。”〔2 〕但学术理论界也有人反对这一提法,认为这一提法不符合哲学上物质与精神二分法的原理。笔者认为,从文明是人们改造自然、社会、主观世界的进步状态角度来说,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将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提并论;并且,在当前民主法制建设呼声越来越高涨的形势下,也很有必要在实践中把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哲学上的物质与精神的两分法不能成为否定三个文明相并列的根据
目前学术界有些人不赞成三个文明相并列这一提法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它不符合哲学上物质与精神的二分法。比如有的学者提出:“我赞成‘制度文明’的提法,把它突出出来应该说是可以的,但我不同意将‘制度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并列,称之为‘三大文明’,这不符合哲学上物质与精神的二分法。”〔3〕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如果是在什么是第一性、什么是第二性的认识论的基本问题范围内是有它的意义的,它可以作为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但这种方法对于研究具体的不同质的物质运动之间的关系来说,又显出了局限性,所以不能把物质与精神相对作为唯一方法。列宁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4 〕毛泽东在《辩证法唯物论提纲》中也肯定了列宁的这个论断,认为物质和意识的对立,只是在认识论的领域才有意义,如果超出认识论领域把二者对立起来,无疑是违背了辩证法。因此,如果以不符合物质和精神二分法为由,而不同意将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并列,那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们对三个文明的相互关系及它们各自地位的研究,已经超出了什么是第一性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认识论范围。三个文明研究的是关于人类进步的状态问题,是人们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主观世界的程度及所取得的成果问题,是关于三个文明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各处于什么地位和起什么作用的问题。而物质与精神的二分法研究的是关于什么是世界的本原问题,是物质还是精神,它们谁为第一性?可见,哲学上关于物质和精神的二分法与三个文明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问题,它们各自研究的对象和角度不同。所以,以物质与精神的二分法否定三个文明并列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既互相区别又相辅相成的
(一)三个文明是互相区别的
1.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区别
(1)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各自核心部分相互区别。 制度文明表现为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的创制(包括制度内容和制度创制过程的进步状态)以及创制出的制度体系的实施(包括制度体系的执行、适用、遵守)及其实施的监督等环节的进步状态,它的核心是法制。而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主观世界的成果,表现为民族、群体和个人的思想、道德、哲学、文化艺术等多方面的主观素质的提高,它的核心是思想道德。后者是公认的,不必多论,而前者则是需要说明的。由于制度文明表现为以法律制度体系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的创制、实施及其实施的监督等环节的进步状态,又由于法律制度体系是一国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广义的法律,所以制度文明的核心就表现为法制的进步状态,即法律的创制、创制出的法律的实施及其实施的监督等环节的进步状态。而这些环节的进步状态是通过发展民主健全法制而来的,所以这种进步状态又可以称之为民主基础上的法制。法制与思想道德是根本不同的。首先,法制与思想存在着区别。区别之一是它们的表现不同:法制从体现民主精神的法律的创制到法律的执行、适用、遵守以及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表现为人的外在行为,而思想是人的意元体(意元体是常人看不见、摸不着、无形无象的物态〔5〕)活动的产物, 它不表现为人的外在行为;区别之二是它们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制的各个环节的产生需要有关国家机关的参与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思想的产生则不需要国家机关的参与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是依靠人的意元体活动的功能发挥作用;区别之三是它们的要求不同:法制具有统一严格的依照法律办事的要求,而人们的思想不具有这种统一的严格的要求。其次,法制与道德也是有区别的。区别之一是:法制是有形的,它存在于社会,而道德是无形的,它存在于人的内心;区别之二是:法制的各个环节的产生需要有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而道德是在社会活动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区别之三是:法制的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而道德的要求是按照道德规范进行行为。法律与道德也是有区别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道德则以义务为本位;法律以“他律”为主要特点,道德则以“自律”为主要特点;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道德则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法律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道德是通过人们内心的信念、模范人物的影响、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舆论的谴责等方式保证人们对道德的遵守等。
(2)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涉及的范围不同。 制度文明主要包括法律制度的创制、实施和实施的监督,而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所取得的成果,它所涉及的范围比制度文明所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而复杂。
(3)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各自的目的不同。 制度文明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和保障民主;而精神文明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在思想、道德、文化、艺术等多方面主观上的素质。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精神文明与制度文明是互相区别的,是不能混为一谈的。但是目前仍有学者将制度文明划入精神文明的范围,提出“应当承认制度文明也是精神文明”〔6〕的观点,这是很难说得通的。
2.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区别
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所取得的物质成果,或称进步状态,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享有。这些表现的内容都是由一定主体所进行的与自然界相联系的一种进步与提高的特定活动。这两个文明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它们各自的目的不同。 制度文明自身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体现和保障民主;而物质文明自身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改善并享有生态环境。
(2)它们各自发展的途径不同。 发展制度文明的根本途径是发展民主与完善法制相结合;而发展物质文明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生产力。
(3)它们各自活动的状况不同。 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具体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们各自活动的状况不同上。制度文明表现为以法律制度体系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的创制和创制出的制度体系的实施及其实施的监督等环节的进步状态,我们把这一活动状况称为制度文明的活动。物质文明表现为物质资料生产的进步、人类的物质生活的改善、人类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享有,我们把这一活动状况称之为物质文明的活动。这两种活动状况的区别有:
首先,制度文明活动与物质文明活动参与的主体不同。制度文明的活动作为一个整体,它的参与的主体包含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部门,而物质文明活动的主体则不包含有以上的国家机关。
其次,制度文明活动与物质文明活动的内容不同。制度文明的活动作为一个整体,它的活动包含有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创制和执行有关法律规范、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以及有关机关从事的法律监督的活动,除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上一定的组织与机构所进行的专门从事制度的创制以及对创制出制度的执行、适用、实施的监督等活动,而物质文明的活动则不表现为上述主体所进行的那些特定的活动。
再次,制度文明活动与物质文明活动的前提不同。制度文明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创制的进步为前提,而物质文明的活动则以物质资料生产的进步为前提。
3.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区别
(1)它们的最终目的不同。 物质文明的最终目的是改善人类的物质生活、改善和享有人类的生态环境;而精神文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人的思想、道德、文化、艺术等多方面的主观上的素质。
(2)它们各自实现的途径不同。 物质文明是通过提高生产力的途径来实现;而精神文明是通过提高主观世界改造的能力与水平的途径来实现。
(3 )它们的表现各有特色。物质文明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人类物质生活的改善、人类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人类对它的享有,是人类改造自然并享有其成果的特定的外部行为;而精神文明则表现为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艺术等多方面的主观素质的提高,它不表现为人的外在行为,是人的主观上的活动。
(4)它们牵涉到的范围不同。 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主观世界取得的成果,它牵涉到的范围超出了物质文明的范围。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都是三种相互区别的人类发展的进步状态。我们说三个文明能够相并列,以上结论也是依据之一。
(二)三个文明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1.制度文明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如果没有制度文明,显然,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总体无法形成,此时人将不是人,人的本质也将消失,社会因此就不存在,相应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也就都不存在。如果没有制度文明的发展,那么与这种制度文明有关的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由于缺乏制度文明的体现、调整和保障而不能稳定、不能发展。特别就民主国家而言,这就意味着社会民主发展的停顿不前。因为在民主国家,民主是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制度是民主的稳定的体现和保障。所以,制度文明停止了发展,也就意味着民主发展的停止。由于民主国家的各个方面的发展,都是依靠一定民主要求的发展来决策和推动,因此,如果制度文明不发展,则民主国家等于丧失了在各个方面进一步发展的动力,由此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发展都将成为不可能。
2.精神文明在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由于制度文明和物质文明是从精神文明获得指导、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的,所以,如果没有精神文明的存在和提高,那么,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也无法存在和发展。
3.物质文明在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发展中的重大意义
如果物质文明不存在,那么整个社会就不能存在,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也就不能存在。如果没有物质文明的发展,并且有一个长时间是这样,那么就意味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长期没有发展,这就意味着这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统一的生产方式长期处于不发展状态,因此,受这种不发展状态的生产方式制约的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发展都将成为不可能。而且,从客观上看,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长期不发展,也就意味着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不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对于社会文明的全面进步来说,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三者的发展都是不能缺少的,而且三个文明中任何一个文明的发展都必须是其他两个文明加上它自己共同发展才能发展,才能出现良性互动。因此,我们可以断言,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三个文明相并列并且一起抓是必然的趋势。
制度文明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些学者虽然赞成制度文明的提法,但是不同意将不同进步状态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相并列这种做法,在客观上也是对于制度文明在社会存在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贬低与轻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社会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轻视制度文明的地位和作用,这对于制度文明建设是不利的。
事实上,制度文明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的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7〕因此,社会是人与自然成为同一整体的必备条件, 是人与自然成为同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很显然,社会对于人类的存在是何等的重要!但是社会是人们在以生产为基础的社会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不断进行改造而联系起来的总体,没有这种联系也就没有社会的存在。而且社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它是一个逐步发展的整体。马克思说过:社会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寻求主体自由发展的过程,它要经过“人的依赖关系”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再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8 〕三个自由发展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人类社会每前进一步都需要有制度文明的发展作为标志和保证。如果脱离了这种制度文明的发展,那么人类的这种主体自由的发展将是空谈。因此可以说,制度文明的存在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当今,制度文明的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同样具有决定其命运的重大作用。如原苏联之所以解体,是由于戈尔巴乔夫改革的转向所导致的。由于戈尔巴乔夫主张放弃总体上正确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而且在经济上的改革也缺乏有效措施,这就导致了原苏联的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不仅没有取得应有的进步,反而向后倒退。也就是说,原苏联的制度文明没有取得应有的发展,所以导致了原苏联没有能坚持社会主义、亡党亡国。而当代中国由于高举起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的本质,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处理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从而使得社会主义的制度文明建设有了不小的进步。因此,社会主义的大旗在中国高高飘场,中国的前途越来越美好。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江泽民的这个论述,是从抓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上说的,但也反映了制度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法治建设是属于制度文明建设的范畴。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改造的根本途径,因此,相应发展的制度文明就是人们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改造所取得的成果。总之,制度文明对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一切权力真正归于人民,对于国家各级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于提高公民的各方面的素质,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科技、军事等各方面有较高速度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以说,制度文明的发展同样是社会主义文明发展的基本的要素之一,它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注释:
〔1〕〔2〕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252页。
〔3〕〔6〕《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学术讨论会纪要》郭道晖、孙国华观点摘录,《法学研究》第19卷,1997年第3期,第4~5页。
〔4〕《列宁选集》第2卷,第147~148页。
〔5〕庞明著《智能气功科学基础混元整体理论》, 国际文化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212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1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